《铁路电力管理规则》《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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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电力试验、能力查定与设备鉴定工作;

编制规划、提出增强能力与改善供电条件得措施;

组织《水电段履历薄》等报表得填报工作;

领导本局管内电力调度工作。

电力试验所:

就是负责铁路电力设备质量检定、出具有法律效力试验报告得公证部门。

在铁路局领导下,通过国家计量认证,进入技术质量监督系统;

承担铁路电力设备得试验工作。

第2条电力运行管理工作要抓好基础,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提高设备质量与供电质量。

第3条新建、扩建、改造及大修电力设备,设计单位应与电力部门共同商定供电方案,并根据批准得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工程竣工后,必须经过交接试验,合格后方能进行交接验收。

发、变、配电等电力设备,应经过试运后才能正式运行。

  对既有供电设备得施工,为保证供电安全,应征得运营单位同意。

  用户用电设备得变更,应经过供电单位审核。

  第4条变更发、变、配电装置得主接线、继电保护与自动装置得方案及自动闭塞供电方式,应提出设计文件与更改理由,经铁路局批准后实行,局分界处需报铁道部备案。

第5条供用电设备分管原则就是:

凡为运营铁路设置得供电设备,如发、变、配电所、电力线路、发电车等,均由水电段负责管理(用户专用低压配电装置及低压线路除外),用电设备及装设于建筑物与构筑物上得电气设备,由用电单位或该主体结构得产权单位自行管理。

分界点应便于双方人员对设备得检查与维修。

分管范围划定如下:

  1、对室内用电设备得供电:

  

(1)采用架空引入方式,以建筑物上第一横担分界。

横担以外由水电段负责管理,横担至屋内侧(包括建筑物上得横担、绝缘子、导线),由用电单位或建筑物产权单位管理。

  

(2)采用电缆引入方式,以电缆终端头分界。

信号机械室为进线口附近室内开关箱中得电源端子。

端子至引入电缆由水电段管理,开关(包括开关箱)至负荷侧,由用电单位管理。

  2、对区间用电设备得供电:

⑴单回路供电区段,以电杆上电缆盒分界。

电缆盒以上得引线与电线路由水电段负责管理;

电缆盒及以下由用电单位管理。

⑵双回路供电区段,两路电源应分别引至用户电源箱。

原则上以电杆上电缆盒分界(无电缆盒处以电源箱进线端子分界)。

电缆盒(或电源箱)以上得引线由水电段负责管理;

电缆盒(或电源箱)及以下由用电单位管理。

两路电源转换由用电部门负责。

3、对臂板信号、路签授受机、道岔标志与其她信号标志得供电,以电缆终端熔断器分界。

熔断器、电缆桩由水电段管理;

熔断器以下至信号标志侧,由用电单位或使用部门管理,熔丝可由使用部门更换。

4、沿线中间站得室内外照明合用得配电箱及引入装置,由水电段负责管理。

有室内分开关者,在开关下部端子分界,分开关下部端子至室内配线侧,由产权单位管理。

5、车间变电所一般由水电段管理。

由车间变电所专用回路供电者,在低压开关柜或配电箱引出端子处分界。

用户专用车间变电所,其低压设备由用户自行管理,在低压开关柜或配电箱电源端子处分界。

6、所有房屋、地下道、风雨棚、仓库等建筑物,桥梁、隧道、天桥、装卸机械、养路机械专用动力、照明设备及配线,由主体结构产权单位负责管理。

7、各单位自备发电机自行管理。

各铁路局按照上述原则,明确划分设备分管范围。

凡不属于本单位管理得设备,不得擅自操作或变动。

对本规则未规定得设备,其分管范围比照上述分管原则由铁路局自定。

第6条用电设备负荷等级划分、供电原则、审批手续

根据用电设备得重要程度,电力负荷分为三级:

1、一级负荷:

中断供电将引起人身伤亡,主要设备损坏,大量减产,造成铁路运输秩序混乱。

属于此类负荷有:

调度集中、大站电气集中联锁、自动闭塞、驼峰电气集中联锁、驼峰道岔自动集中、机械化驼峰得空压机及驼峰区照明、局通信枢纽及以上得电源室、中心医院得外科与妇科得手术室、特等站与国境站得旅客站房、站台、天桥、地道及设有国际换装设备得用电设备、内燃机车电动上油机械(无其它上油设备时)、局电子计算中心站。

一级负荷得供电原则:

两路可靠电源确保即使在故障情况下也不间断供电,并对两路电源得转换时间有要求者。

一级负荷得认定原则:

首先确定负荷设备在铁路运输生产中不允许间断工作,并提供相应得依据;

所有负荷设备均具备不间断工作得条件;

经上级有关领导确定后审批。

2、二级负荷:

中断供电将引起产品报废,生产过程被打乱,影响铁路运输。

机车、车辆检修与整备设备、给水所、非自动闭塞区段得小站电气集中联锁与色灯电联锁器联锁、分局通信枢纽及以下电源室、调度通信机械室、编组站、区段站、洗罐站、大、中型客(货)运站、隧道通风设备、加冰所、医院、红外线轴温测试装置、道口信号。

二级负荷得供电原则:

两路电源或一路可靠电源,确保除故障情况下得不间断供电。

二级负荷得认定原则:

由各铁路局自行审批。

3、三级负荷:

不属于一、二级负荷者。

未列出得电力负荷,由各局根据上述原则划分。

第7条电力设备得移设、调拨、封存、启封、拆除、报废由铁路局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8条电力架空线路与电缆线路径路内不得任意建造建筑物与种植妨碍电力设备安全运行得竹木植物,其限界按国家《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办理。

如确实需要占用时,应得到供电单位同意,报铁路局批准,并由占用单位负责迁移电力线路及负担迁移费用。

第9条发电车就是为运输生产服务得备用发电设备,主要供铁路一级负荷事故、检修停电与二级负荷较长时间停电时使用。

第10条《水电段履历簿》每年填报一次。

第11条供电能力查定工作三年进行一次。

查定办法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供电与用电

第12条铁路供电与用电单位应密切配合,组织好生产,充分发挥供用电设备潜力,合理利用电力资源。

第13条铁路供电主要为铁路运输生产服务。

对于路外用电,原则上不供给。

当附近无其她部门电源,确又不影响运输生产用电时,经铁路局批准,可少量供电。

第14条自动闭塞电力线路必须保证行车信号用电,原则上不准供给其她负荷用电,若接其她负荷,需经铁路局批准。

第15条电力贯通线供电范围:

1、自动闭塞信号备用电源;

中间站信号、小站电气集中、无线列调、车站电台、通信机械室等与行车直接相关得小容量设备;

红外线轴温探测设备;

车站信号室、通信机械室等处得重要照明设备;

道口报警设备。

供电能力允许时,可对其它重要得小容量二级负荷供电。

2、其它负荷需经铁路局批准。

第16条为大站电气集中、驼峰等一级负荷设置得两路独立电源,正常情况下,应保持两路经常供电。

当一路停电时,另一路应保证供电。

第17条两路电源得用户,严禁两路电源并列运行。

电源互投转换装置由用户自行负责运行维护,除信号、医院等对转换时间有要求得部门可装设自动转换装置外,其她用户只允许装设手动转换装置。

特殊要求需经铁路局批准。

第18条铁路供用电业务:

办理用电申请、电能表得安装、移设、更换、拆除、加封、表计接线、过户、销户及抄表、收费(由供电单位直接收费得)等营业手续,应由水电段负责。

第19条用电单位在铁路供电系统增加用电设备时,应向供电单位办理用电申请手续,批准后方可供电,并不得擅自转供电力。

铁路新建工程增加用电设备涉及到变配电设备改造与增容时,由设计单位会同运营部门向电业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20条供电单位应做好设备安全运行,遇有事故断电应尽快修复。

行车供电设备计划检修停电,应编入铁路运输方案。

供电设备计划检修停电,要提前通知重要用户。

对用电有特殊要求得其它用户,可向供电单位提出申请,供电单位应尽量满足用户要求。

第21条为了确保供电系统得安全,用户总开关得保护整定值或熔丝得容量,必须由供电单位确定,不准随意变更。

各单位自备发电机组在安装前须向供电单位提报防止反送电联锁装置方案,批准后方可接入电网。

第22条电压等级与质量

1、供电得额定电压:

⑴低压供电:

单相220伏;

三相380伏。

2、受电电压根据用电容量、可靠性与输电距离,可采用110、35(63)、10千伏或380/220伏。

3、用户受电端电压波动幅度应不超过额定电压得:

⑴35千伏及其以上高压供电得,电压正、负偏差得绝对值之与不超过额定值得10%;

⑵10千伏及以下三相供电得,为额定值得±

7%;

⑶220伏单相供电得,为额定值得+7%~-10%;

⑷自动闭塞信号变压器二次端子,为额定值得±

10%。

在电力系统非正常情况下,用户受电端得电压最大允许偏差不应超过额定值得±

供电单位应经常对用户受电电压进行测定与调查。

当供电电压达不到上述要求,且对运输生产有影响时,应采取改善措施。

3、铁路自备发电设备得周波变动不得超过标准周波得±

2周/秒。

第23条节约用电:

供电部门应加强供电设备管理,努力提高变、配电所得力率,负荷率,变压器利用率,降低自损率。

较大用电量得设备,用户应装设补偿装置,使力率保持在0、85以上。

节电量计算:

按照路局规定得经济技术指标

1、力率节电:

每提高1%,按实际供电量得0、1%折算节电量;

2、负荷率节电:

每提高1%,按实际供电量得0、05%折算节电量;

3、利用率节电:

4、损失率节电:

每提高1%,按实际供电量得1%折算节电量;

奖励办法由铁路局制定。

第24条用电计量:

各用电单位及居民住宅等均应装设电能表。

电费收缴办法由铁路局制定,对拒不交纳电费得用户,供电部门有权停止供电。

第25条供用电监察:

1、执行国家、部、局供用电管理方针,政策与法规;

2、监督管内用户执行供用电协议与安全用电;

3、检查并处理窃电与违章用电;

4、制止影响铁路供电安全与运输安全得违章用电;

5、纠正超越审批权限得得用电;

6、对重大及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得检查,督促落实防止事故得措施;

7、检查新装、扩建单位得用电设施,进行接电前得检查;

8、监督两路电源得用户采取保安措施,防止在电网停电期间向电网反送电;

9、制止路内外危及电力设施正常运行得建房与植树;

第26条违章用电及其处理

1、凡有下列性质者均属违章用电:

⑴采用不正当手段使电能表计量不准者;

⑵在供电线路上私自接线用电者;

⑶未办理申请手续增加用电设备容量者;

⑷擅自扩大熔断器(熔丝)容量或用其她金属替代者。

2、对违章用电按下列规定处理:

⑴凡违章用电均按两倍电费额追补电费;

⑵损坏供电设备者除赔偿外,并根据情况处以适量罚款。

⑶违章用电得日数及时间得计算,均以实际使用时间为准。

倘不能提出确切资料证明时,动力、电热负荷每日按十二小时,照明负荷每日按六小时,至少按三个月计算。

⑷对检举、揭发与查出违章用电者给予适当奖励。

第27条供电部门对违章用电及浪费电力应采取措施加以纠正;

对不合格设备应限期处理与改善;

对有威胁人身安全及供电系统安全得重大缺陷,应立即停止供电,即时处理。

第28条有关供用电管理办法、供用电监察制度实施细则由各铁路局制定。

第三章电力设备运行

一、一般规定

  第29条电力设备得运行管理应贯彻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分工负责制与设备保养制度。

供电单位应加强对运行中得供电设备得监视、检查与养护工作,提高供电质量,保证安全、经济、可靠供电。

  第30条 运行单位应有必要得、与运行设备相符合得技术图纸及有关资料,以便系统地、历史地掌握设备状态。

  第31条 为保证供电,供电部门应备有事故应急备品、备件,经常保持良好状态,用后及时补充。

电力设备事故抢修应急备品贮备数量及必须备有得工具、燃料、油脂贮备量,由铁路局自行核定。

 第32条 为了迅速排除故障,缩短停电时间,减少对铁路运输造成得损失,供电部门应具备以下抢修能力:

1、抢修车辆得分布,应能保证设备出现故障时,在规定时间(各局根据设备分布情况自定)内到达现场。

抢修指挥车应随时待命,能够及时出动指挥抢修。

2、水电调度、配电所、运行班组、沿线故障现场之间得通讯联系,须可靠、畅通。

3、调度室、配电所值班室须有与电业部门联系得直通电话。

  第33条 相邻两所间得自动闭塞电力线路与电力贯通线路主、备运行方式得确定:

1、局分界处,单回路由管辖区段长得局负责主供,双回路两局各送一回(自动闭塞电力线路由管辖区段长得局负责主供);

2、局管内由各铁路局自行确定。

  第34条 为保证对自动闭塞等一级负荷不间断供电,在转换主供所与备用所得供电方式,区间开口、合口,跨所送电得操作中,允许相邻配电所短时并列运行。

并列运行应符合下列条件:

  1、两所母线电压接近相等;

  2、两所得频率相等(同一电网);

  3、两所得电压相位相同;

  4、并网时得电流不超过继电保护得整定值。

  当操作目得一经达到,应立即解列运行。

  第35条 电力运行人员交接班时应进行下列工作:

  

1、交班人员应向接班人员介绍设备运行情况,接班人员阅读运行日志及有关记录,熟悉上一班情况;

  2、交接班人员共同巡视设备,检查信号装置与安全设施就是否良好完备;

  3、检查工具、仪表、安全用具、备品等就是否完备。

  交接班完毕,由交接班人员在交接记录上签字。

  正在处理事故或倒闸作业,不得进行交接班。

未办完交接班手续,交班人员不得离开岗位。

  第36条 电力调度应做好下列工作:

  1、掌握设备分布、运行方式及状态;

2、正确及时发布调度命令;

3、掌握停、送电与倒闸作业;

  4、正确操作远动装置;

  5、指挥事故处理,掌握安全情况,提出预防事故措施;

6、掌握系统负荷、供电质量,分析运行中得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7、及时传达上级命令与有关指示,及时向上级汇报情况;

  8、运用计算机进行调度管理工作。

第37条 值班电力工应熟悉设备,能及时处理故障。

  第38条 发、变、配电所运行值班人员应做好下列工作:

  1、熟悉供电系统与用户用电设备使用情况,监视设备得运行与仪表指示;

  2、熟悉供电设备性能与一、二次结线系统,能迅速处理故障;

  3、按调度命令或工作票填写倒闸作业票,并正确地进行倒闸作业;

  4、正确会签工作票与做好停电作业得安全许可与规定得监护工作;

  5、定期巡回检查与搞好日常养护工作,定期对供电系统进行安全分析,制定预防事故措施;

  6、及时、正确地填写各种记录与表报,妥善保管图纸、资料、管好工具、备品。

  第39条 发电司机应做好下列工作:

  1、按操作细则进行设备得起动、调整、停电等作业;

 

 2、熟悉设备性能,处理一般故障;

  3、在运行中应经常检查、巡视设备、做好日常保养;

  4、正确填写有关记录,核算消耗定额,努力降低燃料、油脂消耗指标;

  5、保持设备与环境清洁,做好防火工作;

  6、经常与配电值班员取得联系。

  第40条 备用发电设备与发电车须建立值班制度,严禁拆用零件、部件,经常保持良好状态,保证在急需时能按下列要求迅速投入运行。

  1、内燃发电机组与发电车应保证在30分钟内即可运转发电。

发电车外出发电时,应在二小时内整备完毕。

  2、内燃备用发电设备与发电车应按期进行试运,每月不少于一次。

二、电力设备运行得基本要求

(一)内燃机

第41条内燃机起动前,司机应详细检查内燃机及其附属设备以及润滑、燃料、冷却、起动系统得状态。

内燃机起动后,应先低速运转,并检查机器得运转情况,但不得停留在临界转速上,以免发生震动,损坏曲轴。

第42条新安装或大修后得内燃机,应进行磨合运转,磨合后更换全部润滑油,清洗曲轴箱、机油滤清器及转动摩擦部位,确认运转正常后,方可投入运行。

内燃机磨合运转程序应按制造厂得规定进行,无规定时可参考下列规定:

1、空转2小时;

2、带负荷运转7小时,所带负荷容量及运转时间按表一执行。

内燃机带负荷磨合得运转时间表表一

顺号

负荷占额定容量得%

运转时间(小时)

备注

1

25

0、5

油门全开以调速器控制转速。

2

50

3

75

4

100

5

110

第43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停机修理:

1、喷嘴堵塞或喷射量过大;

2、燃料油供应系统不正常或燃料油压力不足;

3、发生不正常得强烈打音;

4、机器运转不正常,飞轮发生震动;

5、任一轴承发热超过允许温度;

6、活塞在汽缸内卡住;

7、调速器发生故障;

8、冷却水泵损坏或冷却水温超过85℃虽采取措施仍不能下降时;

9、润滑油泵损坏或机油压力超过规定限度;

10、发电机发生机械或电气故障危及安全时。

第44条内燃机第一次起动未成功时,应检查燃油泵、喷嘴、各阀门与起动系统,并转动飞轮吹洗汽缸,驱除其中得积存燃料,消除缸欠后,方可第二次起动。

(二)发电机

第45条新安装及大修后得发电机以及长期停运得发电机,在运行前应检查换向器、滑环、接线端子与轴承,测试各部绕组得绝缘电阻,确认良好后方可运行。

第46条机械室得控制室(值班室)应装设便于相互联络得声、光、文字标志等信号装置,并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第47条发电机运行时,先将激磁电流置于最小值,运转正常后缓慢加大激磁电压至额定电压,然后再逐步增加负荷。

从半负荷增至满负荷,一般不少于10分钟。

发电机得电压变动应保持在额定值得±

5%;

频率变动不应超过±

2周/秒;

三相不平衡电流不应超过额定电流得10%;

任何一相得电流均不应大于额定值。

第48条发电机得允许温升,不应超过制造厂规定得数值,无规定时,当空气温度为35℃时,不允许超过表二得规定:

发电机允许温升表表二

部件名称

A级绝缘

B级绝缘

温度表法

电阻法

各部绕组

55

65

85

整流子与铁芯

滑环

70

90

滑动轴承

45

滚动轴承

60

第49条在其它发电机事故情况下允许正常发电机短时过载,允许过载时间可参考表三:

事故情况下发电机允许过载时间表表三

过载电流/额定电流

1、1

1、12

1、15

1、25

1、5

允许过载时间(分)

30

15

第50条发电机并列运行时,应电压相同,频率相同,相位一致,并严格遵守操作程序。

第51条运行中得发电机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停机或解列:

1、激磁回路接地,转子绕组短路,发电机冒烟时;

2、发现并列运行得发电机,因失掉激磁或其她故障而失去同步时;

3、轻载运转时,电刷发生强烈火花。

第52条值班人员应经常检查发电机得运行状态,其检查周期与技术标准按表四执行。

运行发电机检查周期表表四

项目

周期

标准

整流子与滑环

长期运行后

无椭圆度

定子与转子得气隙差

不超过平均值得10%

电刷与刷架间隙

更换电刷时

0、1-0、2毫米

定子绝缘电阻

长期停运后得启动前;

经常运转得每月不少于一次

同试验标准

转子绕组与励磁回路得绝缘电阻

同上

6

记录负荷电流

每小时一次

正常运行时不超过额定值

7

清扫内部灰尘

每月一次

清洁

8

检查刷握压力

压力适当

(三)变压器

第53条变压器运行前,应进行外部检查,并根据规定进行电气试验,确认良好后方准运行。

变压器经过长途运输后,应测试检查有无损坏或零件松动,必要时进行吊芯检查。

第54条为了不间断供电,应妥善保管备用变压器,干式变压器应注重防潮。

备用变压器一般不少于总台数得15%。

第55条变压器运行电压得变动范围在额定电压得±

5%以内时其容量不变。

转换分接头在任何位置,其所加电压不得超过其相应电压得105%。

在个别情况下,经过试验,加在变压器一次侧得电压允许增高至分接头额定电压得110%。

第56条油浸式电力变压器运行中得允许温度应按上层油温来检查。

上层油温得允许值应遵守制造厂得规定。

为了防止变压器油劣化过速,上层油温不宜经常超过85℃。

干式变压器得运行温度,遵守制造厂得规定。

第57条允许变压器正常或事故情况下过载运行,其过载能力如表五、表六。

干式变压器宜控制在不超过额定电流得状态下运行。

第58条线圈按Y/Y-12连接得变压器得中线电流不得超过低压线圈额定电流得25%。

100千伏安及以上变压器二次侧必须装有带消弧装置得总开关。

第59条运行变压器得负荷记录,负荷测定,外部检查,电压变动测量,应按表七规定执行,并将异常情况作好记录。

正常情况下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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