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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食品安全看老百姓的生存状态

受“苏丹红事件”影响,人们不禁会有这种疑问:

到底我们能放心吃什么?

还有哪些产品存在安全问题?

不只是食品安全,住房问题、交通安全等困扰一直挥之不去,我们不只是要一个说法,更需要一个健全的保障制度来保障我们的安全。

  从英国食品标准署向消费者发出了相关警告,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联合发布食品中苏丹红染料的检测方法,只要使用普通的高效液相色谱仪就能够准确完成检测,其中间一个多月时间内发生了什么?

肯德基门庭冷落,其供应商百胜餐饮集团也成为众矢之的,在掀起的食品安全风暴中也披露了“乐之”的生产厂商在中国和世界其他地区的市场采用双重标准,侵犯了中国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众所周知,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和其他方面的安全都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

今天我们被告知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是具有食用过含有“苏丹红一号”的两款产品的证据,这个需要持有肯德基的发票或收据;

二是有经过医学鉴定的损害事实,证明损害可能是由“苏丹红一号”造成的。

但是,由于国内目前大多数消费者都没有索要和保留消费凭证的习惯,肯德基餐厅也不主动将小票给顾客,同时因为“苏丹红一号”对人体的损害是有一定潜伏期的,不可能今天吃了,明天去医院就能检查出来。

虽然我们还可以请求法院判决肯德基承担违约责任,因为消费者购买肯德基的产品之时,就和肯德基形成了服务合同的关系,如果产品中含有对人体健康有损害的“苏丹红一号”,那就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相对于“侵权损害赔偿之诉”,“违约责任之诉”的举证容易一些,只需提供肯德基的发票或收据就行了。

但是,即使是这样,对于我们消费者也还是很难的。

  消费者作为弱势群体,其生存状态时刻都有受到威胁的可能,那我们究竟该如何要求得到安全方面的相关保障?

如何保护自己?

今天是“苏丹红一号”,那明天呢?

  一直以来,人们对蔬菜水果农药残留、动物检疫及兽药残留的警惕性总是很高的。

可是据查,我国1995年施行的《食品卫生法》仅对104种农药在粮食、水果、蔬菜、肉等45种食品中规定了允许的残留量,而国际食品法典则对176种农药在375种食品中规定了2439条农药残留标准。

这又说明什么呢?

在商家眼里利益为先,作为弱势群体的消费者的利益又该由谁或者由怎样的制度或措施来提供保障呢?

如果民间利益和商家既得利益没有得到很好的协调,前景将是不容乐观的。

  “苏丹红一号”事件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还有一个就是食品安全标准交叉问题和检测漏洞。

国家标准化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其实我国很早就具备了检测“苏丹红”的设备和技术能力,但由于缺乏专门检测标准,相关机构在食品检测中没有对是否含有“苏丹红一号”项目进行检测。

没有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检测方面的漏洞这就滋生了非法生产经营的温床。

  老百姓的衣食住行等各个方面,都不是仅仅靠个人愿望就能够达到正常的满意状态的。

食品安全问题如此,其他方面的问题,如住房问题、物业管理问题、交通问题、超速标准等等案例也是比比皆是。

作为生存的个人,我们的愿望是美好的,我们的力量也是渺小的,作为生存着的群体,我们仍然不够强大,我们不能一直为自己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和重视而庆幸,因为仍然没有人或机构来承担责任。

世上没有后悔药,我们也不愿意自己的安全受到一而再、再而三的威胁,所以,我们不能等待,所以,我们呼吁有关部门的足够重视,呼吁老百姓都站出来,呼吁商家考虑到理应更有前景的未来!

我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1.生产加工企业少、规模小、产值和营业额较低。

  2.流通销售企业比例过大、档次低、竞争力弱。

  3.蔬菜中农药残留超标较为严重。

  4.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和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现象仍然存在。

  5.一些生产经营者为了获得非法利益,不顾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不择手段地制假售假,危害人民群众。

  6.农村牧区成了假冒伪劣食品的“重灾区”。

  7.食品卫生状况不容乐观,无卫生许可证、无健康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也较常见

  8.食品安全问题较多,监管形势严峻。

  原因:

  1.经营者素质不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不强。

  部分食品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唯利是图思想严重,不注重食品质量;

有的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很少去注意商品的商标、厂名、厂址,甚至生产日期及合格证等内容,因为他们只在乎价格,很少考虑其它因素;

而有些消费者在消费时,受个人收入低等因素的制约,首先考虑的也是价格因素,忽视产品的内在品质,即便是在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大多是吃出问题不维权。

  2.食品安全知识及安全意识不高,食品安全宣传的声势不大、氛围不浓。

  城镇居民对食品安全的认识相对较高,农村牧区群众食品安全意识较低,自我保护能力低下,间接造成了违法食品有市场需求、违法者有生存空间。

作为食品生产者,尤其是生产蔬菜、瓜果的农民,他们对食品安全认识的程度普遍较低,他们大多不知道什么是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

所以,就更谈不上如何去生产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了。

  3.无公害食品生产与销售脱节。

  由于无公害食品科技含量高、生产成本大,加之人民群众对其认同度的不高,致使无公害食品销售渠道不畅,价格也没有明显的优势,优质得不到优价,多数生产者及经营者没有见到明显的实惠。

  4.假劣食品流向城乡结合部及农村牧区。

  随着城市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大,假冒伪劣食品难有藏身之地,一些不法商贩便利用农村牧区市场信息闭塞、农牧民消费水平低、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等问题,将城区市场已经过期或者将要过期的食品通过“商品展销会”、“送货下乡”等形式,低价倾销到农村牧区市场,致使农村牧区市场成为假冒伪劣食品的集散地;

非法食品加工厂家也由城市转向农村,利用当地的廉价劳动力,继续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坑害农村牧区消费者。

这些生产加工点普遍存在着“小、乱、散”的现象,大多以租赁房屋和家庭作坊式的个体加工业为主,经营者食品质量意识不强,基本没有检测设备及手段,房屋设施简陋,从业人员素质低,生产条件差,产品质量难以保证。

5.监管职能分散,协调难的问题依然存在。

  从“农田到餐桌”的安全食物链分属工商、卫生、质监、农牧等多个部门监管,由于这些部门管理体制不同,人、财、物的主管部门各有其主,有的在该唱主角时却当了配角,有的在该当配角时却唱了主角。

通辽市食品安全工作协调委员会自2004年11月成立以来,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各部门各自为政的局面,但在整合执法力量、协同执法步调、密切配合作战、信息互通等方面仍然存在问题。

  6.政府对“食品安全”经费投入不足,监管工作到位难。

  近年来,我国在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方面投入经费少,一些检测设备老化,未能及时更新,另外还缺少一些必备的检测设备;

抽检经费严重不足,难以及时检验食品质量的真伪,检查中经常出现一些无法认定的质量问题,大大制约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开展。

以工商部门为例,如果想检测,只有委托外地相关部门。

对于涉嫌不合格的食品,因不能及时进行检验,如果要扣留又没有法定的依据,使监管执法陷于被动状态。

  7.食品安全监管执法难度较大。

  目前下岗失业人员较多,大量农村人口涌入城市使得就业压力进一步增大同时由于从事小规模的食品生产经营投入少、见效快,因此开小商店、小吃部、小作坊就成为就业的首选。

这些人大多心理不平衡,在不办理任何证照的情况下,就理直气壮地开业,而且又不懂法律和政策,因此在执法时常常遭到他们的阻挠和抵触,有时还出现“暴力抗法”;

有些经营户流动性大,加之所售食品来源不明,进货渠道乱,索证索票难,而且极易反弹,执法难度较大,给食品安全带来了严重隐患,特别是私屠乱宰等问题在一些地区还比较突出。

  对策:

  1.加大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全民的食品安全意识。

  要密切与新闻媒体的联系,重视对食品安全的舆论监督,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宣传工作,通过新闻媒体和消费者的积极参与,进一步加大社会监督的力度,努力为食品安全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宣传阵地,宣传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宣传食品消费知识,宣传无公害食品,倡导绿色、健康消费,切实加强正面宣传和消费引导,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执法氛围,震慑违法分子,教育广大群众,扩大整治成效,树立执法权威。

  2.进一步落实食品质量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从明确整治重点、落实区域责任、严格督查考核三方面入手,实施质量保证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

市食品安全工作协调委员会要与相关职能部门签订管理责任书,相关职能部门还要与生产厂家、市场主办者、经营户签订质量保证责任书,要求经营户严格遵守食品经营有关法律、法规,做到货真价实,不出售假劣食品、过期变质食品。

创新督查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对因食品质量问题产生不良后果或工作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将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加大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投入力度。

  加强对宣传工作的投入。

强化对技术和执法人员的培训。

配齐、配全、配优必备的监测、检验设备;

提供必要的抽检经费。

加强食品质量监测,要建立以市场主办单位自检为基础、消费者复检为补充、执法部门抽检为保障的“三方互动”的监测体系,拓宽抽检领域,扩大监测覆盖面,及时通报公布结果。

 

 5.严把食品经营主体准入关及食品质量入市关,推进食品质量监管关口前移。

严格对食品经营主体的登记审批,在对新申请从事食品经营的,除了加强其前置审批外,还应该对申请人的经营场地、经营规模、个人的诚信程度进行充分的调查。

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管理,督促其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度,从生产和流通环节把好食品质量关和入市关。

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日常监管,确保人民群众的消费安全。

建立食品安全应急机制,尤其是对食品安全赋予重要职责的职能部门,要成立快速反应的应急执法分队,制定突发事件值班制度,随时准备应对突发事件。

  6.加大执法力度,从重从严查处食品大要案件。

  要切实加强对食品大要案件的排查和督办,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一批大要案件。

要建立案件查处协作制度,对涉及辖区范围以外的案件及线索,及时通报给相关地执法部门进行查处,尤其要查清其进货渠道和销售去向,坚决防止假冒伪劣食品扩散。

要继续开展与名优食品生产企业联手打假活动,不断完善联手打假工作机制。

要建立相关执法部门的信息共享和案件移送机制,凡触犯刑律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7.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

  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定期公示制度,在市政府指定的网站上,建立食品安全信息专栏,定期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8.建立食品安全信用监管机制。

  要专门设立食品检查台账,对守信企业和失信企业建立档案,并及时录入信用信息监管情况,失信企业将列入“黑名单”。

同时在各市场、超市设立公示牌,对检查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所涉及的经营者(姓名、摊位号、企业名称)和不合格商品名称、批次在市场进行公示,向社会发布质量安全通报和消费警示,对“问题食品”和列入“黑名单”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管。

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

关于政府公信力问题的诉述

 政府公信力是社会中最重要的综合力量之一,负责任、以公民为本位、透明、依法行政是其判断标准,简化社会复杂性、为公共权力提供合法性基础、为新型治理提供联结点、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是其功能。

要从理念、行动和制度三个层次,着手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机制、政府权责机制,加强政府对社会需求的回应性,建立政府、企业与民间组织的合作机制方面构建这一体系。

  政府公信力,构成解释和促进经济增长和政治稳定等现象的一个关键因素。

社会的普遍信任所产生的力量利于构成社会资本,对社会的稳定和社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正如孔子所言:

“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政府的公信力影响深远。

  一、政府公信的一般概述

  政府公信力依赖于社会成员对普遍性的行为规范和网络的认可而赋予规范和网络的信任,并由此形成社会秩序。

政府作为一个为社会成员提供普遍服务的组织,其公信力程度通过政府履行其职责的一切行为反映出来,因此,政府公信力程度实际上是公众对政府履行其职责情况的评价。

  面对社会发展政府必然要采取一定的政治行为,而政治行为必然有社会结果的反馈,这个结果的反馈中包含的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人们对政府是否信任,而对政府的信任又直接决定着政府合法性地位的稳固与否。

于是,在这个环环相扣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个不可或缺的节点,也就是:

社会公众对政府信任的来源在哪里?

或者说,政府诚信的根基在哪里?

可以说,一般的社会信任关系往往存在着一个超验或超脱的第三方来维持正义并提供信任关系的检验标准。

而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却往往难以存在这样一个第三方,如果所有一个第三方的话,那么就是对作为逻辑前提的未经检验而又得到当代宪政国家普遍认可的契约理论。

但是,超验的契约理论能够为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不对称关系提供合法性基础的能力是有限的,也是脆弱的。

因此,政府代表人民掌握公共权力,是否忠实履行了对人民承担的职责和履行职责的有效性、及时性是衡量政府诚信的标准,从而也是对政府合法性的检验。

可以说,政府对社会管理的过程应当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过程,而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不仅能够为政府赢得诚信,而且能够为善治的实现提供前提。

因为善治即好的政府治理涉及的要素无一不涉及到公民社会对政府的评,也是政府为赢得公民信任需要努力的方向,因此,政府公信力是政府治理能力的基本要求。

  我们的政府公信体系在当前的社会转型期还没有系统地建立起来。

诚信政府能够增强社会公众的社会信任感、归属感和责任感,而政府失信会导致社会公众信心不足和对政府信任的丧失,从而可能造成社会普遍失信,同时削弱政府行使公共权力的合法性。

所以,社会的诚信首先是政府的诚信,我们需要构建政府公信体系。

二、政府公信的标准与功能

  政府公信作为一个体系,涉及到许多方面,并通过政府行为表现出来。

其判断标准,可以从四个方面来看:

  1.政府应是负责任的政府。

  无论是否出现公共危机,政府都应当履行职责,言而有信,政策要相对稳定。

对于公共危机,政府更应当果断、及时地回应公民的要求。

  2.政府应是以公民为本位的服务型政府。

  政府必须以公共利益最大化为追求目标,努力提高政府部门服务质量和效率,自觉高效地为向公民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

  3.政府应是依法行政的政府。

  在任何行为中,政府都应当根据宪法、法律、法规以及法律精神来为人民服务,避免文件和领导讲话大于法的现象,使人们形成对法律和制度的信仰,通过法律和制度来体现政府的诚信。

  4.政府应是透明的政府。

  人们的利益需求创造了政府,政府的存在价值就在于满足社会成员的需求。

而政府满足社会成员需要的措施、过程、方式等都应当为成员们所了解。

方面。

政府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与规范性文件、政府机构职能、人员配置、行政程序、执法依据、会议活动及文件资料等信息都应当公开和便于公众查询,政府的决策过程因此也应当使公民知晓和参与。

  具备了这些条件的政府具有以下功能:

  1.简化社会复杂性,维持稳定的秩序。

  简化复杂性是一切生物生存进化的策略,是应付充满非完备信息的复杂环境的机制。

作为是一种社会资本,政府公信在政府与公民之间架起一座桥梁,在复杂的风险社会中维持政府-公众关系的持续性,构成整个社会稳定的中枢,以某种确定性来对付不确定性,并在这种相对的确定性中培养公民对制度的信心。

其中,确定性实际上还意味着一定的强制力量,这种强制力量与人们经由信任的简化程序在人们心中逐渐形成的自愿性结合在一起,就能够维持社会和政治的稳定。

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府公信作为一种主观自愿机制,与公共权力的强制机制一起维持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2.为公共权力提供连续的合法性基础。

  政府公信与公共权力、政治权威是平行共生的机制,它们互相促进,为政府的存在和运行提供合法性。

政府行使公共权力的合法性来自公民的认可和支持,所以,政府的合法性基础实际上就是某种信任。

公信政府的合法性基础是连续的、强大的,在于公民对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能力的信任,并在这种信任关系的基础上在政府的公共权力与责任和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之间营造出某种良性的动态平衡关系。

政府在这两种关系中占据行动上的主动,也就是说,政府必须以其主动的行为(政绩)和对过去经验的宣传(意识形态)来不断赢得公民的信任,从而获得源源不断的稳定的支持。

  3.为构建新型治理结构提供联结点。

  在充满危机和风险的开放社会,新型治理结构的一个核心要素就是个人、组织和政府打破界限的合作。

公民对政府的信任和政府对公民的信任,这种相互的信任使人们打破政治与经济、公域和私域的界限,进行跨领域、跨部门、跨地区的合作。

政府承担着配置社会资源的权威功能,市场则是分配社会资源的最有效的机制,各种民间志愿组织又充分展示出机动灵活的信息传送功能,而贯穿政府、市场、民间组织的主线则是以政府诚信为核心的社会诚信系统。

只有在权利与责任对应的基础上,以政府公信为主导,连接社会各领域的新型治理结构才可能建立起来。

  4.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政府公信表现在政府忠实履行职责上,但履行职责首先涉及的就是政府职能的定位,在不越位、不缺位的情况下依法谋求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政府公信的最终判断权掌握在公民手中,全体公民的切身需要和根本利益决定着政府职能在不同时期的变化,只有敏锐而正确地抓住人民对政府公信的判断,政府的公信体系才能维持,表现在当下的转型时期,就是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政府职能长期以来是增长效率优先,相对忽视了公共健康、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问题,而政府对公共事务的管理是包括上述所有方面在内的一个综合系统,任何一个方面的偏颇都可能造成政府的公信受到打击。

因此,政府公信的维持要求政府职能因社会环境的变化而转变。

三、政府公信体系的构建

  政府公信体系的构建不仅是政府本身的事,更是政府、公民和各种民间组织在政治、社会和市场等各领域的不同力量通过互惠、习俗、强制、行为等博弈活动形成的。

因此,在政府公信体系的构建中,如果说直接受益者或主体是政府的话,那么,由单个公民及其形成的各种组织所构成的社会则是间接或最终受益者。

  

(一)政府公信的层次

  当代的任何一个社会-组织共同体都在一个开放的环境当中谋求生存和发展。

在政府与公民之间没有第三者的存在,因此,不存在一个可以裁决双方是非的第三者力量,政府与公民之间是直接面对面的,由此带来的惩罚也不是第三方的,政府拥有强制力量自不待言,而处于弱势的公众惩罚政府的可选手段只有一个,那就是对政府撤回信任或干脆不再信任,因此,公众对政府的惩罚手段虽然是唯一的,但却是最终手段,直指政府存在的基础。

所以,政府公信作为一种系统信任,涵盖政府与公民两个维度,包括三个层次:

  1.从理念上看,首先应当在政府部门和公务人员中树立诚信观念和责任观念,也就是要加强公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将公共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恪尽职守,依法行政。

同时,政府作为社会的主导力量,应当倡导公民的道德建设,培养公民的公共责任和社会品德,促进公共精神的形成。

  2.从行为上看,政府公信通过公务人员的具体行为和表现为行为结果的行政措施来体现,同时,政府的政策过程、行为方式等直接面对社会公众。

为了维护公信政府的形象,政府行为规程和规范、纪律等都应当体现到政府决策过程和公务人员的执行过程当中,体现到依法行政的过程当中。

  3.从制度上看,政府公信是一种声誉,更多地靠制度以及制度的执行来塑造和体现,因此,制度是政府公信的核心层面。

政府公信的制度包括围绕政府公信本身形成的制度和政府公信监督评估制度两个方面。

前者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化、开放的行政程序、责任机制建设等,后者包括鼓励公民参与的各项制度建设。

  

(二)政府公信的构建

  进行政府公信体系构建,将对我国公共权力的运行与公民的参与起到积极的作用。

在开放的风险社会中,政府公信主要依赖于制度的构建。

  1.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机制,加强政府与公民的沟通。

  公民的知情权对应于政府的公共管理责任,因此,及时、畅通地向政策涉及的利益关系人和风险承担者提供有关政府决策、行为、预算、统计资料、财务披露等信息。

并在发生公共危机的时候,将相关的宏观信息与微观信息向公众公开。

因此,以公民为本位进行政府诚信的构建,首先要求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机制,使政府成为透明的信息中心,这样做的过程和结果都无疑将是使公民更加充分地了解政府的运作和功能,从而在政府与公民之间形成良性的沟通,在这个基础上,公民与政府之间的互信必然得到加强,增强政府的公信力。

为此,我们需要进行政府信息公开建设,将政府的行为、程序纳入制度化轨道。

  2.建立强有力的政府权责机制,加强政府对社会需求的回应性。

  首先要求政府及其公务人员树立权力的公共性观念,做到权力与责任相对应,政府应依法行使公共权力,做到不缺位,不越权,全面、恰当地履行与公共权力相对应的职责,不能有权无责,也不能有责无权。

政府是社会需求的制度化满足机制,因此,应当通过强有力的权责对应的机制,对不同时期不同社会主体的需求做到及时、恰当的反应,采取果断准确的措施。

因此,需要建立权责对应、灵敏高效的信息收集-反馈机制,对社会公众通过媒体、信访以及群体行为等反映的问题、需求和建议等信息及时了解、分析和处理。

强有力的政府权-责机制还包括加强基层政府与社会在公共危机、公共服务和公共事务管理方面的自主权和与之相适应的责任,以便把握控制和解决当地公共问题的最佳时机。

  3.建立政府、企业与民间组织的合作机制,将公民和社会组织纳入政府决策体系,既强化决策的民主性与科学性,又推动社会参与和监督的制度化。

  在全球化的信息时代,单纯依靠政府是难以满足社会公众的多样化需要的,社会公共事务的治理需要政治、市场和社会领域的各种主体相互间的合作政府、公民及民间组织、企业对公共事务的合作将改变现有的社会利益表达机制,尽可能地把利益不同的各方力量纳入决策过程,提高政府决策的民主和科学程度,保证公共决策的质量。

同时也能够形成一个上下互动的公共事务管理模式,使政府切实承担起公共事务管理、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提供的功能,从而彻底实现政府职能转变。

另外,政府、企业与民间组织之间制度化的协商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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