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规范村卫生室管理的若干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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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规范村卫生室管理的若干意见

(征求意见稿)

村卫生室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是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医疗卫生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管理,规范执业行为,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农村居民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根据《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等有关文件,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村卫生室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村卫生室规范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村卫生室功能任务。

村卫生室承担基本医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和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卫生工作任务。

1.村卫生室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包括:

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危急重症病人的初级救治和转诊服务;开展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适宜医疗服务;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应当提供与其功能相适应的中医药服务。

2.村卫生室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

承担、参与或协助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参与或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完成卫生行政部门布置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二)严格依法执业。

村卫生室必须使用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名称,严格按照核定的非营利经营性质、执业地点、诊疗科目开展执业活动。

不得违规使用未经批准的机构名称,不得超出核准的诊疗科目开展执业活动。

(三)加强执业人员管理。

村卫生室执业人员必须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等证件,严禁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卫生技术工作或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非本专业的诊疗活动。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举办村卫生室执业人员由所属镇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聘用(委派)和管理,村集体办村卫生室执业人员由村委会负责聘用和管理,并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时间、权利和义务关系。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举办村卫生室执业人员工资待遇可在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工资政策的基础上,根据核定的工资总额,并按绩效考核办法,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确定工资和福利待遇水平;村集体办村卫生室执业人员工资和福利待遇由村委会研究确定。

(四)规范诊疗行为。

村卫生室要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并落实首诊负责、病历书写、医疗过失(事故)报告、药事管理、消毒隔离、废弃物管理等核心制度。

严格遵守诊疗常规和技术规范,严格掌握适应症、禁忌症,落实医疗质量和安全措施,做到诊疗有记录、用药有处方、收费有凭据、转诊有登记、疫情及时登记和报告,医疗废物按处置规范,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五)加强医疗文书管理。

村卫生室要高度重视医疗文书的书写和管理。

要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书写病历,做到每次诊治一病人一病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要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开具处方,处方前记不得缺项,医师必须签全名并加盖处方医师专用章。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处方和其他医疗文书。

(六)严格药品配备和使用管理。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举办的村卫生室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药品由所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配送;村集体办村卫生室统一采购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由村卫生室向具备药品配送资质的企业自行采购。

要严格按照原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和《浙江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的通知》(浙卫发〔2012〕168号)有关规定配备和使用抗菌药物。

进一步规范临床用药尤其是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升药物合理应用水平,保障患者合法权益和用药安全,为广大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

(七)严格工作纪律。

村卫生室要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村委会确定的工作时间,为村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在工作时间内,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开诊的,须向所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人或村委会负责人书面请假。

村卫生室要建立公示牌,将工作时间和休假、请假时间及事由以通知形式告知村民,接受村两委和群众的监督。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不执行工作时间和工作纪律。

(八)规范财务管理。

村卫生室作为为村民服务而设立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原卫生部颁布的《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等有关法规、政策,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根据《国家发改委、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44号)、《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修订版)》、《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医疗行业明码标价的通知》(浙价检〔2001〕463号)、《浙江省物价局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规定执行。

要做到医疗服务收费项目、药品价格上墙公示,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严禁重复收费、分解处方多收费。

村卫生室收入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收支结余只能用于自身的发展,不得以“非营利”之名行“营利”之实。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村卫生室的业务收入上缴所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中心统一实行财务管理;村集体办村卫生室的业务收入上缴所在村委会,财务由村委会实行财务管理。

(九)落实有关登记制度。

村卫生室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温州市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12〕100号)有关规定,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证件,分别向税务机关和民政府部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和民办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二、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认识。

村卫生室是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使命。

加强村卫生室规范管理,是提高其服务水平和服务能力、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和方便廉价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需要,是发展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缩小城乡卫生差距、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重大措施,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各镇街、各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从全局的高度,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充分认识加强村卫生室规范管理的重要性,切实履行公共服务责任,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

(二)强化举办单位主体职责。

要按照“谁举办,请负责”原则,落实举办单位主体责任,各有关镇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有关村委会要切实履行对所属村卫生室的管理、指导职责,要建立和完善村卫生室及其执业人员的工作目标、岗位职责及考核管理办法,并组织考核工作,考核情况作为村卫生室执业人员工资福利发放和续聘的重要依据。

(三)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各镇街、市卫生行政部门要督促村委会、卫生院履行管理职责。

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责,分工协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加大执法检查力度,重点加强对村卫生室执业人员资格、诊疗行为和药械、收费、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执法检查。

要进一步落实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制度,对依法执业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各项检查资料有据可查,检查监督结果与医疗机构年度校验直接挂钩。

对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查处,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屡教不改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并在全市进行通报,直至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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