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普通高级中学籍管理详细规定Word下载.docx
《南宁市普通高级中学籍管理详细规定Word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南宁市普通高级中学籍管理详细规定Word下载.docx(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未经“中招办”同意、学校私自录用者,所属教育局不得认可其学籍。
第五条一般高中录用新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按要求时间到录用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者,学生及其监护人可向录用学校申请延期注册,录用学校可保留其入学资格。
对开学后两周内不到校注册,也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者,录用学校应主动查明原因,作出保留入学资格或取消入学资格处理。
录用学校要将处理结果报所属教育局立案,并通知学生及其监护人。
第六条一般高中录用新生因死亡、失踪或被刑事拘留,录用学校应主动了解情况,作出保留入学资格或取消入学资格处理。
保留入学资格最长时限为十二个月。
学校要将处理结果报属教育局立案,并通知学生监护人。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经查证核实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学籍,并令其离校:
1.学生采取非法手段(如考试作弊、阅卷作弊及伪造证件、冒名顶替等)骗取入学资格者;
2.学校违反招生要求,私自招收入学者;
3.新生入学体检发觉患有严重疾病,不宜参与集体学习、生活,并经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证实十二个月以内不能治愈者。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要按市教育局要求,建立学生学籍档案,一人一档学籍档案材料应包含:
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报名记录表、录用通知书、学籍卡(一式两份)、学生手册(市教育局统一印制)、奖罚统计材料、其它需要存入学生档案材料(休学、复学、转学、借读等相关材料)。
并按时将新生电子学籍报所属教育局审核、立案。
第九条一般高中学籍管理统一编制学籍号,学籍号有16位数字,第一、二位数字是表示入年度;
第三、四位数字是市代码(南宁市为01);
五、六为数字是县区、开发区代码;
第七、八、九、十是学校代码;
第十一位数字是学段代号,(高中学段以“3”表示);
第十二位数字是性别代码,男生用1表示,女生用2表示;
第十三、第十四、第十五、第十六位数字为学生次序号。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前,在校学生要按学校要求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凭相关证实到学校办理同意手续。
三、评价
第十一条一般高中学校必需根据国家教育部和自治区要求,组织对在校学生进行综合素质评价。
进入课程改革高中学校,要根据国家教育部相关推进课程改革要求和自治区相关高中在校生实施课程改革综合素质评价措施,做好学生成长统计,分别作出学期、年和高中毕业生综合性评语及综合素质等级评价。
综合性评语要对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给整体描述,要突出学生个性特点和发展潜能,既充足肯定学生优点、成绩,又指出存在问题和努力方向。
综合素质等级评价要分别用A、B、C、D四个等级展现出学生不一样发展情况。
综合素质表现很好,评为A等;
表现好,评为B等;
表现通常,评为C等;
表现不好,评为D等。
各校评定学生综合素质为A百分比不应超出30%,评为D等时应极为慎重,百分比不许可超出5%。
第十二条一般高中学校必需组织对在校生进行学业成绩评价。
根据国家教育部和自治区相关要求,凡取得学籍高中在校生必需参与自治区一般高中毕业会考。
一般高中毕业会考分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科目为:
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地理、历史、生物、政治、信息技术等十门课程,由自治区会考办组织。
考查科目为:
劳动技术、体育和物理、化学、生物试验操作,由市会考办组织。
学生体育成绩,由学校依据学生平时参与体育锻炼情况及体育达标情况综合评定。
学科成绩根据参与自治区一般高中毕业会考成绩,采取等第制展现,等第标准由自治区会考办统一划定。
各科成绩分为A、B、C、D四个等第,D等为不及格。
考查科目标成绩只分及格、不及格两个等第。
第十三条学生因故不能参与考试、考评,须事先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同意,能够缓考。
第十四条凡私自缺考或考试、考评作弊者,该生该学科学业考试、考评成绩以零分计(并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
学校应视情节轻重和本人对错误认识,给教育或纪律处分。
对要求补考者,经学校同意,能够参与补考。
第十五条对单科成绩尤其优异学生,由任课老师推荐,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和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能够提前参与一般高中毕业会考。
四、升级、留级、跳级
第十六条学校依据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学科学业成绩,确定学生升级、跳级、留级,但不实施六级、跟班试读制度。
第十七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在科学研究、发明发明及其它方面有特殊才能,并取得突出成绩,即使一些学科成绩不符合升级要求,本人要求升级,经学校审查同意,可准予升级。
第十八条学生学习业绩尤其优异,能提前达成更高年级学力程度,由任课老师推荐,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审查同意,可准予提前升入对应年级学习。
五、毕业、结业、肄业
第十九条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学完教学计划要求全部课程,参与自治区一般高中毕业会考达成毕业标准,综合素质评价、体育科学业成绩达成合格标准者(同意体育科免修者除外),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经市教育局验印毕业证书。
第二十条经参与自治区一般高中毕业会考补考,而未达成毕业标准学生,学校可先发给高中结业证书。
待其经过高中毕业会考补考,达成了毕业标准后,学校能够为其换发高中毕业证书。
毕业时间从换发高中毕业证书时算起。
第二十一条毕业年级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毕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1.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不合格者;
2.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还未撤销者。
第二十二条因病或其它原因中途退学,修业期未满,由学校注明实际修业时间,发给肄业证实。
六、休学、复学
第二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并发给休学证实:
1.因伤病需长久(三个月以上)诊疗,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含有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证实者;
2.患传染性疾病未愈,不宜参与集体学习、生活者;
3.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者。
第二十四条学生休学,由学生提出申请,监护人签署意见,因病休学应交验相关医院疾病证实;
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应出具出国签证、护照等相关材料,经学校审核同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立案后给予休学。
休课时间通常为十二个月。
因病休学者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应续办申请休学手续,并经学校同意。
连续休学(连同第一次休学累计)通常不超出两年。
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者休课时间只能为十二个月。
毕业年内通常不予休学,有特殊情况要求休学者,需经所属教育局同意。
第二十五条学生休学期满,符合复学条件,应立即凭休学证实和相关医院证实申请复学,学校依据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要求,安排在合适年级就读。
七、转学、退学
第二十六条一般高中学生因正当理由需要转学者,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出和转入学校分别在《南宁市一般高中转学联络表》上签字并盖学校公章,并报转入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同意,方能够转学。
转学学生学籍号由转入学校依据市教育局要求,重新调整。
第二十七条一般高中学生异地转学,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持转出学校同意证实,及原地高中毕业会考办公室出具会考成绩证实,先自行联络相对应转入学校,持转入学校同意接收证实,经转入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同意,方可入学。
第二十八条一般高中学生申请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经转入学校同意,并报转入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准予转学。
市区内一般高中学校之间标准上不准转学,凡录用到通常一般高中学校学生不得转入自治区示范性一般高中学校就读。
如学生户籍随父母新迁或其它特殊原因需转学,只能转入同类相同办学水平且学位未满(每班不超出45人)学校。
高中学生在入学第一学期、临毕业最终一学期不予转学。
学生休学及受处分期间不能转学。
非一般高中学生不得转入一般高中就读。
学生和学籍必需相吻合,不许可出现无学籍试读、复读、寄读等现象。
第二十九条学生转学须办理转学手续。
转学手续应在新学期开学前一周办理,最迟不得超出开学后一周。
任何转学全部要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待手续齐备后,学校方可接收转学学生。
学生联络转学未落实之前,原校不得出具转学证实,对没有申请转学学生不得逼使其转学。
第三十条学校对转入学生转学证书和转出学生转学证书存根,每学期应整理成册,并列档保留。
相关名单要报所属教育局立案。
第三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通常应给予退学处理,不得保留学籍:
1.休学期满,无其它特殊原因,在1个月内不办理复学或延长休学手续者;
2.连续休学两年,期满而不能复学者;
3.在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超出40节者;
退学由学校校务会议研究决定,并书面通知学生监护人。
第三十二条学生退学应按要求办理退学手续;
私自退学者,学校应立即书面通知其监护人。
第三十三条成年学生自己要求退学,必需有正当理由并提出书面申请,经劝阻仍坚持退学者,可准予退学。
未成年学生自己要求退学,必需由其本人及其监护人共同提出申请。
学校应将学生退学情况立即报所属教育局立案。
八、奖励、处分
第三十四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或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分别给予表彰、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五条对犯错误学生,学校要加强教育,并给学生有更正错误机会。
对极少数犯有严重错误而又屡教不改学生,学校可按情节轻重,分别给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学校应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不服处分决定提出申诉进行复查。
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对学校处分决定不服,可向当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诉,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做裁定。
对违法犯罪,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经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对学生给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先由学校政教处通知被处分学生及家长,再由校长在校内公布。
第三十六条开除违纪学生学籍要经学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学校提出汇报,经所属教育局审核同意,并通知家长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学生留校察看时间,可依据其错误程度,定为六个月或十二个月。
在留校察看期间确已更正错误,经师生评议,由学校通报撤销处分;
如十二个月内仍无悔改表现,应由学校报所属教育局同意,给予开除学籍。
第三十八条学生受记大过及以下处分,在一学期内,经师生评议,确已更正错误,应立即撤销处分;
一学期内仍不更正者,将处分决定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九条学生如触犯刑律,被依法判刑或劳动教养,应同时开除学籍。
被采取刑事强制方法未成年学生,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持同意处理单位证实,报所属教育局审核,能够回原校复学,原校应予接收。
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缓刑、假释、判处非监禁刑罚学生,学校应继续让其留校学习,并采取有效帮教方法,帮助司法机关做好教育、挽救工作。
九、附则
第四十条本《细则》自1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本要求由南宁市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