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监督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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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三)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

在我市建筑工地从事起重机械安拆作业的单位应持本单位安拆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到南昌市建筑行业安全管理监督站办理资质告知登记,凡未办理资质告知登记的安拆单位,不得在我市建筑工地从事起重机械安拆工作。

(四)使用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到南昌市建筑行业安全管理监督站或工程所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应附着于设备的显著位置。

办理使用登记时应提交如下资料:

1、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明;

2、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

3、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4、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5、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6、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7、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8、安全施工技术交底有关资料;

9、设备检验检测报告、安装工程及基础工程验收资料;

10、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11、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2、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13、使用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五)严格起重设备淘汰制度,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重机械不得在我市建筑工地出租或使用,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南昌市建筑行业安全管理监督站办理注销手续。

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和齐全有效安全保护装置的;

5、对起重设备制造厂家未明确产品使用年限的,根据《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695号)的规定,下列起重机械在建筑施工现场实施限用管理:

(1)塔式起重机限用范围

630KN·

m以下(不含630KN·

m)且出厂年限超过10年(不含10年);

630-1250KN·

m(不含1250KN·

m)且出厂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

1250KN·

m以上且出厂年限超过20年(不含20年);

(2)施工升降机限用范围

出厂年限超过8年(不含8年)的SC型施工升降机;

出厂年限超过5年的SS型施工升降机;

(3)井字架限用范围

其限用范围参照SS型施工升降机标准。

以上超过年限的起重机械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合格,并出具评估鉴定证明后,可在鉴定的延用年限内继续使用。

二、加强对起重机械出租单位的管理,明确租赁单位的安全工作职责

1、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用于出租的起重机械应当在南昌市建筑行业安全管理监督站办理备案,并领取备案证明后,方可从事建筑工地起重机械租赁活动。

否则不得继续在我市建筑市场从事起重机械租赁业务。

2、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在设备进场前,应与使用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并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

3、出租单位或使用单位自购的起重机械和构配件,必须是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生产的合格产品,并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禁止使用非原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4、出租单位和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内容应包括:

(1)原始资料:

包括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拆卸)使用说明书、检验检测报告、设备备案证明。

(2)运行资料:

包括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3)安装验收资料:

包括设备进场验收记录、安装完毕自检记录、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报告。

5、无安装资质的设备租赁单位不得与使用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合同。

三、进一步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市场,加强对起重机械安拆单位的管理。

(一)、安拆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起重机械安拆合同,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拆单位签订起重机械安拆工程安全协议书。

(二)、安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1、根据施工现场实际和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审核。

2、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3、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交底人应为本单位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前,将机械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审批后,向南昌市建筑行业安全管理监督站或工程所在地县级建设行政主管理部门备案。

5、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安装单位应按机械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机械装拆作业,设备安装完毕后应按安全使用技术标准及说明书要求进行自检验收,并出具自检合格证明,设备使用前应向使用单位告知安全使用程序。

(三)、安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四)、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形式、传真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告知南昌市建筑行业安全管理监督站或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同时按规定提交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有关资料。

(五)、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前,应当将以下资料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

1、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2、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3、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4、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7、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九)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要求的其他资料。

(六)、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1、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2、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3、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4、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5、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四、认真落实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责任,加强对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专项安全管理制度。

(一)、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严格按《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要求购买和租赁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并在南昌市建筑行业安全管理监督站办理登记的产品或经产权备案的起重机械,选择有安拆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拆单位进行起重机械的安装拆除。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履行的安全职责:

1、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的基础施工资料,以便安装单位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确保设备进场安拆所需的其他施工条件;

2、审核起重机械出厂合格证明,生产厂家、安拆单位、租赁单位资质证明及建筑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备案、登记证明;

3、审核起重机械装拆作业人员、操作人员、司索工、指挥工(信号工)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4、审核安拆单位制定的起重机械安拆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7、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预防塔式起重机防碰撞安全措施。

8、根据不同施工阶段、环境及节气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9、制定行之有效的起重机械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0、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对基坑作业区、钢筋加工区等施工人员集中区域加强安全防护;

11、设置机械设备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设备管理技术人员进行日常安全检查;

12、对在用起重机械及其安全装置、吊具、索具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

租用的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使用单位应将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记录移交出租单位,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机械检查、维护、保养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对安拆单位提交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资料进行审核,应当在收到安装单位提交的齐全有效的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签署意见。

(四)、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前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械检验合格,检测时应通知工程所在地安监机构监督人员参与,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五)、使用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到南昌市建筑行业安全管理监督站或工程所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应附着于设备的显著位置。

(六)、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或顶升加节的,使用单位应委托原安装单位或具有相当资质的安装单位按原已审批的机械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五、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加大对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管力度,严格落实技术资料的检查、审批工作。

1、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厂家、出租单位、安拆单位、使用单位的企业资质;

2、审核起重机械、配套安全装置出厂合格证,检查安全效能情况;

3、审核机械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设备基础图纸,并对制作完毕后的基础进行验收;

4、审核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5、对安拆单位提交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资料进行审核,应当在收到安装单位提交的齐全有效的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签署意见;

6、监督安拆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对安装、拆卸过程予以全程监督,并做好旁站记录;

7、监督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时应要求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单位应及时向建筑安监部门报告。

六、各级建筑安监机构、监理单位、起重机械安拆单位、租赁单位、使用单位应严格按此实施意见的要求落实各自安全职责,对安全管理制定不健全、不履行安全职责、违规使用安装建筑起重机械的单位,将按《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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