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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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前言
本标准为适应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公布)和公安部相关规章的要求,指导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有效预防火灾制定。
本标准代替DB42/T412-2007《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
本标准与DB42/T412-200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第4章对人员的要求;
——增加了第5章对职责的要求;
——增加了第7章对消防设施的要求;
——修改了第8章对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要求;
——增加了第10章对火灾隐患整改的要求。
本标准由省公安厅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省公安厅消防局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省标准化协会消防专业委员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建平马先宏安全喜碧宋树欣赩涛子焱敏洁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42/T412-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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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引言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各类不同规模、功能用途复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大量涌现,这些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十分重要,鉴于全国目前尚无统一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标准,为了规和统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省消防条例》、《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9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06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107号令)、《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公安部第109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消防技术标准和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
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制定本标准。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
1围
本标准规定了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组织机构和人员、安全职责、制度和操作规程、场所设置、管理措施、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宣传培训、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与演练、火灾事故处理、档案、检查考评及奖励与惩处等。
本标准适用于向公众开放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2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
GB5004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
GB5008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
GB50098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
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
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
GB50222建筑部装修设计防火规
GB5030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
GB50440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
JGJ57剧场建筑设计规
GA587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publicentertainmentplace
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场所:
a)电影院、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b)演艺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c)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
d)游艺、网吧、游乐场所;
e)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3.2
消防安全专门培训specialisteducationoffireprotection
指公安消防机构或其他具有消防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组织的专业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4组织机构和人员
4.1组织机构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置或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建立专职或义务消防队。
4.2人员要求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及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消防知识和技能,并经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取得消防职业XX书。
持证上岗。
5消防安全责任和职责
5.1一般规定
5.1.1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
5.1.2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向社会公开承诺,保障消防安全疏散条件,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在本场所公共部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提示公众对本场所存在的下列XX行为有投诉举报的权利:
a)营业期间锁闭疏散门;
b)封堵占用疏散通道;
c)营业期间违规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施工。
5.1.3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当采用最贴近消费者的式提示下列事项:
a)所在场所火灾危险性;
b)所在场所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的具体位置,遇到火灾等紧急情况如正确逃生、自救;
c)所在场所简易防护面罩、手电筒、灭火器等灭火、逃生设备器材的具体位置和使用法。
5.1.4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建立与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联系制度,及时反映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5.2消防安全责任人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应履行下列职责:
a)组织审定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消防安全资金预算案;
b)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
c)组织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d)每月至少参加一次防火检查;
e)组织火灾隐患整改工作,负责筹措整改资金。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5.3消防安全管理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指定,应履行下列职责:
a)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资金预算案;
b)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c)组织防火检查,每月至少一次;
d)组织整改火灾隐患;
e)组织建立消防组织,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宣传教育、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f)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每月至少一次。
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承担本条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5.4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所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a)分析研究本部门、岗位消防安全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
b)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施日常防火检查、巡查;
c)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d)管理、维护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
e)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对员工进行教育培训;
f)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演练;
g)记录消防工作开展情况,完善消防档案;
h)完成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5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
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经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取得消防职业XX书,持证上岗。
应履行下列职责:
a)掌握自动消防系统的基本结构、工作原理、功能及操作规程;
b)每日测试主要消防设施功能,发现故障应在24小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应报告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责任人;
c)核实、确认报警信息;
d)发生火灾时,启动相关消防设施;
e)做好值班记录和消防系统运行、维护、维修记录。
5.6其它人员
其它人员应格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熟知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知识,发生火灾时及时引导顾客疏散。
5.7多产权、承包、租赁、委托经营
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各所有权人分别负责,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全体所有权人共同负责。
所有权人应当成立组织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共有部分和共有的消防疏散设施及其他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管理。
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所有权人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建筑物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条件。
使用人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条件。
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各的消防安全责任和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责任;
未明确的,由使用人负责;
有多个使用人的,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和管理由使用人共同负责。
使用人增设的消防设施、器材,由使用人负责维修、检测、使用和管理。
6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6.1消防安全制度及制度要点
6.1.1消防安全例会制度
应包括会议召集、人员组成、会议频次、议题围、决定事项、会议记录等要点。
6.1.2消防组织管理制度
应包括组织机构及人员、工作职责、例会、教育培训、活动要求等要点。
6.1.3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频次、培训对象(包括特殊工种及新员工)、培训要求、培训容、考核办法、情况记录等要点。
6.1.4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检查频次、参加人员、检查部位、容和法、火灾隐患认定、处置和报告程序、整改责任和看护措施、情况记录等要点。
6.1.5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应包括责任围和职责、突发事件处置程序、报告程序、工作交接、值班人数和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6.1.6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安全疏散部位、设施检测和管理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6.1.7燃气、电气设备和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施登记、电工资格、动火审批程序、检查部位和容、检查工具、发现问题处置程序、情况记录等要点。
6.1.8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备登记、保管及维护管理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6.1.9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应包括组织机构和分工、联络办法、预案的制定和修订、演练程序、注意事项等要点。
6.1.10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还应制定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检查、仓库管理等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注:
消防安全制度应予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随时修订。
6.2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制定下列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a)自动消防系统操作规程;
b)变配电室操作规程;
c)电气线路、设备安装操作规程;
d)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应予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随时修订。
7场所设置要求
7.1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安全布局
7.1.1耐火等级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7.1.2设置的部位及防火分隔要求
7.1.2.1应设在建筑物的首层、二层或三层靠外墙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墙体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楼板与其它场所隔开。
当必须设置在其它楼层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b)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厅、室的疏散门应设置乙级防火门。
c)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
d)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1.2.2儿童游乐场所不应设置在高层建筑,当必须设在高层建筑时,应设置在建筑的首层或二、三层,并应设置单独出入口。
7.1.2.3不应设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
当必须设置时,最远房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9m。
7.1.2.4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7.1.3布局要求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
a)不得设置在居民楼、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
b)不得设置在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200m围;
c)不得设置在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d)不得设置在地下建筑二层(含)以下;
e)不得设置在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7.2安全疏散设施
7.2.1安全出口
7.2.1.1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安全出口数不应少于2个,其中每个厅室或房间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当其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置1个疏散门。
7.2.1.2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相邻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7.2.2疏散宽度
7.2.2.1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安全出口的疏散总宽度不应少于通过人数与百人疏散宽度指标(m/100人)的乘积。
通过人数为人员密度指标(人/m2)与公共娱乐场所建筑面积(m2)的乘积,其中,放映厅的人员密度指标为1人/m2,其它场所为0.5人/m2。
7.2.2.2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疏散楼梯、走道的净宽应按实际疏散人数经计算确定,其最小净宽不应小于GB50016、GB50045、GB50098中的有关要求。
设置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其楼梯和走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1m;
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娱乐场所,其楼梯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2m,走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3m(走道单面布房)或1.4m(走道双面布房);
设置在地下人防工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其楼梯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4m,走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5m(走道单面布房)或1.6m(走道双面布房)。
首层疏散外门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4m。
7.2.3疏散距离
7.2.3.1房间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不应超过40m,其室最远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30m。
7.2.3.2房间最远点至该房间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m(设置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中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应大于22m)。
7.2.4疏散楼梯间
7.2.4.1设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且超过2层的地上建筑、或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及裙房、未设置防烟楼梯间的地下建筑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有封闭楼梯间。
高层民用建筑的分类执行GB50045中的有关规定。
7.2.4.2设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地下建筑,其室地面与室外出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设在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有防烟楼梯间。
7.2.4.3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GB50016、GB50045、GB50098中的有关要求。
7.2.4.4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7.2.5其它要求
7.2.5.1疏散门应向疏散向开启,不应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
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用门必须采用安全控制和报警逃生门锁等可靠的技术措施,应保证火灾时不需要使用钥匙等任工具即能从部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和使用提示。
7.2.5.2疏散楼梯和走道上的阶梯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疏散走道上不应设置少于3个踏步的台阶。
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不超过10º
且每级离扶手0.25m处的踏步宽度超过0.22m时,可不受此限。
7.2.5.3安全出口处不应设置门槛、台阶、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疏散门外1.4米围不应设置踏步。
7.2.5.4观众厅桌椅布置有序,不得影响人员疏散,靠近疏散走道的桌椅应有相对固定的设施,防止在营业期间桌椅移动到疏散走道。
7.3建筑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7.3.1地下一层
顶棚、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它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A级为不燃性材料、B1级为难燃性材料。
7.3.2首层、二层、三层
顶棚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固定家具和其它装修材料可采用B2级装修材料,其它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7.3.3四层及四层以上
顶棚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它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7.3.4其它要求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其它部位的建筑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还应符合GB50222中的有关要求。
7.4建筑消防设施
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应符合GA587的规定。
并按GB50440的要求与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
7.4.1消防控制室
7.4.1.1消防控制值班室不得堆放杂物,应保证其环境满足设备正常运行的要求;
应具备各楼层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完整的消防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资料、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
禁将消防设施设备挪作他用。
7.4.1.2消防控制室应备有一定数量的灭火器、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手持扩音器、充电手电筒、对讲机、消防梯、消防斧、辅助逃生装置等消防紧急备用物质、工具仪表。
7.4.1.3具有多个消防控制室的建筑,上一级的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下一级的消防控制室的各类系统的相关状态,对下一级的消防控制室进行控制;
下一级的消防控制室应能将所控制的各类系统相关状态和信息传输到上一级的消防控制室。
相同级别的消防控制室之间应可以互相传输、显示状态信息,不应互相控制。
7.4.2消火栓
7.4.2.1设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单层、多层公共建筑中体积大于等于5000m3的建筑、特等和甲等剧场、超过8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和电影院等、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等、以及其它超过5层建筑,应设有消火栓系统。
7.42.2设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高层民用建筑和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下建筑应设有消火栓系统。
特等、甲等和其他等级的剧场等级分类按照JGJ57执行。
7.4.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4.3.1设在地下、半地下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4.3.2设在建筑物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且建筑面积超过300m2及设在建筑的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50084中的有关要求。
7.4.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4.4.1设在地下、半地下建筑及设置在建筑的四层及四层以上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特等及甲等剧院或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其他等级剧院和电影院、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或礼堂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4.4.2设在一类高层民用建筑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在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多功能厅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50116中的有关要求。
7.4.5火灾应急照明
7.4.5.1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下列部位应设有火灾应急照明:
a)楼梯间、前室;
b)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
(规没有明确规定有转角处)
c)疏散出口和安全出口;
d)观众厅、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演播室、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下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高层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多功能厅;
e)消防控制室、自备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以及发生火灾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7.4.5.2火灾应急照明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火灾应急照明灯宜设置在墙面或顶棚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地上部位应急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1Lx,楼梯间及地下部位不应低于5Lx;
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房间应保持正常的照度;
b)应急照明灯间距不应大于20m;
c)火灾应急照明灯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d)火灾应急照明灯的电源除正常电源外,应另有一路电源供电,或采用独立于正常电源的柴油发电机组供电;
或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90min;
或选用自带电源型应急灯具。
e)正常电源断电后,火灾应急照明电源转换时间应不大于5s。
7.4.6疏散指示标志
7.4.6.1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下列部位应设有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a)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的正上;
b)疏散走道及转角处。
7.4.6.2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下列部位应设有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a)疏散走道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
b)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
7.4.6.3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在其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包括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主要疏散楼梯踏板的踏面和踢面。
7.4.6.4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疏散指示标志的向指示标志图形应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
b)设置在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上的疏散指示标志,其下边缘距门的上边缘不宜大于0.3m;
c)设置在墙面上的疏散指示标志,标志中心线距室地坪不应大于1m(不易安装的部位可安装在上部),蓄光自发光型标志间距不应大于5m,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设置在地下建筑,不应大于15m);
d)设置在地面上的疏散指示标志,宜沿疏散走道或主要疏散路线连续设置;
当间断设置时,蓄光自发光型标志间距不应大于1.5m,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不应大于3m;
e)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f)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90min。
工作电源断电后,应能自动接合备用电源。
7.4.7灭火器
7.4.7.1应选用ABC干粉灭火器等适于扑救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火灾的灭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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