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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④、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残达到三级以上)。

特别扶助对象享受的标准:

①、独生子女伤、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妇,在女方年满49周岁时每人每年享受2640元(每月220元);

②、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妇,每人每年享受3240元(每月270元);

③、只生育一个独生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妇每人每年享受3480元(每月290元).

以上所有符合奖、特扶人员自领取扶助之日起,直到死亡为止。

长效节育措施奖励制度:

长效节育措施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

②、夫妇双方没有违反我省有关生育数量政策规定生育,现有两个女孩,并自觉落实绝育措施。

对因假双女户、假手术等现象导致资格确认错误,或领取一次性节育奖励后又超生的,应退出节育奖励制度,收回已发放的节育奖励金。

长效节育措施对象享受标准:

生后符合条件的并自觉落实绝育措施的对象发放不少于4000元的一次性节育奖励金。

上报资料:

申报表(一式三份,乡(镇)主要负责人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夫妇双方户口簿复印件(标有户口性质页)、手术证明复印件。

对在六安市内落实绝育手术的,申报表上必须有施术医生签字、施术单位盖章。

时间安排:

每季度的第一个月月初电话上报上季度节育奖需复核人数,月中组织复核及资金发放。

县级复核后个案信息必须录入省长效节育奖励制度信息管理系统。

 

优质服务政策摘要

关于开展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

注意事项

1.开展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是预防出生缺陷的关键环节,是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的重要手段;

2.凡申请接受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夫妇;

在准备怀孕前4—6个月持夫妇双方二代身份证,结婚证及生育证到本镇计划生育服务所建档,再到县计划生育妇幼保健总站接受健康检查,本项目为免费检查(资金约750元),每对夫妇每孩次享受一次;

3.凡不符合生育政策的夫妇,暂不提供免费服务;

4.符合生育政策的夫妇是指:

(1)初婚准备生育的夫妇

(2)再婚符合政策准备生育的夫妇

(3)符合政策准备生育二孩和三孩的夫妇

(4)符合病残儿医学鉴定标准生育的夫妇

5.对已参加孕前优生检查的夫妇应每月进行孕情跟踪,有以下三种情况,请及时上报镇所:

(1)怀孕信息(必须在怀孕3个月内)

(2)出生信息(必须在出生28天内)

(3)异常妊娠结局(必须在发生1个月内)

孕情跟踪访视要求:

孕4个月后村专干应上门访视2次,镇所医生访视1次;

术后随访要求:

术后1个月内村专干或镇所医生随访1次。

利益导向政策摘要

(此为2014年标准和要求,以后每年按新文件要求落实)

一、主动落实长效节育措施营养补助

(一)补助对象及标准。

l、2013年1月1日以后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

2、政策内生育一孩,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给予100元营养补助;

3、政策内生育二(多)孩,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落实绝育措施的,给予1000元营养补助。

(二)兑现方式。

乡镇每季度的第一个月10号之前按照下发的表样上报上季度补助人员名单(电子版),县级根据乡镇上报的名单与全员进行逻辑审核,并按一定的比例随机抽取进行入户核对,发现有误差的将纳入考核。

二、阳光助学行动

l、农村(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或女方为农业户口、男方为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城镇居民)已落实绝育措施的双女户家庭女孩考取本科的,给予一次性资助2000元;

2、在子女满16周岁之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困难家庭子女考取本科,给予一次性资助3000元,县人口计生委将根据乡镇人口比例下达资助人数。

按照本人申报、村级评议、乡级审核、县级确认方式进行,并张榜公布,接受监督。

县级将按照一定的比例抽查复核。

(三)上报资料。

申报表一式三份、入学通知书复印件及资金发放花名册(电子版)。

(四)上报时间。

8月20日前上报。

三、新增奖扶、特扶、奖扶扩面、特扶提标事项

(一)上报个案对象:

l、1954年12月31日之前出生且符合奖扶条件的对象,包括在扩面时已复核的对象(身份证上出生日期为1954年12月(农历生日),实际为1955年1月出生的对象可作为奖励对象上报);

2、女方年满49周岁新增特扶对象;

3、2013年经过鉴定为手术并发症人员;

4、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条件的新增扩面对象(1、一女户、二女户提前5年兑现,二女绝育户提前十年兑现;

2、已享受扩面对象不需上报个案资料;

3、54周岁两女绝育对象已享受扩面的,在上报2014年奖扶特扶资金到户发放清册时直接调到二女户扩面对象,并将扩面标准调为960元即可,不需上报个案资料)。

(二)上报资料:

l、新增奖扶(包括新增奖扶扩面人员)、特扶、手术并发症人员《申报表》一式三份,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标有户口性质页)、《评议表》、《审核表》、乡镇调查笔录(一份本人、二份邻居)。

2、奖扶(含扩面对象)、特扶、手术并发症年审表及退出审批表,年审表及退出表需分村分类装订报送。

特扶对象年审时,信息清楚的,不要求与特扶对象见面签字,直接填报年审表进行年审。

年审表上报一份,退出表上报二份,县级审批后再反馈一份给乡级存档。

3、霍山县2014年新增奖扶特扶情况统计表。

4、霍山县2014年奖扶特扶资金到户发放清册。

(三)上报时间:

l、新增奖扶、特扶、手术并发症、奖扶扩面个案资料、年审表、退出表及霍山县2014年新增奖扶特扶情况统计表在3月5日前上报;

2、霍山县2014年奖扶特扶资金到户发放清册在4月10日前上报。

四、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提标

将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特扶标准在原基础上翻一番,即在目前每人每年1740元、1620元、132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3480元、3240元、2640元。

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贴

子女在满16周岁之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独生子女和农村双女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代缴10元。

(二)上报时间。

每年7月底前上报。

六、免收普通病房床位费

优惠对象是指农村双女绝育户家庭(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或女方为农业户口、男方为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城镇居民)和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持“特别扶助证”可直接享受该优惠政策,农村双女绝育户持计划生育优惠证享受该优惠政策。

七、独生子女父母双方均死亡人员救助

(一)上报对象及标准。

夫妻双方均死亡,其独生子女未满18周岁人员,每人每年补助2400元(表样附后)。

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上报电子版。

每年4月底前上报。

八、放弃再生育奖励

符合《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自愿放弃再生育,在子女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现子女满16周岁的,经审查属实给予一次性1000元奖励。

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在每年的9月底之前兑现到位。

九、独生子女死亡补助

对女方年满35周岁,其独生子女死亡的,由户籍所在乡镇在每年的9月底之前给予一次性救助2000元。

十、独生子女保健费

(一)、发放对象

本次保健费发放对象,为本县范围内农村及城镇无业居民只有一个子女且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在发放范围:

l、夫妇双方为财政供给的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和企业职工。

2、夫妇一方为财政供给的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和企业职工,单位已发放的。

3、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的夫妇。

4、独生子女已超过16周岁的夫妇。

(二)、发放标准

保健费发放标准按月计算:

男孩20元/月、女孩25元/月,按年度发放。

具体计算方法为:

1、在前一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且独生子女在当年度未超过16周岁的,从领证之月起计算至当年12月底。

2、在前一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且独生子女在当年度内超过16周岁的,从领证之月起计算至满16周岁相应月份为止。

3、在前一年7月1日之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且独生子女在当年度未超过16周岁的,从当年元月起计算至年底。

4、在前一年7月1日之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且独生子女在当年度内超过16周岁的,从当年元月起至当年度满16周岁相应月份为止。

十一、企业离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

(一)对象及标准:

对在子女年满16周岁之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在2013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企业职工,每人一次性奖励2000元(已享受企业一次性奖励的除外)。

(二)申报材料:

《个人审批表》(一式三份)、《企业退休职工享受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助人员登记表》一份,另附《光荣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离退休文件复印件以及一份企业未兑现一次性奖励证明原件,同时上报《企业退休职工享受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助人员登记表》电子版。

4月20日前上报。

十二、人口计生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衔接政策兑现事项

l、对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两女结扎户夫妻个人交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政府每人每年增加补贴30元(共计60元,其中:

省财政20元、县财政原补助10元,现增加30元)。

2、对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三级以上伤残后未再生育的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县财政按照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

三级以上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县财政按照每人每年500元的标准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

3、对下列城镇无业计划生育家庭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给予补贴:

一是对独生子女死亡或三级以上伤残后未再生育的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县财政按照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

二是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妻,政府每人每年增加补贴30元(共计60元,其中:

省财政20元、县财政原补助lO元,现增加30元)。

(注:

城镇两女结扎户夫妻不属补助对象)

(二)上报材料:

上报计生对象参加新农保情况统计表、参保对象(独生子女领证、两女结扎、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及手术并发症)登记表电子版。

1月15日前上报,4月20日前补充上报。

十三、贫困母亲救助.

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年龄在49周岁以下,家庭确实贫困的,一次性补助不低于1000元;

(每年镇计生局根据上级给的名额数量,结合村居报的对象的情况进行审核确定)。

十四、目标人群清理

(一)清理方法:

l、先利用全员辅助软件导出1964年12月31日以前所有的出生人员,再入户核实的方式对所有个案信息进行核查,登记符合奖扶条件的50至59周岁所有人员;

2、从目标人群信息管理系统中导出已录入人员;

3、把上述两项名单进行核对,对未录人员进行补录,同时将不符合奖扶目标人群的人员从目标人群管理系统中删除;

4、对进入奖扶的60周岁人员,不要从目标人群信息系统中删除。

(二)时间要求:

1月份开展清理,2月底前完成目标人群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变更工作。

办证程序

生殖保健服务证申领程序

1、到所在村、社区填写生殖保健服务证登记表;

2、夫妻二人二寸合影照一张;

3、县级以上医院B超单一份;

4、夫妻双方结婚证、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生育证申领程序

l、到所在村、社区填写再生育申请表;

2、夫妻双方2寸合影照二张;

3、夫妻双方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要有封面一页)复印件各一份,原件带至计生局核查;

4、镇服务所孕检单(如已怀孕,需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注明孕周的B超单);

5、到计生局填写一份再生育申报审批事项告知书;

6、如夫妻户口一方不在本乡镇的,还需提供另一方户籍地乡镇计生办证明;

7、非农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在生育审批时不能视为农村夫妻;

农转非农户口再次转为农业户口,且本人或父母有承包土地的,视为农村夫妻;

8、农转非农再转农的,需要提供①、本人最开始出生所在村了解其情况的5位以上村民签字的座谈笔录(由计生局驻点负责人完成),笔录中应清楚说明该户出生时候的户口性质是否为农业,在什么时间由于什么原因将农业户口转化为非农户口,后来又在什么时间由于什么原因将非农转化为农业户口;

②、本户要出示有山场、土地的证明复印件;

③、计生局需出示一份综合证明(由计生局驻点负责人完成);

9、符合第一项申请再生育的还需提供双方父母所在乡镇(如本镇的,需对方村、社区出具)计生办出具的婚育、收抱养情况并签有情况属实字样的证明(证明中要有父母双方的姓名、身份证号,婚姻情况,子女的出生日期,姓名,有无收抱养史);

10、符合第四项申请再生育的还需提供①、再婚方离婚证或盖有法院公章的离婚协议书、判决书复印件;

②、申请人不在同一乡(镇)的,应附对方乡(镇)计生办出具的婚、育情况详细证明(证明中要包含从男女方初婚的时间一直到此次再婚的整个过程中的婚育史,收抱养史,时间要衔接完整);

③、计生办综合调查报告(由计生局驻点负责人完成);

有些夫妇虽然是离婚,但离婚前双方都无子女的,夫妇再婚后共同生育了一个小孩,再申请二胎的将按照非离婚条款批复,不适用第4项。

1l、符合第五项申请再生育的还需提供收养证复印件;

12、符合第六项申请再生育的,还需提供六安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结果的相关文件复印件,乡(镇)计生局的详细证明(证明中应包括病残儿父母的姓名,身份证号,婚育情况以及收抱养情况)病残儿的信息要与六安市鉴定结果中公布的人员信息要一致(证明由计生局驻点负责人完成);

13、符合第九项申请再生育的还需提供独生子女方父母所在的计生办(如本镇的,需对方村、社区出具)出具的婚育、收抱养情况并签有情况属实字样的证明(证明中要有父母双方的姓名、身份证号,婚姻情况,子女的出生日期,姓名,有无收抱养史);

14、符合第十项申请再生育的还需提供①、本人申请(申请中必须有自愿赡养女方父母一条);

②、村、社区及计生局证明(计生局证明由驻点负责人完成),证明中要写清楚男女方姓名,身份证号,户口性质,男方是否属于招婿。

女方父母姓名,身份证号,婚育史,收抱养史,是否有兄弟姐妹,姐妹的姓名,身份证号,婚育情况,姐妹是否之前按照第10项也申请过再生育必须写清楚,村、社区加盖公章,乡(镇)计生办签署“情属实”等意见并加盖公章;

15、符合第十二项申请再生育的还应提供女方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计生办的详细证明。

详细证明应包括女方姓名,身份证号,户口性质,有无固定职业,是否在家务农,自己或父母有无承包土地等,女方户籍地村(居)委会加盖公章、乡(镇)计生办签署“情况属实”等意见并加盖公章。

“大山区的乡”所在的20个山区县(市、区)包括:

歙县、祁门县、休宁县、黟县、石台县、太湖县、旌德县、绩溪县、金寨县、霍山县、潜山县、岳西县、东至县、宁国市、泾县、广德县、青阳县、贵池区、黄山区和徽州区)。

几点说明:

1、申报人有一孩政策外生育的需提供一孩社会抚养费缴费的收据,生后补证需提供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收据,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的需提供退独保费的收据。

2、证明材料不要用空白的纸手写,必须用A4纸打印,因为手写的时候两边就会没有足够的间隔,不方便后来的裁剪。

二孩重新申报程序

因死婴、死胎、自然流产等重新申报再生育计划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l、《妊娠终止及婴儿死亡调查鉴定报告单》;

2、本人申请:

3、村(居)委会婚育情况证明;

4、计生办调查材料及综合报告;

5、医院证明(清宫手术、B超孕周单等);

6、市妇幼保健所医学意见证明复印件或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报告单(14周以上)。

1、经县人口计生委审核批准(出具介绍信)终止妊娠的,由乡镇计生办在术后一个月内收回原《生育证》并提供相关备案材料,为县人口计生委受理审批再生育申请提供依据。

2、对于当事人自报在家出现死婴、死胎、自然流产的,严格执行当事人24小时内报告乡、村,乡镇计生办96小时之内(当事人在省内县外的可延长一天,省外的可视情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天)向县人口计生委上报调查材料的备案制度。

3、对申请人提供的县外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真实性和有效性,由乡(镇)计生办负责审核把关,县人口计生委督查、检查发现的弄虚作假情况,纳入对该乡镇的年度人口计生工作责任考核。

4、对自报死婴、死胎、自然流产证据不足且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超过96小时未备案的,县人口计生委将对申请人下达《不予批准再生育通知书》;

再生育的,一律按政策外二孩征收社会抚养费,乡镇已按程序要求完全履行告知、送达,并及时上门调查取证的,政策外生育个案可不计入乡(镇)政策符合率考核基数。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程序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只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夫妻,可以到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领取3张申请表,到男、女双方单位盖章(没有单位的在社区盖章),经计生局核实后,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领程序

l、3张近期1寸照片;

2、到所在村、社区填写申请表2份,然后由村居统一到计生局办理(急办的可以本人来办理)。

长效节育措施奖励申领程序

1、填写《安徽省长效节育奖励申报表》,一式三份,(医生签字、医院盖章、村居签字盖章);

2、奖励对象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3、结扎证明复印件;

4、涉农资金存折复印件;

政策外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

(一)、立案。

征收单位发现有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经审查后,应予以立案,并填写《社会抚养费征收立案审批表》。

(二)、调查。

立案后,征收单位应当坚持全面、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及时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被调查对象出示安徽省人口计生行政执法证件,告之其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应当依法查明以下情况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婚育情况、户籍情况、户口性质、职业、收入情况及当事人的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等。

2.子女的户籍申报证明(未申报户口的除外)、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明材料:

3.其他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

调查应当制作笔录,详细记录有关情况,并交被调查人核对。

对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

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签字或以其他方式确认。

被调查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并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调查结束后,出具《调查报告》,载明调查人的基本情况、调查认定事实、相关证据、证明材料和处理建议。

(三)、审查。

各乡(镇)、经济开发区、高桥湾科技园计生办应当对调查情况,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依据是否准确、拟征收金额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等进行审查,如实出具审理意见,并将立案调查情况报单位负责人审查。

(四)、告知权利。

征收单位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除外),征收单位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征收机关应当采纳。

(五)、作出征收决定。

调查终结后,征收单位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确属违法生育的,由县人口计生委主要负责人在《社会抚养费征收审批表》上签字审批,并制作《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以下简称征收决定书),征收决定书必须盖县人口计生委印章。

情节复杂或征收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由征收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六)、送达决定书。

县人口计生委作出征收决定以后,应将征收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向被征收人送达征收决定书。

当事人或其代收人拒绝签收的,可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采取邮寄送达或者委托送达的方式。

征收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

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执行。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征收决定书后30日内到指定银行一次性缴清社会抚养费。

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缴纳方式如下:

1.由当事人直接到县非税局在工商银行汇缴专户缴纳。

2.征收对象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县工商银行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可书面委托征收单位代缴,征收单位代收后3日内缴县非税局在工商银行的汇缴专户,再按月集中缴入县级国库。

当事人缴纳社会抚养费时,征收单位应向缴纳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出分期缴纳申请,填写《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由受委托征收单位计生办和村(居)委会加盖公章的有关证明材料报县人口计生委审批。

征收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确定首期缴纳的比例,但第一年缴纳额不能低于应缴社会抚养费总额的40%。

分期缴纳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特别困难的,由征收决定单位将其困难情况在其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单位公示,10日内无人提出异议的,由征收决定单位批准适当延长分期缴纳的期限。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2%的滞纳金;

仍不缴纳的,由县人口计生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申请强制执行。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履行缴纳义务,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县人口计生委可在行政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县人口计生委应当制作《社会抚养费催缴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缴通知书》送达l0日后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九)、结案。

社会抚养费征收全部到位后,填写《社会抚养费征收结案报告》。

按照一案一卷的要求,收集全部材料,包括相关证据材料,认真做好卷宗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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