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责任制实施细则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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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责任制实施细则Word下载.docx

第四条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党组对全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检察长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对党组及党组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处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各处室主要领导对本处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责任。

(二)贯彻落实党政领导机关和上级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

(三)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运用多种形式,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针对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每年组织召开一至两次专题民主生活会,认真检查领导班子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情况,结合实际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解决存在的问题。

(五)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党风廉政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六)履行监督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七)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八)领导、组织和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及时解决其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支持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分管部门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

(九)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带头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其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行为。

第三章责任分解

第五条党组书记、检察长对本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一)把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列入领导议事日程,落实党政领导机关和上级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分析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对本院副检察长及党组成员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实施监督,适时进行廉政谈话,做到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管好班子,做好表率,带好队伍。

控制领导干部收入申报、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和清查领导干部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等工作,有关处室配合。

(三)主持召开院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对照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增强班子成员的廉洁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四)组织领导查处本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及检察干警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查处情况。

(五)按照中央、省市区委、高检院、省院、市院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六)对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教育、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提出要求,适时组织作风纪律整顿。

(七)完善党风廉政制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领导制定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纪检组长)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同时部署,并加强监督检查。

(二)对分管部门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实施监督,适时进行廉政谈话。

(三)召集分管部门负责人分析干警思想状况,研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措施,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四)对分管部门开展经常性思想政治教育、党性党风党纪和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教育提出要求,适时开展作风纪律整顿。

对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总结讲评。

(五)支持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分管部门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和来信来访核查工作。

第七条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部门副职协助正职抓好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次要责任。

(一)组织干警认真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文件、要求及规定,联系实际制定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对本部门干警党风廉政状况实施监督,适时进行廉政谈话。

(三)安排工作时,对干警进行廉政教育,提出遵守工作和办案纪律的要求,并进行检查监督;

总结工作时,对执行廉政规定和纪律的情况进行讲评。

(四)掌握干警思想动态,发现问题和苗头应及时向分管检察长汇报并积极主动做好工作,防微杜渐。

(五)支持和配合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本部门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组织干警查找原因,汲取教训,制定措施,切实改进。

第四章责任考核

第八条成立由党组书记、检察长任组长,副检察长和纪检组长为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对各处室、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工作,研究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任务,组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九条责任考核由院政工部门组织实施,纪检监察部门组织配合。

第十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与科(室)负责人考核、干部考核、年度考核结合进行,每年一次。

政工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组织负责对本院各部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

第十一条纪检监察部门可以通过参加有关会议,查阅有关记录、文件、材料,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听取群众意见,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发生严重违法违纪的行为,进行跟踪监督检查,严肃查处,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纪检监察部门每半年至少向院党组汇报一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的情况,及时研究贯彻落实院党组对党风廉政建设提出的具体要求。

第十三条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实施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纪、客观公正的原则;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掌握政策、区别对待的原则。

第十五条领导干部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分别给予或建议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1、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违法办案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党委、纪委、人大和上级检察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2、职责范围内发生违反中央政法委员会“四条禁令”、最高人民检察院九条“卡死”硬性规定、《检察人员廉洁从检十项纪律》、《检察机关办理案件必须严格执行的六条规定》及其他有关办案纪律,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刑讯逼供的案件,或违法办案致当事人死亡、伤残、脱逃及发生其他重大责任事故,致使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案件的。

3、职责范围内发生违反《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贪污、侵占、挪用、使用、私分、私存、调换、外借或用其他方法擅自处理扣押、冻结款(包括孳息)物的。

4、职责范围内发生乱收费、乱罚款、拉赞助或私设“小金库”的。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上级检察机关关于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调进不合格人员的。

明知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仍予提拔任用的。

6、对配偶、子女违反中央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从业的规定或对配偶、子女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

7、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8、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9、对配偶、子女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包庇、纵容的。

其他违反党风廉政规定和本实施办法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应追究领导责任而不予追究的,纪检组长要提出意见,并向地方纪委和上级检察机关报告。

第十六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

凡是由集体研究决定的,由主持研究领导干部负主要领导责任,其他领导负重要领导责任;

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批准的,决定或批准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一般情况下,非领导职务的干警发生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其部门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检察长负重要领导责任;

部门负责人发生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分管检察长负主要领导责任,检察长负重要领导责任;

副检察长发生严重违法违纪案件,检察长负主要领导责任。

对于本院发生的情节特别恶劣,造成极坏社会影响的案件,检察长应负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贯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本单位、本部门的配套措施。

纪检监察部门要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主要内容包括群众举报及查处情况、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民主生活会上的检查以及考核情况。

第十八条党风廉政建设实行“一岗双责”和一票否决制度,年内发生干警违法违纪并受纪律处分以上的,除取消本人、部门负责人个人评先资格外,分管领导要求不严、疏于管理的,追究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九条总结经验、大力宣传先进典型,弘扬正气。

同时要剖析反面典型,教育干警从中吸取教训。

对违反本实施办法的人和事,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实施办法由院纪检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主题词:

检察院党风廉政实施细则

报送:

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区政法委,区纪委,市院,市院纪检组、监察室,本院领导;

发:

本院各部门。

*州市**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室2012年6月12日印发

(共印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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