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中级复习五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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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2)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3)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4)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3、祖孙、兄弟姐妹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考点3:
离婚的条件及程序
1、登记离婚
登记离婚亦称行政程序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对与离婚有关的子女和财产问题达成协议,经过有关行政部门认可即可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
(1)登记离婚的条件
双方自愿离婚。
②双方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2)登记离婚的程序
2、诉讼离婚
(1)诉讼离婚的法定理由
感情确已破裂
②感情确已破裂的例示性规定: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2)诉讼离婚的程序
调解:
调解是诉讼离婚的必经程序。
②判决。
(3)诉讼离婚的两项特别规定
关于现役军人离婚的特别规定(对非军人一方的请求权的限制性规定,对现役军人的特殊保护)。
②关于女方在特殊情况下离婚的特别规定(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期限:
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考点4:
离婚的法律后果
1、离婚对夫妻的法律后果
(1)离婚在夫妻身份关系上的后果
(2)离婚在夫妻财产关系上的后果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②夫妻对外债务的清偿——夫妻共同债务共同清偿。
③离婚家务补偿。
④离婚经济帮助。
⑤离婚损害赔偿。
2、离婚对子女的法律后果
(1)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基于子女出生形成的自然血亲关系)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不能消除父母子女关系。
(2)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归属。
②离婚后子女抚育费的负担。
抚养费的内容:
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
(3)离婚后的探望权问题
考点5:
婚姻家庭救助措施的规定
1、婚姻家庭救助措施的含义
2、婚姻家庭救助措施的种类
(1)劝阻。
劝阻主体: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2)调解。
调解主体:
(3)制止。
即公安机关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予以强制终止的行政救助措施。
制止主体:
公安机关。
考点6:
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和程序
1、一般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1)被收养人的条件
丧失父母的孤儿。
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③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送养人的条件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
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②在送养未成年的孤儿时,监护人必须事先征得对其有抚养义务的其他近亲属的同意。
③在配偶一方死亡时,死亡方父母要求行使优先抚养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的,生存一方不得将该未成年人送养。
(3)收养人的条件(注意:
收养人的条件要求同时具备)
无子女。
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③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④年满30周岁(基于伦理道德的考虑,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对单身的男性在收养女性时对年龄有不同的要求)。
⑤有配偶的收养者须夫妻共同收养(共同在收养文件上签字)。
⑥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4)必须有成立收养关系的合意
合意——收养人与送养人必须双方自愿(收养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2、收养关系成立的程序
(1)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2)办理收养登记的程序。
考点7:
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律效力
1、收养的拟制效力。
2、收养的解消效力。
收养关系的成立导致养子女和养父母(包括养父母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拟制效力,同时养子女与生父母(包括生父母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解消效力。
考点8:
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和程序
1、行政程序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和程序
2、诉讼程序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和程序
(1)解除的条件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虐待、遗弃、侵害,送养人可申请解除;
送养人与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关系协议的,送养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②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养父母与养子女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双方均可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解除的程序
考点9:
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后果
1、解除收养关系对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法律后果
2、对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法律后果
3、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
(1)成年养子女对养父母给付生活费和经济补偿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注意:
养父母缺乏劳动能力与缺乏生活来源必须同时具备)。
②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注意:
仅因虐待、遗弃两种情形,并且这两种情形发生在养子女成年后,养父母才可以要求补偿,且仅仅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2)生父母对养父母的经济补偿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注意:
生父母单方面要求解除收养关系,这里的补偿是适当补偿,不是全额补偿。
②如果存在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的情形,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生父母对养父母不存在补偿的问题。
解除收养关系中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是未成年养子女,此关系自动回复;
反之,如果是成年养子女,此关系由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协商确定。
考点10: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顺序
1、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及符合法定条件的丧偶儿媳、女婿。
2、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1)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符合继承条件的丧偶儿媳、女婿(丧偶儿媳对公公婆婆和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注意“主要赡养义务”。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即代替已故的儿子或女儿尽了应尽的义务)。
(2)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对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而言,孙子女或外孙子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孙子女或外孙子女能够继承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遗产是通过代位继承的方式进行的)。
(3)继承顺序的要求:
只要第一顺序还有继承人参与继承,第二顺序不能启动。
考点11: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
1、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均等原则。
2、特殊情况下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不均等原则。
3、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不均分遗产的原则——协商确定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
考点12:
遗嘱继承的内容、形式和法律效力
1、遗嘱继承的内容
指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②明确遗产的名称、数量,指定遗产的分配方法和份额。
③规定立遗嘱人对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附加义务。
④指定补充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⑤指定遗嘱执行人。
2、遗嘱继承的形式
(1)公证遗嘱(即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其法律效力最高)。
(2)自书遗嘱(是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
(3)代书遗嘱(也叫代笔遗嘱,是由立遗嘱人口授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
要求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代书,代书人、遗嘱人和在场的见证人都要签名)。
(4)录音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述,经录音、录像磁带录制而设立的遗嘱。
要求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
(5)口头遗嘱(是立遗嘱人以口头形式设立的遗嘱。
仅在遗嘱人遇到紧急情况下采用,要求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
3、遗嘱的法律效力
(1)遗嘱的有效(符合法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有遗嘱能力(年满18周岁或年满16周岁并能以自己的劳动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同时精神健康和智力健全的人,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遗嘱是立遗嘱人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和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内容无效——前者全部无效,后者部分无效)。
③遗嘱的内容合法。
④遗嘱符合法定的形式。
(2)遗嘱的无效
无遗嘱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
②受胁迫、欺诈所立的遗嘱。
③伪造的遗嘱。
④被篡改的遗嘱。
⑤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的遗嘱。
⑥处分不属于自己财产部分的遗嘱内容无效(注意:
这种情况主要是“遗嘱内容部分无效”)。
考点13:
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主要规定
1、遗赠
(1)遗赠的概念
(2)遗赠的生效条件
遗赠人须有遗嘱能力——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遗赠人不能侵犯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③受遗赠人没有丧失受遗赠权(适用有关继承权丧失的规定)。
④受遗赠人后于遗赠人死亡(当受遗赠人先于遗赠人死亡的情形发生时,受遗赠的遗产转为法定继承,即遗赠不能适用代位继承——不能由受遗赠人的子女代替受遗赠人接受遗赠人的遗产)。
⑤遗赠的标的物在遗赠人死亡时客观存在且有执行可能。
2、遗赠扶养协议
(1)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
(2)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遗赠扶养协议具有最优先适用的法律效力)。
考点14:
遗产处理的主要规定
1、继承的开始
继承开始时间的确定:
以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为准(被继承人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2、继承的接受和放弃
(1)继承接受和放弃的概念
(2)继承接受和放弃的方式
继承接受的方式:
明示、默示。
②继承放弃的方式:
继承放弃必须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不得采取默示的方式。
(3)继承的接受和放弃的效力
3、遗产的分割
(1)遗产分割的原则
分割自由原则(继承人行使遗产分割请求权,任何人不得干预)。
②保留胎儿继承份额的原则(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③尊重被继承人意愿的原则(遗嘱体现被继承人的意愿,所有优先适用遗嘱继承,无遗嘱或遗嘱无效才适用法定继承)。
④互谅互让、协商分割的原则。
⑤兼顾被继承人的具体情况和发挥遗产效用的原则。
(2)遗产分割的方式
依被继承人的指示分割。
②共同继承人协商分割。
③人民法院裁判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