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人民警察职务分类框架的构想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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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人民警察职务分类框架的构想文档格式.docx

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正式颁布,也给监狱人民警察的职务分类提供了新的分类思路。

(二)坚持继承与借鉴的原则。

既要符合中国国情,有

社会主义中国的特色,继承中国历史监狱警察(古称狱吏等)分类的有益养份,又应借鉴并吸收世界各国的有益经验,与国际行刑趋势相衔接。

我们要不断审视监狱人民警察职务分

类的现状,找准当前民警职务分类制度的瓶颈,寻求突围的出口。

(三)体现中国监狱的工作性质和职能特点的原则。

务分类必须要建立在职业特点的基础上才能最大的发挥效

分类将会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如以前的专业技术分类常常与社会上一般专业技术等同,至今尚未建立有监狱警务技术特色的专业技术人员分类。

这是必须引起我们足够关注和重视的。

(四)坚持操作性与实效性相结合的原则。

职务分类不

仅要便于考核、晋升、转任和称呼、对应,促进队伍建设,提高工作效能。

而且还要有效地保障监狱机关人民警察的合法利益,改善执法环境,提高行刑效率。

、监狱人民警察职务分类框架的基本设想

监狱人民警察分类模式,目前理论界和实际部门都在作

积极探索,已形成了一些有份量的课题报告,但是至今未涉及到监狱文职警察制度领域。

目前监狱人民警察都是授予警衔的警察,但现实生活中有不少监狱人民警察从事的岗位并非与警察职能密切相关的岗位,如子弟学校的警察、委派到监狱企业中的警察、从事对外医务的警察、从事纯技术专业工作的监狱人民警察以及虽与行刑改造工作关系密切但不利于专业人员“下沉”的矫正工作人员等,会给工作带来不便和一些负面影响,为了避免一些现实问题,笔者根据我国军队军官制度与文职干部制度的分类得到启示,提出对监狱人民警察进行科学分类,将监狱人民警察可分为授予警衔的人民警察和不授予警衔的人民警察(也即称文职警察),这样使监狱人民警察的分类会更合理、更科学,也与世界上一些国家监狱工作人员的分类相衔接,这种分类制度对我国监狱人民警察分类制度必将具有深远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基于上述认识,笔者将监狱人民警察分为两大类四小类。

两大类是将监狱人民警察职务按是否授衔分为授予警

察衔的监狱人民警察和实行非授予警衔的文职警察两大类。

一)授予警衔的监狱人民警察

1、组织管理类(也称担任领导职务的警官职务)

监狱机关履行警务领导、指挥职责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官

职务序列。

现任副分监区长(含)以上领导职务的民警列入警官职务系列。

警官职务具体还可分为:

1)监狱机关领导成员和内设综合管理机构的警官。

官职务设12级,由高到低为:

部级正职;

部级副职;

厅局级正职;

厅局级副职;

省监狱局分局正职;

省监狱局分局副职;

监狱正职;

监狱副职;

监区正职;

监区副职;

分监区正职;

分监区副职。

监狱工作实践中,具体职务名称比较复杂,如党委书记、纪

委书记、政治部(处)主任、办公室主任、工会主席〈主任〉、医院院长、所长等职务具体名称较多,难以一一列举,总体上按公务员相对应的领导职务序列确定。

2)监狱机关内设执法勤务机构警官。

执法勤务机构警

官职务由高至低为(8级):

总队长、副总队长、支队长、副

2、行政执法类(也称担任非领导职务的警员职务)

监狱机关履行刑罚执行职责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员职务

序列。

现任非领导职务的民警列入警员职务系列。

其对应关系具体由中央一级公务员综合管理部门制定。

具体也可分为监狱机关及其内设综合管理机构警员和监狱机关内设执法勤务机构警员两类。

1)监狱机关及其内设综合管理机构警员职务由高至低

为(8级):

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2)监狱机关内设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由高至低为(7

级,这是参照《公安组织管理条例》有关执法勤务机构条款

三级警长、

级警员、三级警员。

行政执法类又可细分为以下10类具体岗位:

1)刑罚执行工作人员;

2)狱政管理工作人员;

行刑监督工作人员;

考核管理工作人员;

防暴特警保卫工作人员;

罪犯娱乐卫生管理人员;

会见物品检查人员;

罪犯教育管理人员;

罪犯生产现场管理人员;

10)其他负责具体执法勤务的人员。

二)非授予警衔的文职警察(也称文职干部)

1、基本分类:

可分为监狱警务技术类和普通行政文职人员类。

监狱机关从事警务技术工作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务技术职务

正教育技术、习艺指导技术、罪犯医疗鉴定与治疗等警务技

术工作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务技术职务序列。

可细分为4小类:

称行动官)。

称矫正官)。

称习艺官)。

称狱医官)。

普通行政文职人员类还可细分为8小类:

档案管理人员;

计算机操作管理人员;

行政后勤管理人员;

监狱理论研究人员;

各种岗位助理人员;

普通专业岗位人员;

其他一般文职干部。

2、实施非授予警衔文职干部的依据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颁布实施,为监狱实施文职警察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公务员法》将公务员职务分为综合管理类、行政执法类、专业技术类等三大类,其中专业技术类就属于文职干部的性质,实施不同的管理模式,有利于充分调动这类人员的积极性,有利于专业技术人员“下沉”基层,留住人才,对不同层次的人员都有自身的发展平台。

2)国际借鉴:

西方监狱文职人员的实施,为我国实施

监狱文职警察制度提供了国际依据。

这里仅列举部分世界发达国家的监狱工作人员分类模式。

一是欧洲委员会的分类模式,将监狱工作人员分为5种类型:

1.管理人员;

2.监管人

员;

3.治疗人员,包括医疗人员、“心理学家”“、社会工作者”、

教师”等;

4.负责劳动车间或者职业培训的人员;

5.行政人

员。

同时,在一些欧洲国家的监狱中,除了专职工作人员之外,还有一些兼职工作人员。

这些兼职工作人员包括医生、

教师、外看守等。

二是日本将监狱工作人员分为8类:

1、

8、

家;

5、精神病学家;

6、社会工作者;

7、个案管理者;

牧师。

三是美国将监狱人作人员分为的分类模式不同的学者

有不同的观点。

哈罗德•威廉森将监狱工作人员分为4大类:

1.监管和监视人员;

2.辅助人员;

3.治疗人员;

4.管理和行政

5.

人员。

诺曼•卡尔森也将监狱工作人员分为4大类:

1.矫正管

理人员;

2.监管与安全人员;

4.辅助人员;

矫正志愿人员。

弗兰克•施马莱格将监狱工作人员分为6大类:

1.行政人员;

2.办事人员;

3.治疗和教育人员;

4.监管人员;

5.服务与维护人员;

6.志愿人员。

中是英国将监狱工作人员

分为3大类:

(1)穿制服官员(即看守人员);

(2)行政人员;

(3)专业人员,主要包括心理学家、教师、护士、医生

和牧师等等。

五是法国将监狱工作人员分为6类:

(1)监狱官员;

(2)行政人员;

(3)咨询员;

(4)技术人员;

(5)社会工作者;

(6)管理人员。

从以上主要西方国家监狱工作人员分类来看,主要有三

多元化。

其中很重要的一点他们都将监狱文职官员作为一个重要的分类类别。

文职官员有的是公务员但不是警察,有的

仅是辅助人员不具有公务员警察身分等等。

国封建社会的历史上,有相当一段历史时期,行政、司法不分,但文官与武官两大系列基本沿袭下来,作为一种制度长期存在。

随着警察体制改革的深入,警察中人事文职工作的人员越来越多,目前这种单一的分类模式远远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因此,对历史需要借鉴,但必须在继承是“扬弃”。

4)现实依据:

现有的大量监狱专业技术人才的队伍结

构,为实施文职警察制度提供了现实依据。

2006年底,浙

江省省属监狱系统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共有4381名,其中高业技术人员2959名,占监狱警察的总数40.66%。

当然这中间有部分是直接人事罪犯管理工作和领导工作,但绝大部分是从事文职工作的。

这部分民警又恰恰是监狱工作发展的技术人才,他们的晋升渠道比较单一,并且专业技术职称与工资等待遇脱钩后,一定程度上挫伤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实施文职干部制度,有利于发挥这部分人的作用,稳定监狱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为专家治监积聚良好人才基础。

3、监狱文职干部的性质与特点

1)性质:

监狱文职警察是被任命为初级以上专业技术

职务或者办事员级以上职务,不授予警衔的监狱人民警察,是国家公务员队伍的组成部分。

根据文职人员的特点,设置不同的晋升职务渠道,使之职业生涯有较大的发展平台和职业发展空间,最大程序地激发其主观能动性。

2)分类:

文职警察按照工作性质分为(警务)专业技

专业技术警察)和非(警务)专业技术文职警察(也指普通行政文职人员)。

3)运作:

立法推进

是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将监狱人民警

察两大类型通过基本法形式加以确认。

二是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确立监狱文职警察的法律地位。

三是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文职警察条例》,具体规范监狱文职官员的性质、来源、条件、管理等基本要求,为推行监狱文职官员制度实施提供法律、法规依据。

行政推进

是司法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公务员管理部门许可下

开展监狱文职警察的调研工作。

二是开展试点工作。

在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开展监狱文职警察的试点工作。

通过试点,不断总结经验。

——学术推进

是举办监狱文职警察制度专题研讨会,开展学术争鸣,

形成学术氛围,寻求学术和理论上的成熟。

二是监狱理论界要重视对监狱文职警察制度的研究,形成系列成果。

当然,监狱人民警察职务分类是个很复杂、但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关键是先从理念上有这种意识,其次从立法层面上加强保障。

对于监狱人民警察的职务分类,尽管在理论上可以各种分类模式,但在实践中只能存在一种模式,并且这种模式必须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加以确认,以明示这种职务分类的法律地位。

同时,还有厘清各种职务分类的职责、权利义务关系,管理权限,利益分配等,只有强化保障,才能确保职务分类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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