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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投资控制10

3.1.2进度控制10

3.1.3质量控制11

3.1.4信息管理11

3.1.5合同管理12

3.1.6安全管理12

3.1.7组织协调12

3.2摆正位置是有效开展监理工作的前提12

3.3监理人员的素质是直接影响监理工作的质量13

3.3.1能力素质能力直接作用于业务13

3.3.2身心素质监理工作的重要基础13

3.4组建合理的组织机构是作好监理工作的保证14

3.5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应遵循哪些程序14

第四章造成当前市级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出现问题分析15

4.1工程建设监理行业体系不完善15

4.2工程建设监理市场行为不规范15

4.3监理企业的体质与实际不符15

4.4监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参差不齐16

4.5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未落实到位16

4.6监理工程师扮演多角色16

4.7仅仅注重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16

4.8监理技术文件照抄、照搬17

4.9未能正确体现监理考核评价体系17

第五章推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18

5.1强化工程建设监理委托程序18

5.2加强监理企业资质管理18

5.3建立全方位、全过程监理18

5.4把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落实到位19

5.5提高监理人员素质从而提高监理工作19

5.6及时对施工图审阅及熟悉19

5.7适时做好从业人员的不定期培训20

5.8加强管理、严格验收程序20

5.9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理旁站制度20

结论22

参考文献23

致谢24

摘要

我国工程建设的历史已有几千年,但现代意义上的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建立则是从1988年,从国外引进而来。

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实行使得工程建设管理走上了专业化、社会化的道路,随着我国加入WTO,建设工程监理在工程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越来越明显的作用,赢得了社会的广泛认同。

现今,我国的工程建筑已基本形成了业主、监理和承包商三大平等、独立的工程建设主体。

作为监理单位,既要重视“质量、进度、投资”三大控制,又要作为工程建设中最主要的协调者和管理者,协调好与业主、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以确保工程建设预定的“质量、投资、进度目标”的实现。

监理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先行者,是加强工程质量的重要保证因素,因此,监理在现今建设五大责任主体中非常重要,更是建设责任主体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当前,我国工程建设监理是一个正处在发展阶段的产业,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中也存在着很多问题,我们如何在工作中充分发挥“三控三管一协调”,有效地推进我国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监理人员应具备哪些素质。

关键词:

建设监理;

问题;

推进;

监理工作;

素质

 

前言

工程建设监理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关键环节,在促进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保证工程质量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但在工程建设监理实践中深感我国监理制度起步晚,监理水平低、监理力度不够、计划经济体制思想和传统的习惯方式仍束缚着市场化监理模式的发展。

近年来,客观上随着新一轮建设高潮的掀起,监理力量与建设规模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有经验的监理人才紧缺、监理人员无序流动严重、部分监理人员责任意识不强等等矛盾的客观存在,导致社会对监理工作的认可程度有逐渐下降的趋势,对监理制度产生怀疑,监理市场已面临“诚信危机”。

为了完善我国监理制度、推进监理工作水平质量、增强监理人员责任心、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尽快与国际接轨,本文我们从认识工程建设监理、深度了解工程建设监理的权利及责任和造成当前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出现问题分析出发,针对我国现有问题分析来推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一章对工程建设监理的认识

1.1工程建设监理制产生的背景

从新中国成立直至20世纪80年代,我国建设工程的管理基本上采用两种形式:

对于一般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自己组成筹建机构,自行管理;

对于重大建设工程,则从与该工程相关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工程建设指挥部,由指挥部进行管理。

因为建设单位无须承担经济风险,这两种管理形式得以长期存在,但其弊端是不言而喻的。

由于这两种形式都是针对一个特定的建设工程临时组建的管理机构,相当一部分人员不具有建设工程管理的知识和经验,因此,他们只能在工作实践中摸索。

而一旦工程建设投入使用,原有的工程管理机构和人员就解散,当有新的建设工程时再重新组建。

这样,建设工程管理的经验不能承袭升华,用来指导今后的工程建设,而教训却在不断重复发生,使我国建设工程管理水平长期在低水平阶段徘徊,难以提高。

投资“三超”(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结算超预算)、工期延误的现象较为普遍。

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上述问题受到政府和有关单位的关注。

因此,借鉴国外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体制,于1988年我国开始试行监理制,并于1996年全面推广。

由文献[1]可得:

1.2工程建设监理概念

工程建设监理是与国外接轨并结合中国国情,在工程建设领域中进行的一项重大改革,跟国外的对业主提供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是相似的。

所谓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承担其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并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控的专业化服务活动。

监理单位是根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业主要求,对工程建设实施全过程或某个阶段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监理按监理阶段可分为设计监理和施工监理。

设计监理是在设计阶段对设计项目所进行的监理,其作用是确保设计质量和时间等目标满足业主的要求;

施工监理是在施工阶段对施工项目所进行的监理,其作用是在于确保施工安全、质量、投资和工期等满足业主的要求。

由文献[1]、[2]可得:

1.3工程建设监理的性质

要认识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必须首先深刻认识工程建设监理的性质,在建设实践中出现的许多问题都与对其性质认识模糊甚至错误有关。

1.3.1服务性监理行业的根本属性

服务性是工程建设监理的重要特征之一。

首先,监理单位是智力密集型的,它本身不是建设产品的直接生产者和经营者,它为建设单位提供的是智力服务。

监理单位拥有一批多学科、多行业、具有长期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丰富实践经验、精通技术与管理、通晓经济与法律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一方面,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通过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组织、协调、监督和控制,保证建设合同的顺利实施,达到建设单位的建设意图;

另一方面,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合同的实施过程中,有权监督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贯彻国家的建设方针和政策,维护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

从这一意义上理解,监理工程师的工作也是服务性的。

其次,监理单位的劳动与相应的报酬是技术服务性的。

监理单位与工程承包公司、房屋开发公司、建筑施工企业不同,它不像这类企业那样承包工程造价,不参与工程承包的盈利分配,它是按其支付脑力劳动量的大小面取得相应的监理报酬。

1.3.2独立性指不依赖与外力、不受外界的束缚

1.监理单位在人际关系、业务关系和经济关系上必须独立,其单位和个人不得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发生利益关系,我国建设监理有关规定指出,监理单位的“各级监理负责人和监理工程师不得是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的合伙经营者,或与这些单位发生经营性隶属关系,不得承包施工和建材销售业务,不得在政府机关、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任职”。

之所以这样规定,正是为了避免监理单位和其他单位之间利益牵制,从而保持自己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这也是国际惯例。

2.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的关系是平等的合同约定关系。

监理单位所承担的任务不是由建设单位随时指定,而是由双方事先按平等协商的原则确立于合同之中,监理单位可以不承担合同以外建设单位随时指定的任务。

如果实际工作中出现这种需要,双方必须通过协商,并以合同形式对增加的工作加以确定。

监理委托合同一经确定,建设单位不得干涉监理工程师的正常工作。

3.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的过程中,是处于工程承包合同签约双方,即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之间的独立一方,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依法成立的监理委托合同所确认的职权,

承担相应的职业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

1.3.3公正性监理行业能够长期生存和发展的基本职业道德准则

1.公正性是指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在实施工程建设监理活动中,排除各种干扰,以公正的态度对待委托方和被监理方,以有关法律、法规和双方所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为准绳,站在第三方立场上公正地加以解决和处理,做到“公正地证明、决定或行使自己的处理权”。

2.公正性是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顺利实施其职能的重要条件。

监理成败的关键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与承包商以及业主进行良好的合作、相互支持、互相配合。

而这一切都是以监理的公正性为基础。

3.公正性也是监理制对工程建设监理进行约束的条件。

实施建设监理制的基本宗旨是建立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工程建设新秩序,为开展工程建设创造安定、协调的环境,为业主和承包商提供公平竟争的条件。

建设监理制的实施,使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所以为了保证建设监理制的实施,就必须对监理单位和它的监理工程师制定约束条件。

公正性要求就是重要的约束条件之一。

1.3.4科学性主要包括了监理组织的科学性、监理工作的科学性

科学性是监理单位区别于其他一般服务性组织的重要特征,也是其赖以生存的重要条件。

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发现和解决工程设计和承建单位所存在的技术与管理方面问题的能力,能够提供高水平的专业服务,所以它必须具有科学性。

科学性必须以监理人员的高素质为前提,按照国际惯例,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都必须具有相当的学历,并有长期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丰富实践经验,精通技术与管理,通晓经济与法律,经权威机构考核合格并经政府主管部门登记注册,发给证书,才能取得公认的合法资格。

监理单位不拥有一定数量这样的人员,就不能正常开展业务,也是没有生命力的。

社会监理单位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也是科学性的基本保证。

由文献[1]、[2]、[3]、[4]可得:

1.4工程建设监理的作用与意义

为实现工程项目能够在计划投资、进度和质量目标内完成,建设工程监理在建设领域起到以下作用:

1.有利于提高建设工程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

2.有利于规范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建设行为;

3.有利于促使承建单位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

4.有利于实现建设工程投资效益最大化;

5.有利于实现政府在工程建设中的职能转变;

6.有助于培养、发展和完善我国建筑市场;

7.能满足投资者对工程技术服务的社会需求。

1.5工程建设监理的任务

工程建设监理的中心任务就是控制工程建设项目目标,也就是控制经过建设规划所确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进度和质量三大目标。

三大目标是相互关联、相互制约的目标系统。

任何工程项目都是在一定的投资额度内和一定的投资限制条件下实现的。

任何工程项目的实现都要受到时间的限制,都有明确的项目进度和工期要求。

任何工程项目都要实现它的功能要求、使用要求和其它有关的质量标准,这是投资建设一项工程最基本的需求。

实现建设项目并不是十分困难,而要使工程项目能够在计划投资、进度和质量目标内实现则是十分困难,这就是社会需求工程建设监理的原因。

工程建设监理正是解决这样的困难和满足这种社会需求而出现的。

因此,目标控制应当成为工程建设监理的中心任务。

由文献[1]、[2]可得:

1.6工程建设监理的目标

工程建设监理的目标是力求在计划的投资、进度和质量目标内实现建设项目。

实现建设项目是参与项目建设各方的共同任务,但是工程建设监理要达到的目标是“力求”,而不是“保证”实现项目目标。

这是因为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不是承建商承包的工程的承保人或保证人。

工程建设中的基本原则是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谁供应材料和设备谁负责。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承包商作为建筑产品的卖方,应根据工程建设合同的要求,按规定的时间、费用和质量完成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供应的承包任务,并承担承包风险。

工程建设监理是一种技术服务性质的活动,在监理过程中,监理单位不直接进行设计、施工,不直接进行材料、设备的采购、供应工作。

因此,监理单位既不对这些工作负责,也不能保证这些工作的顺利完成。

但是,由于监理的存在,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将更高,

速度更快,质量更好,监理应该承担这方面的责任,也就是在监理合同中确定的职权范围内的责任。

在实现建设项目的过程中,外部环境潜伏着各种风险,会带来各种干扰,而这些干扰和风险并非监理工程师完全能够驾驭,他们只能力争减少或避免这些干扰和风险的影响。

这些风险应由业主和承包商分担,监理单位不承担其专业以外的风险责任。

监理单位虽然不能保证项目一定在预定目标内实现,但在政府有关部门和监理行业组织的规范下,出于职业道德的约束,基于它的社会信誉和经营方面考虑,它们会竭尽全力为在预定的投资、进度和质量目标内实现工程项目而努力。

第二章工程建设监理的权利及责任

2.1工程建设监理的权利

监理单位的权利也即监理工程师的权利,监理的权利问题是一个较为敏感的话题,容易引起监理单位与业主之间及承包商之间的矛盾,处理不好,势必造成工程管理的混乱。

因此,关于监理工程师的权利,应在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

2.1.1监理工程师的决定权

1.在工程承包合同议定的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签认。

2.结算工程款的复核与否定,没有监理工程师的确认,业主不得支付工程款。

3.对索赔事项的审核、确认。

4.对设计、施工总包单位选定的分包单位的批准或否决。

2.1.2监理工程师的审批权

1.审批承包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2.发布工程施工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3.对工程中使用的材料、设备、施工质量检验。

4.对施工进度进行检查、监督,对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延误期限的签定。

2.1.3监理工程师的建议权

1.对工程建设相关事项和工程设计的建议权,而不是自主对发现的这一问题进行变更。

2.要告诉承包商干什么,而不是怎么干。

3.有对不合格的承包商向业主提出撤换的建议权。

2.2工程建设监理的责任

工程建设监理在施工全过程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尤其是在目前具有特色市场经济条件下,监理工作任重道远,责任重大。

监理工作责任虽然重大,但只要分清监理责任的组成,从事情根本入手,在小的基础性责任上负起责来,那么大的责任就不会光临,更谈不上承担。

反之事事处处应尽责任的地方都没有责任到位,那么监理的法律责任就有可能临身。

2.2.1工程建设监理责任不可回避

对于不同级别监理人员来讲,由于岗位和层次不同,工作内容不同,对于基层人员来说,只要完成单一操作顺序达到质量标准,每项工作尽到责任就可以了,但对其上一级监理工程师来讲,还存在局部责任。

几个不同工种,几个不同操作人员能否人人都尽责尽力,那得由监理工程师维持监督、实施与完善了。

一句话应有监理工程师去尽责。

如果完成了这一局部责任,监理工程师也可以高枕无忧,但又可能有一天会突然从天上掉下重大责任来,把他(她)的光辉人生压塌和毁灭。

作为监理,尤其是身为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所负的责任是重大的,面临的惩处也是明确的、严格的。

害怕和回避是不可取的,而是否承担重大法律责任的钥匙,却是掌握在监理人员身上,从法定监理归责分析,有违工作精神和实质,在一般情况下是不会有重大责任可承担的。

作为监理项目部是监理企业受建设单位的委托直接进驻工地现场的监理机构,它承担着监控工程项目管理的实施及承包商的施工活动的服务体系,因此,监理项目部承担着对建设单位和社会、国家的多重责任,它不仅受到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约束,还应对建设方的合同约定负责,如果监理项目部不能行使好它的工作责任,给建设方或国家、社会带来损失,监理单位就要为此承担经济、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所以说,如何落实监理项目部的工作责任是一个重要课题,监理企业要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首先应满足建设方的服务要求,如果监理项目部未能尽心尽责、疏于监控,导致了工程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监理项目部的相关监理人员必然要承担监理责任。

2.2.2工程建设监理责任分析

  而对于一般性责任来讲是事事处处都存在,你要想回避也回避不了。

当发生一般性事故,追究责任的时候,要及时总结教训,分析原因,不以责任一般而放过。

只有认识到一般责任事故发生时,也就是重大责任事故苗子潜发时,正确的态度就是要将一般责任放大,提高到原则高度来处理,才能杀一儆百,杜绝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消除了每天的一般责任事故,就清除了重大责任事故苗头。

即日常所说:

将重大责任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人总是不愿犯错误的,可当你一心想要回避,或者庆幸多日或较长时间未发生重大事故,一时轻松时,冷不防会在什么地方发生较大事故而要承担法律责任。

只要消灭了基层一般质量事故,就可逢凶化吉,避免局部和一般责任,那何来会发生行政和法律处

罚事故发生,这是因为极大部分工作责任都是比较明显,显而易见的,但真如此,就会造成假像,令个别人麻痹和疏忽,真是由这放松、疏忽留下了不易察觉和隐患。

更何况有些责任事故发生带有欺骗和隐蔽性,你在明处,它们在暗中,从暗处看明处洞悉观火,而从明处观暗处却如一叶障目,比如材料以次充好使用,虽有现场取样、检测复试等程序把关保证,但在造假可以乱真的今天,这种失误和疏忽却是必然发生和客观存在的,这就意味着行政处罚和法律惩处责任事故发生的可能。

当这些质量隐患、事故责任发出时,你想回避也回避不了,你想推卸也推卸不了,所以你得承担法律责任,直至受到法律惩罚。

因此,只要本着诚实、诚心、科学、规范的精神面对工作,牢记四条监理责任,明确法律赋予的权利和委托方赋予的责任,则一定能创造良好工作环境,在开展监理工作中圆满完成监理任务。

第三章有效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3.1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核心

如何有效的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在监理过程中圆满完成监理任务,那必须了解工程建设监理在监理工程项目中的工作核心,它主要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控制、建设工期控制、工程质量控制,进行信息管理、工程建设合同管理、现场安全管理,和相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协调,即“三控、三管、一协调”。

3.1.1投资控制

对于一个工程来说,建设工程投资控制是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的一项主要任务,投资控制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也贯穿于监理工作的各个环节。

1.在建设前期阶段进行工程项目的机会研究、初步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进行可行性研究,对拟建项目进行市场调查和预测,编制投资估算,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财务评价、国民经济评价和社会评价;

2.在设计阶段,协助业主提出设计要求,组织设计方案竞赛或设计招标,用技术经济方法组织评选设计方案;

3.在施工招标阶段,准备与发送招标文件,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工程标底;

协助评审投标书,提出评标建议;

协助业主与承包单位签订承包合同;

4.在施工阶段,依据施工合同有关条款、施工图、对工程项目造价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并制定防范性对策。

3.1.2进度控制

进度控制是指对工程项目建设各阶段的工作内容、工作程序、持续时间和衔接关系根据进度总目标及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编制计划并付诸实施,然后在进度计划的实施过程中经常检查实际进度是否按计划要求进行,对出现的偏差情况进行分析,采取补救措施或调整、修改原计划后再付诸实施,如此循环,直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

它的最终目的是确保建设项目按预定的时间动用或提前交付使用,建立监理进度控制体系,明确监理进度组织与协调机制是有效开展监理工作的前提。

3.1.3质量控制

施工质量控制是一种过程性、纠正性和把关性的质量控制。

监理只有严格对施工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即包括各项施工准备阶段的控制,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和竣工阶段的控制,才能实现项目质量目标。

1.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合同管理

针对工程的特点和合同中签订的质量等级,建设方的要求、施工单位的施工技术力量等情况,确定监理方的监控的目标,制定监理的各项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做到施工质量监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2.质量监控事前预防,施工操作事先指导

(1)要求施工单位在人员配备、组织管理、检测程序、方法、手段等各个环节上加强管理,明确对材料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

(2)加强质量意识,实行“三检”制;

(3)严把隐蔽工程的签字验收关,发现质量隐患及时向施工单位提出整改。

3.动态控制,事中认真检查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进行质量控制,是现场监理与质监部门的重要不同之处。

对工程监理工作认识不多的同志往往认为监理工程师只是在现场转一转、看一看,验收时检查工程是否按图纸、规范、标准进行施工。

这样往往使一些质量问题已经出现,甚至还要返工。

我们在质量控制中是改静态检查变为动态控制。

4.事后验收,及时处理质量问题

当分项、分部工程或单项工程施工完毕后,我们及时按相应的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和方法,对所完工的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质量控制中最后的补救措施是事后验收。

通过事后验收对施工中存在的质量缺陷或重大质量隐患,通过总监理工程师及时下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

3.1.4信息管理

工程建设监理离不开工程信息。

信息管理就是在实施监理的过程中,监理组织对所需的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处理、储存、传递、应用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

及时、准确、完整的掌握信息是实施有效目标控制的基础,是正确决策的依据是完成监理任务的保证。

3.1.5合同管理

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监理过程中的合同管理主要是根据监理合同的要求,对工程承包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进行监督、检查,对双方的争议进行调解和处理,以保证合同的依法签订和全面履行。

合同管理也是建设监理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规范建设项目各方的行为,有效行使监理职能的主要方法之一。

3.1.6安全管理

长期以来,建筑业一直是各国职业安全事故率较高的行业,其事故的发生是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而且绝大部分事故与管理因素有关,安全管理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关系到广大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的大事。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和规范安全管理,实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确保人身和财产的安全,遵循“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的原则。

监理必须认真检查、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检查、审批安全设施,控制不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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