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瓷生产技术要求和测试技术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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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瓷生产技术要求和测试技术DOC

日用陶瓷技术要求

日用陶瓷饮食器具遵循瓷种和传统特色分类,现有产品国家标准8个:

日用瓷器GB/T3532-1995

青花日用细瓷器GB10811-1989

青花玲珑日用细瓷器GB10812-1989

建白高级日用细瓷器GB10814-1989

日用青瓷器GB10813.1-1989

日用精陶器GB10815-1989

紫砂陶器GB10816-1989

骨灰瓷器GB/T13522-1992

还有行业及地方产品标准多项,如砂锅QB/T3732.2-1999等。

1.吸水率:

细瓷类产品不大于0.5%,普瓷类产品不大于1.0%,炻器类产品不大于3.0%。

2.热稳定性

成套或系列产品:

餐具以中型盘、碗类产品为代表,茶、咖啡具

非成套或系列产品,小、中型号产品,180℃至20℃热交换一次不裂;大、特型产品:

160℃至20℃热交换一次不裂。

3.白瓷白度(推荐性指标)、釉面光泽度(无光釉除外)及成套产品的釉色色

差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项目

等级

优等品

一等品

合格品

白 度

≥70.0

≥60.0

≥51.0

光泽度

≥81.0

≥80.0

色 差

≤1.0

≤2.0

≤3.0

4.产品不许有炸釉、磕碰、裂穿和渗漏缺陷。

5.产品规格误差

口径误差:

口径等于或大于60mm的允许±1.5%,口径小于60mm的允许±2.0%。

高度误差:

允许±3.0%。

重量误差:

±6.0%。

6.有盖产品盖与口基本吻合

壶类在倾斜70度时,盖子不许脱落。

当盖子向一方移动时,盖子与壶口的距离不得超过3mm。

壶嘴的口部不得低于壶口3mm。

7.成套产品要求配套无差错,花面色泽要求其本一致。

8.光滑与平稳

优等品的向面、花面、口、底(沿)基本光滑,放在平面上应平稳。

一等品、合格品的釉面、花面、口底(沿)基本光滑,放在平面上基本平稳。

9.产品外观质量

产品的外观质量包括缺陷名称、测定物理量、计量单位、产品规格、缺陷允许范围方面,具体要求见表2,应须符合下列要求:

 

10.其它要求

变形测定按GB3300执行

光泽度测定按GB3295执行

白度、色差测定按QB/T1503执行

产品规格误差、缺陷尺寸测定按GB3301执行。

表2

序号

缺陷名称

测量单位

产品规格

优等品

一等品

合格品

1

变形

高度

盘碟类口径:

<128

0.4

0.8

2.6

128~<205

0.8

1.6

3.5

205~<280

1.2

2.0

4.0

280~<360

2.0

3.0

5.0

>360

不超过口径的0.5%

不超过口径的0.8%

不超过口径的1.6%

mm

鱼盘类口径:

<200

0.8

1.6

5.5

200~<240

1.6

2.6

6.5

240~<320

2.6

3.5

7.5

>360

不超过口径的1.0%

不超过口径的1.5%

不超过口径的2.5%

口径

碗类口径:

<110

0.5

0.8

2.8

110~<175

0.8

1.8

4.0

175~<250

1.2

2.0

5.8

>250

不超过口径的0.7%

不超过口径的1.5%

不超过口径的2.5%

mm

壶类口径:

<60

0.8

1.2

2.0

1.2

1.8

2.6

杯类口径:

<60

0.5

1.5

2.5

-

0.5

1.5

3.0

1.多边形变形优等品不允许,一等品合格品需将规定幅度减少40%;

2.底部凹凸不平优等品很不明显,一等品不明显,合格品不太明显

2

落渣

直径

小中型

不允许

显见面不大于0.5限1个,非显见面不大于1.0限2个

显见面不大于1.5限2个,非显见面不大于2.0限4个

mm

大特型

不允许

显见面不大于1.0限1个,非显见面不大于1.5限2个

显见面不大于2.5限3个,非显见面不大于3.0限6个

口沿落渣不允许,其他部分落渣应除去尖锋

口沿落渣不大于0.5限1个,其他部位落渣应除去尖锋

3

毛孔

直径

小型

显见面不允许,非显见面不大于0.5限1个

不大于0.5限3个

不大于1.0限5个

中型

显见面不允许,非显见面不大于0.5限2个

不大于0.5限5个

不大于1.0限7个

mm

大型

显见面不允许,非显见面不大于0.5限3个

不大于0.5限6个

不大于1.0限8个

特型

显见面不允许,非显见面不大于0.5限4个

不大于0.5限8个

不大于1.0限10个

注浆产品:

一等品、合格品规定的幅度不变,数量各增加1个

4

斑点

直径

小型

不允许

不大于0.5限1个

不大于2.0限2个

中型

不大于0.5限1个

不大于2.5限2个

mm

大型

不大于0.5限2个

不大于3.0限3个

特型

不大于0.5限2个

不大于3.5限3个

5

色脏

面积

各型

不允许

显见面不超过3.0非显见面不超过10.0

显见面不超过12.0,非显见面不过24.0

mm2

底足粘脏一等品不明显,合格品不严重

6

熔洞、石膏脏

直径

小型

不允许

显见面不允许,非显见面不大于1.0限1个

不大于2.0限2个

中型

显见面不允许,非显见面不大于1.5限1个

不大于3.0限2个

mm

大型

显见面不允许,非显见面不大于2.0限1个

不大于3.0限2个

特型

显见面不允许,非显见面不大于2.0限2个

不大于4.0限2个

7

疙瘩、坯泡

直径

小型

不允许

不大于1.0限1个

不大于3.5限3个

中型

不大于1.5限2个

不大于4.5限4个

mm

大型

不大于2.0限2个

不大于5.0限4个

特型

不大于2.0限3个

不大于5.0限6个

8

泥渣

面积

小型

显见面不允许,非显见面不大于1.0

不超过6.0

不超过24.0

中型

显见面不允许,非显见面不大于2.0

不超过9.0

不超过36.0

mm2

大型

显见面不允许,非显见面不大于4.0

不超过18.0

不超过72.0

特型

显见面不允许,非显见面不大于8.0

不超过24.0

不超过96.0

以上规定适合釉下较平者,凸出者按疙瘩检验。

9

釉泡

直径

小型

不允许

不大于0.5限2个

不大于1.0限4个

中型

不大于0.5限3个

不大于1.5限5个

大型

不大于0.5限4个

不大于2.0限7个

mm

特型

不大于0.5限5个

不大于2.0限8个

开品口釉泡一等品不允许。

合格品口沿开口釉泡不允许。

10

缺釉(包括压釉、缩釉、滚釉)

长度mm

压釉长不超过4.0,底内沿长不超过10.0,其它缺釉不允。

底足缩釉:

中、小型不超过30.0mm2,特大型不超过40.0mm2。

压釉长不超过10.0,底内沿长不超过40.0,其它缺釉不超过30.0mm2,底足缩釉:

中、小型不超过60.0mm2。

特大型不超过80.0mm2。

面积mm2

底足缩釉宽均不能超过1mm。

小、中型嘴、耳、把处压釉一等品不超过2.0,合格品不超过4.0mm。

11

裂纹

长度

小型

显见面不允许,非显见面阴裂不超过2.0

阴裂不超过5.0

中型

显见面不允许,非显见面阴裂不超过3.0

阴裂不超过7.0

大型

显见面不允许,非显见面阴裂不超过4.0

阴裂不超过9.0

mm

特型

显见面不允许,非显见面阴裂不超过5.0

阴裂不超过11.0

耳把和壶内所眼处等隐蔽处坯釉皆裂不超过2.0限1处

坯釉皆裂(不透)中、小型不超过3.0,特大型不超过5.0,耳把和壶内所眼处等隐蔽处坯釉皆裂不超过2.0限2处

12

水泡边、刺边

直径与长度

小型

不允许

水泡边不允许,刺边长不超过8.0

不大于1.0,长不超过30.0

中型

水泡边不允许,刺边长不超过15.0

不大于1.0,长不超过50.0

mm

大型

水泡边不允许,刺边长不超过20.0

不大于1.0,长不超过60.0

特型

水泡边不允许,刺边长不超过30.0

不大于1.0,长不超过80.0

13

底沿粘渣

长度

各型

不允许

外沿不允许,内沿不超过底径的20%,宽度不超过1.5

外沿不超过底径的50%,内沿不超过底径的60%

mm

1.粘渣需磨钝.

2.鱼盘按底足长径计算

14

粘疤

长度

各型

不允许

粘足不超过底径的5%,深度不超过0.5mm

粘足不超过底径的20%,深度不超过1.0mm

mm

1.鱼盘按底足长径计算

2.其他粘疤不允许

3.底足必须磨光

15

烤花粘釉

小型

不允许

口沿不允许,其他部位不超过3.0

口沿不允许,其他部位不超过10.0

面积

中型

口沿不允许,其他部位不超过20.0

mm2

大型

口沿不允许,其他部位不超过30.0

特型

口沿不允许,其他部位不超过40.0

16

缺泥

小型

显见面不允许,非显见面不超过10.0

不超过15.0(其中口沿不超过2.0)

不超过40.0(其中口沿不超过5.0)

面积

中型

显见面不允许,非显见面不超过15.0

不超过20.0(其中口沿不超过2.0)

不超过60.0(其中口沿不超过5.0)

mm2

大型

显见面不允许,非显见面不超过20.0

不超过25.0(其中口沿不超过3.0)

不超过80.0(其中口沿不超过7.0)

特型

显见面不允许,非显见面不超过25.0

不超过30.0(其中口沿不超过3.0)

不超过100.0(其中口沿不超过7.0)

优等品、一等品缺泥深不超过0.5mm,合格品缺泥深不超过1.0mm

17

画线缺陷

长度mm

各型

断边断线不允许,断金不允许.蓝金很不明显,线边色差不匀及残缺很不明显

断口不超过2.0(宽金边断口不允许),蓝金不明显,线边色差不匀残缺不明显

断口不超过4.0限5处,蓝金不太严重,线边不匀及残缺不太严重

18

画线缺陷

面积

各型

不超过4.0限1处

不大于7.0限2处或不超过10.0限1处

不超过画面的25%

1.满花各等级加一处;

2.薄膜迹优等品很不明显,一等品不明,合格品不太明显;

mm2

3.局部淡金按画面缺陷处理;

4.人物、飞禽走兽的头部、手、足,装饰中的文字符号优等品、一等品不允许残缺,合格品残缺不明显

19

火刺

小型

不允许

不允许

40.0

面积

中型

50.0

mm2

大型

70.0

特型

90.0

20

釉面擦伤

各型

不允许

不明显

不太严重

21

烟熏、阴黄

各型

不允许

不允许

不严重

22

釉薄、桔釉

各型

显见面不允许,非显见面很不明显

不明显

不严重

23

嘴耳把歪、接头泥色差、彩色不正

各型

很不明显

不太明显

不严重

24

泥釉缕、波浪纹、滚头迹

各型

显见面不允许,非显见面不明显

不太明显

不严重

注:

优等品第件产品不得超过1种缺陷;

一等品每件产品不得超过3种缺陷;

合格品每件产品不得超过5种缺陷。

缺陷折算规定:

除已明确规定者外,本表所规定的缺陷允许范围均指显见面,非显见面的缺陷均可按显见面规定的尺寸加大50%,毛孔尺寸按规定不变,数量以二个折算一个。

凡遇直径小于规定幅度50%的缺陷,而其数量较规定的略多时,可以两个折算一个,但所增加的绝对个数不得超过原等级规定总数的50%(如原规定总数为单数时,可将总数加1,变成双数再折半)。

凡未限定处数和个数者均可按尺寸相加计算。

一等品、合格品中凡是直径不大于0.3mm,长度不超过0.5mm,面积不超过1mm2,颜色清淡的微小缺陷以及其它不明显缺陷,可不作缺陷计。

在10mm2内不得有超过2个以上的缺陷。

本标准未能包括的缺陷,可按相似缺陷处理。

日用陶瓷测试技术

1、铅、镉溶出量:

4%的醋酸溶液倒入被测样中,直至离溢出口5mm处为止,在20℃±2℃的环境温度中浸泡24小时,测量其铅镉溶出量。

2、热稳定性:

标准一般均规定加热至180℃然后投入2

0℃水中,取出观察是否有损坏,此温度不出现损坏,其使用寿命一般可达2~3年以上。

3、吸水率:

真空法,煮沸法把试样悬空置于真空装置中,抽真空至0.095Mpa,再徐徐向真空容器内注入蒸馏水,这样由于内外压力差,水能注满开口气孔,而煮沸法检测时,是将试样置于盛蒸馏水容器中煮沸,这样水分仅能进入容易浸入的开口气孔。

建筑平板玻璃技术要求:

 

项目

技术要求

尺寸偏差

公称厚度

长度和宽度尺寸偏差(mm)

厚度偏差和厚薄差(mm)

尺寸≤3000

尺寸>3000

厚度偏差

厚薄差

2、3、4、5、6

±2

±3

±0.2

0.2

8、10

+2-3

+3-4

±0.3

0.3

12、

±3

±4

15

±0.5

0.5

19

±5

±5

±0.7

0.7

22、25

±1.0

1.0

对角线差

对角线差应不大于其平均长度的0.2%。

弯曲度

弯曲度应不超过0.2%.

外观质量要求

缺陷种类

合格品

一等品

优等品

气泡、夹杂物、斑点等点状缺陷

尺寸(L)/mm

允许个数限度

尺寸(L)/mm

允许个数限度

尺寸(L)/mm

允许个数限度

0.5≤L≤1.0

2×S

0.3≤L≤0.5

2×S

0.3≤L≤0.5

1×S

1.0<L≤2.0

1×S

0.5<L≤1.0

0.5×S

0.5<L≤1.0

0.2×S

2.0<L≤3.0

0.5×S

1.0<L≤1.5

0.2×S

L>1.0

0

L>3.0

0

L>1.5

0

光畸变点视为6mm~1.0mm的点状缺陷

点状缺陷中不允许有光畸变点。

点状缺陷密集度

尺寸≥0.5mm的点状缺陷最小间距不小于300mm;直径100mm圆内尺寸≥0.3mm的点状缺陷不超过3个

尺寸≥0.3mm的点状缺陷最小间距不小于300mm;直径100mm圆内尺寸≥0.2mm的点状缺陷不超过3个

尺寸≥0.3mm的点状缺陷最小间距不小于300mm;直径100mm圆内尺寸≥0.1mm的点状缺陷不超过3个

线道

不允许

裂纹

不允许

划伤

允许范围

允许条数限度

允许范围

允许条数限度

允许范围

允许条数限度

宽≤0.5mm,长≤60mm

3×S

宽≤0.2mm,长≤40mm

2×S

宽≤0.1mm,长≤30mm

2×S

光学变形

公称

厚度

无色透明

本体着色

无色透明

本体着色

无色透明

本体着色

2mm

≥40。

≥40。

≥50。

≥45。

≥50。

≥50。

3mm

≥45。

≥40。

≥55。

≥50。

≥55。

≥50。

≥4mm

~12mm

≥50。

≥45。

≥60。

≥55。

≥60。

≥55。

≥15mm

≥55。

≥50。

≥55。

≥50。

断面缺陷

玻璃板断面凸出或凹进的部分、包括爆边、边部凹凸、缺角、斜边等断面缺陷,当公称厚度不超过8mm时不超过玻璃板的厚度;8mm以上时,不超过8mm。

注:

S是以平方米为单位的玻璃板面积数值,按GB/T8170修约,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点状缺陷的允许个数限度及划伤的允许条数限度为各系数与S相乘所得的数值,按GB/T8170修约至整数。

光学特性

无色透明平板玻璃

本体着色平板玻璃

公称厚度/mm

可见光透射比最小/%

光学特性种类

偏差不超过/%

2/3/4/5

89/88/87/86

可见光(380nm~780nm)透射比

2.0

6/8/10/12

85/83/81/79

太阳光(300nm~2500nm)直接透射比

3.0

15/19/22/25

76/72/69/67

太阳能(300nm~2500nm)总透射比

4.0

本体着色平板玻璃颜色均匀性,同一批产品色差应符合△Eab≤2.5。

特殊厚度或其他要求

特殊厚度或其他要求由供需双方协商。

建筑平板玻璃检验方法

1.尺寸

用符合JB2546规定的金属尺测量。

2.厚度

用符合GB1216规定的千分尺在试样的四边各取一点测量,厚度差均不得超过标准的规定。

3.波筋的测定

(1)仪器

光源:

24V,150~240W的卤钨钉。

屏幕:

白色、不反光。

支架:

能使试样垂直放置,并可平行屏幕移动。

(2)步骤

玻璃按拉引方向垂直放置,与光线成60°角,距光源6m。

白色屏幕与玻璃平行,相距0.7m,观察屏幕呈现的明暗条纹,参照波筋样板确定等级。

4.气泡、划伤、砂粒、疙瘩、麻点、线道检验

(1)仪器

黑色框架:

装有数支40W日光灯管,灯管间距300mm。

(2)步骤

将玻璃按拉引方向垂直放置,与日光灯管平行并相距600mm,观察者距玻璃600mm,视线垂直玻璃观察,缺陷尺寸用符合JB2546规定的金属尺或放大10~20倍的读数显微镜测定。

6.弯曲度的测定

将玻璃垂直放置,不施加外力,沿板边水平放一足够长的直尺。

玻璃弓形弯曲时,测量对应弦长的弧高;波形时,测量对应波峰到波峰(或波谷到波谷),距离间的波谷的深度(或波峰高度),按下式计算弯曲度:

C=(h/L)×100%

式中:

c-弯曲度,%;

h-弦高或波谷深度(或波峰高度),mm;

L-弦长或波峰到波峰的距离(或波谷到波谷的距离),mm。

7.尺寸偏斜及缺角的测定

将直角尺放在玻璃上,使角顶点、一边分别与玻璃顶点、一边对齐,测量直角尺另一边1m处与玻璃板的距离。

沿角平分线从原角顶向内测量长度即为缺角深度。

普通水泥技术要求:

检验项目

GB175-1999

GB175-1999

GB12958-1999

GB1344-1999

硅酸盐水泥

普通硅酸盐水泥(P·O)

复合硅酸盐水泥(P·C)

矿渣(P·S)火山质(P·P)粉煤灰(P·F)硅酸盐水泥

抗压

抗折

抗压

抗折

抗压

抗折

抗压

抗折

3d

28d

3d

28d

3d

28d

3d

28d

3d

28d

3d

28d

3d

28d

3d

28d

强度检验

32.5

11.0

32.5

2.5

5.5

11.0

32.5

2.5

5.5

10.0

32.5

2.5

5.5

32.5R

16.0

32.5

3.5

5.5

16.0

32.5

3.5

5.5

15.0

32.5

3.5

5.5

42.5

17.0

42.5

3.5

6.5

16.0

42.5

3.5

6.5

16.0

42.5

3.5

6.5

15.0

42.5

3.5

6.5

42.5R

22.0

42.5

4.0

6.5

21.0

42.5

4.0

6.5

21.0

42.5

4.0

6.5

19.0

42.5

4.0

6.5

52.5

23.0

52.5

4.0

7.0

22.0

52.5

4.0

7.0

22.0

52.5

4.0

7.0

21.0

52.5

4.0

7.0

52.5R

27.0

52.5

5.0

7.0

26.0

52.5

5.0

7.0

26.0

52.5

5.0

7.0

23.0

52.5

4.5

7.0

62.5

28.0

62.5

5.0

8.0

62.5R

32.0

62.5

5.5

8.0

I型(PI)

II型(PII)

不容物

≤0.75%

≤1.5%

烧失量

≤3.0%

≤3.5%

≤5.0%

氧化镁

水泥中≤5.0%注:

压蒸安定性合格容许氧化镁≤6.0%

熟料中≤5.0%注:

压蒸安定性合格则容许氧化镁≤6.0%

三氧化硫

≤3.5%

矿渣水泥中≤4.0%火山灰和粉煤灰水泥中≤3.5%

凝结时间

初凝

≥45min

终凝

≤390min=6.5h

≤10h

细度

比表面积≥300m2/kg

80μm≤10.0%

安定性

用沸煮法必须检验合格

碱含量

碱含量按氧化钠+0.658氧化钾计算值来表示。

若用活性骨料需限制碱含量时,依照下一行处理。

碱含量≤0.6%或由供需双方商定

供需双方商定

备注

(1)取样:

取样应有代表性,可连续取,亦可从20个以上站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总量至少12公斤。

(2)废品:

凡氧化镁,三氧化硫,初凝时间,安定性中任何一项不符和规定时,均为废品。

(3)不合格品:

凡细度,初凝时间任一项不符合规定或混合材掺加量超过最大限量或强度低于强度等级指标时均为不合格品,水泥包装标志中水泥品种,强度等级,生产者名称和出厂编号不全的也属于不合格品。

(4)试验报告:

内容应包括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技术要求及试验结果、助磨剂、工业副产品石膏、混合材的名称和掺和量,属旋窑或立窑生产。

水泥厂应在水泥发出之日起七天内寄发除28天强度以外的各项试验结果。

28天强数值,应在水泥发起之日起32天补报。

(5)以抽取实物试样的检验结果为验收依据时,双方共同取样签封。

取样20公斤,缩为二份,一份由卖方保存40天,一份由买方进行检验。

若买卖双方有异议时,将封存样送省级以上仲裁机构进行检验。

(6)以水泥厂同编号水泥的检验报告为验收依据时,在发货前或交货时在同编号水泥中抽取试样,双方共签封后保存,在三个月内双方有异议时,将封存样送省级以上仲裁机构进行检验。

 

通用水泥检测方法:

技术规定:

1.试验室温湿度的要求:

试体成型试验室的温度应保持在20℃±2℃,相对湿度不低于50%,养护箱保持在20℃±1℃,相对湿度不低于90%,试体养护池水温度应在20℃±1℃的范围内。

试验室空气温度与相对湿度及养护池水温在工作期间每天至少记录一次,养护箱或雾室的温度与相对湿度至少每4h记录一次,在自动控制的情况下记录次数可以减至一天记录两次。

 

2.试样制备:

水泥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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