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经济法部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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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经济法部分

经济法部分

从历年真题来看,经济法的相关考点出现频率较高,仅次于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本部分内容除了识记重要考点外,还要注意案例分析的可能。

反不正当竞争法

本法的重点相对比较突出,主要集中第2章“不正当竞争行为”。

除此之外,第1章中的第2条也是重点法条,各类考试中经常涉及。

【重点法条】

第二条第二、三款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意思分解】

了解第2款关于不正当竞争的定义,注意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损害其他经营者利益而非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注意本条第3款关于“经营者”的定义和范围,突出经营性、营利性。

【重点法条】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意思分解】

本条规定的是欺骗性交易行为,为考试常考法条,应予重视。

1、关于假冒商标的具体情形及认定,可参考以上所引相关法条同时复习。

2、第

(二)项的保护范围包括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条件是足以使购买者误认。

3、第(三)项保护对象是企业名称或姓名。

4、第(四)项保护对象是质量标志和原产地;行为性质是“在商品上”、“虚假表示”。

【真题回顾】

(2005年江苏真题A类)

72、对擅自使用与知名商品相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判断,依据的是(C)。

A《商标法》B《专利法》

C《反不正当竞争法》D《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重点法条】

第六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第七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意思分解】

1、以上两个条文实质上是关于反垄断的规定,也称为限制竞争行为。

2、第6条指向公用企业、独占经营者的限定购买行为,公用企业指煤气公司、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等企业。

3、第7条指向政府的三个行为:

限定购买行为(第1款)、限制外地商品流入、限制本地商品流出行为(第2款)。

4、注意本法第23条关于对第6条行为有权监督检查部门的规定:

省级或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23条)。

【真题回顾】

(2005年江苏真题B类)

28、以下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是(C)。

A最高奖金额为5000元的有奖销售B低于成本价格销售鲜活商品

C政府限定外地产品进入本地D政府以竞标方式采购商品

【重点法条】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

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意思分解】

本条规定了商业贿赂行为,注意这里区分了以下行为:

禁止贿赂行为、禁止暗中回扣行为、允许明账折扣行为、允许佣金行为。

其中,明账折扣和佣金都是正当的促销行为,但必须如实入账。

【真题回顾】

(2006年江苏真题C类)

14、A公司经过甲介绍成功地向B公司销售了—批货物。

下列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是(D)。

A.A公司给甲1000元佣金B.A公司给B公司10000元折扣

C.B公司给甲1000元佣金D.A公司给B公司经理10000元回扣

(2008年江西真题)

97、个体户崔某为使自己的劣质酱油能在某超市上柜,为超市部门主管汤某安排了一次全家出境游,并为汤某的儿子入学缴纳了3万元的赞助费。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这一行为属于(D)。

A混淆行为B虚假宣传行为

C独占排挤行为D商业贿赂行为

【重点法条】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意思分解】

1、本条指向经营者的虚假宣传行为,应与第5条第1款第(四)项的虚假表示行为区别开来。

后者行为是“在商品上”。

2、广告经营者的违法行为是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才能构成。

3、广告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引起的对消费者的责任,应参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

【重点法条】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意思分解】

1、掌握商业秘密的4个构成要件:

秘密性、经济性、实用性和保密性(第3款)。

2、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第3款)。

3、第1款是本条之重点,它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分为以下两大类:

(1)不正当获取;

(2)不正当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

4、第1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人包括获取人和第三人。

【重点法条】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意思分解】

本条的考试频率较高,应予重视。

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的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原则上禁止,但应重点识记四个例外,此例外常被设置为迷惑项。

【重点法条】

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意思分解】

本条的考试频率也较高,应予重视。

有奖销售应予鼓励,但禁止本条所列三类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要混淆】

本条的难点在于第(三)项,若抽奖式的有奖销售开两次奖,如何计算并判断“最高奖不得超过5000元”的禁令?

如某年律考曾出现这么一道单选题:

某商厦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其公告中称:

本次活动分两次抽奖,第一次一等奖8名,各奖彩电一台(价值4500元),第二次一等奖3名,各奖录像机一台(价值2300元);第一次获奖者还可参加第二次抽奖。

对此事件的判断中,何者为正确?

A开奖不允许分两次进行,该商厦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

B可以两次开奖,但最高奖的总值不得超过5000元,该商厦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

C可以两次开奖,因每次的最高奖励额未超过5000元,属正当的有奖销售

D是不是正当有奖销售,应取决于最后抽奖后抽奖结果是否出现一人连续两次中一等奖

本题的正确答案应为B项。

分开两次抽奖是允许的,但二者之和的最高奖总值仍不得超过5000元(所以A、C项错误)。

第13条第1款第(三)项所讲的“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是指一种可能性,而不是看现实抽奖结果。

实际上,D项所述的结果一旦出现,虽可认定其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却在法律上已经无可挽回了,因为抽奖是一项十分公众性的活动,涉及的利益面太广了。

【真题回顾】

(2004年江苏真题B类)

40、经营者销售商品时采取的下列经营行为中,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是(A)。

A在账外暗中给予买方回扣B因为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C以明示方式给买方折扣并如实入账D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积压商品

【重点法条】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意思分解】

1、注意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行为的构成要件:

(1)客观上有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

(2)行为对象是竞争对手,而非针对竞争对手,则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3)主观上是为了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故意)。

(4)客观上有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且为不特定的第三人所知道或可推知。

【不要混淆】

1、本条虽内容极简单,但考试频率颇高。

其难点在于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行为构成的认定,考生应从以上四个方面进行认定。

2、行为不针对竞争对手,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但仍可能构成损害他人商誉的行为。

【重点法条】

第十五条 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

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意思分解】

本条也是限制竞争行为,禁止两类行为:

1、投标者之间恶意串通投标行为;

2、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恶意串通行为。

【真题回顾】

(2007江苏真题B类)

海城市甲公司研发部门技术人员A按公司安排开发一项商业秘密,用于甲公司生产的制鞋机中,甲公司生产的制鞋机因此在华东地区长期销路很好,市场影响大,知名度很高,有时甚至缺货,海城市乙公司也生产制鞋机,由于技术相对落后,销路不好,乙公司号召员工献计献策,以打开产品销路。

46、乙公司员工提出的如下建议中,能够合法实施的是(BCD)。

A.该销售价的10%对购买方业务员个人进行奖励

B.凡购买一台制鞋机时赠一只价值15元的小手电

C.购买十台以上制鞋机的按90%付款

D.按销售价的10%给介绍人奖励

47、对于甲公司在其制鞋机中拥有的商业秘密,乙公司能合法获得该商业秘密的途径有(ABC)。

A.自行开发研制获得B.实施反向工程获得

C.低价向甲公司购得D.高价向A购得

48、乙公司生产销售制鞋机时,不得采用甲公司生产销售的制鞋机所特有的(BC)。

A.形状B.包装C.装潢D.名誉

49、乙公司为改变品牌形象,将从甲公司购买的制鞋机换上自己的商标进行销售,该行为(C)。

A.客观上利于甲公司,是合法行为B.是虚毁宣传行为

C.侵犯甲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D.是商业诋毁行为

50、若乙公司向丙公司销售了100万元的自产制鞋机并收到贷款,则乙公司应缴纳(A)。

A.增值税B.消费税C.营业税D.契税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从历年试题来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考点主要集中于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第六章“争议的解决”和第七章“法律责任”,另外,本法试题所涉及的知识点同《民法通则》、《合同法》及《产品质量法》有相当程度的关联性,这是考生在复习本法和做题过程中应当主动注意到的。

【重点法条】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五十四条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意思分解】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围,即只适用于“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三个领域,故不适用于商事领域。

2、注意第54条的“参照执行”规定。

参照执行与适用某法是两回事。

【重点法条】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二条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第十三条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意思分解】

1、本法第2章“消费者的权利”规定了消费者的九项权利:

(1)安全保障权(第7条);

(2)知悉真情权,又称知情权(第8条);(3)自主选择权(第9条);(4)公平交易权(第10条);(5)获得赔偿权(第11条);(6)成立团体权(第12条);(7)获取相关知识权(第13条);(8)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第14条);(9)监督、批评、建议、检举、控告权(第15条);

2、考生应熟读以上条文,达到十分熟悉且能够灵活自如地应用的程度。

1996年律考有一道多项选择题:

刘某在个体摊贩王某处挑选皮鞋,王某介绍一双皮鞋让刘某试穿,刘某感觉不合适,便脱下来要走,但王某执意要刘某买下这双鞋。

王某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刘某的哪些权利?

A自主选择权B公平交易权C维护尊严权D保险安全权

本题答案定为A、B项。

由此可见,考生能从一些日常交易案例中判断出消费者被侵犯了哪一种或哪几种权利的能力特别重要。

【重点法条】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意思分解】

本条规定了经营者提供安全产品的义务。

分解如下:

1、经营者应当提供符合人身保险、财产安全的要求的商品或服务;

2、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意指商品或服务本身性质决定其固有地存在危险性),经营者负有警示义务:

(1)向消费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的警示;

(2)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3、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存在严重缺陷(重要特征:

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仍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

(1)报告有关行政部门;

(2)告知消费者;(3)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真题回顾】

(2005年江苏真题A类)

48、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或提供该服务,经营者应当(BCD)。

A不得销售该商品或提供该服务B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

C向消费者作出明确的警示D说明正确使用方法

【重点法条】

第二十条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意思分解】

1、第20条第2款应理解为:

租赁经营者不能冒用他人(出租者)的名称与标记,而应当标明自己的身份(名称与标志)。

如司考中有这样的一道多项选择题:

甲经销商销售乙厂生产的名牌针织衫,租赁了在当地很有影响的丙商场的柜台,甲出于商业目的,为推销商品、占领市场,在销售时采取了一些措施。

下列措施中哪些是不允许的?

A以乙厂厂家销售的名义推销其名牌针织衫

B以丙商场的名义进行销售,而不标明自己的标记

C以明示方式给购买者价格折扣,但不入账

D标明用自己的企业名称和标记,进行让利销售

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B、C项。

其中,A项即是违反了第20条第1款,而B项恰违反了第20条第2款。

至于D项,则是符合第20条的行为。

2、注意第21条经营者出具购货凭证、服务单据义务:

(1)一般情形下,经营者应依法或惯例出具;

(2)消费者索要之情形下,经营者必须出具。

【重点法条】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意思分解】

1、第1款规定了经营者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对此,《合同法》第153~155条有更周详的规定,考生可参考一下。

2、特别注意第1款有但书规定,即消费者购买时明知的,经营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可免责。

3、第2款规定的实质上是经营者的明示担保义务。

【重点法条】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意思分解】

我国法上关于“三包”的规定颇为完善,我们在这里一并讲解。

1、“三包”(包修、包换、包退)在《合同法》上是作为违约责任之一种——采取补救措施的一种方式规定的(《合同法》第107、111条)。

2、“三包”之适用是有先后顺序之别的:

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始包换或包退(本法第45条第1款)。

3、“三包”大件商品时发生的运费等合理费用,由经营者承担(本法第45条第2款)。

4、行政机关认定不合格的,经营者应负责退货(本法第48条)。

【重点法条】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意思分解】

1、有关消费格式合同的效力,可参考合同法相关重点法条的“意思分解”去理解。

2、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都是单方行为或单方意思表示,含有不公平、不合理或免责条款时,亦归无效。

注意:

是该条款无效而不是全部无效。

【真题回顾】

(2005年江苏真题A类)

27、某超市“购物须知”载明:

“所售物品有质量问题,超过15天概不负责。

”某消费者在此购买胶卷20天后因质量问题找超市交涉被拒绝。

该超市的做法(D)。

A合法,因为“购物须知”是与消费者的明确约定

B合法,因为胶卷的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

C不合法,因为消费者没有对“购物须知”书面认同

D不合法,因为“购物须知”的保质期与产品三包相抵触

(2008年江西真题)

100、江某在某超市购买了一台电动榨汁机,1个月后出故障要求超市处理。

但超市“购物需知”规定:

“本超市购物有质量问题请及时解决,自购物之日起超过15日的概不退换。

”超市以此为由,拒绝受理。

要求江某与生产厂家联系处理。

对本案纠纷的处理,下列观点错误的是(B)。

A超市的规定的是“霸王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无效

B超市的规定是要约,消费者的购买是承诺,双方形成合同关系,所以规定有效

C超市的规定是格式条款,但免除了自己的责任,所以无效

D超市的规定与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相抵触,所以无效。

【重点法条】

第三十一条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第三十二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

(七项职能…………略)

第三十三条 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

【意思分解】

1、特别掌握消费者协会不得从事的三类行为(第33条)。

这三类行为具体为:

(1)从事商品经营;

(2)从事营利性服务;(3)以牟利为目的推荐商品、服务。

2、注意消费者协会的法律性质(第31条):

民间社会团体。

3、了解一下第32条消费者协会的七项职能。

4、参考《产品质量法》第58条,掌握推荐行为的连带责任承担。

【不要混淆】

若消费者协会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第32条第1款第

(二)项)某企业并作出了行政处罚而引发行政诉讼的,消费者协会应是诉讼第三人而非行政诉讼被告(第31条:

消费者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而非行政主体)。

【重点法条】

第三十五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意思分解】

本条所涉及的问题——产品质量责任及其追偿,相对而言比较难。

从历年真题来看,几无涉及,且内容十分重要,务必重点掌握。

1、就本条内容而言,分解如下:

(1)第1款规定的是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时受损害的情形,此时生产者不在被告之列,消费者只能起诉销售者。

若实属生产者或其他销售者之责任,则由赔偿后的销售者向其追偿。

这里坚持了合同之相对性规则(《合同法》第121条)。

我们要切记,消费者不能径直向生产者或其他销售者追偿之规定,这也是第1、3款最不同于第2款之所在,也是广大考生最易犯错之所在。

(2)第3款规定的是消费者接受服务的场合,其法理完全同于第1款,故消费者只能向服务者追偿。

(3)本条之难点在于第2款。

本款规定的是产品责任即“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责任问题,《民法通则》第122条是作为特别侵权责任加以规定的。

本款应注意的问题有:

①本款保护范围不仅包括消费者(与销售者存有合同关系,而且扩大到了第三人,即“其他受害人”(与销售者不存在合同关系);

②此时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二者可以是共同被告。

这是最不同于第1、3款的地方;

③至于生产者与销售者其中一人或共同承担责任后,事后查明是谁的责任,最终就由谁承担责任,这里就会有一个代位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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