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大学船舶值班与避碰问答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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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大学船舶值班与避碰问答题
船舶值班与避碰问答题
1.“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指哪些船舶?
答:
(1)从事敷设、维修或起捞助航标志、海底电缆或管道的船舶
(2)从事疏浚、测量或水下作业的船舶
(3)在航中从事补给或转运人员、食品或货物的船舶
(4)从事发放和回收航空器的船舶
(5)从事清除水雷作业的船舶
(6)从事拖带作业的船舶,而该项拖带作业使该船偏离所驶航向的能力严重受到限制者
2.简述在航的两种状态?
答:
船舶不在锚泊、系岸或搁浅,即为在航。
在航又有“对水移动”和“不对水移动”之分
(1)“对水移动”意指船舶在推进设备的作用下,在水面移动的一种运动状态。
它包括一船在航行中主机停转、风帆落下、停止荡桨,但仍以惯性运动的这一过程。
(2)“不对水移动”意指船舶在推进设备的作用消失之后在水面上漂浮的一种状态。
也就是船舶在停止使用推进设备,并且惯性冲程完全消失之后的一种状态。
它包括船舶在惯性冲程消失之后,随流漂移以及由于风流不一致,且风的作用大于流的影响而产生的一种向下风侧漂移的运动,甚至还包括“走锚船”由于其漂移速度低于水流速度所形成的速度差而产生相对于水的运动。
3.何谓“限于吃水船舶”?
该船舶确定的因素有哪些?
“限于吃水的船舶”一词,是指由于吃水与可航水域的水深和宽度的关系,致使其驶离所驶航向的能力严重受到限制的机动船。
确定因素有三个:
①吃水与可航水域的水深和宽度的关系②致使其驶离所驶航向的能力严重受到限制③机动船
4.失去控制船舶与操纵能力受到限制船舶的异同点比较?
答:
(1)“失去控制船舶”一词,是指由于某种异常的情况,不能按本规则条款的要求进行操纵,因而不能给他船让路的船舶。
(2)“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一词,是指由于工作性质,使其按本规则条款的要求进行操纵能力受到限制,因而不能给他船让路的船舶。
(3)相同之处:
不能给他船让路
(4)不同之处:
失去控制的船舶由于某种异常的情况不能按本规则条款的要求进行操纵;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由于工作性质,使其按本规则条款的要求进行操纵能力受到限制。
5.哪几种灯光不应显示?
答:
(1)会被误认为《规则》定明的灯光
(2)会削弱号灯的能见距离或显著特性的灯光
(3)会妨碍正规瞭望的灯光
6.简述失去控制的船舶应显示的号灯号型?
答:
1)失去控制的船舶应显示的号灯
(1)在最易见处,垂直2盏环照红灯
(2)当对水移动时,还应显示2盏舷灯和1盏尾灯。
当船舶失去控制时,不得继续显示桅灯,否则,将被认为犯有重大过失
(3)当不对水移动时,应关闭舷灯和尾灯,而仅显示垂直两盏环照红灯
2)失去控制的船舶应显示的号型
在白天,在最显易处,垂直悬挂2个球体。
7.简述除从事清除水雷作业的船舶、从事拖带作业的船舶外,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应显示的号灯号型?
答:
⑴最易见处垂直3盏“红、白、红”环照灯;
⑵对水移动时,还应显示桅灯、舷灯与尾灯;
⑶不对水移动时,关闭桅灯、舷灯与尾灯;
⑷当锚泊作业时,除应显示3盏“红、白、红”环照灯外,还应显示“锚灯”;
⑸在白天,在航时,在最易见处,垂直悬挂3个“球、菱、球”号型,锚泊作业时,还应悬挂一个“锚球”;
(6)在航中从事补给或转运人员、食品或货物的两艘船舶,均应按上述规定显示“操限船”的号灯或号型;
8.搁浅船应显示的号灯号型有哪些?
答:
1)搁浅船应显示的号灯:
①应显示同等长度锚泊的号灯,但不得显示工作灯或甲板照明灯②在最易见处外加垂直2盏红灯
2)应显示的号型:
在最易见处悬挂3个球体
3)L<12m的船舶,不要求显示垂直2盏环照红灯和3个球体;但应根据同等长度的锚泊船显示号灯、号型。
9.哪些船舶应鸣放一长两短声号,声号含义是什么?
答:
应鸣放一长两短的船舶:
失控船、操限船、限于吃水船、帆船、从事捕鱼的船舶、从事拖带或顶推他船的船舶。
声号含义:
①表示本船在航
②表示从事捕鱼船、操限船在锚泊中作业。
10.能见度不良时锚泊船应鸣放的声号?
答:
(1)L<100m的锚泊船应以每次不超过1min的间隔急敲号钟约5s;
(2)L≥100m的锚泊船应在船的前部急敲号钟约5s,并应紧接钟声之后,在船的后部急敲号锣约5s;
(3)此外,锚泊船还可以连续鸣放3声,即一短一长一短声,以警告驶近的船舶注意本船位置和碰撞的可能性,当锚泊船与驶近的船舶业已处于互见之中,也可鸣放至少五短声信号以示警告。
(4)本款规定不适用于锚泊中从事捕鱼作业的捕鱼船以及从事疏浚或水下作业的操限船。
11.正规的瞭望与哪些因素有关?
试举五例。
答:
“正规的瞭望”就本身意义而言,可以解释为“合适的瞭望”(或“适当的瞭望”),它与很多因素有关,其中包括下列,但不限于下列的各种因素。
(1)配备足够的、称职的瞭望人员
(2)制定能获得最佳瞭望效果的瞭望位置
(3)使用适合当时环境及其情况下的一切有效的手段
(4)保持连续的、不间断的观察。
(5)采用科学瞭望方法,坚持全方位的系统观察
(6)在能见度不良的水域中或在通航密度较大的水域航行时,应坚持雷达观察,并进行雷达标绘或与其相当的系统观测。
同时应开启驾驶室门窗,以利于守听他船的雾号,并注意视觉瞭望。
(7)正确处理“定位与瞭望”的关系,切不可因忙于定位或寻找浮标或灯标,忙于转向或核对罗经,而疏忽对来船及海面的观察。
(8)在瞭望时,做到认真、谨慎,尽职尽责。
除了充分判断碰撞、搁浅和其他危害航行安全的危险和情况而保持正规瞭望外,还应包括对遇难的船舶和飞机、船舶遇难人员、沉船和残骸保持正规的瞭望。
12.决定安全航速时,应考虑的因素有哪些?
(1)对所有船舶:
①能见度情况②通航密度,包括渔船或者任何其他船舶密集程度③船舶的操纵性能,特别是在当时情况下的冲程和旋回性能④夜间出现的背景亮光,诸如来自岸上的灯或本船灯光的反向散射⑤风、浪、和流的状况以及靠近航海危险物的情况⑥吃水与可用水深的关系
(2)对备有可使用的雷达的船舶,还须考虑:
①雷达设备的特性、效率和局限性②所选用雷达距离标尺带来的任何限制③海况、天气和其他干扰源对雷达探测的影响④在适当距离内,雷达对小船、浮冰和其他漂浮物有探测不到的可能性⑤雷达探测到的船舶数量、位置和动态⑥当用雷达测定附近船舶或其他物体的距离时,可能对能见度作出的更确切的估计。
13.判断碰撞危险的方法有哪几种?
答:
(1)罗经方位判断法
①如果来船的罗经方位没有明显的变化,则认为存在碰撞危险②即使有明显的方位变化,有时也可能存在碰撞危险
(2)舷角(或相对方法)判断法
(3)桅灯水平张角判断法
(4)雷达标绘判断法
14.请解释一下造成紧迫局面的主要原因?
答:
(1)不瞭望或未能保持正规的瞭望,以致未能发现来船或未能及早地发现来船;
(2)判断碰撞危险的手段不当、方法不妥,或使用不充分的资料作出判断,盲目采取行动;
(3)未能使用安全航速。
尤其是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未能备车航行,以致于措施不及;
(4)未能及时采取避让行动,以致贻误时机;
(5)不遵守《规则》规定或违背《规则》采取行动,导致两船行动不协调;
(6)缺乏海员通常做法所应有的戒备或对特殊情况可能要求的任何戒备,盲目行动以致于形成另一个紧迫局面。
15.避免紧迫局面的最有效的行动有哪些?
答:
若有足够的水域,则单凭转向可能是避免紧迫局面的最有效行动,但该行动必须是及时的、大幅度的,并且不致造成另一紧迫局面。
若当时水域受限,即:
船舶驶离所在航向的能力严重地受到限制,则采取减速、停车或倒转推进器可能是避免紧迫局面的最有效行动,但该行动也必须是及时的、大幅度的,并且不致造成另一紧迫局面。
因而,在决定采用转向或变速的行动以避免与来船形成紧迫局面之时应充分注意当时的水域是否允许本船采取大幅度的转向行动;通常情况下,在开阔的洋面,宜采用舵让;在狭窄水道或通航密度甚高的海区,则以车让位为妥。
不管采用舵让还是车让,均应及时地、大幅度地进行,并且不致造成另一个紧迫局面。
16.“避让行动的有效性”指什么?
其衡量的依据有哪些?
答:
“避让行动的有效性”通常指:
避让行动的客观效果能否符合规则的要求以及能否达到预定之目的,其衡量的依据是:
⑴是否为本规则准许或要求采取行动
⑵能否被他船观察时容易地察觉到;
⑶能否导致两船在安全的距离上驶过。
17.试举五例核查避让行动有效性的方法。
答:
(1)根据两船所处的水域、当时的能见度情况、两船所构成的会遇格局以及所适用有关《规则》的条文,首先核查一下本船所采取的行动是否符合《规则》的规定;
(2)采用适合当时环境及其情况下的一切有效手段,核查避让行动的客观效果能否达到预定避让之目的,尤其应采用“罗经方位判断法”、“雷达标绘法”以及“距离、方位变化率表”来检测来船方位的变化情况以及两船的DCPA;
(3)应及时查核所下达的避让行动命令的执行情况,其中包括“舵角指示器”与“转速表”的反应;
(4)应仔细查核并修正各种仪器、设备可能存在的各种误差对核查工作所造成的影响;
(5)应仔细、认真地观察来船的动态,尤其应注意来船可能采取任何与本船不协调的行动;
(6)尽一切可能在VHF上与来船沟通联系,以保证两船行动的协调;
(7)必要时,也可以申请海岸雷达站或VTS系统给予协助,以查明本船行动的有效性及仍然可能存在的潜在危险;
(8)查核避让行动的有效性应始终贯穿于会遇的整个过程或避让的整个过程,直至驶过让清为止。
18.何谓“良好的船艺”?
哪些做法属于“良好的船艺”?
请举出五例。
答:
“良好的船艺”即:
优良的操船技艺,是指一个谨慎的、合格的航海者在长期的航海生涯中所积累的宝贵经验、所具有的优良技能以及传统做法。
下面所提及的“良好船艺”,通常可解释为,但不限于下列各种做法:
(1)在通航密度较大的水域或在狭水道与航道中行驶时,将主机作好随时操纵和准备;
(2)在狭水道、航道及其他浅水区域备双锚行驶;
(3)夜间遇来船,首先查核本船号灯工作情况,断定有构成碰撞危险,使用手操舵;
(4)避让前,若时间允许,尽最大努力在VHF上与他船取得联系,以表明行动之目的或以达成避让之协议。
实施转向避让时,宜叫舵角而不宜叫航向;
(5)熟悉车舵性能,正确使用车舵,保证在必要时具有良好的多效,又具有强大的推(或拉)力;
(6)若无足够的水域,又要避免使用倒车导致船首偏正之不利现象;可先令“左舵”,后操“倒车”;
(7)抛锚避让时,注意抛锚止冲,而不宜抛单锚,导致船尾急速偏转,造成无可挽回之危局;
(8)在狭水道或航道中或在其他通航密度较大的区域,若欲追越前船。
通常应保持在前船右舷追越,必要时,还应鸣放声号,以求得前船配合;
(9)追越时,正确操纵船舶,注意船舶间压力场的变化趋势及其规律,以避免船吸的形成;
(10)作为被追越船,为使追越船安全驶过。
采取减速以缩短两船并航时间,适当转向,以让出一定宽度;
(11)遇雾时,若航行安全无法保证,则应择地锚泊或至少应将航速减到能维持航向的最低速度;
(12)在制定有地方规则的水域中行驶,尤其应注意“逆水船让顺水船、轻载船让重载船,进口船让出口船”;
(13)进入锚地意欲锚泊之时,应正确选择锚位,注意留有足够的余地以应付船舶旋回之需求以及万一在走锚(也包括他船走锚)的情况下,来得及采取应急措施以防止碰撞;
(14)锚泊时,若风大流急,船首偏荡剧烈,为避免走锚,启动主机,操纵舵叶,以保证船首稳定。
19.减速避让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答:
(1)根据当时的环境及其情况,估计存在车让的可能性,应及早地把机器作好随时操纵的准备;
(2)若欲减速避让,则宜采用立即停车之方法以使能迅速达到减速之目的,同时使他船能容易地察觉本船之意图。
(3)熟悉主机性能,掌握船舶在减速、停车、倒车在各种状态下的运动规律及冲程,以正确把握行动之时机;
(4)掌握维持航向的最低速度,掌握船舶在倒车情况下的偏转规律,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防船首偏转可能导致的危险;
(5)采用减速措施以避让左舷正横以前来船之时,应注意来船右转可能导致两船行动不协调,当发现来船确实采取右转行动,宜立即恢复原航速为妥;
(6)当采用转向结合减速的措施之时,应注意两种行动效果的一致性。
(7)若欲紧急倒车,宜注意正确的操车方法,以免损坏主机及其部件。
20.被追越船若同意后船追越,应采取哪些措施?
答:
被追越船若同意后船追越,不但应鸣放同意声号,还应采取使之能安全通过的措施:
(1)让出航道,以保证有足够的水域,以便后船安全地通过;
(2)降低航速,以缩短两船并航的时间,以便后船尽快地通过。
这两项行动均是避免“船吸”的有效措施,也是运用良好船艺的体现。
21.第九条6款“船舶在驶近可能有其他船舶被居间障碍物遮蔽的狭水道或航道的弯头或地段时,应特别机警和谨慎地驾驶,并应鸣放第三十四条5款所规定的相应声号”
,这里“应特别机警和谨慎驾驶”是针对船舶在接近该水域中应保持高度的戒备,并注意运用良好船艺的一种更高要求,试举五例符合上述要求的行动。
答:
(1)应充分估计当时的环境、条件对船舶操纵避让所带来的影响;
(2)应将主机、锚机作好随时操纵的准备;
(3)应运用一切的手段保持正规的瞭望;
(4)应严格控制船速,并根据过弯道对船舶操纵的特殊要求,正确使用车舵;
(5)应尽量保持在自己一侧的水域行驶,不应作“切角”行驶而侵占他船的航道;
(6)应尽量避免在弯道出会船;
(7)应注意地方规则的规定,以及当地的航行习惯及避让的惯例;
(8)应充分意识到可能会出现一些意料之外的事件或特殊情况,并对此保持高度的戒备等。
22.第九条7款“任何船舶,如当时环境许可,都应避免在狭水道内锚泊。
”
其中“当时环境许可”通常是指哪几种情况?
答:
(1)可航水域的宽度尚有一定的余量
(2)凭借雷达或VTS系统的导航或在引航员的引领下,尚可保障航行的安全;
(3)当时的情况尚不致于立即导致紧迫局面,等等。
若是如此,则不应该锚泊。
倘若他船发觉继续保持航行将势必危及船舶的安全,则船舶也应选择远离主航道不致妨碍他船航行的地段锚泊,或在指定锚泊的区域锚泊。
23.根据沿岸通航带的规定,哪些船舶可以使用沿岸通航带?
答:
①L<20m的船舶;
②帆船
③从事捕鱼的船舶
④抵离港口、近岸设施或建筑物、引航站或位于沿岸通航带中的任何其他地方的船舶
⑤为避免紧迫危险时的船舶
24.船舶通常不应进入分隔带或穿越分隔线,除了哪些情况?
答:
(1)有必要穿越分道通航制区域时;
(2)驶进或驶出通航分道时;
(3)在紧急情况下为避免紧迫危险时;
(4)在分隔带内从事捕鱼作业时。
25.帆船间的避让责任关系是怎样的?
答:
(1)两船在不同舷受风时,左舷受风的船应给右舷受风船让路。
(2)两船在同舷受风时,上风船应给下风船让路。
(3)如左舷受风船看到在上风的船而不能断定该船究竟是左舷受风还是右舷受风,则应给该船让路。
(4)追越中的帆船,应给被追越的帆船让路
26.追越中两船的避让责任关系是怎样的?
答:
1)在开阔水域中,若当时的局面具备“追越三条件”,则追越船即负有“让路”的责任和义务,而“被追越船”也同时负有履行“直航船行动规则的责任和义务。
2)在受限制水域,若需要追越船采取适当措施,才能保证追越船安全通过,则两船间的避让责任通常以被追越船鸣放“一长、一短、一长、一短”的声号,并采取适当措施之后,追越船实施追越时开始生效。
3)在追越中,两船间的关系一旦形成,不管随后两船间方位发生什么变化,“追越船始终应承担让路船的责任”,直至驶过让清为止。
4)追越船责任的免除。
随后两船间方位的任何改变,都不应把追越船作为本条规则各条含义中所指的交叉船,或者免除其让开被追越船的责任,直到最后驶过让清为止。
27.狭水道中追越时应如何处理与避让?
答:
(1)在狭水道或航道内,如只有在被追越船必须采取行动以允许安全通过才能追越时,则企图追越的船,应鸣放第三十四条第3款
(1)项所规定的声号,以表示本船的意图。
(2)被追越船如果同意,应鸣放第三十四条3款
(2)项所规定的相应声号,并采取使之能安全通过的措施。
如有怀疑,则可鸣放第三十四条4款所规定的声号。
(3)随后两船间方位的任何改变,都不能把追越船作为本规则条款含义中所指的交叉相遇船,或者免除其让开被追越船的责任,直到最后驶过让清为止。
(4)不论第二章第一节和第二节的各条规定如何,任何船舶在追越任何他船时,均应给被追越船让路。
28.除《规则》第九条5款、第三十四条3款另有规定外,追越船在追越中还要注意些什么?
答:
1)应保持平行追越,消除航向交角,以避免在追越过程中两船间距逐步逼近,以致于产生“船吸”现象
2)应保持足够的横向间距,即使在追越过程中舵机失控,也不至于立即导致碰撞的发生
3)应时刻牢记本船负有让路的责任及其义务,即使随后两船间方位具有任何的改变,或主机、舵机等发生故障,处于失控状态,仍不能免除其应承担让路船的责任和义务
4)当两船航向呈交叉态势时,追越船应适当地改变航向,以便从被追越船的尾部驶过之后,再实施追越
5)当追越船追过他船后,不应立即横越他船船首,以免构成紧迫局面
6)严密注视被追越船的动态,对被追越船可能采取的任何行动予以高度的戒备,尤其是当临近被追越船的转向点附近或发现被追越船与另一艘船舶致有构成碰撞危险之时
7)在追越过程中,尽可能在VHF上与被追越船取得联系,以便保持协调行动
29.被追越船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答:
1)除第九条5款另有规定外,被追越船还应严格地遵守第17条“直航船行动”条款的各项规定;
2)应保持正规瞭望,保持全方位的系统观察,尤其是当尾部有船驶近时,应确认是否业已构成“追越”;
3)当发现有船正在实施追越时,在晚上,应及时地、经常性地检查本船的号灯,尤其是尾灯是否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
4)严密注视追越船采取的追越方式以及可能采取的任何行动,并做好随时操纵的准备
5)当临近转向点附近时,或发现本船与另一船致有构成碰撞危险而又必须采取避让行动时,应对本船的行动是否将会与追越船导致紧迫局面予以充分的估计与正确的判断。
在确信不会构成另一紧迫局面的情况下,才实施该行动。
30.交叉相遇局面中两船间的责任关系是怎样的?
答:
有他船位于本船右舷,即为让路船;反之,有他船位于本船左舷的船舶,即为直航船。
由于在交叉相遇局面中,让路船只能看到直航船的红色舷灯,直航船也只能看到让路船的绿色舷灯,所以又称“绿灯船,即为让路船;红灯船,即为直航船”
从事拖带作业的船舶,在确定其避让责任时,应把“拖船与被拖船”视为一个整体来执行本条的规定。
若拖船处于让路船的位置,则被拖船也将被视为与拖船负有同等的让路责任与义务;若拖船处于直航船的位置,则被拖船也同样享有直航船的权利与义务。
31.请解释“对遇局面”其构成条件。
答:
要构成对遇局面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两艘机动船
(2)航向相反或接近相反
(3)致有构成碰撞危险
32.实际中,通常采用何方法来判断“对遇局面”?
答:
1)根据两船间相互的位置予以判断。
当以机动船载其正前方或接近正前方发现另一机动船以相反或接近相反的航向相互逼近,即认为业已购成“对遇”。
2)根据他船号灯或相应形态予以判断。
在具备“在正前方或接近正前方”的前提下,在夜间,若发现一船两盏桅灯成一直线或接近一直线,即可认为业已与他船处于“对遇局面”之中。
3)对当时的局面持有怀疑。
①在夜间,一船在正前方或接近正前方,难以确定来船两盏呈“开门状态”的桅灯是否已符合“接近一直线”之要求,或仅发现一盏白灯,究竟是“追越”还是“对遇”持有怀疑;或时而发现红舷灯,时而发现绿舷灯,对两船航向是否相反或接近相反难以断定。
②在日间,对位于本船前方小角度上的来船,究竟能否导致在安全的距离上驶过心中无数;或对当时的局面,究竟是“小角度交叉”还是“对遇”;或对于当时的局面,是属于安全通过的“对驶”还是“对遇”。
难以迅速作出判断。
③对位于本船正前方或接近正前方的来船究竟是一艘普通的机动船还是“行动受阻的船舶”,难以断定,存在怀疑。
33.对遇局面下船舶间避让行动的要求有哪些?
答:
①各应向右转向,从而各从他船的左舷驶过
②在采取右转行动的同时,应鸣放“一短声”,在夜间还可以显示“一短闪”予以补充。
③应及早地采取大幅度的行动;对遇局面将比其他各种局面中“应及早地采取行动”提出更高的要求。
④当持有任何怀疑时,应采取相应的行动当一船对当时是否存在对遇局面持有怀疑时,该船应假定确实存在这种怀疑,并应立即采取相应的行动。
⑤当时的环境不允许对遇局面中的一船及早地采取大幅度的行动,则应立即及早地、果断地、大幅度地向左转向,以引起他船的注意,以便采取协调的行动,或者应立即大幅度地减速、停车必要时把船完全停住。
⑥一艘限于吃水的船舶,当与另一艘机动船处于对遇局面之中,切不可自持转向能力受到严重限制,而放弃本条规定所赋予的避让责任及义务。
⑦当两艘机动船各自位于他船右前方,构成“右对右”对驶的格局,只要在“对遇条款”尚未生效之前,任何一船均可以大幅度的左转行动,以便增大两船“右对右”驶过的间距,以消除碰撞危险的形成
⑧当两艘同类型的船舶,如两艘捕鱼船,或两艘操限船,虽然这一种特殊情况,不适用“对遇局面”条款,但“对遇局面”条款所规定的“各应向右转向”之原则,仍然适用于这一特殊情况。
34.在判断“交叉对遇局面”条款是否适用时,通常应注意哪些原则?
答:
(1)本条款仅适用于两条机动船交叉相遇致有构成碰撞危险;
(2)“交叉相遇”应是指“首向交叉”
(3)两船所驶航向,尤其是处于他船右舷侧的船舶所驶的航向,应时持久的、稳定的,并能被他船所理解的航向;
(4)本条款适用于“可航宽度”不受限制的水域,而不适用于狭水道或航道中的弯曲地带
(5)本条款开始使用时的两船间距离应以机动船的桅灯最小法定能间距离为依据。
35.让路船(除追越船之外)在碰撞局面的四阶段中每阶段的行动要求是怎样的。
其行动目的又是什么?
答:
1)自由行动阶段(6'或5'-8'):
运用了良好的船艺以消除碰撞危险;
(2)及早行动阶段(3'-6'):
积极地、及早地采取行动,并运用良好船艺;交叉局面中的让路船应避免穿越他船的前方,目的是避免紧迫局面
(3)应采取行动阶段(2'-3'):
应立即采取避让行动;交叉局面中的让路船应避免穿越他船的前方,目的是避免紧迫局面
(4)应采取最有助于避碰的行动(2'以下):
应采取最有助于避碰的行动,必要时,也可背离规则采取行动目的是避免紧迫危险或避免碰撞
36.直航船在碰撞局面的四阶段中每阶段的行动要求是怎样的。
其行动目的又是什么?
答:
(1)自由行动阶段(6'或5'-8'):
运用了良好的船艺目的是消除碰撞危险。
(2)及早行动阶段(3'-6'):
保速保向目的是配合让路船行动、为让路船提供避让之依据。
(3)可采取行动阶段(2'-3'或2’左右):
保速保向,发现让路船显然未遵守规定采取行动,应鸣放“五短声”,可独自采取操纵行动;交叉局面中的直航船不应对左舷来船向左转向。
目的是避免紧迫局面;若让路船同时也采取行动,则有可能避免形成紧迫局面。
4)应采取最有助于避碰的行动(1'-2'或1'左右):
应采取最有助于避碰的行动,必要时,也可背离规则采取行动目的是避免紧迫危险或避免碰撞。
37.互见中负有同等避让责任与义务的船舶在碰撞局面的四阶段中每阶段的行动要求是怎样的。
其行动目的又是什么?
答:
(1)自由行动阶段(6'或5'-8'):
运用了良好的船艺以消除碰撞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