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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多样性公约

CBD

生物多样性公约

Distr.

GENERAL

UNEP/CBD/COP/8/19/Add.2

15January2006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

第八次会议

2006年3月20-31日,巴西库里提巴

临时议程*项目22.3

技术转让和科学与技术合作

增编

编写关于便利获取技术和技术改造的措施和机制的备选方案的提议,并探讨与其他公约进程或国际组织开展合作的可能性和机制

执行秘书的说明

一、导言

1.本文件是执行秘书关于执行技术转让和科技合作工作规划进展的说明(UNEP/CBD/COP/8/19)的增编,介绍了根据缔约方大会第VII/29号决定第7段开展的工作成果。

上述执行秘书的说明第6-11段介绍了这方面工作的背景和取得的进展。

同一说明第12-14段提出了建议缔约方大会采取的行动。

二、编写关于便利获取技术和技术改造的措施和机制的备选方案的提议

2.技术转让和科技合作专家组在2005年11月27日举行的会议中普遍同意,执行秘书编写的提议在指导缔约方执行该工作规划组成部分三中预计开展的活动方面迈出了有益的第一步,谅解是该提议:

(一)不具有约束性,并

(二)确立了有关活动的备选方案

3.专家组就提议某些组成部分的直接相关性和实用性、特别是在B章下的内容提出了疑问。

工作组最后同意在当前阶段保持提议的广泛性,因此目前保留这些内容成份,以反映授予工作组职权的广泛性。

4.工作组还注意到需要在制定一系列准则,为技术转让和科技合作创造有利的环境方面做更多的工作。

工作组表示,这方面工作应在缔约方大会第九届会议之前的下一个两年中,通过更加完善的技术进程开展。

5.在开展有关工作时,工作组确定需要对创造有利环境的下一步工作进行优先排序。

工作组确定了若干项工作内容作为优先选项,包括:

(一)加强各国有关研究和创新制度的职能和能力;

(二)若干技术优先项,如定值和监测技术以及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组成部分的一揽子技术。

6.工作组还认识到很重要的一点是查明并澄清技术转让和技术合作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很重要的一点是要具有长远的目光,即技术转让(特别是在公约目标三下的技术转让)时断时续是无法产生效果的,应当纳入技术合作的长期、综合性机制中,这种机制是开展能力建设从而实现赋予其能力这一目标的主要手段。

进一步发展这一长远目标将是下一个两年期进一步开展工作的重点。

7.会议还就改进执行秘书编写的草案第一稿提出了若干具体的建议,本届下面的内容即反映了这些意见。

A.总体介绍

8.生物多样性公约第16条第1款认识到在让缔约方获取技术并在缔约方之间开展技术转让是实现公约目标必不可少的要求,并要求每一个缔约方采取措施,向其他缔约方提供和/或便利获取并向其转让有关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技术、或利用遗传资源而不对环境造成重大损害的技术。

因此,公约下的有关技术是那些有助于实现公约的三个目标的技术,这三个目标是:

保护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利用其组成部分和公平和公正地分享利用遗传资源所带来的惠益。

9.第16条确立了有关技术转让的若干其他条件。

首先,该条第2款规定,技术的获取和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应以公平和最优惠的条件提供和/或便利获取,包括共同商定时,以减让和优惠条件提供或给予便利,并在必要时遵照第20条和21条设立的财政机制”。

其次,对于属于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的技术,第16条第2款还指出,这种获取和转让应在承认并符合充分和切实保护知识产权的条件下进行。

10.若干其他规定对切实执行公约目标三(公平和公正地分享利用遗传资源所带来的惠益)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第16条第3款要求各缔约方采取法律、行政或政策措施,以期根据共同商定的条件向提供遗传资源的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提供使用这些遗传资源的技术和转让此种技术,包括受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

在其管辖范围内有使用者的国家应为提供遗传资源的国家获取技术和向其转让技术建立一个有利的法律和政策环境。

第16条第4款要求发展中国家采取法律、行政或政策措施,为私有部门获取、共同开发和转让技术提供便利,从而使发展中国家政府机构和私有部门双方受益。

全球技术中很大部分由主要在发达国家管辖范围下的私有部门拥有。

因此,要求发达国家缔约方通过制定法律和政策起到便利促进作用,这些法律和政策应为其私有部门提供激励措施,使之有动力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的获取和转让。

11.与这些条款有关的是第19条(关于生物技术)第1和第2款,其中要求各缔约方制定法律、行政或政策措施,让提供遗传资源用于研究的各缔约方、特别是其中的发展中国家能够切实参与生物技术研究活动;并采取实际措施促进和推动这些缔约方在公平和公正的基础上,优先获取以所提供的遗传资源为基础开发的生物技术所产生的结果和惠益。

12.第18条(关于技术和科学合作)要求各缔约方促进在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领域开展国际合作;制定合作开发和使用技术(包括土著和传统技术)的方法;并推动成立联合研究规划和合作项目,开发与公约目标有关的技术。

13.为了采取有意义和有效的行动、加强执行第16条至19条以及公约的有关条款,缔约方大会在第VII/29号决定中通过了关于技术转让和科技合作的工作规划。

该工作规划将促进并便利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包括其中的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发展中国家以及经济转型期国家)以及在发展中国家和其他缔约方之间转让和获取技术。

该工作规划组成部分3规定要为促进技术转让和科技合作创造有利环境。

14.在该工作规划其他组成部分下的若干活动也有助于为技术转让和科学与技术合作创造有利的环境:

(a)技术评估(规划组成部分1):

查明有关技术转让和科学与技术合作的需求(包括能力建设的有关需求)将是成功开展技术转让和科学与技术合作的重要前提条件。

开展透明的影响评估和风险分析将确保所转让的技术在经济上可行、社会上可接受并对环境无害;

(b)信息系统(规划组成部分2):

人们已经认识到建立或加强用于收集和散发有关技术转让和科学与技术合作的有关信息的国家、区域和国际制度、包括建立有效的相关技术电子数据库网络有利于开展与公约有关的技术转让,并因此将是有利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c)能力建设(规划组成部分4):

为了切实开展技术转让和科技合作,通过财政和技术支持及培训建立或加强技术、科学、机构和行政能力是具有跨领域重要性的问题。

在这一背景下,回顾公约第16条中明确提到了第20条(关于财政资源)和第21条(财政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15.根据技术转让和科技合作工作规划组成部分三的序言,创造有利的环境指政府在国家和国际一级开展活动,建立有利于私有和公有部门开展技术转让并对所转让的技术加以改造的环境,并且这些活动旨在消除不符合国际法的、关于技术转让和技术改造的技术、法律和行政障碍。

根据这些活动的重点是促进提供技术还是接收、改造和推广技术,可对有关活动加以区分。

虽然许多国家可能主要提供或主要接受技术,但应记住某些国家可能有时同时提供和接受国外的技术。

规划组成部分三序言中认识到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有利的环境是促进和便利成功和可持续地开展与生物多样性公约目标有关的技术转让的必要工具。

因此,本提议中包含提供国和接受国两方应采取的行动。

16.工作规划序言中认识到,考虑到在现行规划和倡议中关于技术转让和技术合作的众多现行活动,应特别注意在这些规划和倡议间实现增效协同增效,避免重复工作。

在为技术转让和科学与技术合作创造有利环境方面这一点也很重要。

本说明第三节讨论了与其他公约和国际组织进程开展合作的可能性和机制,包括在建立有利环境方面的合作。

17.在开展关于建立有利环境方面的活动时,重要的一点是认识到工作规划中所涉及的两大组成部分-技术转让和科学与技术合作之间的重要联系和区别。

技术转让、特别是在公约目标三下背景下的技术转让若时断时续是无法产生效果的,而是需要纳入长期、综合性的技术合作中,这种技术合作也是切实建立或加强发展中国家及经济转型期国家能力建设的一个尊重要机制。

18.这一点尤其重要,因为在公约下对技术概念的理解通常包括“硬”技术和“软”技术。

硬技术的概念指被转让的实体机械和其他物理硬件,而软技术指技术信息或专有知识。

这种“软”技术往往在长期科技合作下进行转让。

19.在这一背景下,缔约方在国家一级进一步制定有利于促进技术转让的环境的机构、行政、法律和政策框架时,可考虑下列选项。

B.加强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的法律、行政和政策框架

(一)通过加强执法等手段,在技术转让的接收和提供两端均改进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的国家战略、计划和政策的效果,特别是国家生物多样性战略和行动计划,包括改进执法,并进一步将生物多样性因素纳入有关的国家战略、计划和政策中,包括减贫战略计划中。

(二)根据国际法,推动实施环境绩效标准并通过自愿性生态标签、产品标准和代码等手段提高对于使用有利于生物多样性技术的产品、工艺和服务的意识。

理由:

更加强有力并得到严格执法的战略、计划和政策可增加不履行的成本,可以成为推动接受端对环境无害技术(包括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的技术)的需求的有效手段。

在提供端,总体上有利于环境保护和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的强有力、重点突出并得到严格执法的监管和政策框架将推动技术开发和改进,有助于以更有效和/或成本效益更高的方式实施框架中确定的政策目标。

国际组织和倡议及执行秘书的支持性活动:

S1.可邀请国际组织和倡议增加提供给给切实执行公约的技术支持,例如通过国家国家生物多样性战略和行动计划,以及将生物多样性问题纳入其他主流计划、政策和规划,如减贫战略计划。

S2.与金融机构结成伙伴关系开展国际合作和资金支持对于加强有利于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的国家战略、计划和政策的效果(包括进一步加强执法)所需的能力建设和培训至关重要。

C.审查与公约下技术转让有关的其他机构、行政、法律和政策框架

(三)在技术转让的提供和接受两端并根据国际法,审查国家贸易政策,确保国家贸易政策支持与公约有关的技术转让

理由:

在接受端,取消关税和非贸易壁垒可有助于推动切实有效的技术转让,如通过促进进口技术含量高的机械和设备(“硬”技术)以及以手册、培训及进口方和出口方长期合作等形式存在的一揽子相关技术信息和专业知识。

在提供端,贸易政策也可有利于增加与生物多样性有关产品的进口需要,这将最扩大对出口国使用生物多样性资产可持续利用技术的需求。

(四)审查构成国家投资制度的机构、行政、法律和政策框架,以确保关于诸如许可证、设定关税和外汇控制的行政程序不会手续过于繁琐,对投资者造成高得难以承担的交易成本。

(五)制定并实施技术风险评估程序,这些程序应能有效确保所转让的技术经济上可行、社会上可接受并且对环境无害,并且应具有可预见性、迅捷并不会对可能的技术使用者和提供者造成过于沉重的行政负担。

理由:

外国直接投资是向发展中国家进行技术转让的主要机制。

通过外国直接投资推广的技术一般包括专家及专业技能在内的整体一揽子计划,并且也通过在职培训和当地及外国公司间各种形式的交流有利于技术转让。

由于这通常意味着投资者的长期参与,向后和向前的联系更倾向于技术推广,因为技术上处于先进地位的外方帮助其本土供货商和东道国公司参与生产过程以便采纳新技术。

(六)审查管理土地使用权的制度,以确保这种制度支持与公约有关的技术转让

理由:

管理土地使用权的制度对于与生物多样性有关的技术选择和技术转让具有重要的影响。

土地使用者的技术选择将部分取决于法律上和实际中谁拥有、控制和管理有关资源。

财产权不清或有争议所造成的不安全感会使投资者望而却步,包括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技术方面的投资。

(七)建立或加强特别是有利于中小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的规划,如通过建立小型贷款机构,提供种子资金、项目打捆、或提供抵押和/或业绩担保等服务。

理由:

获取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的新技术往往受到难以获得资金的限制。

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技术有时需要大量先期成本和较长的回报期,在获取资金手段有限的情况下,这也可能构成障碍。

(八)审查接受端和提供端双方的机构、行政、法律和政策框架,确保这些框架支持并鼓励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机制进行惠益分享,如与遗传资源起源国的利益相关者的联合专利或与这些国家的机构联合开展研究项目

理由:

这些机制可为技术转让、特别是生物技术转让提供重要的渠道。

(九)研究发展中国家的国有公司,并查明这些公司处理同知识产权有关问题/挑战的战略,以评估他们的适应性能力,了解政治介入的需要,并确定政治对策可能的介入点。

理由:

经合发组织国家的有关行动者似乎经常能够为有时同知识产权制度有关的问题找到实际解决方案。

但是,他们的发现是否适用于发展中国家的有关各方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具有相关性似乎尚不清楚,因为发展中国家的行动者往往在法律专业知识和能力方面面临严重的限制。

(一十)审议根据工作规划活动3.1.1的预计,在生物多样性公约背景下进一步探讨和分析知识产权在技术转让中的作用的技术研究基础上做出的政策建议

理由:

该项研究的目的是查明在增强协同增效并克服与公约有关的技术转让和合作的障碍的备选方案。

(一十一)在国家一级开展研究,分析出口控制是否及在何种程度上构成阻碍与生物多样性公约有关的技术转让的障碍。

理由:

出口控制是旨在限制或禁止某些类型的技术转让(特别是可能用于武器的仪器设备、材料和知识)的法律和行政制度。

目前提出的一个关注是当今关于出口控制的国际制度可成为与公约有关的技术转让的障碍。

但是,由于信息方面的限制,难以衡量出口控制是否及在何种程度上构成阻碍与生物多样性公约有关的技术转让的障碍。

支持性活动

S3.可请执行秘书继续跟踪并分析在世界贸易组织内部关于多哈宣言第31(iii)段的谈判,即关于降低或酌情取消对环境产品和服务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并分析同生物多样性公约下技术转让的相关性。

理由:

由于这些产品可能也包括与公约有关的技术含量高的仪器和设备(“硬”技术),这方面的谈判有可能取消或减少对切实执行公约第16条的障碍。

此外,发达国家取消针对发展中国家某些以生物多样性为基础的产品所设置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可有助于培养对这些产品的需求,并从而推动在这些发展中国家对可持续利用有关生物多样性资产的技术的需求。

S4.开展国际合作并与金融机构结成伙伴关系提供资金支持对于切实执行有关规划、促进让可能的技术使用者得到资本市场的融资起着关键的作用。

S5.可邀请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全球性研究,分析出口控制是否及在何种程度上构成阻碍与生物多样性公约有关的技术转让的障碍。

D.制定和实施、或酌情加强促进获取与公约有关的技术或开展技术转让的机构、行政、法律和政策框架,特别是加强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期国家的国内研究和创新制度

(一十二)考虑指定适当的现行机构同公约国家联络点密切合作,起到技术获取和技术转让中心咨询点的作用,其他国家或国际有关方可向其需求帮助。

理由:

这样一个中心门户可有助于交流有关的技术信息,即关于技术转让和改造的需求和机会,关于风险评估和有关的能力需求以及在建立或加强能力、包括诸如达成技术转让协议或其他协议中关于技术转让的内容/条款所需的谈判技巧等方面通过国际和国际培训方案和倡议可得到的帮助。

在这方面,可与公约国家信息交换所密切合作。

这还有助于这方面的协议的谈判,和/或酌情根据各国的国情,代表有关各方进行谈判。

这可以支持在公立组织之间统一转让协议,以减少转让知识产权的交易成本。

(一十三)支持在发展中国家研究机构之间成立研究联合体,例如通过成立并开展专利联营或知识产权商业化经纪

理由:

许多发展中国家中的公立研究机构若各自为政,则由于生物技术研究的规模经济、市场规模小以及讨价还价的能力较弱,在获取生物技术产品方面处于相对劣势。

但是,位于同一地区的其他公有研究机构往往有相似的目标、需求和资产,建立联合体则可共享资源。

结成联合体他们可以作为一个团体进行谈判,在获取技术方面处于更优势的地位,并且可以分担成本。

例如,联合体可以加强在公有研究机构之间共享生物技术工具和种质产品。

特别是,专利联营可以帮助各公司更便捷地获取使用某一特别技术所需的执照,这样可降低交易费用并有利于迅速推广新的应用。

商业化经纪机构提供了将知识产权转化为具有竞争力和高成本效益产品的机制。

(一十四)促进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研究机构之间的合作,如建立姊妹机构关系并为此提供资助

理由:

在提供端,强有力的国家研究和创新制度将驱动技术开发进程-这是任何转让的前提。

在接受端,位于进口国的研究机构往往离当地利益相关者和技术用户更近,并在成功开展技术推广和改造方面具有丰富的、不可或缺的知识。

(一十五)通过成立联合体、合资项目或公有-私有伙伴关系,以及建立或利用现行中介机构和网络,促进教育和培训机构以及研究和开发机构与私有部门之间的互动

理由:

人们越来越认识到伙伴关系是均衡使用公共基金、从而克服预算限制的有效手段,并且可以提高私有部门的效率,并通过调整公共政策、创造更多的商业机会,使私有部门运作更为有效。

虽然这种伙伴关系最终应独立发展和运作,但往往需要公有部门的支持,建立合作的基本框架。

政府和公司之间的合资项目和合营安排可能不仅在将具体的私有投资投入技术方面发挥作用,还可有助于改变其他公司对中期和长远风险的看法,从而有利于让私有部门进一步参与并保持参与的稳定性。

公有-私有伙伴关系还可在建立具有创新性的技术转让供资机制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如推动能够提供创新性融资方式的机构、安排和机制,包括微型融资、绿色融资、担保贷款和/或租赁安排。

中介机构往往可以起到“诚信经纪人”的作用,重点是通过促进根据事实谈判转让协议,提供“得到管理的”技术转让和提供获取资金的手段,建立公有-私有伙伴关系。

(一十六)支持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私有公司之间建立长期技术合作,包括通过诸如成立和加强所谓搭桥计划,为无法或难以获得长期投资资金的本地企业进行联合融资,

理由:

搭桥计划寻求促进私有技术生产者和该技术的潜在用户之间的信息交流和面对面地接触,例如,在寻求伙伴、考察参观和视察方面提供咨询服务和支持,并提供关于技术转让和发展中国家关于改造和应用新技术的需求方面的信息。

(一十七)在提供端考虑使用各种措施和机制,鼓励私有部门根据国际法加强有关技术的转让。

例如:

(a)利用或修订国内税收制度给慈善活动免税或延税的现行条款,鼓励私有企业开展有关技术转让和有关的能力建设活动;

(b)可对研究活动符合免税或延税的现行条件准则进行修订,鼓励使用遗传资源开展研究活动的私有企业遵照公约第19条第2款,实施充分的机制,促进并推广优先获取基于这种研究的生物技术所产生的成果和惠益。

这些措施可特别鼓励:

提供研究工具用于广泛获取(免费或优先获取或非排斥性许可),与遗传资源起源国的遗传资源提供者的联合专利,或与这些国家的机构开展联合研究计划。

这些措施还可不鼓励专利到底(reach-through)条款;

(c)运用出口补贴信贷或贷款担保作为保险,防范国际交易风险,以鼓励私有部门开展有利于生物多样性公约目标的技术转让。

(一十八)考虑在接受端使用奖励措施,鼓励外国机构向国内公有或私有机构提供技术获取和转让。

理由:

制定奖励措施是为专有技术转让建立有利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定义,政府对于直接监管或规定这些技术的转让方面权力很有限。

(十九)审议并进一步修订提供端管理公有研究机构资金的原则和准则,以充分反映公约关于技术转让的有关条款和指南。

特别是指南可预见实施充分的机制,遵照公约第19条第2款,促进并推广优先获取基于这种研究的生物技术所产生的成果和惠益,并还鼓励广泛获取(免费或优先获取或非排斥性许可),与遗传资源起源国的遗传资源提供者的联合专利,或与这些国家的机构开展联合研究计划,并不鼓励专利到底(reach-through)条款。

理由:

顾名思义,公有研究机构几乎主要或完全由公共资金资助。

因此,与私有部门开展的研究活动相比,公有部门当局对公有机构开展研究的职权方面有更多的影响力。

但是,在许多国家,这种相对较高的影响力却受到若干重要因素的限制,包括:

(一)高度尊重政府不应干涉研究和科研活动(科研自由)这一政策原则;和

(二)预算有限这一事实造成许多政府将公有研究机构置于越来越大的压力之下,不得不寻求与私有部门联合融资和研究成果商业化。

在这样的情况下,可采取与上面第十七款中给私有部门的奖励措施来作为对前一段所述做法的补充。

国际组织和倡议及执行秘书的支持性活动:

S5.可要求有关国际组织继续开展加强发展中国家研究和创新制度的活动,包括在各级培训工作人员以及提高技术和机构能力。

这种培训还可包括达成技术转让协议或其他协议中关于技术转让的内容/条款所需的谈判技巧。

S6.在秘书处的协助下,主办公约有关会议的各国家政府可组织召开国际技术交易会和/或研讨会,同有关会议衔接召开,让技术提供者和使用者会面。

理由:

面对面的接触往往是成功发现转让机会并成功实现转让的关键。

因此,技术交易会或研讨会是撮合搭桥成功的重要手段。

S7.各缔约方可合作参与成立一项国际倡议的工作,以便支持执行技术转让和科技合作工作规划第16至19条,特别是通过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发展中国家、多边组织和私有部门之间建立伙伴关系,促进有关技术的开发和推广。

理由:

例如,气候技术倡议由经合发组织/国际能源机构二十三个成员国和欧盟与1995年成立,目的是支持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与技术有关的目标,该倡议显示了这种国际网络对于切实执行技术转让条款可起到有益的作用。

S8.可请执行秘书同有关组织和倡议合作、并在技术转让专家组的协助下,汇编并分析现行的技术转让协议或其他协议(如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和有关传统知识及公平和公正地分享其利用所带来的惠益的合同协议)中关于技术转让的规定/条款。

汇编和分析还可包括技术转让协议/规定/条款的标准模板,并可用于制订国际指南,以此作为运用技术转让协议/规定/条款的良好/最佳做法参照。

理由:

这一汇编和指南可有利于加强发展中国家谈判技术转让协议/规定/条款的能力,包括谈判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和有关传统知识及公平和公正地分享其利用所带来的惠益的合同协议。

三、探讨与其他公约进程和国际组织合作的可能性和机制

20.在2005年11月27日的会议上,技术转让和科技合作专家组审议了本节内容草案。

专家组总体上认识到与其他公约进程和国际组织合作的重要性,并就执行秘书编写的草案第一稿提出了若干具体建议,反映在本节其余内容中。

A.现行工作

21.在关于与其他公约进程和国际组织合作的第VII/26号决定中,缔约方大会具体提到了与三个里约公约和其他与生物多样性有关公约的合作问题,包括通过成立联合联络组开展合作。

三个里约公约联合联络组明确决定将技术转让作为合作的跨领域问题处理。

22.三个公约秘书处编写了关于加强三个里约公约之间合作的联合文件。

该文件在2005年2月召开的科学、技术和工艺咨询附属机构第十次会议上作为背景文件印发(UNEP/CBD/SBSTTA/10/INF/9),并根据气候变化公约科学和技术咨询附属机构的要求,提供给2004年12月召开的该附属机构第二十一次会议(FCCC/SBSTA/2004/INF.19)。

23.文件中介绍了在公约之间开展合作的理由来自于三个公约所处理问题之间的内在联系,这一点对于技术转让方面的合作也具有相关性。

例如,气候变化可以是荒漠化和生物多样性丧失的重要驱动因素。

生态系统的变化可影响地球上的碳、能源和水循环,从而影响气候。

此外,在一个公约下开展针对气候变化(包括减轻影响和适应性活动)、防治荒漠化和土地退化、或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的措施可能对其他公约的目标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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