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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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杭州市萧山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保障招投标活动规范有序,促进我区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建筑、市政、交通、水利、土地整理等)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条 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招管办”)根据萧委办〔2004〕34号文件的要求,负责全区限额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受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调解招标投标活动的纠纷,协助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区招投标管理委员会报告重大事项。

   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水局、工商萧山分局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协助区招管办做好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招投标联席会议负责协调、研究招投标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报区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决策。

   区监察局负责对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四条 区招投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区交易中心”)是全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集中统一的见证服务机构。

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必须实行招标的工程,应统一在区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标和方式

第一节 招标范围

   第五条 使用下列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项目管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本实施细则规定规模标准的,必须实行招标:

   

(一)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二)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职工持股协会参股投资的项目,如职工以现金参股的,则该参股部分按照自然人投资处理;如职工以影子股参股投资的,则该参股部分按照国有、集体资金投资处理;上市企业的股份,如全部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按照自然人处理。

   第六条 招标规模标准: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镇街、平台除外)以上的;

   

(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咨询、项目管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

   第七条 必须实行招标的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的,或者国有、集体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或者国家融资的,应实行公开招标,但经区政府同意采用其他方式的除外。

   第八条 必须实行招标的项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政府同意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可以设定特定区域、资质(资格)要求等邀请条件,对满足邀请条件的所有潜在投标人均应发出投标邀请。

情况特殊复杂的,经区政府同意,招标人可向3家以上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

   

(二)施工主要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并且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七)施工企业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均为民营企业,存在隶属或控股关系,且施工企业资质符合要求的;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不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十一条 不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公建项目或居住建筑,由业主事前申请,自主招标,结果备案。

   第十二条 应进场办理直接发包登记的工程:

   

(一)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可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施工发包活动,建设单位可自主决定施工单位;

   

(二)第六条招标规模标准以下(镇街、平台除外)的,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施工、货物类或20万元以上的工程服务类项目,招标人应按规定决定施工单位;

   (三)进场办理直接发包登记的,按如下规定办理:

   1建设单位应持项目批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招标人代码证书或者营业执照、企业章程或者项目法人证明等资料,到区交易中心办理施工直接发包手续;

   2属第十二条第二款的工程,应附自行招标手续;

   3符合直接发包要求的工程,施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必须达到相应的资质和资格。

第二节 招标条件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代建、代理、咨询、监理招标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招标申请书;

   

(二)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项目核准或备案的确认书)或招标人已取得土地使用证;

   (三)招标人代码证书或者营业执照、企业章程或者项目法人证明;

   (四)委托代理合同(如委托代理)。

   第十四条 办理施工、货物采购招标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招标申请书;

   

(二)项目初步设计批复(项目核准或备案确认书);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实行规划许可证制度的除外);

   (四)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五)招标人营业执照、企业章程或者代码证书或者项目法人证明;

   (六)委托代理合同(如委托代理)。

   第十五条 招标人具有与工程相适当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经区招管办备案后,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备案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招标人自行招标资格申请表》;

   

(二)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三)内设工程招标机构的文件或者本单位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需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执业注册证书及本单位人员的证明材料(主要指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

   (四)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须到区招管办备案。

备案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招标代理机构情况登记备案表》;

   

(二)招标代理机构营业执照、资格证书、法人委托书;

   (三)专职招标代理人员,其人员应具备建设类执业资格或有工程建设类技术职称和有工程建设类相关专业学历证明及本单位人员证明材料(主要指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

   (四)办理代理人员上岗证;

   (五)提供办公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产权证明;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质等级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

   对招标代理机构的日常代理工作进行工作考评,根据考评情况,在代理服务招标中根据排名对招标代理机构予以加分或扣分(具体考评办法另行制定)。

   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必须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第三节 资格审查

   第十八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除技术特别复杂或具有特别技术要求的项目需实行资格预审外,其他施工招标项目实行资格后审,即所有投标申请人全部入围参与投标。

原则上不得以施工业绩作为投标资格或评标依据,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人可以拒绝在招标人其他工程项目中有劣绩的投标人参与竞标。

   第十九条 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对守信企业推荐行业主管部门在“政府投资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企业资质升级、评先评优等优先考虑。

对失信企业(从业人员)建议行业主管部门予以市场限制或进入黑名单。

在招标公告中明确企业信用要求,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条件实行一票否决。

招标人可以拒绝不良行为正在公示的、被行政主管部门(区信用办)信用等级评价为C(或差)等次及以下的、信用扣分当年累计达18分及以上的企业参与竞标。

在招标文件评分细则中对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予以要求,对守信企业予以加分,对失信企业予以扣分。

   第二十条 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向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不集中组织现场踏勘、不集中组织答疑,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电子图纸)在网上发布和下载,招标答疑在网上提出和答复。

   第二十一条 资格审查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从业人员;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暂停或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等;

   (五)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或有记录未在取消或限制期内的;

   (六)未被招标人拒绝投标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二十二条 推行招投标资格后审,逐步推行网上招投标、异地评标。

第四节 招标文件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合同主要条款;

   (四)投标文件格式;

   (五)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六)技术条款;

   (七)设计图纸;

   (八)评标标准和方法;

   (九)投标辅助材料;

   (十)采用资格后审的,明确资格审查条件。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统一设置废标条款,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

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5个工作日前将招标文件报送区招管办备案。

凡使用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招标文件备案采用修改表形式,如招标文件中有与示范文本不同的条款而修改表未列出的,其后果由招标人自负。

凡对招标文件的质量、工期、评标方法等实质性条款有修改、补充的答疑纪要,需经区招管办备案。

采用资格后审的项目,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电子图纸)与公告同时公布,必须确保公布的电子文档与招管办备案的书面文档一致,招标人对发布的招标文件(含清单等)的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报名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采用资格后审的报名截止时间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两小时。

在区招投标中心交易的项目,未经区招管办备案,任何单位办理的招标告知、公告和登记事项均无效。

若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招标文件备案的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第二十五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和评标方法;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考虑投标人编制投标书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得少于20天。

提交资格预审文件,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对于特殊、应急项目,经招标人申请并公示无异议的,可适当缩短招标期限提前开标。

   第二十七条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也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第二十八条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

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按相关规定组织审核或备案。

未按规定审核或备案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无效。

   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必须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第二十九条 室外附属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一起招标,特殊情况另行按规定组织招标。

   第三十条 应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原则上不设定材料(设备)的暂定价格,特殊情况无法避免时,暂定单价所涉子项合计金额一般不得超过工程造价的百分之十。

   对符合单独招标要求的材料、设备,招标人可设暂定价格,并另行按规定进行招标、采购。

第三章 投 标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招标人的任何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具有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工程同一标段的投标活动。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第三十二条 采用邀请招标的。

由招标人在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中确定。

   第三十三条 采用公开招标的,必须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投标人:

   

(一)投标报名由区交易中心负责实施。

   

(二)投标报名条件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

   2.对“投标人资质”的要求按照招标工程所需的最低条件设置;

   3.原则上不得设置“投标人同类工程施工经验”作为报名条件。

因技术难度较大或专业性较强的特殊工程,必须设置“同类工程施工经验”的,设置指标不得高于招标项目的50%,且“同类工程”是指同类技术或同类专业。

   4.符合投标报名条件的投标申请人不得少于相应最低控制数,但符合招标工程最低资质要求的潜在投标人数量不足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数的规定:

   

(一)建设项目施工类招标经报名条件审查符合资格的投标人数量的确定:

   1.公开招标的工程投标人的最低控制数为11家;

   2.采用随机定标法的工程,投标人的最低控制数为11家,所有投标申请人全部入围参与投标。

   

(二)建设项目施工类招标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数量的确定。

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或有限数量制;

   1.公开招标的工程的最低控制数为11家;

   2.提交资格预审文件的投标人小于等于11家时,全部入围参与投标。

   (三)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后审的投标人数量的确定。

采用资格后审的工程最低控制数为3家。

   (四)本条所称的最低控制数,是指符合投标报名条件的投标人。

   (五)报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少于相应最低控制数,招标人应当第二次发布公告,第二次公告发布后仍少于相应最低控制数的,经区招管办同意后,可以少于相应最低控制数的投标人参与投标。

经两次公开发布公告,投标人数仍不足三家的,经区招管办核准,招标人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按直接发包办理。

   (六)招标人第二次发布招标公告的,应当同时对招标公告中的下列内容做出调整:

   1.扩大招标公告信息发布范围;

   2.投标报名条件设置有“同类工程经验”要求的,予以取消。

招标人对此有异议的,经区招管办同意,可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5名的相关专家进行论证,并按专家论证意见处理。

专家论证活动应当在区交易中心进行。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报价;

   (三)施工组织设计;

   (四)商务和技术偏差表(货物类)。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应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区交易中心开标室,由招标人按规定签收和保存。

逾期送达的,招标人应当予以拒收。

送达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或被评委否决的,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被评委否决的,经区招管办核准后,由招标人自行组织发包。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告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前,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应当予以拒绝。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由区交易中心代收)。

保证金一般不超过项目估算价(招标部分)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

资格后审的招标项目实行投标保证金年度预缴制度。

投标人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境内投标单位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帐户转入转出。

投标保证金在退还时应同时退还存入银行实时挂牌活期存款利息。

   第三十九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开竞争;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存在违规、欺骗、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其投标资格、中标资格,并作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对招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第四十条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造价执业人员应当在投标文件中作出承诺和声明,承诺投标中不提供虚假材料,不参与串标围标等行为。

若违背承诺,将无条件接受招标人、主管部门作出的取消中标资格、解除合同、拒绝后续工程投标,不准继续在本区承接工程或者执业等处理。

   第四十一条 区住建局根据企业信用建立房建、市政、监理等预选承包商名录。

对工程造价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含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等保障性住房),招标人须在预选承包商名录内招标确定中标单位。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一节 开标

   第四十二条 开标应当按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一般由招标人主持。

   第四十三条 开标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投标人及有关单位人员签到;

   

(二)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介绍到会单位及人员,宣读会场纪律;

   (三)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核验投标人与会人员资格及须带的资料;

   (四)由招标人抽签确定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五)按规定开启投标文件,进行唱标;

   (六)由评标委员会评定投标文件,并出具评定报告;

   (七)主持人公布评标委员会的评定结果;

   (八)投标人对开标评定结果进行确认;

   (九)主持人宣布开标结束。

    第四十四条 开标时,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按时派员参加开标会议,并出具身份证件和规定的证书,未派员参加视为放弃投标。

施工合同估算价在1.5亿元(含)以上的项目,企业注册地在杭州城区以外的企业,其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参加资格审查,在资格审查时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不到场的作无效标处理。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是“两会”代表,开标期间正在参加“两会”的,可以书面授权委托副总经理参与竞标。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参加开标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投标人注册所在地的公证处公证并出具公证书,对杭州城区范围内的投标单位,投标授权委托公证书实行半年一次公证,即一次公证,半年内有效。

参加投标企业可能超100家的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可要求投标企业只委派一人参与投标。

若开标现场出现突发异常情况被紧急叫停的,由招投标值班领导组织召集招投标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区监察局、行业管理部门等)负责处理。

第二节 评 标

第四十五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在开标前,招标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招标人只允许派1名代表参加,且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

评标委员会主任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

   评标专家应当由招标人从区级或区级以上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评标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对投标书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

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过投标书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书的实质性内容。

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

   评标委员会成员根据评标内容独立进行评审。

   评标委员会评标实行记名制,每个成员的个人评标结果,应由本人签字认可。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现场工作人员不得单独与投标人接触联系或商谈。

   第四十七条 招标工程的评标方法及适用范围:

   

(一)综合评估法

   以投标文件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和最高、最低控制价要求,且投标报价最接近中标基准价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1.综合评估法仅适用于大型工程或有特殊技术要求的工程招标。

技术简单的大型工程可采用合理低价法。

   大型工程是指:

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5亿元(含)以上的工程施工项目;或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亿元以上的监理服务项目;或设计合同估算价在300万元及以上或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其它服务类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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