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民族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修订稿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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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五)积极参加各类实践、创新、教育活动;

  (六)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七)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八)响应国家晚婚晚育号召,履行结婚告知义务;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本校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并附有相关证明,方为有效。

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招生部门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体检复查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三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能够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能够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指定医院为:

宁夏医科大学附属医院、自治区人民医院(总院、西夏分院)、自治区第三人民医院、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银川市第二人民医院、银川市第三人民医院、解放军第五医院、宁夏武警总队医院。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两周内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能够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申请助学贷款者需按相关资助政策及规定执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学生必须持相关证件参加学校组织的任何考核,严格遵守《北方民族大学考试规则》。

  第十二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

(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

课程考核不及格且未达到退学标准者,必须重修或重新学习(任选课可重新选修),经重修或重新学习注册后,方可参加课程考核。

第十三条每门课程只给予两次免费考核,即首次考核、重修考核。

课程结束时由学校安排的考核为首次考核。

缓考视为学生放弃一次免费考核机会。

未经批准而不按时参加考核者,以“旷考”论,考试成绩记“零”分,并注明“旷考”,记入不及格门次。

课程考核不及格,经重修注册后参加重修考核。

重修考核不及格者,必须重新学习,重新学习不限次数,费用按学分收取。

第十四条重修及重新学习能够采取降级学习、插班上课、学习网络课程和自修等多种形式。

一经注册,应在规定时间参加学校组织的考核,如有缺考,该课程成绩记“零”分。

第十五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由学校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轻重按《北方民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之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因考试违纪或作弊以零分计的课程,不得重修,只能参加重新学习。

第十六条对于培养计划中尚未修读的课程,有一定基础或已达到其教学要求的学生,可按学校规定程序申请免修。

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体育课、专业课、实验课和实践教学环节不能申请免修。

申请免修的学生,须在当学期的第一周,向所在学院上交“学生免修课程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审查同意后,由学院负责填写“免修学生报表”报教务处批准。

经教务处批准同意免修的学生名单,由教务处以“课程免修通知单”的书面形式下发学生所在学院及任课教师所在教学单位。

依据学生情况不同,免修审批原则如下:

(一)对外校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按照校际互认学分的协议办理。

(二)其它申请免修的学生,须办理免修考试注册登记并参加免修考核。

考核经过,获得免修资格,并按实际分数记载成绩,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考核不经过,不得免修,免修考核一般于第三周进行。

(三)凡留(降)级、试读的学生,因延长学习时间,编入下一年级学习者,对已修读且合格的课程也可申请免修。

学生须在开学两周内向所在学院递交该学期的“学生免修课程申请表”,经批准并认定成绩后方可免修,记载学分。

研究生课程免修遵照《北方民族大学关于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课程免修事宜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资格和毕业答辩资格的取得按《北方民族大学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暂行办法》执行,毕业设计(论文)和答辩资格由所属学院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委员会认证,并报教务处备案。

研究生毕业论文按照《北方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由各学院负责,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填写《北方民族大学年鉴定表》,归入本人档案。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九条学生能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它专业或者选修其它专业课程。

  学生能够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

在她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应于每年结束后报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审核后予以承认。

每年5月份进行毕业生资格审查,在外校修读的毕业班学生的成绩应在其毕业资格审查前报教务处,否则,按不合格论处。

第二十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根据《北方民族大学学生考勤办法》履行请假手续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而缺席者,给予批评教育,按照《北方民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学生能够按《北方民族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规定》的规定申请在校内转专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能够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二条被我校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

学生确有特长或患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能够申请转学。

  学校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学、转专业申请,如确有特殊原因,应提请导师同意,经研究生处审核,报学校批准。

第二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本科三年级及其以上者;

(五)应予退学的;

  (六)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四条学生转学,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转入自治区内其它学校者,经两校同意后,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批。

(二)跨地区转学,由拟转出校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报告,转出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向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函商,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转入校意见同意后函复,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区公安部门。

学生的转学手续,应在每学期期末办理。

(三)其它学校被批准转入我校的学生编入与原专业对应的专业学习。

学生在原学校所学课程的成绩由教务处审查认定并记载成绩和学分。

与我校对应专业培养方案不一致的课程,必须修读。

本校学生申请转出的应提供相关证明并填写《北方民族大学学籍异动表》,待学校批准后,由各学院出具思想鉴定,教务处出具成绩单,招生办公室提供招生录取底册复印件并加盖印章后,交学生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经批准转专业和转入我校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它费用。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我校学生能够分阶段完成学业。

本科学生在校学习的年限为三至六年(含休学)。

研究生在校学习的年限为二至四年(含休学)。

第二十七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需填写《北方民族大学学籍异动表》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能够休学。

每次休学原则上为一年,各类学生在校期间,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八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九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休学期间,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由学校向医疗保险机构理赔。

享受助学金的研究生,因病休学半年内,助学金照发.

学生休学当年,学校按在校就读时间比例收取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

第三十条休学学生申请复学,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开具证明,填写《北方民族大学学籍异动表》,经主管校领导批准,方可复学。

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学籍,予以退学。

休学学生复学后应降级编入原专业。

当降级无后续专业或休学时间不影响学生在原年级继续学习时,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北方民族大学学籍异动表》报主管校领导研究决定。

第五节 

升级、跳级、留(降)级与试读

第三十一条升级:

学生学完本专业本年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获得规定学分,准予升级。

第三十二条跳级:

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及以上的优秀学生,可申请跳级,学校按高年级的培养方案对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经学校批准,允许办理免修并跳级,申请跳级的学生要在每年的第一学期的第一周内提出申请,第三周进行考核。

在正常学习期间,同时又修读本专业高年级课程,考试合格,累计学分达到升级标准的,也可申请跳级。

第三十三条留(降)级:

未达到退学条件的学生,因学习困难或未达到毕业条件或有其它特殊情况,可申请留(降)级,延长学习时间。

申请留(降)级的学生必须在每学期第一周内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编入下一年级,相关手续报教务处、学生处备案,研究生报研究生处。

第三十四条申请留(降)级或做留(降)级处理的学生,如无后续专业时,可参照转专业规定,按下列方法处理:

(一)由学生自己选择学院内相近专业,学院内无相近专业时能够选择校内相近专业;

(二)选定的专业,其课程与原专业不一致时,所缺课程必须修读。

修读课程由学生提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

(三)由学校指定专业或做出其它决定。

第三十五条对达到下列情况之一者,下达书面警示或作留(降)级处理:

(一)每年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8学分但不足12学分者(8≤X<

12),或在校期间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16学分,但不超过20学分者(16≤Y≤20)给予书面警示;

(二)每年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12学分但不足16学分者(12≤X<

16),或在校期间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20学分,但不超过22学分者(20<

Y≤22),做留(降)级处理;

第三十六条学生因各种原因延长学习年限,在校期间应按规定缴纳学费和其它费用。

第三十七条对学生的跳级、留(降)级的处理,由教务处、学生处审核,研究生由研究生处审核,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发文。

第六节 

退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年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或超过16学分者或在校期间累计不及格课程超过22学分者;

(二)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成绩未达到学业要求;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十五天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八)未完成学业,又要报考其它同学历层次高校者;

(九)休学超过2年者;

(十)因各种原因,超过保留学籍时限而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第三十九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校校务会议研究决定。

  在作退学处理之前,由学校向学生出示书面警示通知;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条退学的学生,按学校批准之日起七天内离校,持退学决定书将档案、户口转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并办理其它手续离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能够就业的,由学校报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一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的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办理。

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不再安排补考、重修、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也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对获得毕业证书且符合《北方民族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授学位证书;

对获得毕业证书,且符合《北方民族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研究生授予硕士学位。

对在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其它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对辅修跨学科门类专业且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生,可授予相应辅修专业学位。

辅修某些课程合格者,由学校出具辅修课程学习证明,辅修课程学分不计入学生总学分。

  第四十五条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七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注册,并由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九条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高校毕业证明书补办程序》办理。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一节 

校园秩序

第五十条学校采取切实措施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一条学生应当诚实守信,履约践诺,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

第五十二条学生应当维护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尊重不同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反对损坏民族团结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学生应当遵守外事纪律,在涉外活动中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与外国留学生平等、友好相处,对外籍教师和国际友人以礼相待,不卑不亢;

第五十四条学生应当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活动,在参加课外活动、社团活动和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管理制度,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五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五十六条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买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不得未经审批在校园内进行经商等商业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

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范围内(含宿舍)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八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九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和《北方民族大学计算机网络管理办法》等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不得经过网络制造、传播、煽动、发布未经确认的违法有害信息。

第六十条学校经过学校设立的书记、校长电子信箱、学生代表提案等方式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学生团体

第六十一条本校学生能够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

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北方民族大学学生团体管理办法》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团委等部门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不得从事与团体宗旨无关的活动。

课外活动

  第六十二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并将其纳入学校各专业培养方案。

  研究生的社会实践纳入研究生培养方案,调研时间累计为六周左右,一般在第四、五学期进行。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勤工助学

第六十三条学校鼓励并支持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相关的规定。

(详见《北方民族大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暂行实施办法》和《北方民族大学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住宿管理

  第六十四条学生应当遵守《北方民族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共同构建和谐校园,学校不提倡学生在校外租房,如学生及其家长不听劝阻,执意要在校外租房居住,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后果。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奖励

第六十五条学校将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积极推荐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参加相关的评比。

  第六十六条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按照《北方民族大学优秀学生评选及表彰奖励办法》、《北方民族大学关于学生参加各类科技创新活动的表彰奖励办法》和《北方民族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等规定执行。

  

处分

第六十七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六十八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能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她人代替考试、替她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她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它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非法传播宗教,制造民族分裂,未经允许校内进行宗教活动引发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十条学生违纪的认定与处理按照《北方民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学生权利的救济

第七十一条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七十二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七十三条学校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学校校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十四条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

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七十五条学校对学生做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能够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七十六条北方民族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其常设机构设在纪检审办公室。

(详见《关于成立北方民族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决定》)。

  第七十七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能够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七十九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能够向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教育厅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八十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因不可抗力而未能在申诉期内提出申诉的,应在不可抗力结束之日起计算时限。

第八十一条本科生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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