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指山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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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流程;

由单位代办,单位社保经办人员持上述办理材料到单位注册地的社保部门办理相关参保手续;

有需要的参保人员持上述办理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保中心或者村(居)委会办理相关的参保手续;

领取指南

领取条件:

1、正常退休年龄。

男年满60周岁;

女管理岗位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缴费满十五年以上;

2、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

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有毒有害工种满八年、从事高温井下工种满九年、从事特别繁重体力工作满十年,缴费年限满十五年;

3、因病提前退休年龄。

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年限满十五年;

4、退职。

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年限满十五年。

1、户口簿;

2、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3、《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

4、社保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办理材料。

领取流程;

1、单位或个人应在申领人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一至二个月(属于续缴人员应在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向我局申报领取基本养老金

2、符合受理条件的,我局向申报人出具《受理回执》

3、经审核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基本养老金通过受托银行划入指定的账户。

转移指南

转移条件:

单位从业人员发生退工、解聘或调离。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申请的,需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4、《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

5、《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6、《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二、医疗保险

1、城乡居民参保:

凡具有本省行政区域内户口(包括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当期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未领取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金及其他社会养老金的城乡居民;

另:

年满60周岁的居民参保不用缴费,可按规定享受政府基础养老金待遇。

2、单位参保:

(2)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从业人员;

(3)部队所属用人单位中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4)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

(5)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1)办理《医疗保险证》所需资料:

①身份证原件;

②近期一寸免冠相片1张。

(2)办理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医疗IC卡:

①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②办理医疗IC卡后。

返回本局登记备案。

1、参保职工参保:

由单位代办;

2、单位首次参保:

用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后30日内,须提供上述材料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并为所有用工人员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或转移手续。

新增参保人员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到村(社区)填写《参保表》(原已登记参保的人员不需再登记可直接缴费续保),由协管员进行初审后上报乡(镇)农保办;

乡(镇)农保办审核无误后将参保人信息录入系统,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市农保局。

报销指南

报销条件:

报销的条件有以下几点:

1、申请人已经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交医疗保险费

2、合作医疗指定医疗机构就医;

3、参保人在备案医疗机构就医发生了住院医疗费用,并先行支付现金,且保存有关单据和资料。

申报需提交材料:

个人将医疗费用单据及相关材料按时间顺序整理后,交单位(或社保所)办理报销。

1、收据原件;

2、住院费用结算单;

3、出院诊断证明;

4、留观证明或死亡证明复印件;

5、药品、检查及治疗费用明细、急诊留观需盖有“急诊章”的医疗保险处方或急诊科急诊处方;

6、社会保障卡、《市医疗保险手册》;

7、医院全额结账证明和单位情况说明。

报销流程;

经办程序:

1、办理人提交报销单据等材料到深灰保险基金管理局受理;

2、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医保中心当日完成审核,结算,支付工作;

3、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审查材料并批准申请,申请人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单》后,予以报销。

注: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如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补正材料。

逾期不补正,视为撤回申请。

但补正材料后,申请人可在法定有效期内重新提出申请。

申请人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单》后,予以报销。

三、工伤保险

工伤认定

认定标准: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身份证明材料(二代身份证或户口本)。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认定流程;

1、电话申报

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过电话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进行电话申报。

2、书面申请

申请人携带申请材料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

3、审核材料

社保部门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如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4、认定申请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参保对象:

1、企业、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职工;

2、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3、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

4、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前款所列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前款所列人员,以下统称职工。

职工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可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数码相片回执(申领人可直接使用身份证照或重新拍摄,并领取回执)

3、职工按要求填写的《五指山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

单位经办人申请材料

1、单位经办人身份证明(可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社会保险登记证》

3、《五指山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4、《五指山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信息采集表》(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5、《五指山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名册》(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6、《五指山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汇总表》(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1、单位经办人员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领取《五指山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发放给参保职工。

2、参保职工按照要求填写《五指山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并准备好所需的材料证明。

3、将申请材料上交给单位经办人员审查,并在申领表上签字,盖章,收取办理费用20元(用于办理社保卡)。

4、单位经办人员持所需材料上交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审核通过后,凭《缴款通知书》在社保经办机构刷卡缴费(也可到区内非税缴款银行现金缴费)。

5、办卡完成后,单位经办人员凭《领卡回执》到指定服务银行网点领取本单位参保人员社保卡,并组织将社保卡发放到职工手中。

四、失业保险

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即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非农业户籍失业人员: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正本及复印件各一份;

2、本人姓名开户的银行活期结算存折及复印件;

3、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审核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正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除外);

非农业户籍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1、个体工商户歇(停)业登记通知书(工商)或注销税务(地税)登记通知书及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正本及复印件各一份;

3、本人姓名开户的银行活期结算存折及复印件。

办理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

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对哪些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作了规定,主要包括:

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导致职工辞职。

出现上述情形造成职工失业的,职工有权申领失业保险金。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办理失业登记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

须有求职要求,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

1、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半寸相片一张

3、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失业证》

4、原工作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争议裁决的证明材料

5、本人银行活期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1、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等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管理其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备案。

2、失业人员自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送达之日起60日内,到经办机构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

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并从确认后的次月起发放失业保险金,同时提供其他保险待遇。

五、生育保险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2、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单位经办:

1、《社会保险登记表》;

2、《参加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人员增减表》;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申报汇总表》;

生育保险是由企事业单位经办的,个人不能办理

1、用人单位持申报材料到社会劳动保险处业务大厅申报;

2、工作人员受理申报材料,核准后盖章返回汇总表、增减表各一份;

3、用人单位于次月到当地地税部门办理缴费;

4、办卡完成后,单位经办人员凭《领卡回执》到指定服务银行网点领取本单位参保人员社保卡,并组织将社保卡发放到职工手中。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分娩的:

1、《结婚证》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2、《生育服务证原件》(外地户口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最好提供北京的生育服务证,如果不能提供,则需要提供外地正规的生育服务证)一份、复印件两份;

3、《出生医学证明》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4、《医疗蓝本》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5、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6、所有医院的单据原件;

7、《生育报销审批表》两份,加盖公章;

8、《生表一》两份,男方女方单位均加盖公章;

9、《生表二》两份,加盖公章;

10、《生育报销汇总表》一份,加盖公章。

计划生育的:

1、《结婚证》原件、复印件两份;

2、《医疗蓝本》原件、复印件两份;

3、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人工流产的需注明孕几周)原件、复印件两份;

4、所有医院的单据原件;

5、《生育报销审批表》两份,加盖公章;

6、《生表一》两份,加盖公章;

7、《生表二》两份,加盖公章。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六、公积金

提取指南

提取条件:

使用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3、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因病(本人或配偶)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销户提取:

1、离休或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省属国有改制企业买断工龄的(男满45岁,女满40岁);

  4、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调动工作转移公积金;

  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退养和内退的职工,或不符合支取条件的职工须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方可办理销户提取手续。

1、职工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2、《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3、银行出具的公积金个人账户信息单。

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结婚证或同一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及配偶的以上1-3项资料。

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职工本人签署的委托书;

4、根据不同提取情形,还需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

  需提供购房合同及购房税控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提供开发商账户,购房一年内有效)

  2、购买二手房的

  需提供房屋买卖契约、房地产转让税收证明书和契税完税证的原件及复印件,购房人须承诺半年内办理房产过户。

(有效期限一年)

  3、购房改房的

  需提供单位出售公有住房计算表原件及复印件;

  4、职工参加本单位集资建房的

  需提供房改部门同意单位集资建房的批复文件,集资建房协议书和有效付款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购房一年内有效)

  5、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需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发证之日起1年内有效)

  6、大修自住住房的

  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当地有资质的房屋鉴定部门出具的C级房屋鉴定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7、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需提供购房合同、借款合同的原件,当期偿还贷款明细单(银行盖章)或当期还贷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另公积金贷款提前还贷的附上管理局和银行审批联)

  8、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职工

  需提供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支付房租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1、职工退休的

  需提供所在地社会保障管理部门批准的《从业人员退休登记表》或《退休证》复印件。

  2、职工出境定居的

  需提供移民签证和护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3、省属国有改制企业职工买断工龄的

  需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的原件及复印件(男满45岁、女满40岁)

  4、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需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合法有效的确权书原件及复印件。

  5、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需提供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所在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6、职工调动工作的

需提供调入单位调动函或新的聘用劳动合同书(提供调入单位所属公积金管理管理局账号、户名、开户行)。

提取流程;

1、职工到柜台领取或中心网上下载《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

2、职工持提取所需材料及填写完整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到所在单位初审(是否是职工本人、是否符合提取条件),职工单位对《审批表》和所提供材料确认无误后,在《审批表》上作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3、职工备齐材料后送管理中心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4、提取接件人对职工提供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审核内容:

所提供资料是否真实、完整、有效;

是否符合提取条件),对符合提取规定的资料予以登记受理,不符合提取条件的资料退回;

5、业务经办人初审送部门领导审核,部门领导审核完报送分管领导审批;

6、经审批准予提取的,直接以转账方式划转到该申请人单位基本账户或指定的还贷账户或交款账户;

7、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由服务窗口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贷款指南

贷款条件:

改革前: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要在工作地五指山连续十二个月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现行中: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连续六个月(含)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1、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2份;

2、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

3、婚姻状况证明:

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2份;

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复印件2份;

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原件2份。

4、借款人已支付不低于所购商品房或单位集资建房全部价款20%的首期付款发票复印件2份;

借款人已支付不低于所购二手房全部价款40%的首期付款银行凭条复印件2份;

借款人已支付不低于所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全部价款50%的资金证明复印件2份。

5、借款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提供的经济收入证明或其他偿债能力证明原件各2份。

6、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明细单各2份。

7、根据不同贷款情形,还需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的

  须提供合法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3份,商品房开发企业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房产预售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开发企业为借款人出具的阶段性承诺函原件各2份加盖售房单位公章。

  二、单位集资建房的

  须提供合法的集资建房协议书原件3份,房改部门批准单位集资建房的文件复印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单位为借款人出具的阶段性承诺函原件各2份加盖单位公章;

  三、购买二手房的

  须提供《房地产买卖契约》原件2份,所购二手房的房产权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所购房屋产权共有人同意出售房屋的书面授权文件原件、贷款人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评估报告原件各2份。

  四、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须提供借款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工程概预算书和工程建设进度计划原件、抵押物权属证明和共有产权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原件及复印件、贷款人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评估报告原件各2份。

  五、大修自住住房的

  须提供借款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大修合同原件,大修预算书原件、有资质的房屋质量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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