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手册doc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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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授权人组织有关人员起草,编制后应广泛征求各单位、各部门和相关人员的意见,提交省院院长办公会议研究,省院院长批准发布。
1.5.2.2发放与保管
(1)手册由省院人事管理部门发至省院各部门和各分院,并以电子版的形式向全体人员发布。
(2)手册持有者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涂改。
(3)本手册各版均应在省院和分院两级人事管理部门长期保存并存档。
1.5.2.3更改
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对手册进行修改。
(1)本院组织机构或管理职能发生变化。
(2)编制手册所依据的有关法规、标准、政策等发生变化。
(3)实施过程中由于实际情况发生了变化。
(4)其它导致需修改的情况。
手册的修改由省院院长(或被授权人)组织实施,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无权擅自对手册进行修改。
1.5.2.4监督检查
各单位、部门要严格执行本手册,认真进行协调和控制;
院领导要指导人事管理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对手册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职能
2.1人事管理机构设置
2.1.1省院设立人事管理部门。
2.1.2分院设立人事管理部门或在综合管理部门指定相对固定的管理人员负责人事管理工作(统称分院人事管理部门)。
2.2人事管理部门的权限
2.2.1省院人事管理部门负责全院人事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人事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2.2.2分院人事管理部门负责本院的人事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院和地方局人事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2.3人事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能
2.3.1省院人事管理部门
2.3.1.1编制并组织实施人事工作规划、计划,组织建立、健全劳动人事管理体系,研究探索并逐步建立适应本院发展需要的人事管理机制;
2.3.1.2制定并组织实施全院的人员招聘计划;
2.3.1.3负责省院工作人员的聘用聘任、调动、辞职辞聘、劳动合同的签订等工作,以及全院编制内与人事代理人员的人事调动工作;
2.3.1.4负责省院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障、考勤等管理工作,办理人员退休手续;
2.3.1.5负责工作人员的岗前培训、学历深造、继续教育管理工作;
2.3.1.6负责人才培养,建立后备干部人才库;
2.3.1.7负责职称管理工作;
2.3.1.8负责省院法人登记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设立、变更、年检、注销、补证等工作;
2.3.1.9负责对分院领导班子和省院中层干部的考核、考察工作;
2.3.1.10负责省院的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和年度考核工作;
2.3.1.11负责出国出境人员的政审工作;
2.3.1.12负责人事档案管理、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2.3.1.13指导分院人事管理工作;
2.3.1.14院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2.3.2分院人事管理部门
2.3.2.1编制并组织实施分院的人事工作规划、计划,建立、健全劳动人事管理体系,研究探索并逐步建立适应本院发展需要的人事管理机制;
2.3.2.2制定并实施分院绩效考核办法、组织实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
2.3.2.3制定并组织实施分院的人员招聘计划;
2.3.2.4负责对分院中层干部的考核、考察工作;
2.3.2.5负责分院的人员聘用聘任、调动、辞职辞聘以及劳动合同的签订与管理工作;
2.3.2.6负责分院人员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障、考勤等管理工作,办理人员退休手续;
2.3.2.7负责分院的职称管理工作;
2.3.2.8负责分院法人登记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设立、变更、年检、注销、补证等工作;
2.3.2.9负责人员岗前培训、学历深造、继续教育管理工作;
2.3.2.10负责分院的人才培养工作,建立后备干部人才库;
2.3.2.11负责分院人事档案管理、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2.3.2.12分院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人员招聘
3.1概述
为规范招聘人员的相关程序,特制定本章规定。
3.2依据
3.2.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2.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3.2.3《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
3.2.4《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
3.2.5省局有关招聘工作的管理规定
3.3职责
人事管理部门负责本章内容的具体实施。
3.4要求
3.4.1人员招聘及聘用、聘任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进行。
3.4.2各单位应按需设岗,逐步实行岗位聘任制,通过竞聘或评聘调整上岗人员。
3.5招聘
3.5.1需求计划
3.5.1.1人事管理部门每年应做好人力资源分析,从年龄、学历、专业、资质等方面分析既有人员结构及岗位匹配性,结合单位发展需要和工作实际,提出人员需求意见。
3.5.1.2人事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每年10月底前提出次年需求计划(招聘计划),报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
计划应包含学历、专业、拟聘职位及所从事工作简要说明、应届在职信息、招聘人员性质及人数等信息。
3.5.1.3计划需求人员为编制内人员、人事代理人员、派遣人员等,均需在计划内注明。
如有编制内人员需求,应严格控制在本单位核定的编制数以内,严禁超编计划。
3.5.1.4分院填报《年度工作人员需求情况表》,经分院院长办公会批准后上报省院,由省院人事管理部门统一汇总,经省院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报省局列入正式招聘计划。
3.5.2招聘程序
招聘人员性质可分为编制内人员、省统招人事代理人员、派遣人员等。
3.5.2.1编制内人员及省统招人事代理人员
(1)报名。
按照当年度《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结合已制订并经批准的需求计划,落实有应考意愿人员,到省局公开招聘考试指定报名点报名。
(2)笔试。
笔试由省局统一组织进行。
(3)面试。
面试由省院结合应聘职位及专业,根据省局的要求成立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制定面试方案,统一组织面试工作。
(4)体检。
根据省局核定的拟录用人员名单,由省院组织考生体检工作,体检标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5)政审。
人事管理部门对省局核定的拟录用人员进行政审,向相关单位发出《公开招聘考生政审表》,对其在校(或在原工作单位)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学习情况(或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6)录用。
根据体检和政审结果,确定录用人员并填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备案表》报省局批准后录用。
若应届考生毕业时不能取得招聘职位所要求提供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资格证书,取消其录用资格。
(7)当职位因体检或其他原因出现空缺时,可视情按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体检人员,并报省局批准后实施。
3.5.2.2派遣人员
(1)需求通知。
人事管理部门根据已制订并经批准的需求计划,向派遣公司提供需求通知书,内容包含需求职位名称、人数、任职条件及要求、待遇、工作期限等。
(2)考核。
人事管理部门根据需求通知书的要求,对派遣公司派遣人员进行考核,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派遣公司;
符合条件的,安排上岗。
3.5.2.3退休返聘人员
(1)返聘退休人员应严格控制,确因单位岗位空缺、工作需要,原用人部门提出申请且本人自愿,经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可以签订聘用协议。
(2)退休返聘人员至少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对应岗位工作;
②对本单位有突出贡献或在本行业有一定影响的资深专业技术人员;
③工作作风扎实,本人无违法违纪等不良历史记录。
(3)返聘退休人员属原岗位空缺时的临时聘用,连续聘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且聘期内年龄不超过本人法定退休年龄5岁。
3.5.2.4项目聘用人员
项目聘用人员为特殊情况下,与用人单位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而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人员。
(1)申请。
因检验项目需要临时增加检验人员的,由用人部门结合项目需求提出人员需求申请,明确项目名称、拟招聘人数、工作性质及内容、工作期限及待遇等条件,报人事管理部门,由人事管理部门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定。
院长办公会批准后,由人事管理部门会同用人部门对符合需求申请条件的人员进行素质及能力考核,以胜任对应岗位工作为主,确定用工人选。
(3)体检。
组织初步确定的人选进行体检。
(4)确认。
体检合格的人员,正式聘用为项目聘用人员。
3.5.2.5其他类人员
其他类人员如企业编制人员、编制外非人事代理聘用人员、借出/借入人员等,应在尊重历史的基础上予以控制,逐步理顺相应关系。
本系统内的人员借用省院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省院没有规定的,双方单位协商进行。
3.6聘用
3.6.1签订聘用合同(协议)
按照人员招聘程序确定的聘用人员,应及时签订聘用合同,确立聘用的人事关系,明确责任义务和双方约定条件。
首次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为1-2年。
相关聘用情况应书面上报备案。
3.6.1.1省统招人事代理人员的聘用,应由用人单位与其本人签订聘用合同,与当地人才中心联系,做好落户调档相关手续,试用期按国家相关政策或上级主管人事部门规定执行。
3.6.1.2项目聘用人员的聘用,由用人单位与其本人签订以项目完成时间为合同到期时间的《项目聘用合同》,明确项目内容、工作任务及要求、工作期限及薪酬待遇、违约责任等内容。
3.6.1.43退休返聘人员的聘用,由用人单位直接与其本人签订聘用协议。
协议一年一签,明确自愿留用为单位服务的工作岗位性质、工作期限及薪酬待遇等内容。
3.6.1.4编制内人员的聘用按事业单位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3.6.2试用期
3.6.2.1首次签订聘用合同时应注明试用期。
上级主管部门对试用期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有明确规定的,签订聘用合同的编制外人员按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3.6.2.2试用。
试用期间,由人事管理部门安排试用期岗位,由岗位所在部门负责试用、考查其是否适应岗位要求。
试用期间不符合岗位要求或违反规章制度者,由试用部门报分管院长同意,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由人事管理部门通知本人办理离职手续,退回当地人才中心。
3.6.2.3试用期满一个月内人事管理部门为考核合格者办理定级上岗手续。
3.6.3合同期满终止聘用,办理离职手续(见离职手续)。
如需续聘,应当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3.7聘任
所有人员(项目聘用人员除外)均需签订岗位聘任协议后方可上岗,岗位聘任协议用于明确具体工作岗位及岗位职责。
3.7.1各单位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出岗位设置方案,经院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确定预设岗位,明确岗位职责、权利和任职条件等内容。
有条件的单位可按照《江苏省事业单位竞争上岗暂行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进行“竞争上岗、双向选择”。
3.7.2新进人员或转岗人员通过岗前培训且考核合格后,由人事管理部门根据预设岗位结合本人专业及实际能力进行定岗任职,编入部门名册序列。
3.7.3定岗任职人员,中层干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岗位聘任协议;
其他人员由部门负责人与其签订岗位聘任协议,确立工作岗位关系,并报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备案。
3.7.4岗位聘任协议期限应在本人聘用合同期限或所属派遣公司与本单位签订的派遣协议期内。
人事、财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原则上应为编制内人员,且相关人事变动等均须上报省院核批。
3.8记录
3.8.1年度工作人员需求情况表RS3-01-2008
3.8.2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备案表RS3-02-2008
3.8.4聘用合同RS3-03-2008
3.8.5聘用协议RS3-04-2008
3.8.6岗位聘任协议RS3-05-2008
第四章人事变动
4.1概述
人员的待聘、解聘、辞聘、调动、退休等统称为人事变动。
本章明确了人事变动相关程序及条件要求。
4.2依据
4.2.1《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
4.2.2《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办法》
4.2.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4.3职责
4.4要求
4.4.1人事变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4.4.2本章中若有与国家、省的有关政策不一致情况,则按有关政策执行。
分院按本章的总体要求,可结合当地有关人事政策实施。
4.5待聘
因不能适应岗位需要、竞争上岗落聘等原因暂未获聘的为待聘人员。
4.5.1待聘程序:
4.5.1.1对符合以下条件者,按聘任合同规定,由聘任者提出解除聘任合同书面意见,报人事管理部门送院长办公会研究。
(1)不能继续履行原聘任岗位职责的。
(2)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3)因主观原因长期(连续3个月或1年内累计半年)不能完成其工作任务的。
(4)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正常从事原工作、本人又不愿接受工作调整的。
(5)持证上岗人员因被发证机关吊销从业证照或定期审核不合格等情况,无法在原岗位履行职责的。
(6)未能定岗任职(双向选择落聘)的。
(7)不服从组织安排工作的。
(8)机构重大改革、内设部门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时,未被聘任新的岗位的。
(9)员工个人提出辞聘后,暂未正式获批且无聘任岗位的。
(10)违反上级明确规定的制度和禁令的。
待聘适用于编制内人员、省局统招人事代理人员,其他符合待聘条件者将直接予以解聘或退回派遣单位。
国家规定不得待聘的特殊情况除外。
4.5.1.2人事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解聘意见进行核查,签署意见,报送院长办公会研究。
院长办公会对核查情况及解聘意见进行审议,做出决定。
4.5.1.3对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解聘的人员,由人事管理部门发出《待聘通知书》,待聘期限为3-6个月。
4.5.1.4当事人接到《待聘通知书》的三天内到人事管理部门报到,逾期按旷工处理,超过15天者,可按有关规定作自动离职处理。
4.5.1.5待聘人员在待聘期间,必须坚持正常上下班制度,由人事管理部门安排学习培训或临时性工作。
4.5.1.6如在待聘期间表现良好,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同意,予以重新定岗聘任。
4.5.2待聘人员待遇
4.5.2.1待聘期间安排学习培训的,只享受基本工资,继续缴纳社会保障金,不享受奖金和其它待遇。
4.5.2.2待聘期间安排临时性工作,表现较好的,可适当享受一定的奖金和其它待遇;
4.5.2.3待聘时间超过国家政策规定的,按有关政策予以解聘。
4.6辞聘解聘
工作人员在合同期内个人提出终止聘用合同(协议)为辞聘;
单位提出终止聘用合同(协议)为解聘。
4.6.1解聘条件:
4.6.1.1年度考核不合格,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
4.6.1.2连续旷工10个工作日或年度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4.6.1.3受到刑事处罚者。
4.6.1.4因违反廉政规定、严重扰乱工作秩序等严重违纪行为,给单位造成严重影响者。
4.6.1.5由于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性事故(设备爆炸、伤亡事故)、导致有关资质被取消、贵重仪器设备被毁坏、资产被侵吞流失等给单位带来重大损失的直接责任者。
4.6.1.6待聘人员待聘期间不按时到人事管理部门报到,不参加学习培训、不服从安排的临时性工作,并经教育无改正之表现的。
4.6.1.7违反上级禁止性规定,情节严重的。
国家规定不得解聘的特殊人员除外。
4.6.2辞聘解聘程序
4.6.2.1辞聘必须由本人提前30天书面提出“辞聘(职)申请”。
编制内人员及省统招人事代理人员由分院批准,报省院及当地局人事管理部门备案;
派遣人员辞聘,由人事管理部门开具《退工单》退回派遣公司;
其他人员辞聘,直接依据合同(协议)内容规定,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后终止聘用。
4.6.2.2用人部门或人事管理部门对达到解聘条款的人员提出解聘,院长办公会批准。
解聘编制内人员及省统招人事代理人员,按事业单位相关规定执行,并报省院人事管理部门备案;
派遣人员,由人事管理部门开具《退工单》退回派遣公司;
其他人员解聘,直接依据合同(协议)内容规定执行。
4.6.2.3对经批准的辞聘或解聘人员,人事管理部门发给本人《离职通知书》。
当事人若有异议,可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仲裁或诉讼,否则按《离职通知书》确定的时间办理离职手续(见4.10)。
4.6.2.4因自身违规违纪被解聘人员,解聘时不再享有其它任何待遇;
其它情况按有关规定办理。
辞聘待遇按聘用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7人事调动
人员的调动一般指编制内人员的调入、调出,人事代理人员参照执行。
4.7.1调出
4.7.1.1个人申请调出本单位的,由本人向人事管理部门书面提交调出申请,并由拟调入单位出具《商调函》。
4.7.1.2分院批准调出的,拟文上报省院。
未获批准的,直接通知本人。
4.7.1.3省院批准调出的,由省院出具批准文函,同时送省局及当地局人事管理部门备案。
4.7.1.4调出申请经省院批准后,人事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4.7.1.5调出申请未经批准,私自离开工作岗位达一个月者,单位登报限期办理解聘手续。
4.7.2调入
4.7.2.1本单位事业编制未满编时,因工作需要,需从其他单位调入编制内人员的,由本单位向对方单位出具《商调函》。
4.7.2.2收到《商调函》复函后,逐级拟文上报至省局人事管理部门,文后应附《商调函》复函和《调动审批表》。
4.7.2.3省局批准调入的,由省局出具批准文函。
4.7.2.4人事管理部门办理档案接收、报到、落户、工资审批、社保转移等调入手续。
4.8退休
4.8.1编制内人员
男同志年满60周岁、女同志年满50周岁(干部到55周岁),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4.8.1.1严格按照档案记录出生日期计算退休时间,人事管理部门当月通知本人,次月办理退休相关审批手续,下月执行退休金。
4.8.1.2退休金按政策规定计算(见5.5.5退休金)。
4.8.1.3人事管理部门持《退休(职)审批表》(分院应报省院人事管理部门审批)、《工资变动登记表》、本人人事档案到人事主管部门审批。
4.8.1.4人事管理部门持审批后的《退休(职)审批表》,参加社保的还应持其社保卡/证到当地社保部门办理退休手续。
4.8.1.5病退、内退、全额拨款单位按照事业单位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4.8.2其他人员到龄按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办理退休。
4.9接收军转人员
接收转业军官或退伍军人,按照规定办理人事手续并上报省院备案。
4.10离职手续
因试用不合格、调出、辞聘、解聘、退休等原因离开本单位的为离职。
凡离职人员均须办理离职手续,手续完备后方可离开。
4.10.1办理离职手续时,离职人员应当编制《移交清单》并逐一办理交接手续,《移交清单》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的交接记录,并由接收人和部门负责人签字:
4.10.1.1本人领用、借用的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除外)
4.10.1.2与岗位工作有关的文件、软件(含密码等)、管理资料、技术资料、客户资料等业务资料
4.10.1.3由单位出资获得的各类资质证原件
4.10.2离职人员为单位出资研发或取得的专有技术或专利技术的研发人、使用人的,应与单位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泄露、不使用专有技术及专利技术,并明确违约责任。
4.10.3人事管理部门核查《移交清单》,交接手续完备、签字齐全后,为其办理人事档案、社保关系转移(退休人员为注销)等手续。
4.10.4人事管理部门应当对离职人员资料建档,档案应包括:
4.10.4.1经批准的辞聘(职)申请
4.10.4.2《离职通知书》
4.10.4.4移交清单
4.10.4.5保密协议
4.10.4.6调动审批表(调出人员)
4.10.4.7《人事档案材料转递通知单》回执
4.10.4.8社保终止(转出)相关资料
4.11记录
4.11.1待聘通知书RS4-01-2008
4.11.4离职通知书RS4-02-2008
4.11.5退休(职)审批表(R)RS4-03-2008
4.11.6移交清单RS4-04-2008
4.11.8调动审批表(R)RS4-05-2008
第五章工资管理
5.1概述
本章为人员工资管理工作提供依据,提出工资管理工作要求,明确工资管理工作职责,并对各类人员工资定级、调整程序予以规范。
5.2依据
5.2.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5.2.2《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5.2.3《江苏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5.2.4《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
5.2.5《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5.2.6省、市关于事业单位工资政策文件
5.3职责
人事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各类人员的工资进行核定、调整,报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工资的发放与统计。
5.4要求
5.4.1各单位应当严格按国家有关政策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规范员工的工资管理,维护广大员工的合法权益。
5.4.2应有高度的原则性和责任心,认真、细致、及时、准确地做好人员工资的核定、职务变动、退休等工资调整。
5.5工资的核定与调整
5.5.1新进人员
新进人员即首次被本单位聘用的人员。
5.5.1.1编制内人员
由人事管理部门按省、市有关文件对其工资进行核定发放。
有试用期的,试用期间执行试用期工资标准,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按规定予以定职定级。
核定工资经院领导批准后,报(分院委托所在地)质监局人事部门审核,报当地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后发放。
实行分配制度改革的单位,即实行编制内人员档案工资与实际工资分离的单位,编制内人员实际工资标准可按批准的本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执行,其报批的档案工资存入个人档案,实际发放工资由人事管理部门统一存档,不存入个人档案。
分配制度改革方案需报省院备案。
5.5.1.2人事代理人员
由人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