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合作协议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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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货物约定
货物的品名、生产厂家、数量、价款计算(定价、结算等)、装运、交货、包装、检测、验收等具体详情均以代理方与供货商签订的单次采购合同的实际数为准。
三、双方权利、义务
(一)委托方的权利义务:
1、委托方应事先与供货商协商确认单笔采购合同及其附件内容,委托方对代理方与供货商签订的每单笔采购合同内容不再另行确认,委托方承担代理方因履行本协议、采购合同及其附件所产生的一切风险(包括不限于市场风险、合同风险、政策风险、货物风险、通关报检风险、信用证议付风险、不可抗力风险)、责任和费用。
2、保证所委托采购的货物符合中国国家政策法律规定、与单笔业务约定及市场行情相符,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3、负责提供采购货物的详细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商品检验等技术指标,对委托采购的货物品质及数量负全部责任,承担委托代理业务项下风险。
委托方不得因采购货物的质量或数量等问题而拒不付款提货或不履行本协议所规定有关义务。
4、未经代理方同意,委托方不得擅自更改确认后的采购合同条款,不得对供货商作出合同之外的承诺。
同时委托方确认,因单笔采购合同项下货款由代理方支付,故在委托方付清全部货款及其他款项前,单笔采购合同和物流相关合同项下权益单独归代理方所有。
未经代理方书面确认,委托方无权且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仓储方或其他方提货或主张其他合同权益。
5、协助办理报关、报检、制单等具体业务,并承担相关费用及风险。
6、承担所委托采购货物的交货、装卸、运输及仓储的费用及风险。
7、在委托方提供经代理方认可的物保及保证担保的情况下,代理方可给予相应提货额度,即在代理方核定的提货额度内,委托方可在未付清相应款项之前先行提货,但委托方应当在提货后90日内以现汇方式结清所有相应货款及费用,超过该提货额度时委托方应根据代理方通知要求款到提货。
提货额度以第三方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基础,由代理方结合产品性质、货物市场行情及委托方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因素进行核定。
当委托方在业务履行中发生违约情况或货物市场行情发生变化或发生其他可能导致委托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资信情况发生不良变化情形时,代理方有权随时暂停或降低或取消相应提货额度。
代理方出具提货单据(如《货物出仓通知单》等)或转移相关货权凭证后,即视为已完成交货义务。
8、对供货商资信负责,承担因供货商原因致使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一切责任;
承担因供货商瑕疵开具发票或未按时退还货款的责任;
因前述供货商或其他非代理方原因导致的协议未履行、履行不能或履行瑕疵,不影响本协议项下代理方收取代理费的权利。
9、承担因政策、市场和汇率风险致使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一切责任。
(二)代理方的权利义务
1、以代理方自己的名义代理委托方对外与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
2、根据委托方需求,代理或协助办理有关进口货物到港后的报关、报检以及内贸货物的配送等物流手续,货物需存储的则存放在代理方指定仓库。
3、因委托方原因致使本协议项下业务未能履行、未能完全履行或迟延履行的,代理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及其项下协议,委托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
4、因供货商原因致使本协议及其项下业务未能履行、未能完全履行或迟延履行的,代理方应及时通知委托方采取补救措施。
如委托方书面要求对外索赔的,代理方应根据其采购合同,积极协助委托方对外索赔,委托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并应在索赔前,依据代理方书面通知将预付费用划至代理方账户。
若代理方因履行本协议项下事宜而遭受索赔或需要对外提出索赔的,委托方应积极配合处理,并按前述约定承担相关费用、后果。
若委托方未支付有关索赔费用,而由代理方先行支付的,则委托方丧失享有索赔产生的权利,但并不免除因索赔而产生的义务。
上述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承担代理方先行代垫的律师费、诉讼费(含财产保全相关费用)、仲裁费、差旅费、通讯费。
5、若协议产品需先行办理许可证方可进口,委托方知悉许可证存在无法出证或出证后被国家公职机关撤销的可能,且同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及费用。
代理方在许可证出证前有权不对外签约。
四、担保条款
1、委托方同意提供如下房产对代理方所享有的委托方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担保金额总计为人民币万元,以具体签订的房产抵押合同约定为准:
2、在业务合作过程中,双方可根据实际业务完成情况共同协商对上述部分不动产解除抵押(委托方应确保在押不动产由代理方核定的价值不低于委托方所需额度)。
双方协商一致的,在部分业务已完结且委托方相应责任、义务履行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共同前往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相应不动产解除抵押相关事宜。
五、财务结算
1、委托方应在单笔采购合同签订前且不晚于单笔委托业务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按采购合同金额的10%向代理方支付保证金,代理方在未收到此保证金前,有权不对外签订或履行采购合同。
保证金可但只能冲抵最后一批货款。
协议执行过程中,委托方同意代理方对本协议货物的全部成本(包含货款、其它代垫款、资金占用费、物流费用等)进行估算,当本协议货物的市场价值与全部成本的差额占全部成本的比例大于5%,代理方有权要求委托方按照该差额来款作为追加的保证金。
委托方不按代理方要求追加保证金的,代理方有权解除单笔业务合同、自行处理货物,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委托方承担。
2、本协议所涉汇率暂按计(若单笔业务与本约定不一致的,以单笔业务约定为准),如代理方实际对外付款当日银行汇率发生变化,以银行实际售汇汇率为准,多退少补。
协议汇率风险由委托方承担。
3、代理过程中产生的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海关保证金、海关进口增值税、进口关税、因海关审价而增加的税费、增值税等)由委托方承担。
代理方原则上不代垫税款,若由代理方代垫税款的,则委托方按本条第5款向代理方支付资金占用费。
委托方同意海关税单均由代理方直接抵扣,因海关审价或增值税票抵扣(含未能及不能足额抵扣等)及其他非代理方原因导致的税费等损失由委托方自行承担,委托方不以任何理由向代理方追索。
若因海关审价需补交有关税费,则无论报关前后,委托方应在海关发出通知后三日内将补交税费付至代理方账户,否则代理方有权追缴并要求委托方承担违约责任。
4、针对双方进口采购业务,代理方按进口合同总金额的%(含税,含银行费用)收取代理费;
针对与供应商现汇结算的内贸采购业务,代理方按采购合同总金额的%(含税)收取代理费;
针对与供应商以银行承兑汇票结算的内贸采购业务,代理方按采购合同总金额的%(含税,含银行费用)收取代理费。
上述代理费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计收。
5、若代理方代垫货款或其他款项的,自实际垫付之日起,代理方按如下规则收取资金占用费:
第1-30天内按7%/年(含税)收取;
第31-60天内按8%/年(含税)收取;
第61-90天内按9%/年(含税)收取,超出90天部分按12%/年(含税)收取。
双方每月末核对账单并盖章确认。
资金占用费委托方应于当月月末一次性付清。
在委托方未付清货款及其他全部款项之前,相应采购货物所有权益(包括不限于货物所有权及其他权益,如保险权益)仍归代理方所有。
6、代理方开立17%的增值税发票给委托方。
因开立税务发票而产生的额外税费由委托方承担,额外税费以含税货款以外的杂费(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费、违约金)为计算基础乘以费率17%计收。
若涉及其他货物税率或国家政策变化,以国家法规最新税率计收。
六、违约责任
1、本协议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及海关的有关规定,如因一方故意或过错行为触犯法律或海关规定,则由该方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
2、若委托方未按本协议规定按时支付单笔业务项下任一款项的,代理方除按协议约定收取资金占用费外,有权按逾期金额的%/日收取违约金,保证金可用于冲抵相关款项;
逾期超过10日,除可按前款收取违约金外,代理方可没收保证金、解除/终止本协议及其项下单笔业务,并可无需通知委托方而自行处理货物,销售单价以代理方与实际买家实际结算为准,委托方应赔偿代理方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上述费用及损失代理方可直接在双方其他业务项下的款项及货物中扣抵。
3、在双方合作的任一业务中,若委托方有任意一期款项未能依约足额支付的,代理方有权暂停履行本协议及其他未结的协议下的义务,并要求委托方一次性付清相关未结业务项下的全部已到期或未到期的应付款项。
若委托方未按代理方要求付款的,委托方应按本条第2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在本协议项下,如一方违约,除依法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外,还应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费用(含财产保全相关费用)、差旅费、通讯费。
5、自违约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及法定义务之日起,其于后支付的任何款项按以下顺序清偿:
(1)守约方为实现权利而支付的费用。
(2)利息或违约金、损失赔偿金。
(3)货款本金。
七、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港、澳、台地区立法除外)。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纠纷、分歧或索赔,包括且不限于有关本协议的订立、成立、效力、变更、转让、解释、履行、违约和终止的争议,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非协议性争议,均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协议签订地(厦门市湖里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管辖;
八、协议送达
委托方确认其送达方式如下:
寄件地址:
,联系人:
电话:
,邮箱:
。
代理方确认其送达方式如下:
任一方或政府相关部门根据上述联系方式给对方发出的通知(含诉讼、仲裁文书等),若是传真或电子邮件,自发送当日视同送达;
若是信函,自发出后第三日视为送达。
如因一方拒收、地址不详或有误、变更联系方式未书面告知他方致使函件无法送达的,则一方根据前述载明的方式发送的视为已送达,文件退回之日即为送达之日,由此而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未及时告知的一方自行承担。
委托方(含所有未在协议中载明的委托方联系人)在协议履行中用于与代理方联系的邮箱地址均视为委托方的有效送达地址,代理方向前述地址发出的通知,自发送当日视为送达。
前述委托方联系人对代理方作出的意思表示或行为均视为已经委托方授权,委托方承诺受其意思表示及行为约束,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九、其他
1、本协议壹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经双方盖章或签字后生效,协议有效期自2017年12月20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
协议到期后,若有单笔业务未履行完毕,则本协议有效期自动延长至双方所有相关业务履行完毕为止。
协议正本与传真件、扫描件效力等同。
本协议未经双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不得变更,补充协议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2、双方应严格依照本协议约定履行单笔业务,单笔业务合同与本协议有冲突的,以单笔业务合同为准。
3、因任何一方变更企业名称或企业性质,本协议自动对变更后的的企业发生法律效力,双方不再另行签订协议。
4、本协议各方均确认其充分知晓并理解本协议中全部条款的实质含义及其相应的法律后果,并基于此种理解,签署本协议。
5、任何一方对于因签署或履行本协议而了解或接触到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机密资料和信息(以下简称“保密信息”)均应保守秘密。
非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给予或转让该等保密信息,非因履行本协议之目的,亦不得自行使用对方的保密信息。
6、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遵守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商业环境;
不向对方相关人员及其亲属提供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或通过向上述人员输送利益而造成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如:
贵重礼品、回扣、礼金和有价证券、佣金等;
如发生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守约方有权终止协议,并向违约方追究相应的经济损失,违约方应对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附件1:
单笔业务确认函
代理方:
法定/授权代表人:
(签字)法定/授权代表人:
(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确认函编号:
致:
兹有贵我双方签订的编号为的《采购合作协议》(下称“合作协议”),现就合作协议项下由我司委托贵司向___________公司(下称“供货商”)采购_____(产品)的单笔业务确认如下:
一、货物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
等级/规格
单价
数量(暂定)
金额(暂定)
总计
实际金额、数量、规格以贵司出具的结算单上内容为准。
二、我司确认贵司与供货商签订的编号为_________的《_____合同》(以下称“采购合同”)的各项条款,该笔业务货物的品名、单价、质量要求、货物验收标准、生产厂家、包装、交货地点、交货时间等详情均以采购合同中实际约定为准。
特此确认!
本确认函具有不可撤销性,确认函传真件、扫描件效力等同。
公司(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