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用房建设标准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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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水平应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功能适用、简朴庄重。
为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应设置或预留办公自动化等设施的条件。
第八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坚持后勤服务社会化的改革方向充分利用社会服务设施。
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办公用房的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应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共同使用。
第九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的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等级与面积指标第十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等级分为三级:
一级办公用房适用于中央部(委)级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二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市(地、州、盟)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三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县(市、旗)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第十一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包括:
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各类用房的如下:
一、办公室用房包括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和领导人员办公室。
二、公共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计算机房、储藏室、卫生间、公勤人员用房、警卫用房等。
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锅炉房、电梯机房、制冷机房、通信机房等。
四、附属用房包括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消防设施等。
除上述四类用房之外的特殊业务用房需要单独审批和核定标准。
第十二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6~30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6~19平方米;
编制定员超过400人时应取下限。
二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0~24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2~15平方米;
编制定员超过200人时应取下限。
三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16~18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0~12平方米;
编制定员超过100人时应取下限。
寒冷地区办公用房、高层建筑办公用房的人均面积指标可采用使用面积指标控制。
第十三条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的使用面积不应超过下列规定:
一、中央机关:
正部级:
每人使用面积54平方米。
副部级:
每人使用面积42平方米。
正司(局)级:
每人使用面积24平方米。
副司(局)级:
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处级:
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
处级以下:
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二、地方机关
(一)省级及直属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正职: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副职:
直属机关正厅(局)级:
副厅(局)级:
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二)市(地、州、盟)级及直属机关市(地、州、盟)级正职:
每人使用面积32平方米。
市(地、州、盟)级副职:
直属机关局(处)级:
局(处)级以下:
(三)县(市、旗)级及直属机关县(市、旗)级正职:
每人使用面积20平方米。
县(市、旗)级副职:
直属机关科级:
科级以下:
第十四条本建设标准第十二条中各级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未包括独立变配电室、锅炉房、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和警卫用房的面积。
需要建设独立变配电室、锅炉房、食堂等设施应按办公用房需要进行配置。
警卫用房的建设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人防设施应按国家人防部门规定的设防范围和标准计列建筑面积。
人防设施建设应做到平战结合、充分利用。
第十六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汽车停车设施应包括地面停车场和汽车库。
汽车停车设施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停车设施确需建设独立汽车库时应注意节约用地充分利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第十七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批准的编制定员人数对照本建设标准规定的建设等级按每人平均建筑面积指标乘以编制定员数并加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需要或者按规定设置的其他用房建筑面积计算总建筑面积。
第三章选址与建设用地第十八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地点应选择在交通便捷、环境适宜、公共服务设施条件较好、有利于安全保卫和远离污染源的地点应避免建设在工业区、商业区、居民区。
第十九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节约用地所需建设用地面积应根据当地城市规划确定的建筑容积率进行核算。
第二十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当地城市有关基地绿化面积指标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汽车库和高层办公建筑的消防水池、水泵房等用房的建设应充分利用地下室空间。
第四章建筑标准第二十二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应按照本建设标准第十一条的规定设置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等。
办公用房建筑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使用方便、布局合理。
办公用房区应与机关住宅区分开设置。
第二十三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应合理确定门厅、走廊、电梯厅等面积提高使用面积系数。
办公用房建筑总使用面积系数多层建筑不应低于60%高层建筑不应低于57%。
第二十四条各级党政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宜采用大开间提高办公室利用率;
需设置分隔单间办公室的标准单间办公室使用面积以12~18平方米为宜。
第二十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会议室宜以中、小会议室为主小会议室宜采用1~2个标准间中会议室宜采用3--4个标准间。
大会议室应根据编制定员人数并结合机关内部活动需要设置。
第二十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宜建多层;
一级、二级办公用房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可建高层。
第二十七条多层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超过3.3米高层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超过3.6米;
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5米。
第二十八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耐久年限不应低于二级(50~100年);
建筑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二十九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防火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五章装修标准第三十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筑装修应遵循简朴庄重、经济适用原则兼顾美观和地方特色。
装修材料选择应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不应进口装修材料。
第三十一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外部装修一级办公用房宜采用中级装修;
二级、三级办公用房宜采用普通装修主要入口部位可适当采用中级装修。
外门窗应按当地城市规定的节能指标要求采用密封和保温、隔热性能好的产品。
第三十二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内部装修一级办公用房的门厅、电梯厅、贵宾接待室、重要会议室、领导人员办公室等重要部位可采用中、高级装修;
二级、三级办公用房的上述重要部位宜采用中级装修。
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以及其他房间和部位应采用普通装修。
第三十三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装修标准参照本建设标准附表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装修标准》;
装修选用材料参考本建设标准附表二《建筑装修材料选用举例》。
第三十四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内部装修费用占建安工程造价的比例应按下列数值控制:
砖混结构建筑:
不应超过35%;
框架结构建筑:
不应超过25%。
第六章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第三十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办公室、会议室应采用直接采光。
办公室照明应采用普通节能灯具门厅、会议室可根据需要采用节能装饰灯具。
第三十六条采暖地区的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优先采用区域集中供热采暖系统。
第三十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办公室应采用自然通风换气方式。
夏季需要进行人工降温的地区可设置空调包括采用分区或集中空调系统。
第三十八条新建的五层及五层以上的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应设置电梯或预留安装电梯的空间。
第三十九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通讯与计算机网络设施应能满足办公自动化的要求并应根据办公自动化及安全、保密、消防管理等要求综合布线、预留接口。
第四十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卫生间应设置前室卫生间洁具应采用易于清洁的卫生设备并应设置机械排风设备和垃圾收集存放设施。
第四十一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的采暖设备、空调设备、电梯设备及卫生设备均应采用国产设备。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建设标准发布后国家计委原颁布的《行政办公楼建设标准(试行)》(计标〔1987〕184号)和《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及业务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6〕2984号)停止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建设标准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建设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