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婚姻家庭继承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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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
是违法婚姻,但具的效力。
称为有效的违法婚姻。
当事人双方按《婚姻法》关于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享有,受法律保护。
5、婚姻的无效
种类:
非自愿婚、早婚、重婚、疾病婚、事实婚
法律后果:
无效的婚姻不发生效力,即当事人双方不产生夫妻身份,也不产生夫妻人身及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对于非婚生子女,享有同婚生子女同等于的权利及义务。
二、家庭关系
1、夫妻关系
a、人身关系:
b、夫妻共同财产
(1)、概念:
指夫妻双方或是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另人约定的外所得的财产称为夫妻共同财产。
(2)、特点:
a、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无效婚、非法同居不能作为其主体);
b、夫妻共同财产取得的时间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
从登让结婚至配偶一方死亡或是离婚);
c、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包括夫妻双方或是一方所得的财产,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问: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购买的贵重首饰;
男方自行购买的价什较大的图书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
(3)、作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父母子女
(1)、概念
(2)、分类:
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
拟定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可以由收养或是继父母产生)
(3)、父母子女法律地位
a、抚养义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义务;
对于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的父母应负必要抚养义务:
子女丧失劳动能力的或是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子女尚在校就读的;
子女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期限自子女出生到能够独立生活时为止,但是如果成年子女拒不参加生产劳动父母则没有继续抚养的义务)。
b、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
子女有能力的;
父母有需要的。
c、对非婚生子女享有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d、继父母与继子女:
(是因父方或母方再婚而产生的父母子女关系)
一般共同生活关系,继子女教育生活费由生父母承担;
抚养教育关系,继子女教育生活费由继父母负担一部分可是全部。
(继子女成年后对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有赡养义务)。
e、养父母与养子女(是因收养关系的成立产生的父母子女关系)
被收养人条件:
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丧失父母;
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
收养人条件:
无子女;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年满30周岁;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人有无配偶的其他条件(有配偶者须夫妻双方共同收养;
无配偶者收养子女,男性收养女性要年满30周,且比女性大40周岁以上。
)
3、家庭其他成员
祖孙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
《婚姻法》第22条规定: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死亡的未成年人的(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外)孙子女,对子女已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兄弟姐妹的抚养、赡养义务:
《婚姻法》第23条规定:
有负担能斩的兄、姐,对于父母亲已死亡或是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义务。
注:
全血缘、半血缘(同母异父,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权利义务一样。
三、离婚
1、判决离婚的原则:
以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为原则
2、离婚的程序
协议离婚称自愿离婚:
必须是双方自愿;
对子女、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3、不予登记离婚的:
a、一方要求离婚的;
b、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一致协议的;
c、一方或是双方当事人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d、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
e、诉讼离婚:
因离婚当事人一方不按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先调解-----调解和好-----调解无效-----调解无效判决离婚-----
调解离婚
----当事人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
4、特别规定
a、现役军人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需征得军人的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若因第三者,现役军人配偶提出离婚的,除对现役军人给予民事赔偿外,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按破坏军婚罪,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
b、对妇女的保护
女方在怀孕、分娩后一年或是中止妊娠后6个月,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所生子女与男方无血缘关系在受此限止。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是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不得起诉。
5、离婚后的法律后果:
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父母子女关系
身份关系后果:
a、夫妻身份消灭;
b、双方获得再婚的权利;
c、姻亲关系消灭
财产后果:
a、夫妻共同财产消灭;
b、夫妻抚养义务终止;
c、夫妻继承权资格丧失。
父母子女关系:
a、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b、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继子女与继父母关系消灭;
若继父母自愿抚养未成年的继子女,其生父母同意或是已被继父母抚养成人的继子女,双方形成父母子女关系不消灭;
c、对子女的监护后果:
由父方或是母方一方监护;
习题:
1、1986年军人王某和李某结婚,1998年王某转业,转业费存入银行,1999年李某和王某因感情破裂离婚,转业费属于:
()
A、李某所有B、李某和王某共有财产
C、王某所有D、王占3/4,李占1/4
2、李勇,男,1972年出生;
陈芳,女,1974年出生;
两人系表兄妹。
1993年5月,两人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举行了婚礼,并同居生活。
1995生下一男孩。
共同生活期间,双方通过共同劳动购置了价值3万余元的物品。
1996年起,李勇即与父母分家另过,得祖遗房屋两间;
1997年李勇父亲去世,继承遗产4000元。
1998年,李勇和陈芳因性格不合,感情恶化,曾作离婚打算,但双方就财产分割及孩子抚养问题未达成协议。
为逃避现实,李勇独自南下打工,2001年1月李勇在打工地因发生事故死亡。
李勇死亡后,其母亲和哥哥向陈芳表明态度:
如果陈芳留在李家,则还算李家的媳妇,一切照旧;
如果陈芳离开李家,则不准带走任何财产。
理由是陈芳和李勇未办理结婚手续,所以对李勇的遗产无继承权。
陈芳提出,自己以夫妻名义和李勇生活多年,并生有一子,属事实婚姻,应有继承权,而且家中财产是自己与李勇共同购置的,应有自己一份。
⑴李勇与陈芳的婚姻是否有效?
⑵李勇与父母分家得遗祖房2间,父亲死亡时继承的遗产4000元,陈芳是否有继承权?
⑶李勇与陈芳共同生活期间购置的价值3万余元的财产如何分割?
⑷李勇与陈芳所生育的孩子,法律地位与权利如何?
继承法
一、继承法概念
1、继承概念:
死者生前遗留的财产权和义务,依法或依死者的指定转移给他人承受的有关法律制度。
古代的继承的指:
身份继承财产继承
a、继承法:
是指调整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死者—被继承人;
接受遗产的人----继承人。
b、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遗产的特点:
时间上的特定性----公民死亡时,所遗留的个人财产;
性质上的合法性----遗产必须是合法的财产;
范围上的限定性----公民生前与他人共有财产在分割前不列入遗产。
遗产的范围可分为三大类:
(1)公民个人的合法财物;
(2)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中的财产权利;
(3)公民的债权和其他合法财产。
遗产的内容既包括债权,也包括债务。
遗产中的债权,继承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偿还;
被继承人的债务,继承人有义务在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中予以清偿,但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债务,继承人原则上不再负有清偿的法律责任。
案例:
刘某与赵某夫妻几十年,有一套价值30万的房屋及贵重的家电价值7万。
刘某因交通意外于2000年去世,其子要求分割其父的遗产。
此案中,哪些部分属于刘某的遗产。
2、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
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古代女子不享有继承权);
养老育幼照顾病残原则;
互谅互让、和睦团结原则;
接受和放弃(属于单方法律行为)。
3、继承权
a、概念:
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被继承人生前所立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享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b、继承权的取得:
法律的直接规定;
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如果有相互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意外事故中死亡,不能确定他们死亡时间先后的,就推定无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各自都有继承人的,若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
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c、继承权的丧失: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伪造、纂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4、法定继承
是指在无遗嘱的情况下,直接依据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及遗产分配原则进行的一种继承方式。
b、适用情形:
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留下遗嘱的;
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遗赠的;
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或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被继承人的配偶怀有胎儿的分割遗产时应保留胎儿份额。
5、法定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继承人:
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特别规定)
第二顺序继承人: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法》第12条规定: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继承开始后,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就不能继承;
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放弃、丧失继承权的,则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
注:
同等顺序继承人遗产分割均等。
6、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a、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制度。
(注:
晚辈直系血亲没有辈份的限制,只要是晚辈就可以。
代位继承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代位继承人的人数不论多少,只能继承其父或母有权继承的份额。
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但只限于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
(2)、特征: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代位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代位人只能取得被代位人应得的继承份额;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而不适用遗嘱继承。
案例1:
田某死后留下5间房,一批字画以及10万员存款的遗产。
田某三子一女,长子早已病故,留下一子一女,就在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办理完丧事如何处理遗产时,小儿子因交通事故身亡,其女儿刚满周岁。
田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哪些?
案例2:
王某与刘某1950年结婚,婚后无子女,先后收养了一个养子和一个养女。
养子成年后娶李某为妻,生儿子王浩,养子夫妻俩共有积蓄2.4万元。
养女婚前有个人财产1万元,与周某结婚,生女儿周丽。
1996年8月养子外出旅游时溺水而亡,死后未分割遗产。
1997年1月,王某到某公正处立遗嘱一份,内容为:
“我与妻共有私房12间,存款3万元,我死后属于我的那6间房由养女夫妻继承,孙子王浩继承属于我的1.5万元存款”。
后因王浩与社会上不三不四的人来往,王某看不过去,于是自书变更遗嘱:
“我死后属于我的全部遗产由养女继承”。
1998年1月,王某与养女一起死于煤气中毒,但死亡先后顺序无法确定。
养子、王某、养女的遗产是各多少?
由谁来继承?
为什么?
b、转继承
又称第二次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在尚未实际取得遗产之前就死亡,其应继承的份额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的制度。
继承人必须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以前死亡;
继承人必须拥有继承权,即没有丧失或放弃继承权。
(妻子可以成为转继承的继承人)
eg:
爷爷(2001年去世)父亲(2000年7月去世)
||
父亲、母亲(儿媳)儿子、儿媳
(2000年去世)|(2000年8月去世)
儿子
父亲先于爷爷死亡,注:
父亲先于儿子去世,父亲的遗产尚未
其儿子可代位继承。
分割,儿子便去世,其儿子对父亲的遗产继承权分配转给妻子。
c、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1)、发生的根据不同:
代----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只能是被继承人子女;
转----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可以是法定继承中的任何人。
(2)、继承过程不同:
代---一个继承过程;
转---两个或是两个以上的继承过程。
(3)、继承人范围不同:
代---继承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转---法定继承中的任何人。
妻子或是其他人。
(4)、适用的范围是不同:
代---法定继承;
转---法定继承,也可以是遗嘱继承。
周某幼年父母双亡,中年又丧妻,独自养大儿子周明和女儿周爱娜,并让其分别组成了家庭。
1999年冬。
周爱娜患病医治无效死亡。
周老汉精神抑郁,不久死亡。
周某死时,留有遗产8间房。
遗产未分割,不久周明因车祸不幸去世。
为继承这8间房,周老汉女婿,外孙女和儿媳、孙子发生争执。
女婿认为,妻子与周明一样有继承权,他应得到其妻有权得到的4间房。
周老汉的孙子却认为自己和爷爷是一个血脉,应继承这8间房。
1)此案中有哪些继承?
2)依照继承法,周老汉的遗产该如何分割,为什么?
二、遗嘱和遗赠
1、遗嘱
是指人生前依法定形式对其个人所有的财产进行处分,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b、遗嘱的有效要件:
实质要件;
形式要件
(1)、实质要件:
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此能力);
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内容必须合法(对于遗嘱中违法,侵害个人权利均无效)。
丈夫立遗嘱将遗产全部留给妻子,但前提是妻子不得改嫁。
否则妻子将无权继承其丈夫的遗产。
这份遗嘱该如何执行?
(2)、形式要件:
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录音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
2、遗赠
是指公民以无偿的方式将个人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给国家、集体、或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遗赠人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b、特征:
(1)、赠是遗赠人亲自进行的单方、无偿、并于其死后生效的要式法律上行为;
(2)、受遗赠人只能是国家、集体或是法定继承以外的人;
(3)、受遗赠人不得由他人行使(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是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到期没有表示视为放弃受遗赠。
(4)、遗赠人行使遗赠权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张老有一儿两女。
小女儿5岁时患脑膜炎留下后遗症,生活不能自理。
这使本来就重男亲女的张老更加讨厌小女儿。
张老在病重期间立下遗嘱,将其两楼一底共计500平方的楼房和5万元存款全部给其儿子。
张老死后,其子拿出遗嘱和大姐商量,虽然父亲遗嘱将财产全部留给了自己,但现在自己是包工头能挣大钱,大姐生活困难,遗产现金一半由大姐继承,其余遗产由小妹继承。
大姐表示自己虽然苦了些,但还能挣钱可是小妹却没有生活来源。
大姐也表示将全部遗产给小妹。
1)张老的遗嘱是否合法,为什么?
2)张家姐弟的做法合法吗,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