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范文.docx

上传人:wei****016 文档编号:1689456 上传时间:2022-10-23 格式:DOCX 页数:17 大小:24.8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2021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范文.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2021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范文.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2021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范文.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2021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范文.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7页
2021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范文.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2021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范文.docx

《2021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范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1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范文.docx(1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2021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范文.docx

2021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范文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项制度(以下统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构建和谐社会,统筹城乡发展,做好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根据《__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__府发[201_]_号)及《__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__府发[201_]_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统筹考虑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统筹兼顾、稳步实施,建立和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从制度上解决城乡居民“老有所养”的问题。

  二、基本原则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一是从我县实际出发,坚持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集体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三、总体目标

  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奋斗目标,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和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201_年7月1日启动全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阶段目标任务是:

201_年底前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参保率要达到70%以上,201_年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参保率达到80%以上,201_年对全县城乡适龄居民基本实现全覆盖。

  四、基本政策

  

(一)参保范围

  凡具有本县行政区域内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二)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账户和基础养老金相结合,通过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方式筹集养老保险资金。

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为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1、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目前设为农村居民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城镇居民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

参保人可以在不同的缴费年度根据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选择不同的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政府将依据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基本缴费档次标准。

  2、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对参保农民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

同时,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城乡居民缴费提供资助。

  3、政府补贴:

  

(1)养老金补贴。

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每月全额支付55元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

  

(2)缴费补贴。

省、县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30元财政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县财政按8∶2负担(即省财政负担24元,县财政负担6元)。

  为鼓励参保人选择高标准缴费,补贴标准从年缴费100元补贴30元起,每增加一个缴费档次多补贴5元,即年缴费200元补贴35元,年缴费300元补贴40元,依此类推,年缴费1000元补贴75元(但农村居民最高不超过50元,城镇居民最高不超过75元)。

其中:

对选择200元至500元档次的超基本补贴30元的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县财政负担;对选择600元至1000元档次的超基本补贴30元的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县财政按2:

8负担。

  参保对象按年缴费,必须在每年10月31日之前一次性缴纳当年的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员因经济困难等个人原因应参保而未参保或参保后缴费中断的,可自愿补缴,但停缴期间的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

  4、对城乡重度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以所持有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为依据),由省、县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每人每年100元。

代缴资金由省、县财政按8︰2负担(即省财政负担80元,县财政负担20元)。

  (三)建立个人账户

  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为每名参保的城乡居民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政府对参保人的财政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由省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公布),利息记入个人账户。

  (四)养老金待遇和调整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目前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为鼓励中青年城乡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在规定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每超过一年,每月增加1元基础养老金。

  今后,根据中央、省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适时调整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标准。

  (五)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我县城乡户籍居民,可享受养老待遇,按月领取养老金。

  1、在本方案实施时,已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个人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其中对农村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按规定参保缴费;同时,鼓励和引导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

  2、在本方案实施时,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应当按年缴费至年满60周岁,自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领取养老金。

同时,距领取年限不足15年的人员,允许补缴,补缴部分可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的标准享受政府补贴,但累计缴费年限(含补缴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3、在本方案实施时,45周岁以下的城乡居民,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应按年缴费而中断的,允许补缴中断年度的缴费,补缴中断的年限不享受政府补贴。

  4、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每年定期开展领取养老金待遇人员资格认证工作,未参加资格认证的暂停发放养老金,待其通过资格认证后再补发养老金。

  (六)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和个人账户继承

  1、参保人员户口迁居外地,迁入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同意接纳其养老保险关系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连同个人账户累计基金转入迁入地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若迁入地尚未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暂无法转移的,养老保险关系可以保留,待达到转移条件时再办理转移手续。

参保人员户口在本县内转移的,只转移保险关系。

  2、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可将其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含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3、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从死亡的次月起停发养老金,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并将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含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七)制度衔接

  1、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已参加老农保、已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领取对象,可在原领取标准基础上,再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标准每月增加55元基础养老金。

  2、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领取对象,可继续领取老农保养老金,但必须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继续参保缴费,待达到领取待遇条件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3、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缴费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4、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社部发[201_]15号文件精神,妥善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低保、五保和优抚制度的衔接工作。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16-59岁符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低保、五保对象,应按规定参保缴费,享受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参保的低保、五保对象的缴费提供资助。

已经自愿参保且年满60周岁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低保、五保对象,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的养老金。

在审批或复核低保、五保资格时,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十二五”时期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16-59岁符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条件、有缴费能力的优抚对象,应按规定参保缴费,享受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对于缴费困难的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

已经自愿参保且年满60周岁并符合规定条件的优抚对象,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其优抚待遇标准不变。

  5、参保人参保后如户口性质发生变化,其养老保险关系将随户口性质转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同时,允许有条件的城乡居民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但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只能选择其中的一项参保。

  (八)基金管理和监督

  1、加强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

按国家的相关规定,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实现保值增值。

基金实行县级统筹,实行预决算制度。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会同县财政局编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年度收支预算,并将年度决算表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取服务网络健全、管理规范、服务到位的商业银行来代理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为广大城乡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和便捷的服务。

  2、加强基金监督。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

制定完善的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监督。

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九)经办管理服务

  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要认真记录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定期将养老金计划(人数和金额)报送财政部门,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由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

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要整合现有农村社会服务资源,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加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

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机构编制;乡镇劳动社会保障工作平台要配备2-3人从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保障工作经费;各村(居)委会、社区负责本行政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宣传、组织和对象落实等工作,每个行政村、社区要落实至少1名协管员的经费,确保基层有人办事、有钱办事。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社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成人教育 > 专升本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