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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得防火间距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GB50074-2002第4、0、7条表4、0、7

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得安全距离(m)表2

序号

名称

石油库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1

居住区及公共建筑物

90

70

2

工矿企业

30

3

国家铁路线

4

工业企业铁路线

5

公路

15

6

国家一、二级架空通信线路

7

架空电力线路与不属于国家一、二级得架空通信线路

1、5倍

杆高

8

爆破作业场地(如采石场)

300

3、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外道路得防火间距

GB50177-93《氢氧站设计规范》第2、0、3条

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外道路得防火间距表(m) 表3

道路

氢氧站、供氢站

氢气罐

厂外道路(路边)

防火间距应从氢气罐外壁算起。

4、氢站与厂外铁路、道路及重要公共建筑得防火间距

GB4962-85《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第2、1、2条

供氢站与厂外铁路、道路及重要公共建筑得防火间距表    表4

名  称

最小防火间距,米

重要公共建筑

厂外铁路(中心线)

供氢站与架空电力线得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电线杆高度1、5倍。

5、库房、储罐、堆场与厂外铁路、道路得防火间距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第4、8、3条

库房、储罐、堆场与厂外铁路、道路得防火间距表   表5

铁路、道路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

厂外道路路边

液化石油气储罐

甲类物品库房

甲、乙类液体储罐

丙类液体储罐易燃材料堆场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

未列本表得堆场、储罐、库房与铁路、道路得防火间距,可根据储存物品得火灾危险性适当减少。

6、氧气站等得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厂外建、构筑物之间得最小防火间距表

GB50030-91《氧气站设计规范》第2、0、3条

氧气站等得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厂外建、构筑物之间得最小防火间距表 表6

最小防   氧气站建、构

火间距(m)   筑物名称

项目名称

氧气站等得一、二级耐火等级得乙类生产建筑物

湿式氧化贮罐(m3)

≤1000

1001-50000

>50000

重要公用建筑

厂外铁路线路(中心线)

非电力牵引机车

电力牵引机车

电力架空线

1、5倍电杆高度

液化石油气贮罐

单罐容量(m3)

≤5

12

6-10

18

11-30

31-100

101-400

401-1000

>1000

附录2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与储存设施与厂内周边安全距离表

1、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内建筑物、构筑物得防火间距

GB50177-93《氢氧站设计规范》第2、0、2条

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建筑物、构筑物得防火间距表(m)表1

建筑物、构筑物

氢氧站或供氢站

氢气罐总容积(m3)

1001-10000

10001-50000

>5000

其它建筑物耐火等级

一、二级

14

16

民用建筑

35-500kV且每台变压器为10000kVA以上室外变配电站以及总油量超过5t得总降压站

明火或散发火花得地点

架空电力线

≥1、5倍电杆高度

1)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或构筑物得外墙、凸出部分外缘、储罐外壁得最近距离计算。

2)固定容积得氢气罐,总容积按其水容量(m3)与工作压力(绝对压力9、8×

104Pa)得乘积计算。

3)总容积不超过20m3得氢气罐与所属厂房得防火间距不限。

4)与高层厂房之间得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相应增加3m。

5)氢气罐与氧气罐之间得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

2、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内铁路、道路得防火间距

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铁路、道路得防火间距表(m) 表2

厂区铁路线(中心线)

厂内铁路线(中心线)

厂内道路(路边)

主要道路

10

次要道路

围墙

3、供氢站厂内平面布置得防火间距

供氢站平面布置得防火间距表    表3

最小防火间距,m

其她建筑物耐火等级

一、二级

屋外变、配电站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水槽式可燃气体贮罐,m3

≤500

501-10000

>10000

水槽式氧气贮罐,m3

易燃液体贮罐,m3

1-50

51-200

201-1000

1001-5000

19

31

可燃液体贮罐

按5m3可燃液体等于1m3易燃液体折算

煤与焦炭,t

100-5000

厂内铁路(中心线)

厂内主要道路

厂内次要道路

①建筑物之间得防火间距按相邻外墙得最近距离计算。

如外墙有凸出得燃烧物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贮罐、变压器得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最近得外壁算起。

  ②供氢站与其她建筑物相邻面得外墙均为非燃烧体,且无门、窗、洞及无外露得燃烧体屋檐,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

  ③固定容积可燃气体贮罐,应按其水容量(m3)与工作压力(kg/m2)得乘积,按本表水槽式贮罐得要求执行。

  ④供氢站与架空电力线得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电线杆高度1、5倍。

 4、氧气站等得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厂内各类建、构筑物之间得最小防火间距表

氧气站等得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各类建、构筑物之间得最小防火间距表 表4

最小防    氧气站建、构

其她各类生产建筑物

耐火

等级

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

地点

室外变、配电站(35-500kV且每台变压器为10000kVA以上)以及油量超过5t得总降压站

厂内铁路线路(中心线)

主要

次要

1)固定容积得氧气贮罐,其容积按水容量(m3)与工作压力(绝对9、5×

2)液氧贮罐以1m3液氧折合800m3标准状态气氧计算,按本表氧气贮罐相应贮量得规定执行。

3)氧气贮罐、惰性气体贮罐、室外布置得工艺设备与其制氧厂房得间距,可按工艺布置要求确定。

4)氧气贮罐之间得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得半径。

氧气贮罐与可燃气体贮罐之间得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得直径。

5)容积不超过50m3得氧气贮罐与所属使用厂房得防火间距不限。

6)容积不超过3m3得液气贮罐与所属使用建筑得防火间距,可减少为10m。

7)液氧贮罐周围5m得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与设置沥青路面。

8)氧气站室外布置得空分塔或惰性气体贮罐,应按一、二级耐火等级得乙类生产建筑(空压塔)或戊类生产建筑(惰性气体贮罐)确定其与其她各类建筑之间得最小防火间距。

9)氧气气等一、二级耐火等级得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其她甲类生产建筑物之间得最小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对其她各类生产建筑物之间规定得间距增加2m。

10)湿式氧气贮罐与可燃液体贮罐,可燃材料堆场之间得最小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表对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规定得间距。

5、独立得乙炔瓶库与其她建筑物之间得防火间距

GB50031-91《乙炔站设计规范》第2、0、6条

独立得乙炔瓶库与其她建筑物之间得防火间距表表5

独立得乙炔瓶库乙炔实瓶贮量(个)

各类耐火等级得其它建筑物

民用建筑,屋外变、配电站

≤1500

>1500

6、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堆场与建筑物得防火间距表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第4、4、2条

甲、乙、丙类流体储罐、堆场与建筑物得防火间距表6

 耐火

防火间距(m)     等级

名称  一个罐区或堆场

得总储量(m3)     

甲、乙类液体

丙类液体

5-250

251-1000

5001-25000

、①防火间距应从建筑物最近得储罐外壁、堆垛外缘算起。

但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建筑物得距离不应小于10m。

②、甲、乙、丙类液体得固定顶储罐区、半露天堆场与乙、丙类液体堆场与甲类厂(库)房以及民用建筑得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得规定增加25%。

但甲、乙类液体储罐区、半露天堆场与乙、丙类液体堆场与上述建筑物得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得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建筑得规定增加25%。

③、浮顶储罐或闪点大于120℃得液体储罐与建筑物得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得规定减少25%。

④、一个单位如有几个储罐区时,储罐区之间得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储量储罐与四级建筑得较大值。

⑤、石油库得储罐与建筑物、构筑物得防火间距可按《石油库设计规范》得有关规定执行。

7、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得防火间距表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第4、4、4条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得防火间距表7

液体类别

储罐形式

   间距

固定顶罐

浮顶储罐

卧式储罐

地上式

半地下式

地下式

甲、乙类

0、75D

0、5D

0、4D

不小于0、8m

>

1000

0、6D

丙类

不论容量大小

不限

(1)D为相邻立式储罐中较大罐得直径(m),矩形储罐得直径为长边与短边之与得一半。

(2)不同液体,不同形式储罐之间得防火间距,应采用本表规定得较大值。

(3)两排卧罐间得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4)设有充氮保护设备得液体储罐之间得防火间距,可按浮顶储罐得间距确定。

(5)单罐容量不超过1000m3得甲、乙类液体得地上式固定储罐之间得防火间距,如采用固定冷却消防方式时,其防火间距可不小于0、6D。

(6)同时装有液下喷射泡沫灭火设备、固定冷却水设备与扑救防火堤内液体火灾得泡沫灭火设备时,储罐之间得间距可适当减少,但地上储罐不宜小于0、4D。

(7)闪点超过120℃得液体,且储罐容量大于1000m3时,其储罐之间得防火间距可为5m;

小于1000m3时,其储罐之间得防火间距可为2m。

8、湿式可燃气体储气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储罐、堆场得防火间距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第4、5、1条

储气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储罐、堆场得防火间距表表8

  总容积(m3)

名称

明火或散发火花得地点,民用建筑,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易燃材料堆场,甲类物品库房。

其她建筑

耐火等级

①固定容积得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堆场得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得规定执行。

总容积按其水容量(m3)与工作压力(绝对压力,1kgf/cm2=9、8×

  ②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堆场得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加25%。

  ③容积不超过20m3得可燃罐体储罐与所属厂房得防火间距不限。

9、湿式氧气储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储罐、堆场得防火间距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第4、5、4条

湿式氧气储罐或罐区得建筑物、储罐、堆场得防火间距表  表9

 总容积

(m3)

民用建筑,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易燃材料堆场,甲类物品库房

①固定容积得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得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得规定执行,其容积按水容量(m3)与工作压力(绝对压力,1kgf/cm2=9、8×

  ②氧气储罐与其制氧厂房得间距,可按工艺布置要求确定。

  ③容积不超过50m3得氧气储罐与所属使用厂房得防火间距不限。

10、液化石油气储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堆场得防火间距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第4、6、2条

液化石油气储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堆场得防火间距表  表10

总容积(m3)

防火间距      单罐容积(m3)

≤10

31-200

1001-2500

2501-5000

≤50

≤100

≤400

民用建筑,甲、乙类液体储罐,甲类物品库房,易燃材料堆场

65

75

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

助燃气体储罐,可燃材料堆场

①容积超过1000m3得液化石油气单罐或总储量超过5000m3得罐区。

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与民用建筑得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0m,与其她建筑得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得规定增加25%。

  ②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总容积或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

11、库房、储罐、堆场与厂内铁路得防火间距

库房、储罐、堆场与厂外铁路、道路得防火间距表   表11

厂内铁路线中心线

厂内道路路边

①厂内铁路装卸线与设有装卸站台得甲类物品库房得防火间距,可不受本表规定得限制。

  ②未列本表得堆场、储罐、库房与铁路、道路得防火间距,可根据储存物品得火灾危险性适当减少。

附录3 厂房、库房火灾危险类别、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防火间距表

1、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表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第3、1、1条

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表   表1

生产类别

火灾危险性特性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得生产;

1、闪点<28℃得流体。

2、爆炸下限<10%得气体。

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得物质。

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得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得物质。

5、遇酸、受热、撞击、磨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酸等易燃得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得强氧化剂。

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得物质。

7、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等于或超过物质本身自燃点得生产。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得生产:

1、闪点≥28℃至<60℃得液体。

2、爆炸下限≥10%得气体。

3、不属于甲类得氧化剂。

4、不属于甲类得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5、助燃气体。

6、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得浮游状态得粉尘、纤维、闪点≥60℃得液体雾滴。

1、闪点≥60℃得液体。

2、可燃固体

具有下列情况得生产:

1、对非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热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得生产。

2、利用气体、流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流体进行燃烧作其它用得各种生产。

3、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得生产。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非燃烧物质得生产。

2、厂房得耐火等级、层数与占地面积表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2、1条

厂房得耐火等级、层数与占地面积   表2

生产

类别

最多允许层数

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m2)

单层厂房

多层厂房

高层厂房

厂房得地下室与半地下室

除生产必须采用多

层者外,宜采用单层

4000

3000

2000

5000

1500

8000

6000

500

(1)防火分区间应用防火墙分隔。

一、二级耐火等级得单层厂房(甲类厂房除外)如面积超过本表规定,设置防火墙有困难时,可用防火水幕带或防火卷帘加水幕分隔。

(2)甲、乙、丙类厂房装有自动灭火设备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按本表得规定增加一倍;

丁戊类厂房装设自动灭火设备时,其占地面积不限。

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得一倍计算。

3、储存物品得火灾危险性分类表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第4、1、1条

储存物品得火灾危险性分类表   表3

储存物品类别

2、爆炸下限<10%得气体,以及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得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10%气体得固体得物质。

6、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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