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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给煤机16

第二节跳汰机17

第三节动筛跳汰机19

第四节风选机20

第五节两产品重介质旋流器22

第六节三产品重介旋流器23

第七节链条传动立轮分选机24

第八节皮带传动立轮分选机25

第九节浮选机27

第十节浮选柱28

第十一节磁选机29

第八章分级、脱水29

第一节原煤分级筛29

第二节脱水、脱介筛30

第三节固定筛32

第四节振动弧形筛32

第五节翻转弧形筛33

第六节捞坑33

第七节角锥池34

第八节斗式提升机35

第九节圆盘式真空过滤机35

第十节加压过滤机36

第十一节箱式压滤机37

第十二节快开式压滤机38

第十三节立式离心脱水机39

第十四节卧式振动离心脱水机41

第十五节煤泥离心脱水机41

第十六节沉降过滤式离心脱水机42

第九章浓缩与澄清设备43

第一节沉淀塔43

第二节耙式浓缩机44

第三节煤泥沉淀池45

第十章泵类46

第一节渣浆泵46

第二节清水泵46

第三节潜水泵47

第十一章风机48

第一节真空泵48

第二节压风机49

第三节鼓风机49

第四节引风机50

第十二章滚筒式干燥机51

第十三章输送机52

第一节皮带输送机52

第二节桥式皮带输送机53

第三节刮板输送机54

第四节人货两用电梯55

第十四章调度操纵工55

第十五章放煤工56

第十六章选煤技术检查58

第一节浮沉试验58

第二节筛分试验59

第三节小浮沉试验59

第十七章油库59

第十八章储煤61

第一节储煤场61

第二节储煤仓61

第十九章放射源62

第二十章井下煤质检查63

第一节安全通则63

第二节矿井生产检查煤样的采取64

第三节煤层煤样的采取64

第四节生产煤样(生产大样)的采取65

第五节井下煤质检查65

第二十一章煤质检查66

第一节采制样工66

第二节化验工69

第三节煤质仪器仪表维修与鉴定73

第四节采制设备安装与维修74

第二十二章其他76

第一节抓斗机76

第二节电磁起重器77

第三节龙门吊(室外煤泥抓斗机)78

第四节除铁器79

第五节精细除铁器80

第六节管道、溜槽80

第七节煤泥搅拌机82

第八节球磨机82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选煤厂的安全生产,保障职工安全和健康,防止和减少事故,根据《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环境保护法》、《煤矿安全规程》、《选煤厂安全规程》、《选煤厂工人技术操作规程》制定本规程。

第2条从事选煤生产和选煤厂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3条选煤厂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实现安全生产。

第4条选煤厂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和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

选煤厂厂长是本厂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

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对本厂安全工作负技术责任。

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车间主任、班组长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安全工作直接负责。

矿务局(集团公司)局长(经理)、矿长必须监督选煤厂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投入,并对选煤厂的安全生产承担相关责任。

第5条选煤厂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

第6条选煤厂必须实行安全目标管理,层层分解指标。

安全生产内容必须纳入经济承包责任中,并定期检查考核。

第7条选煤厂必须经常组织安全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立即处理;

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有关负责人应当组织职能机构制定安全措施,限期整改。

第8条选煤厂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安全技术措施所需费用必须列人企业财务、供应计划,不得挪作他用。

第9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设计必须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第10条选煤厂必须编制年度防洪、防火、防雷、防爆、防冻等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11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12条选煤厂发生事故后,矿长(矿井型选煤厂)和选煤厂厂长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如实上报。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1条职工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后持证上岗。

第2条职工必须具备岗位相应的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3条职工上岗前必须穿好工作服,戴好硬质安全帽,长发应当盘入帽内。

严禁穿裙子、穿短裤、戴围巾、穿高跟鞋、穿拖鞋和赤脚在现场作业。

第4条外界人员进厂工作时,须向厂(科)办公室联系,由专人陪同进厂。

第5条任何工种在工作前必须进行安全确认,若有威胁自己或他人安全的现象禁止工作。

第6条职工工作中必须遵守有关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第7条强化调度生产指挥,一切岗位设备开停机,必须听从调度室统一指令。

在正常生产中需就地开停机时,要采取顺煤流方向停机,逆煤流方向开车。

第8条所有机电设备均应由值班司机或有关检修人员操作,其它人员不准操作。

第9条各种机电设备开停前要和调度室进行联系,开动后严禁触摸旋转或冲击部位。

第10条不准乘坐胶带输送机或用其运输材料、工具;

不准乘斗子提升机。

第11条在整个生产过程中,工作人员若发现煤中混有雷管、炸药等危险品,要及时拣出,并上交有关部门,不准私自处理。

第12条厂区内外存放的备品、备件、原材料以及拆换下来的设备和废料等均应堆放整齐,保管有序,不得防碍通行和影响工作。

第13条严禁从高空向下扔东西,如确因工作需要,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标出危险范围,设置标志牌,并设专人监护。

第14条各厂配电室、变压器室、集控室、计算机室、油库、加油站以及沉淀塔的上部,非本岗位工作人员不准入内,确有需要,须得到有关部门批准。

第15条设备运转中发生故障,必须停机处理;

检修设备或进入机内清理杂物时,必须严格执行“停电挂牌”制度,并设专人监护,摘除停电牌必须由挂牌者本人摘除或经挂牌者同意后,由其他有关人员代摘。

停电牌、停机牌不摘除不得开车。

第16条所有设备启动前都要检查其安全设施是否齐全有效。

第17条按“四无五不漏”要求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并做好设备和环境卫生。

第18条必须坚持现场交接班制度。

第三章工业厂区和作业场所

第一节工业厂区

第1条厂区车行道、人行道和救护线路应当平坦畅通,夜间应当有足够的照明。

在道路和轨道交叉处,必须有明显和统一的交通标志、信号装置或者落杆。

第2条生产所需的坑、井、壕、池必须设置固定盖板或围栏。

在危险处必须设警示牌。

夜间必须设置警示红灯。

第3条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

厂房结构应当无倾斜、裂纹、风化、下塌现象。

第二节作业场所

第1条

一、升降口、大小孔洞、楼梯、平台、走桥必须加设栏杆(高度105cm),底层孔口必须设安全网门。

进出口处,栏杆应当拆卸方便,使用后可以及时恢复。

二、厂房内井、孔、沟的盖板必须与地面齐平。

确因安装检修需要在楼板打孔时,必须经有关技术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

施工结束后,应当恢复原状。

第2条电缆及管道不得设在经常有人通行的地板上。

厂房内悬挂的溜槽、管道及电缆的高度不得低于2m。

第3条厂房内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得小于1.5m,次要通道不得小于0.7m。

凡跨越机器的部位,应当设置过桥或走台。

行走路面做防滑处理。

第4条作业场所的光线应当充足,采光部位不得遮蔽。

通道、走廊和作业场所的照明必须符合操作要求。

第5条冰冻期间,室外管道应当包扎。

自卸车应当添加防冻剂。

冰冻作业场所应当铺垫防滑材料。

高层建筑的冰溜应当清除或在人行过道处设置遮掩防护。

第6条各种设备的传动部分必须安设可靠的防护装置。

网状防护装置的网孔不得大于50mm×

50mm。

各种传动输送带选型必须符合技术要求,安装松紧适度。

第7条清扫作业场所时,不得用水冲洗电器设备、电缆、照明、信号线路以及设备传动部件。

不得用水淋浇轴瓦降温。

第8条严禁任何人跨越运行的设备、输送带、钢丝绳和链条。

行人横过铁路应当走安全道或安全桥。

确因工作需要穿越铁路时,必须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

严禁爬车、钻车或从两车之间通过。

第9条在设备检修、吊装或进入设备底部和机内清理杂物以及在其他低矮狭窄工作场所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

第三节防火、防水、防爆和防雷

第1条厂区、生产厂房及仓库必须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设施。

干燥、浮选、干选、原煤准备车间及各类煤仓、油脂库、氧气库、汽车库、机车库、配电室、集控室等重点防火区,必须配备相应数量的消防栓、水龙带、灭火器、砂箱及其他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

消防器材和设备必须有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和更换。

各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立群众义务消防队或者义务消防员。

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必须符合安全和防爆、防火要求。

禁止在作业场所储存易燃、易爆物品。

少量润滑油及日常用的油脂、油枪必须存放在专用的隔离房间。

第2条重点防火区,禁止明火及吸烟。

确因维修或其他工作需要进行电、气焊接时,必须经防火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3条煤仓和原煤准备、干选、干燥车间等煤尘比较集中的地点,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定期清理地面和设备,防止煤尘堆积。

二、电器设备必须防爆或采取防爆措施。

三、不得明火作业(特殊情况,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和吸烟。

四、空气中煤尘含量不得超过10mg/m³

第4条瓦斯量大的煤仓(原煤仓、精煤仓和缓冲仓)及与其相通的房间和走廊,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三班巡回检查制度,制定检查图表。

二、煤仓设置高出房顶的瓦斯排放口。

三、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机电设备和照明。

四、煤仓内瓦斯浓度达到1.5%时,附近20m范围内的电器设备立即停止运转。

五、房间和走廊内瓦斯浓度达到0.5%时,立即切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源(含照明电源)。

第5条严禁任何人将易燃、易爆物带入车间或混入煤料。

一旦发现煤中混有雷管和炸药,必须立即谨慎取出,并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6条地下泵房、地下走廊和地下建筑必须设置集水池,装设相应的排水泵。

排水泵的排水能力必须超过雨季最大涌水量的20%。

第7条地下煤仓及其他建筑物周围应当开挖排水沟渠,并保持通畅。

第8条选煤厂的高层建筑及其他需要防止雷击的建筑和和设施,必须安设避雷装置。

设避雷装置必须定期检查和测定。

第9条浮选药剂库的罐体、闸阀、地下管路,应当经常检查。

第四章机械设备安装与维修

第一节通用部分

第1条设备安装检修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按规定经安全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作业。

第2条设备安装检修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报请有关部门和领导审批同意。

施工前,应当向施工人员详细讲解、交底。

施工时,现场应当设专人监督检查。

对大中型、特殊的或较复杂的安装工程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第3条安装检修工作由项目负责人统一指挥并设安全负责人。

安装检修工作前,必须检查所用工具和起吊设备的可靠性。

严禁超负荷、不完好作业。

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4条设备检修必须执行停电挂牌制度(不准用电话联系)。

检修人员进入机器内部,必须设专人在外监护,必要时还应将断电装置加锁,由进入设备内部的工作人员带好钥匙。

第5条检查、检修设备内部,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行灯或手电筒。

严禁使用明火照明。

第6条新安装设备基础的位置、几何尺寸和质量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及设计图纸要求。

第7条清洗机件应当使用专用清洗剂、煤油(柴油)或无铅汽油。

清洗点严禁烟火。

废油、破布、棉纱要集中放在有盖的桶内,由专人负责清除。

第8条设备检修完毕后,检修人员应当清点工具和清理工作现场,不得将杂物或工具遗留在设备内,经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按规定送电试车。

第9条新安装或检修完工的设备,经调试运转达到其技术性能的要求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10条因检修需要移动、拆除栏杆、安全罩、井盖、盖板、花格板等安全设施时,如果工作人员离开作业地点,必须在上述作业地点的周围设置临时护栏、护网,并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一切工作结束后,应当立即恢复原样。

第11条检修高压、高温容器、管道和设备,应当首先采取泄压降温措施。

第12条更换运转设备的传动带、传动链,必须执行停电挂牌制度。

第13条检修工作中,拆下的零部件不得丢失。

检修机械零部件的接合面时,应当将吊起部分垫稳,手不得伸入其间。

检查容易倾倒的部件时,必须支撑牢固。

第二节电焊、气焊和气割

第1条焊接车间必须配备齐全消防器材。

严禁在瓦斯含量超过0.5%或煤尘浓度大于10mg/m3的场所进行焊接作业。

第2条作业现场必须通风良好,无易燃、易爆物品。

各类气瓶与明火的距离必须在10m以上。

氧气瓶与乙炔瓶的距离必须在5m以上。

禁止作业现场吸烟。

第3条严禁在有压力液体或压力气体的容器、管道、带电设备以及正在运转的机械上进行焊接、气割。

第4条对存放过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和情况不明的容器进行焊接时,应当采取彻底清洗或置换惰性气体等防爆措施,并经检查合格后才能操作。

第5条因工作需要进入设备内部或容器内部工作时,焊工要穿干燥工作服和绝缘鞋,并设专人监护,禁止行灯变压器带入设备内和容器内。

禁止照明电压超过12V。

严禁使用泄漏气体的焊炬、割炬。

第6条氧气瓶必须装置防震圈、安全帽、减压器。

减压器上应当设有安全阀。

使用的乙炔瓶必须直立放置,不能斜放,更不能卧放。

第7条气瓶连接处、胶管接头、回火防止器和减压器不得沾染油脂。

第8条禁止气瓶在露天曝晒。

在冬季,气瓶、回火防止器、减压器被冻住后,只许用热水或蒸汽解冻,严禁火烤。

第9条一旦氧气瓶、乙炔瓶压力表损坏或失灵,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更换。

第10条电焊设备及工具,必须绝缘良好。

焊机外壳必须接地,必须双线作业。

第11条遇4级以上大风和雨雪天气,禁止从事户外露天作业。

在潮湿的地方作业,应当穿绝缘鞋并站在绝缘垫上。

第12条工作完毕或暂停时,施焊作业人员必须切断电源、气源,详细检查现场,确认无起火危险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第三节起重工作

第1条进行起重工作前,应当认真检查工作场地以及所用的工具。

起重大型设备,必须制定起吊方案和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2条起重作业时,必须由专人负责指挥。

起重工应当熟悉各种手势、信号和旗语。

禁止在高压线下进行起重作业。

第3条起重物体时不得斜吊。

禁止吊固定或掩埋不明物件。

禁止超负荷吊装以及超负荷使用各类起重工具。

第4条禁止任何人在起重物下面通过或停留。

禁止任何人站在起重物上。

禁止人与物一起吊运。

起重现场应当设警戒线。

第5条禁止将有电缆通过或有滑线电缆的钢梁、水泥梁作为起重支承点。

在钢梁、设备及楼板上禁止焊接吊环和打吊装孔,如果确实需要,必须经有关部门同意并计算后,方可进行。

吊环焊接必须牢固可靠。

第6条厂房内的吊装孔,每层之间必须有可靠的信号联系装置和安全装置。

各吊装孔必须有牢固盖板和栏杆;

临时吊装孔、眼,必须设置临时栏杆、盖板和醒目标志。

第7条严禁在运行管道、带电运转机械设备,以及不坚固的建筑物或其他物体上固定滑轮、葫芦、卷扬机等作为起重物的承力点。

第8条起重工具必须经检查,定期检修维护。

电动葫芦、手动葫芦、千斤顶等检修后,必须做超载20%的试验,经试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9条起重设备的起重吨位必须明确、清楚,信号装置、安全制动装置、卷扬机限位装置、行程限位装置、缓冲装置、制动联锁装置等必须灵活可靠。

第10条起重设备必须有专人负责维修保养,定期检查,并建立档案。

禁止任意拆卸、更换零部件;

确须更换,应经主管部门同意。

第四节高空作业

第1条凡作业地点离地面(楼板)2m以上,即为高空作业。

高空作业,必须执行高空作业规程。

第2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手脚残疾、深度近视等不适合高空作业者,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第3条高空作业必须穿软底鞋、戴安全帽和安全带,不准穿拖鞋、硬底鞋和塑料鞋。

安全带应当高挂低用,并拴在结实、牢固的构件上。

安全带不得拴在尖锐的构件上。

第4条在厂房内进行高空作业,应当注意电缆、电线、各种机械设备、管道、支架等周围环境。

发现有危害工作人员安全的,必须立即处理或停止工作。

第5条使用梯子登高时,梯子中间不得缺层,并牢固地支靠在墙柱上。

梯脚应当有防滑措施。

梯子靠放斜度应当在30°

~40°

之间。

使用人字梯,必须挂牢挂钩。

第6条高空作业时,不得把工具、器材放在工作点边缘。

传递物件应当使用吊绳。

严禁上下抛掷工具、器材。

第7条学徒工在没有专职师傅的带领下,不得单独高空作业。

第8条遇6级以上大风和大雨天气,不得从事露天高空作业。

确因抢修需要,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9条登高作业时,手把软线必须扎紧在固定地方,不得缠绕在身上或搭在背上工作。

氧气瓶和乙炔瓶与高空焊接点的水平距离要保持10m以上。

第五节设备安装

第1条机座就位时,不得用手直接清理垫铁或杂物。

移动部件、调整垫铁、盘动转动机件时,应当采取安全措施

第2条施工用的组合支架、平台、组件及其临时加固、就位的方法,必须编制专门设计方案。

第3条在管道支架和对口连接未完成前,不得割去或拆卸加固件。

第五章电气设备安装与维修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1条选煤厂电气工作人员必须执行有关上级电气安全部门的现行规程及本规程的各项规定。

严禁非电气工作人员安装、检修各种电气设备。

第2条电气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停合电制度。

部分停电检修及带电作业较为复杂的倒闸操作、双电源倒闸操作及非电气工作人员(如油漆工、起重工、临时工等)在电气场所工作,必须执行专人监护制度。

第3条配电室及相关高压工作场所,按照相关规定必须配备相应设备。

第4条电气工作人员必须经考试取得合格证后,方能从事本职工作。

因故间断电气工作连续3个月以上的,必须重新参加考试取得合格证后,方能继续上岗。

第5条严禁往电气设备、电缆沟、电缆线路上乱丢易燃、易爆物品及其它杂物。

在带电导线、电器设备、电缆沟附近,不得有引起火灾的热源。

发现电气设备起火,应当迅速切断电源,使用四氯化碳、干粉灭火器、砂子扑救。

严禁使用水和泡沫灭火器灭火。

第二节变(配)电室

第1条配电室(点)入口处应当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有电危险”的警示牌,配电室(点)必须悬挂配电系统图以及有关操作维护等规程、规则。

第2条配电室(点)值班人员必须熟悉所属电器设备。

无论设备是否带电,值班人员不得单独移开或越过遮拦进行工作。

无人值班的配电室必须加锁,钥匙放在固定地点。

电工应当定期巡视无人值班的配电室。

第3条操作高压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穿绝缘胶靴、戴绝缘手套,必须站在绝缘台或绝缘垫上,并严格执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制度。

第4条严禁用潮湿手指操作各种电气设备;

操作刀闸开关,脸部不准正对开关。

操作人员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移动电缆和电气设备。

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并进行验电、放电、装设接地线,必须悬挂“有人工作,严禁合闸”字样的警示牌。

工作完成后,只有执行此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并送电。

第5条配备双电源及自备电源的企业,禁止向电网倒送电源和由低压倒送高压。

当电网检修时,必须将可能倒送电源的刀闸或空气开关拉开后上锁,并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字样的警示牌。

第6条非专职或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第三节架空线路和电缆线路

第1条电气线路必须经常巡视、检查。

出现大风、扬沙天气,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杜绝重大电气事故。

第2条单人巡视电缆线路及杆上变压器时,禁止登杆上变压器台;

2人巡视,允许1人高空作业,1人监护,但巡视人与带电导体必须保持以下安全距离:

6KV以下0.7m,10~35KV之间1m。

第3条线路、隔离开关、刀闸、跌落保险进行检修时,必须将联接设备的两侧线路全部停电,并验电接地后,方能进行工作。

第4条在带电线路上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低压带电线路上工作时,设专人监护,并使用绝缘柄工具。

禁止使用金属尺、刀子、锉刀等金属工具。

二高、低压同杆架设,在低压带电线路上工作时,采取防止误碰带电高压设备的措施。

三在高压带电线路上工作时,天气良好情况下,由有带电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带领,按经过主管领导批准的带电作业操作工艺方案和安全措施进行。

第四节车间电气

第1条检修高压电动机及其启动装置时,必须办理停电工作票手续。

第2条移动式电气设备的电源及负荷电缆,应当挂在安全可靠的支架或墙上。

通过地面的电缆,应当采取防护措施。

金属外壳必须有可靠的接地,以防触电。

第五节电气试验与测定

第1条电气设备(包括输电导线、电缆等)应当定期进行试验与测定。

试验及测定前,必须按技术规程拟定工作计划,准备好试验用的仪表、仪器。

第2条电气设备试验必须在绝缘垫或干燥的绝缘物上进行,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

进行高压试验,工作人员必须穿绝缘靴和戴绝缘手套。

第3条使用钳形电流表测高压电流,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由2名熟练电工进行。

测量架空高压线电流,不得使用钳形电流表。

第4条电气试验与测定用具的检查和试验标准见表1

表1电气安全用具的检查和试验标准

名称

工作电压/KV

试验标准

试验周期

耐压/KV

耐压时间/min

泄漏电源/mA

出厂

使用

绝缘杆和绝缘夹钳

35及以下

线电压的3倍不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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