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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实验小学财务管理制度参考范本汇编Word格式.docx

第十条学校预算草案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第十一条学校预算一经批复下达,学校各部门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支出预算项目和科目执行,不得随意变更或调整。

第十二条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国家政策发生变化或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因素,直接影响到学校预算执行,确实需要调整的,须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由学校按规定程序向主管部门提出预算调整申请,经批准后才能执行。

第十三条学校决算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预算执行结果、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预算年度终了,财务部门应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字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账工作,按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编制学校年度决算。

决算数字要真实可靠、内容全面准确,并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对全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与分析。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xx实验小学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

xx实验小学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各项收入和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的各项收入支出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收入管理

第三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收入内容包括:

财政收入、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利息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其他收入等。

第四条学校各项收费必须具备收费许可证,学校收费实施收费公示制度,亮证收费;

各项收入的取得须严格按规定项目使用合法票据,严禁使用未经财政监制的自制、自印、外购的收据;

严禁将各类票据混用;

严禁不开票据收款及不通过财务部门收费。

第五条学校的各项收入必须严格遵守“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所有收入不得坐收坐支,不得跨月上缴结算。

社会捐助(赞助)资金收入按指定的用途使用,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根据乌恰县教育局核算中心、乌恰县财政局财务管理报账的程序,学校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学校各项收入全部存入经过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开立的银行账户,学校报账员在学校收到的各项收费收入时,学校应在当日缴存,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另设账户、私设“小金库”及公款私存,不得压款、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

第三章支出管理

第七条学校的支出管理以核算中心统一管理使用原则,任何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八条实行我校设一名报账员,由学校提名,经我校财务室审核后确定。

学校再设会计、出纳岗位。

报账员要根据学校的实际,拟定学校备用金数额。

原则上任何票据先会计审批,经学校领导同意后,报县教育财务核算中心审批,再去财政局审批,在使用备用金过程中要保持一定的数额,不得透支。

第九条学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按照要求定期报送资金使用情况;

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十条学校各项支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支出报销原始凭证(凭据)要合法合规,报销的原始凭据必须有经办人、验收人(或证明人)和学校法人代表签字后方可报销,否则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学校应严格按预算指标和预算项目办理款项的支付,不得出现无预算(无计划)或超预算(超计划)的支出项目。

第十三条学校公用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会计规范化要求和我县制定的公用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教职工因公出差、听课、学习培训等原因出差的差旅费开支,在严格执行教育局《差旅费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本校实际,补充以下内容,一并执行:

1.驾驶私车出差参照同程公交车票予报销;

2.组织领导和师生集体外出的应依据相关规定执行,并凭县人事局、教育局书面审批报告方可报销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严格执行学校无招待费的开支。

第十六条学校一般性维修支出,必须根据学校需要及年初预算的安排,书面报告县教育局或有关上级单位级领导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十七条学校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凡应纳入政府采购项目和范围的,必须执行政府采购操作规程。

对应纳入而未纳入政府采购项目的支出,学校财务人员有权拒付,不予报支。

第十八条学校在处理各种支出时,要厉行节约。

既要考虑事业任务的资金需要,又要合理使用资金,切实做到精打细算,减少浪费,堵塞漏洞,讲求支出的经济效益。

第十九条上级部门拨入的各种专款要严格按指定的用途使用,必须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报账。

严禁将专款用于教职工福利等开支。

第二十条学校严禁出借资金,严禁为企业、个人或外单位提供担保。

第二十一条学校各项支出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学校支出数。

第三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xx实验小学负责解释。

xx实验小学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的管理,确保寄宿生生活补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调整完善我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相关政策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补助对象是在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

第三条学校在确定受助学生名单时坚持民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每学年评定一次。

具体优先资助如下经济困难学生:

(一)孤儿;

(二)单亲家庭;

(三)残疾的贫困家庭子女;

(四)绝对贫困家庭子女(根据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绝对贫困即未解决温饱、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年当地人均收入的家庭);

(五)低收入家庭子女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年规定的数额的;

(六)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家庭子女等。

学校结合实际情况和资助的条件,优先资助最贫困的学生。

第四条寄宿生生活补助费标准:

小学生每生每天补助生活费4元,全年补助额500元;

学生每年在校天数按250天计算。

第二章申请和拨付

第五条资金申请。

寄宿生生活补助费按学年向县财政局和教育局申请。

第六条学校在每学期开学时向学生张榜公布申请补助的范围、条件,申请须提供的材料和时间要求。

待上级部门审核批准寄宿生生活补助名额后,在每学年开学,将享受寄宿生生活补助条件及人员名单在校内和学生居住的行政村内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接受学生、家长和群众监督。

公示结束且无异议后,分别将《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申请表》、《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名册》上报县教育局审核备案。

如有变动,必须重新申请。

第七条资金拨付。

学校根据审核批准后的寄宿生生补助金额向区资助中心申请,区资助中心根据各学校申请做出汇总支付计划报领导审批后,县教育局将补助金额直接拨付到学校账户。

第三章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学校寄宿生生活补助费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学校后勤部门为学校寄宿生生活补助费专门机构,具体负责补助费使用工作。

第九条学校寄宿生生活补助费主要是资助学生生活费开支,只能用于寄宿生在校期间的伙食补助。

使用时,由学生本人在寄宿生生活补助发放册上签字领取,学校采取给学生做饭的形式发放给学生。

不得挪作他用。

发放结束后,需在校务公开栏公布寄宿生生活补助费发放情况。

第十条学校要建立寄宿生生活补助有关档案,同时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学校接受上级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寄宿生生活补助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实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或挪作它用的,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xx实验小学负责解释。

xx实验小学公用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的《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和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用经费是指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

主要包括:

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公用经费;

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

用于公用支出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公用经费开支范围:

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文体活动、教学资料印刷、水电、公用取暖、交通差旅、邮电;

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教学软件(课件)等购置;

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

学校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要求,对公用经费进行明细核算,以准确反映学校公用支出状况。

第四条教师培训费:

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10%安排,用于教师年度培训所需的差旅费、资料费、伙食补助费、住宿费等。

教师培训经费不准用于公款旅游、休假、疗养等与教学无关的支出。

第五条设备购置费:

小学每年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不低于10%安排;

中学按不低于15%安排。

主要用于学校教育教学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六条班级公用经费(参考):

小学按每生每年5元安排进行安排。

班级公用经费主要用于学校各班级学生开展与学习有关的教育教学活动支出。

第七条公用经费是学校经费综合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按生均标准列入年度预算,实现收支平衡。

细化公用经费支出预算,年初要编制公用经费支出预算表(分“目”节科目)。

要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开支,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开支。

一般按下列支出顺序进行使用:

  

(一)开展教学业务与管理活动;

  

(二)维持学校运转必须的水电、邮电、印刷、交通差旅等日常费用;

(三)开展实践实习,文体活动;

(四)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

(五)其他学校公务活动所需要列支的支出。

第八条公用经费不准开支的范围:

人员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和奖金等;

基本建设投资;

偿还债务等。

第九条核算中心根据上级下拨的公用经费总额,按各村校在校学生人数,以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公用经费标准进行分配。

第十条核算中心执行“集中管理,分校核算”的管理体制。

核算中心按上级规定分配标准或指标将公用经费分配到各校,各校长对实际支出凭证,必须按有关规定严格审核签批,并向核算中心报账。

第十一条各校购置仪器设备、教学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按预算采购时间编制购置计划,村校的设备采购报中心校审核、汇总,报区教育局审批。

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必须进行政府采购,由各校根据采购需要填写采购申报单,报区教育和科技局审批,送交区政府采购股按有关程序办理采购。

学校对购置的所有物品进行登记,建立台账,对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必须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对房屋、建筑物、附属设施及教学设备等进行维修,要编制维修预算,并实行报告制度和公示制度。

学校维修项目要呈报区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所有维修项目要有合同或协议,达到规定数额的维修项目要经过政府采购。

工程完工后应经过验收和决算审计。

第十三条学校要建立报账资金领取与发放、公用经费的支出与报账等会计业务发生所必须的备查账,及时准确登记账簿,学校要定期对账,做到账账相符。

第十四条学校要加强对学校资产管理。

各校登记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账,学校要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建立健全物品验收、保管、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

第十五条依据《会计法》规定,各校在公用经费支出中,所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具备如下条件,凭证的名称,填制日期和编号;

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业务内容、数量、单位和金额;

填制单位的名称和财务(会计)专用章;

经办人员签章;

内容必须真实、完整;

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伪造涂改原始凭证等违法违纪行为,会计人员拒绝付款、报账或执行,情节严重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各校要坚持民主理财、依法理财制度,重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制度;

要建立公用经费使用情况“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即公开办理结果、公开办事程序,接受师生和群众的监督),并将公用支出每月上墙公示一次。

  第十七条学校接受县财政局、教育局对公用经费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如发现不按本办法规定使用公用经费,并造成截留、挪用、贪污公用经费行为的,将依据《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严厉处罚,并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党、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惩。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66年9月1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xx实验小学负责解释。

xx实验小学内部牵制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校会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工作,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财产的安全与完整,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制定。

第三条内部牵制制度是在学校内部明确规定权限职责,由经济事项有关各方相互联系点又相互制约,发挥自动检查作用的一种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条内部牵制制度的原则

(一)任何经济业务都必须经过授权批准后才能办理;

(二)任何一项经济业务必须有三个或三个以上的人或部门共同办理;

(三)钱、物、账必须实行分管,互相监督,相互制约,以防错弊。

第五条组织分工

(一)各会计工作岗位上的财会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按有关制度规定,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职务;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职务;

纪委委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或下属单位的主要领导人职务。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

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及配偶关系。

(二)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根据经济业务和会计核算的需要,进行合理分工。

但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六条出纳岗位的职责和限制性条件

(一)出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现金和银行结算制度的规定,根据稽核人员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办理现金、银行存款的收付结算业务,未经稽核的原始凭证,出纳员无权办理现金、银行存款的收支业务;

违反制度的业务,出纳员有权拒绝办理现金、银行存款的收付业务。

(二)预留的银行印鉴必须分开保管,不得由出纳员统一保管。

办理银行存款支付业务时,由出纳员填写结算票据,然后由出纳员和会计分别加盖银行印鉴章,才能办理。

(三)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不得用银行对账单或者其他方法代替日记账。

现金日记账必须逐日结出余额。

做到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清月结,账款相符,不得以白条或借条顶替库存现金,不超额保存现金和坐支现金。

(四)银行的空白支票和留存银行的印章、印鉴应由出纳人员和会计主管分别保管,不能把空白支票和印章、印鉴集中处保管。

支票审核与支票签发职务分离,支票签发职务由出纳担任,其他会计人员不得兼任。

不准签发空头支票。

签发的各种票据要填写清楚,数字、文字正确,印章齐全。

作废支票要盖有“作废”戳记,与支票存要一起保存,支付丢失要立即向银行办理挂失手续。

(五)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账,应当写明用途,由本校财务领导和会计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支取现金。

不得用转账凭证套取现金,不得编造用途套取现金,不得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不得将单位的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不得保留账外公款。

(六)会计人员每月要定期对所分管的经费账户现金进行盘点,也可不定期进行盘点,每次盘点要有文字记录备案。

发现问题要主动报告领导。

第七条有关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要遵守国家财经法规,严格审批手续,管理好印鉴。

同时要对各相关联的储工作岗位相互牵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以保证内部牵制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非出纳岗位的会计人员不得收、付和保管现金,不得签发支票。

(三)会计人员必须履行自己的职责,在办理经济业务时,做好对各项经费、固定资产使用的监督和控制。

(四)会计部门要配合审计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工作。

第八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及修改权归xx实验小学。

第九条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

xx实验小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和加强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小学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相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学国有资产,是指各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第二条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合理调配,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三条学校的固定资产管理由学校主管。

学校总务处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各项管理工作。

学校由一名行政领导分管固定资产工作并指定专人管理本单位固定资产。

各学校要选派责任心强,具有一定业务能力的人员担任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员工作。

第四条学校要做到账物相符,账账相符,并使固定资产经常保持正常、完好的技术状态。

第五条学校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业务接受县教育局及核算中心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作价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为固定资产:

(一)单价在8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教学、科研设备。

(二)单价在5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一般设备。

(三)单价虽不满500元,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和有的财产单价达不到上述标准,但已列入固定资产目录和财产系同品牌、规格、型号的。

(四)有的财产比较稀缺,学校认为应列入固定资产的。

第七条 凡是自制、捐赠或调拨的财产,符合上述四条规定之一的都应计价列入固定资产。

第八条 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及分类

(一)土地,指本单位有权使用的政府划拨及购买的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房屋和建筑物。

(三)专用设备。

含:

实验设备、卫生设备、电子设备。

(四)一般设备。

办公设备、学生桌椅、文体设备、饮水设备、其它教学设备。

(五)图书。

指馆藏图书、教学资料室图书及相关艺术品。

(六)其它固定资产。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增加和验收

第九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增加。

主要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划转等活动引起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的增加。

学校固定资产增加必须按照发展规划,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根据勤俭办学的方针,从需要与可能的情况出发,分别轻重缓急,如实列入年度预算。

凡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新增固定资产,由基建部门按照学校基本建设计划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施工期间列入年度预算。

学校固定资产的购置要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要求办理。

第十条 固定资产验收。

学校固定资产增加必须办理有关验收和入账手续。

新增固定资产由学校组织相关人员办理验收手续。

相关人员包括财务人员、资产管理人员、经办人、供应商或建筑商、审计人员,并在验收证明上签名。

依据验收证明,由经办人、使用人填制入库单一式三份,连同发票到财务部门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固定资产在学校的领导下,各部门全面负责本校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根据管理需要对固定资产实行二级管理。

第一级设在核算中心,第二级设在学校各部门。

学校为一级管理机构,负责以所部门,分户登记固定资产总账和分类账簿,定期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报表。

根据上级专项工作需要或实际工作需要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各部门为二级管理机构,按分类要求设置账户,设置固定资产分类、分户明细账簿、固定资产管理卡,反映各种各类固定资产的资产编号、状态、数量和金额。

定期、不定期与管理员对账。

根据上一级管理机构决定或本级管理工作需要,进行归口管理的资产清查工作。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员具体制作固定资产管理卡,登记名称、类别、品牌、厂家、规格、型号和财产编号、购建日期、原值等,由使用人员签字承担保管责任。

学校、各部门及固定资产管理员之间,要定期核对账、单、物,要保证总账、明细账、固定资产管理卡、各项实物的账账、账单、账物相符。

第十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包括兼职)对所管固定资产负有管理责任,各级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在业务上应兼受上一级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相关人员组成的固定资产技术管理、评估、鉴定机构,负责对学校计划购建的大型、贵重设备设施进行可行性论证、对学校购建的专用设备进行技术检测及验收,对精密、贵重及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制定具体操作规程,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处于良好状态、对学校固定资产的维修、报损、报废进行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借出部门提出申请,由资产管理部门或负责人审核,经学校法人代表及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才能办理。

收回时应办理有关手续。

申请对外出租的资产应按有关程序进行公开招标。

所有对外出租、出借的资产相关合同由学校法人代表代表学校签订。

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收入的,应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第一负责人岗位变动时,应在学校领导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岗位变动时,应在固定资产管理负责人的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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