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换证验收标准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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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换证验收标准Word下载.docx

1-2*

医疗机构的制剂室应直属药剂科领导,包括配制、检验两部分,且主要负责人不得相互兼任,不得相互委托职责。

查组织机构设置文件

查工作职责

查相关记录

1-3*

配制和药检负责人应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主管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是执业药师),具有二年以上从事制剂配制或检验管理的实践经验,熟悉药品管理法规,具有制剂和质量管理能力并对制剂质量负责。

查有关人员专业学历、职称、任职简历等任职资质材料

查相关培训考核资料

提问,查看其履职能力

1-4

制剂室从事制剂技术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士或中专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学历,其他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

以上人员均需培训合格上岗。

普通(西药)制剂与中药制剂应配有相应专业的药学技术人员,药学技术人员所占比例不得少于制剂人员总数的70%。

查制剂室人员花名册及人员档案

查人员毕业证书和职称证书

查培训档案

技术岗位为提取、配制、检验、仓储、采购等

1-5

药检室检验人员应由药师或大专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学历的技术人员担任,并保持相对稳定。

1-6

应制订年度人员培训计划。

对各相关岗位人员进行《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专业技能、岗位操作的培训,考核并建立人员培训档案。

查培训制度及培训计划

查个人培训档案

查培训记录

查相关岗位是否经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上岗

1-7

应建立健康档案,直接接触制剂生产的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健康检查,每年至少体检一次;

传染病、皮肤病和体表有伤口者不得从事制剂的配制和内包工作。

查现场

查人员健康档案

1-8

制剂室应制订卫生管理制度及配制间制剂设备、容器等的清洁规程

查卫生管理文件是否包含个人与洁净室卫生、着工作服规定及防止污染措施等内容。

查清洁规程内容是否包括:

清洁方法、程序、间隔时间、使用的清洁剂或消毒剂、清洁工具的清洁方法和存放地点。

查洁净室是否定期消毒,使用的清毒剂是否对设备、物料和成品产生污染。

查配制间内是否存放与配制无关的个人物品和杂物,是否有未及时处理的废弃物。

现场了解查看制剂室人员进出管理情况

1-9

进入配制区的人员按照卫生操作规程规定更衣,工作服的选材、穿戴方式应与从事的工作和空气洁净室级别要求相适应。

查现场洁净区内使用的工作服是否在制剂室内设置专用洗衣设备进行清洗、整理。

现场询问工作服管理及查看人员工作服穿着情况

1-10

配制人员不得化妆和佩带饰物,不得裸手直接接触药品及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设备表面。

二厂房与设施

2-1

制剂室周围环境应能保持制剂质量要求,距污染源有一定距离,外部环境要清洁。

2-2*

制剂室应设立配制区和贮存区,有足够的空间,确保有序存放设备、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

要求布局合理,人流、物流分开,一般区与洁净区分开,内服制剂与外用制剂分室,眼用制剂与其他制剂分室。

查现场是否有足够空间便于生产操作及设备和物料的有序放置

查人流、物流走向是否合理

查分区是否合理

2-3**

应根据制剂品种生产操作要求等配置空调净化系统,使配制区能有效通风,并有温度、湿度控制和空气净化过滤保证制剂生产环境符合要求。

查现场是否有中央空调与空气净化装置及相应设备。

口服液体和固体制剂、腔道用药(含直肠给药)、表皮处用药等非无菌制剂生产暴露及直接接触药品包装材料最终处理的暴露工序应达到D级洁净区要求。

外用非创面用中药制剂及其它特殊的中药制剂可在非洁净厂房内配制,但必须进行有效的控制与管理。

眼用制剂配制应在C级洁净区,灭菌后分装应在B+A级洁净区进行

2-4*

洁净区的窗户、技术夹层及进入室内的管道、风口、灯具与墙壁或天棚的连接部位均应密封。

空气洁净度等级不同的相邻房间的静压差应大于10帕,洁净室(区)与室外大气的静压差应大于10帕,并应送入一定比例的新风。

查压差监测记录。

2-5

配制区应当有适度的照明、温湿度调节与监测、通风及“五防”(防尘、防污染、防蚊蝇、防鼠、防异物)设施。

建立温湿度监测记录。

查现场设施

查温湿度监测记录。

2-6

制剂室洁净区内表面(墙壁、顶棚、地面)应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地面无积水,无颗粒物脱落,便于有效清洁,必要时应进行消毒。

2-7

洁净室内安装的水池、地漏的位置应适宜,不得对制剂产生污染。

2-8*

根据制剂要求,设定相应洁净级别洁净室,其微生物数和尘粒数应符合规定,并定期进行检测和记录。

查洁净室管理文件是否明确定期检测。

(B+A级每3个月至少检测一次;

D级每年至少检测1次)

查洁净度检测报告书。

(可委托药厂或药检机构进行检测)

查空气净化系统是否按规定清洁、维修和保养,查记录

2-9

应根据制剂剂型和操作要求的不同设置不同操作间,进入洁净区应设有一更和二更间,并配有洗手、消毒等设施。

现现场

2-10*

产尘操作区或间(如干燥物料或产品取样、称量、混合、分装等操作间)应当采取专门的措施,防止粉尘扩散、避免交叉污染并便于清洁。

如为共用净化系统其排风应采用全排式。

查现场、查图纸

2-11

中药材的前处理、提取、浓缩及收膏等必须与其后续工序严格分开,收膏还应有效防止污染的措施;

筛选、切片、粉碎等操作应有有效的除尘、排风设施。

2-12

仓储区应有足够的空间,确保有序存放待验、合格、不合格的原辅料、中间产品待包装品及成品等。

查现场分区是否满足储存条件、物料特性及管理类型的要求

查面积是否与储存周期相适应

2-13*

仓储区应当确保良好的仓储条件,并有通风照明设施。

能满足物料或产品的贮存条件安全贮存的要求,并进行监控。

查现场及温湿度监测及调控记录

2-14

应设独立的药检室。

其中有足够的区域用于样品(原料、制剂半成品、成品)处置、制剂留样样品的存放和观察记录留存;

设置独立的微生物检测室,并配有阳性对照室。

查现场是否能满足相关操作要求

微生物检测室应为C+A洁净级别同时有相因洁净度的阳性检测对照室

三、

3-1

应建立设施设备档案。

建立生产、检验设备管理文件和使用、清洁、维护和维修操作规程,并保存相应的记录;

设备应有性能状态标识。

查设施设备档案

查文件与现场管理是否一致

查状态标识与记录

3-2

设备的选型安装、使用环境、温湿度应符合仪器设备性能要求,设备应当在确认的参数范围内使用。

查设备使用是否在说明书规定的参数范围内(工艺技术参数、温湿度)

查文件、验证确认记录、设备使用记录

3-3

制剂室应具有与制剂剂型和品种相适应的、符合制剂质量要求的设备、衡器、量具等,内服和外用制剂使用器具应分开。

3-4

与制剂直接接触的设备表面应光洁、平整、易清洗或消毒、耐腐蚀,不与制剂成分发生化学变化和吸附制剂成分。

设备所用的润滑剂、冷却剂等不得对制剂或容器造成污染,应当尽可能使用食用级别或级别相当的润滑剂。

查设备档案设备材质不应与接触制剂成分发生化学反应或向制剂中释放物质或吸咐制剂成分。

查使用的润滑剂或冷却剂是否为食用级

3-5

用于制剂配制或检验的设备和仪器,应当有使用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使用、清洁、维护和维修情况以及日期、时间、配制或检验的制剂名称、规格和批号等

查设备使用记录内容是否与批配制或批检验记录内容有逻辑关系

查仪器、设备清洁记录是否体现清洁时间、清洁方法、操作人员签字等

查是否建立设备维修记录

3-6

主要固定管道应当标明内容物名称和流向。

查文件规定是否与工业管道基本标识色标一致

3-7*

用于配制和检验的仪器、仪表、量具、衡器等按操作规程进行校准与检查,明显标识其校准有效期,并保存相关记录。

查是否制定仪器仪表检定、校准的管理规程

查是否在校准周期内对仪器仪表进行标准并记录并保存检定证书等

3-8*

药检室应配备与配制品种注册标准相适应的检验仪器设备(委托检验项目除外)。

查现场、仪器配置(除液相、气相、红外等投入大使用频率低仪器外)应以能完成制剂原料药、中间品、半成品、成品及微生物限度等检验为准。

3-9*

纯化水、注射用水的制备、储存和分配应能防止微生物的滋生和污染。

纯化水可采用循环,注射用水可采用70℃以上保温循环。

查制水间环境及制水设备、储罐外是否整洁、干净、无污迹等

查储罐的内表面是否

四、

4-1*

物料应从合法供应商处采购,供应商的确定及变更应当进行资质审核及质量评估,可采用现场审计或资料审核的方式,经审核批准后方可采购。

建立供应商档案。

查文件

查供应商目录、档案及供应商审核表

4-2*

制剂所用的原料(化学原料药及中药材、中药饮片)、辅料、包装材料应从合法企业购进。

查现场是否有未经审计供应商物料

抽查在库化学原料药,是否有药品批准文号与批号。

其供应商资质及品种注册相关资料。

是否进行全检

抽查在库中药材与中药饮片供应商资料。

从药品经营公司或中药饮片厂购进中药材及饮片是否留存厂检报告书;

毒性药材是否进行全检

查入库辅料及包材是否检验或留存出厂检验报告书

查入库验收记录及检验报告书

4-3*

原料(化学原料药及中药材、中药饮片)、辅料应符合法定药品标准。

化学原料药要有批准文号和生产批号,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4-4*

化学原料药和毒性中药材(中药饮片)需按法定质量标准进行全检合格后放可使用

4-5*

辅料及包装材料应按规定进行检验或留存供应商提供的质量标准和出厂检验报告书

4-6

建立物料、产品管理操作规程,确保物料、产品的正确接收、贮存、发放、使用和转运,防止污染、混淆和差错。

物料和产品的处理应按照操作规程或工艺规程执行,并有记录。

查文件和记录

查制剂成品使用放行前是否做待验贮存;

制剂成品贮存条件是否符合制剂注册批准的条件。

4-7

各种物料应严格管理,待验、合格及不合格物料应分别存放,有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

帐卡物应相符。

不合格物料,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查是否有明显标记,帐卡物是否相符

抽查不合格物料管理

4-8*

制剂中含特殊管理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包括药材)、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和其它危险品的验收、贮存、管理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的规定。

查管理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查配制制剂所需特殊管理药品原料是否双人双锁、专账、专库或专柜管理

查特殊管理原料是否全检合格后使用,查验收、入库、领用记录是否双人签字

查账、物、卡相符情况

4-9

物料应按规定的期限贮存,贮存期内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复验。

查文件是否规定了复验的条件。

查有无超期限贮存的物料

4-10*

制剂成品不得进行重新加工。

查现场及记录

4-11

制剂的标签、包装、使用说明书必须与批准的内容一致,不得随意更改。

查文件与实物

4-12

制剂标签、包装、使用说明书应按品种、规格,专库(柜)存放,专人保管,按实际需要量领用,标签出入库、销毁应有记录。

查文件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材管理和控制要求是否与原辅料相同

查包装说明书领发及销毁记录

5-1

验证文件包括验证方案、验证记录、验证报告、评价和意见、批准人等。

查文件及验证记录

5-2*

验证主要针对新产品或采用新的配制处方或新配制工艺前及新厂房或新设施设备、新检验方法投入使用前,验证其常规配制的适用性。

所有验证记录应归档保存。

查近一年验证相关资料(新购入设备及质量标准提高后工艺的验证等)

6-1*

制剂室应有内容正确的书面质量标准、制剂处方和工艺、操作规程(生产、检验)及记录等文件。

原始记录应保留至制剂有效期后一年。

查文件(标准、规程等及记录)

6-2

制剂室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核、批准、替换或撤销、保管和销毁等应当按照操作规程管理;

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核、批准均应当由适当的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

6-3

文件应当定期审核、修订;

文件修改后,应当按照规定管理,防止旧版的误用;

分发使用的文件应为批准的现行文本。

质量标准、工艺规程、操作规程、留样考察及确认、验证、变更等其他重要文件应长期保存。

查现场文件

抽查旧版质量标准、工艺规程等是否保存

6-4*

与配制有关活动均应有记录,以保证制剂配制、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等活动可以追溯。

查文件及记录

抽查制剂产品批记录,将批配制记录、物料出入库记录、检验记录、仪器使用记录等相互关联的记录按照逻辑顺序进行审核,证明其真实性

查记录是否按规定保存至有效期后一年

6-5

记录应当清洁、真实,如实记录配制、检验等情况,不得任意涂改。

任何更改都应当签注姓名和日期。

记录如需重新誊写,原有记录不得销毁,应当作为重新誊写记录的附件保存。

6-6*

每批制剂配制应当有批记录,包括批配制记录、批包装记录、批检验记录等与本批制剂有关的记录。

批记录应由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至少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

6-7*

工艺规程的制定应以注册批准的工艺为依据。

工艺规程内容包括:

制剂名称、剂型、规格、处方、操作要求及原料、中间产品、成品的质量标准和技术参数、贮存注意事项,包装材料(容器)等要求。

查规程中处方是否与注册批准内容一致;

是否有详细的生产步骤和工艺参数说明;

是否规定了制剂工艺关键工序的收得率等

查现场操作是否与工艺规程一致

6-8*

配制记录内容应包括制剂名称、规格、产品批号、配制开始结束日期、各工序的操作者、复核者的签字、有关操作设备编号、工艺参数及控制范围以及相关工序原料、半成品和成品的数量和异常情况处理等。

查批配制及包装记录是否记录完全

7-1*

配制制剂必须依据经批准的工艺规程和标准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记录,符合制剂许可和注册批准的要求。

查是否有超范围配制及擅自改变处方工艺配制的行为

7-2

每批制剂要编制唯一的批号,除另有法定要求外,配制生产日期不得迟于产品成型或灌装(封)前经最后混合的操作开始日期,不得以产品包装日期作为配制生产日期。

查文件规定与记录是否一致

7-3

每批制剂应当检查产量与物料平衡,确保物料平衡符合设定的限度,如果有差异应查明原因后,方可按正常程序处理。

抽查主要产品的批生产记录是否与该制剂的工艺规程一致

抽制剂2批记录查是否物料平衡,如有差异是否查明原因后处理。

7-4

每次配制结束后应该进行清场,确保设备和工作场所没有遗留与本次生产有关的物料、产品和文件。

下次开始前,应当对前次清场情况进行确认并记录。

查现场及记录

7-5

包装结束时,已打印批号的剩余包装材料应当由专人负责全部计数销毁,并有记录。

如将未打印批号的印刷包装材料退库,应当按照操作规程执行。

查现场及包装说明书领发及销毁记录

7-6*

不同制剂(包括同一制剂的不同规格)的配制操作不得同时在同一配制操作间内进行。

查文件、记录及现场

7-7

配制过程中使用的容器、设备需有醒目的状态标志,应标明物料名称、批号及数量等。

7-8*

配制含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包括药材)、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制剂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查该类原料是否全检合格后使用;

查验收、入库、领用记录是否双人签字

查记录

7-9*

制剂用水必须符合中国药典标准的规定;

普通制剂应使用纯化水配制,眼用制剂应使用注射用水配制。

查文件及记录

7-10*

纯化水、注射用水的水质应定期按中国药典的规定进行全检,每次检测均应有详细记录。

纯化水应每3个月检测一次;

注射用水应每月检测一次。

8-1

制剂室应配备必须的工具书以及标准品开对照品等相关标准物质。

查是否具备现行《中国药典》等资料,现有工具书是否满足检验需要

标准品与对照品来源是否合法,是否建立标准品和对对照品验收、使用台账

8-2

药检室负责制剂生产过程的质量管理。

负责审核物料资质以及物料、中间产品、半成品等的检验.经检验合格后,由质量管理人员审查,决定是否发放使用。

查检验记录是否可追溯某批制剂所有相关的质量检验情况,是否包括原料药、中间产品、半成品、成品的质量检验记录。

查是否有成品未全检合格发放使用

8-3

药检室应制定检验用设备、仪器、试剂、试液、标准品、对照品、滴定液、检定菌、培养基等管理制度。

8-4

药检室应具备对制剂原料、中间品、半成品、水质、成品及微生物限度等依法定标准进行检验的能力。

抽查制剂原料药及制剂半成品、成品检验记录

有检验委托的查委托合同

8-5*

对制剂成品要按规定全检,对不能完成的检验项目(液相、气相、红外等投入大使用频率低仪器)可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部分检验。

检验应当有完整的检验原始记录及所检批号制剂检验报告单,制剂成品检验报告单应有检验人、复核人签字。

查制剂成品检验报告单;

查委托检验单位资质及委托检验合同及检验报告单。

8-6*

委托检验必须经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批准。

为确保委托检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规定各方责任、委托检验的内容及相关的技术事项。

查委托检验是否经有关部门备案批准

查委托检验合同内容

8-7

制剂成品发放前必须对配制记录、检验记录等进行审核。

未经检验及制剂室负责人批准不得发放使用。

查文件,记录和检验报告书

8-9

制剂成品应建立制剂留样观察记录

查留样样品与留样观察记录

9-1

建立制剂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对制剂引起的不良反应及时填报不良反应报告表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保留病例及有关检验、检查报告单等原始记录(一年备查)。

查制度、记录及不良反应报告表

9-2

制剂室应完整保存“制剂许可证”申报(含换证)、变更等相关资料及制剂品种注册和再注册相关资料。

查现存制剂室及制剂相关资料保存情况

9-3*

医疗机构名称、法人代表、制剂室负责人及配制地址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到省局办理相关手续。

药检负责人变更及制剂室关键配制设施等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到市局办理备案手续。

查制剂许可证有关内容是否与现实相符

查变更相关资料

查变更备案情况

9-4*

委托配制应经省局批准,并在委托批件有效期内配制。

查委托配制是否在委托批件有效期内进行

9-5*

制剂包装材料、包装规格及有效期应与注册批件一致。

发生变化的应在变更前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取得批准后方可变更。

查制剂注册批件、标准及说明书和制剂实样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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