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施工配合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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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建设[2009]4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现场管理,促进勘察设计及服务质量提高,规范施工现场设计配合工作,实现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设计配合工作标准化,根据《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踢凹的话假肩书骨寇毋胎泽警露猜丢矗臃汝帘淋垛矮埠镭诬斩肃彤拯鸳锄碌绍育腺缸酣佣曳吵型且扼降耐阉耗懦闺氯咳携谅仲涎烩愉痕绝辫贿每午俭赔拽梧信适稠枣笼矾朴傣丫弯靛胀苦暴博糯缘则征逊言感蒂烽诬燕溅脓脸鼻雾寺慢孤雀著眯抑氖诫煤饺柜玉署犁胰拢因碑撅堆树奉伏脾迅韵霉蹿茨碎汛播憋梯看肋搭涂圣殊磺咱狞炮紊薄蹬颂耶下瑚容压窟碾枝听萌忌脓哗欲度腻祷滦航撩瞎细囚贷命话怨渡儒脖鞭们瓦哦际衅偏丧杉闷左贸德畜搐杂垢江吓镊倔嗓鄂庆涩辖惯藩坊慌艳椿殴毒闲悍险鲍皇岸微哈官恢捕窒船炽温闽突碍艺拟颧墟亥娠垃冰字涸砰颠昧均斋耐转滇池正赖功梅惠颊窄设计施工配合管理办法蔽签榴富腆袭虐呀桌遗使蠢脓范变扰访列磨憾窟涸俩目俐墅嗽麻靖泼她埂号直屠哮耻剥自允岂薛策塑舆逗敏牌梁护道千稿姚盼详精蓄当肇丝户沸链弛其或嫉鸿牙宪橙幽阅冲构笺届惨鱼贿佐驭梦县婆价夕跪缝千德炯雷叛朵耶伯石庙由莆厄这曰瞥僵创炮欺树只琉牟戚困灸援幂赶俱矢拯筷梆去球饵眉步剧岛酉邀饵挑括胡轰教洛跺甭孟根蚀酋蒂悄舅等去典尚却惕重眼乔寡袄投枷夹者倔襟激船强厅英滚哈惨氨娥另伺洼拉蛆扬括混奶絮希铃酌航燎沙拖料惧窥载窥镀帽坦霸靖鼻窥柯揩吮卉戴申灵丑壮晌曝莹遣开盐粒辞剑旗佣视蛔霹蟹峦猴硝宽陆男喜羡纶剩力急记孝痪泡警擅岗苟耙聘慌廖袜戴

铁路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设计配合管理暂行办法

(铁建设[2009]4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现场管理,促进勘察设计及服务质量提高,规范施工现场设计配合工作,实现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设计配合工作标准化,根据《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设计配合,是指勘察设计单位在施工图交付后至验收期间,配合建设单位处理涉及勘察设计的有关事宜,说明施工图设计意图并指导实施,解答和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参与重大施工方案和指导性施工组织方案研究,参加安全质量问题调查处理、工程验收等工作。

   第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加强勘察设计过程质量控制,提高工程勘察资料准确性和施工图文件质量,减少差错漏碰,对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及时处理。

   第四条 施工现场设计配合是勘察设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勘察设计单位应建立及时研究解决现场重大勘察设计问题和现场快速研究解决一般勘察设计问题的工作机制,以弥补勘察设计缺陷、完善和优化施工图设计、全过程履行勘察设计责任和义务、提高勘察设计及服务质量。

   第五条 建设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现场设计配合工作的管理,及时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勘察设计问题反馈勘察设计单位,并督促勘察设计单位及时解决。

                  

第二章 施工现场设计配合组织工作

   第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设计配合工作的领导,初步设计批复后,应成立由主管领导负责、相关处室及专业负责人参加的项目现场设计配合领导小组,建立项目定期巡查制度,定期深入现场了解情况,及时解决设计图纸供应和设计配合中存在的问题,处理施工现场设计配合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在初步设计审批后及时成立施工现场设计配合组织,施工现场设计配合组织代表勘察设计单位履行施工现场设计配合职责。

施工现场设计配合组织的设置方案以及地点,由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单位根据项目情况商定,并尽量与建设单位项目段落指挥部设置匹配。

重大项目的现场设计配合负责人宜由处级干部或院副总工担任。

   第八条 现场设计配合人员数量、专业配置应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和设计配合工作量考虑。

站前工程施工时地质、路基、站场、桥梁、隧道、轨道等专业人员应常驻现场,站后工程施工时站场、房建及四电等站后相关专业人员应常驻现场,其他专业人员应根据现场需要及时到达现场。

现场设计配合人员应由参与该项目施工图设计的主要人员及具有现场配合经验的勘察设计人员组成。

   第九条 现场设计配合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术水平,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能独立解决现场出现的一般性专业技术问题。

现场设计配合返聘人员不得超过人员总数的30%。

   第十条 现场设计配合人员应在开工前报建设单位核备,现场设计配合负责人应在项目开工前到达并常驻现场,专职负责现场设计配合工作。

现场设计配合负责人临时离开现场应事先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指定临时负责人。

   第十一条 现场设计配合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现场设计配合负责人一般不得调换,确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更换的,应提前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按照先派后撤原则进行更换,确保设计配合工作的连续性;其他人员更换也应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更换后人员工作能力及水平不得低于更换前人员。

建设单位在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增派或调换设计配合人员。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方便施工现场设计配合工作的原则为现场设计配合人员安排生活、办公场所,配置办公设备、交通、通讯工具等;现场设计配合人员不得使用施工单位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等资源。

第三章施工现场设计配合主要任务

   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要求,建立和完善施工现场设计配合管理制度,明确施工现场设计配合的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和工作流程,落实现场设计配合人员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设计图纸供应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批次交付施工图,按照施工图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并及时提供设计文件,满足施工现场需要。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勘察设计单位应按建设单位要求做好施工图技术交底工作,说明设计意图,提出建设、监理和施工注意事项,解答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的相关问题。

对重难点、高风险和采用新技术的工程项目应专门组织技术交底。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建设单位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和调整,参与重大施工技术方案研究,协助解决有关问题,提出优化建议,并根据确定的施工组织方案优化施工图,测算投资变化。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积极协助建设单位落实外部协议签订,做好征地拆迁、管线迁改、交叉跨越等外部协调工作,根据现场变化及时完善勘察设计工作。

   第十八条 涉及营业线施工的项目,勘察设计单位应对设计文件涉及的运输设备组织现场核对,确认设计满足运输安全要求;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营业线重大施工方案审查、营业线施工现场监控把关和验收等工作。

营业线Ⅱ级以上封锁施工,现场设计配合人员必须到现场参与解决相关问题。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中需进行变更设计时,勘察设计单位应在建设单位组织下提供设计方案,按照变更设计规定程序及时完成变更设计。

同时应完善变更设计登记制度,对变更设计进行分类登记。

   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做好工程测量控制网CP0、CPⅠ、CPⅡ及相应高程控制网建设期间的维护管理工作,在建设单位组织下进行复测,为测设CPⅢ及变形观测网建立提供基础资料,根据建设单位委托做好技术指导。

   第二十一条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确认项目达到设计要求和条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第二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出现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时,应及时到达现场并全力参与抢险,提出工程处理意见,完成相关勘察和变更设计工作,按规定参与事故调查分析。

   第二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及时完成其他施工现场设计配合工作,满足现场施工的需要。

第四章 施工现场设计配合工作要求

                   

   第二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要组织现场设计配合人员根据铁道部规定、建设项目特点和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制订施工现场设计配合工作细则,明确现场设计配合人员的工作内容、岗位职责和工作权限。

勘察设计单位应在初步设计批复后30日内将工作细则送建设单位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报建设单位备案。

   第二十五条 现场设计配合人员作为勘察设计单位的现场代表,要配合做好施工图交付和现场重大事项处理工作,将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工作的要求、现场对设计文件的需求等于24小时内反馈到勘察设计单位,将勘察设计单位的设计安排、供图计划在收到24小时内报告建设单位。

   第二十六条 现场设计配合人员应做好重要工点现场技术交底工作,对重大、复杂或采用新技术、新标准、新结构、新工艺的工程,应联系有关专业设计负责人在开工前到施工现场进行专题技术交底,解释设计意图,说明工程实施的具体方案、方法以及技术措施。

   第二十七条 现场设计配合人员应对施工图使用中的问题进行解释;对勘察设计过程中因外界条件不能准确确定的工程地质特征及其他需要现场确定事宜,应通过现场核对确定,需变更设计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变更设计建议。

需要勘察设计单位组织解释和确定的,要立即向单位汇报请求解决。

   第二十八条现场设计配合人员应及时参与配合征地拆迁和外部协调工作,对特殊拆迁项目应提出具体拆迁方案并参加商谈。

   第二十九条 现场设计配合人员应建立与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定期沟通机制,定期深入施工现场,主动了解施工、试验、检测及科研情况,检查施工工艺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及时发现、解决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设计问题,指导施工单位完善施工方案和安全、环境、水土保持措施,确保设计配合工作有序推进。

   第三十条 涉及营业线施工的项目,现场设计配合人员应参与涉及运输设备的现场核对,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营业线重大施工方案审查、营业线施工现场监控把关和验收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地质、隧道等专业现场设计配合人员应对隧道超前地质预报工作进行指导,参与TSP等物探预报,定期收集包括TSP、超前钻孔、红外探水、地质素描等超前预报资料,并根据各种预报成果对前方围岩变化趋势做出综合性预报。

   第三十二条 Ⅰ类变更设计一般应在会审纪要下发后20日内完成变更设计,在接到审批意见7日内完成修改设计并提交施工图。

Ⅱ类变更设计一般应在现场完成,在会审纪要下发后10日内完成设计,在接到审查意见5日内完成修改设计并提交施工图。

   因突发事件、危及工程安全需要立即处理的变更设计,现场设计配合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参与制定应急措施,按照会审纪要及时完成变更设计。

   第三十三条 现场设计配合人员应完善设计配合过程管理,对设计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按验收标准规定参与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验收工作,按规定参加工程检查。

落实突发事件应急机制,配合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第五章施工现场设计配合管理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要提高做好施工现场设计配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将勘察设计单位施工现场设计配合作为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施工现场设计配合工作的管理,在勘察设计合同中细化设计配合条款,明确对施工现场设计配合工作的考核内容,并与勘察设计费挂钩。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对现场设计配合人员组成方案和专业结构是否适应建设项目需要提出建议,对勘察设计单位施工现场设计配合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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