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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1)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其派遣国政府明确宣布放弃司法豁免权的;

(2)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因私人事务发生纠纷而引起民事诉讼的(详见教材第346页);

(3)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主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引起对方当事人反诉的。

疑问4:

是否要求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法院进行民事诉讼时一律不得聘请外国律师?

不完全是。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涉外民事诉讼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8条规定:

“涉外民事诉讼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也就是说,我国民事诉讼规定的“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只是要求涉外民事诉讼不允许外国律师以律师身份参加我国民事诉讼,但外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参加我国民事诉讼是允许的。

【同步测试与参考答案】

同步测试:

1.名词解释

(1)涉外民事案件

(2)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3)涉外财产保全

(4)涉外仲裁

(5)司法协助

(6)涉外民事诉讼的协议管辖

(7)涉外民事诉讼的专属管辖

2.单项选择题

(1)某国驻华领事在华期间与一我国公民之间发生民事纠纷,该领事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我公民对该领事提起反诉,此时,该领事()司法豁免权。

A.继续享有B.不享有

C.本人明确表示放弃后不再享有

D.其所在国政府明确表示放弃后不再享有

(2)涉外民事案件是指()。

A.主体方面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

B.客体方面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

C.内容方面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

D.主体、客体或者内容的一个方面或者诸多方面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

(3)我国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英国人向韩国人提起的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应适用()民事诉讼法。

A.英国B.韩国

C.中国D.其他第三国

(4)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委托我国律师代理诉讼,其所在国与我国未订立有关司法协助条约,此时,该外国人从我国领域外寄交授权委托书,()才具有法律效力。

A.履行所在国规定的证明手续

B.只需经其所在国的公证机关证明

C.只需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D.应当经其所在国的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5)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使用()

A.当事人所在国的语言文字

B.世界通用的语言文字

C.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

D.当事人选择的语言文字

(6)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我国民事诉讼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的规定。

A.该国际条约B.我国民事诉讼法

C.人民法院依职权确定的法律

D.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

(7)与某外交代表共同生活的配偶在华期间与另一国公民发生侵权民事纠纷,另一国公民以该外交代表共同生活的配偶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未经其派遣国政府明确表示放弃司法豁免权时,人民法院()。

A.应当受理B.可以受理

C.不能受理

D.在请示有关机构批准后才能受理

(8)涉外送达方式是对()。

A.无国籍的当事人适用

B.外国籍的当事人适用

C.不在中国境内的中国籍的当事人适用

D.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适用

(9)人民法院适用涉外公告送达的,自公告之日起满()视为送达

A.6个月B.3个月C.1年D.2年

(10)在涉外诉讼的邮寄送达中,自邮寄之日起满(),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11)涉外财产保全是根据()开始的。

A.当事人申请

B.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

C.当事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

D.人民法院审判庭向执行庭请求

(12)在涉外民事诉讼中,第一审案件的审结期限为()。

A.6个月B.3个月C.1年

D.没有审结期限的严格限制

(13)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案件,当事人()。

A.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B.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C.应当向人民法院起诉

D.必须向人民法院起诉

(14)人民法院提供一般司法协助,应由()。

A.外国法院提出请求

B.外国仲裁机构提出请求

C.诉讼当事人提出请求

D.诉讼代理人提出请求

(15)外国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其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

A.附有英文译本

B.附有中文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C.附有中文、英文、法文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译本

D.附有英文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译本

(16)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

A.判决不予执行

B.裁定撤销该裁决并不予执行

C.判决撤销该裁决并不予执行

D.裁定不予执行

(17)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

A.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B.提交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C.直接立即开始执行

D.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18)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仲裁裁决经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不可以重新申请仲裁

B.涉外经济贸易中发生的纠纷,尽管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仍然可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C.经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后,当事人如果不服,不能向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D.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涉外仲裁机构的裁决,如果作出该仲裁裁决的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3.多项选择题

(1)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

A.可以委托其本国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

B.可以委托第三国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

C.可以委托我国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

D.只能委托中国律师

(2)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涉外诉讼管辖有()。

A.专属管辖B.特殊地域管辖

C.应诉管辖D.协议管辖

(3)以下()在我国领域内履行的合同纠纷由我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A.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B.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C.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D.中外技术转让合同

(4)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可以由()管辖。

A.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

B.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C.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D.诉讼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5)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和原则包括()。

A.属地管辖原则B.被告住所地原则

C.意思自治原则D.有效控制原则

(6)外交代表不享有司法豁免权的情况有()

A.其派遣国政府明示放弃民事管辖豁免的

B.其主动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引起对方当事人反诉的

C.其从事公务活动引起纠纷的

D.其以私人身份进行的遗产继承诉讼

(7)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选择我国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的规定。

A.特殊地域管辖B.级别管辖

C.指定管辖D.专属管辖

(8)在涉外诉讼中,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适用30日的期间的情况有()。

A.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

B.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提起诉讼的期限

C.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定的上诉期限

D.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期限

(9)可以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纠纷是()。

A.涉外婚姻纠纷B.涉外收养纠纷

C.涉外合同纠纷D.涉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10)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后,可在()情况下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A.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B.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不在法定期限30日内提起诉讼的

C.申请人申请撤销保全的

D.申请保全的原因已经不存在的

(11)外国法院的生效判决,请求在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具体途径有()。

A.由外国驻我国使领馆向我国人民法院提出请求

B.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C.由外国驻我国使领馆向我国外交部提出请求

D.由外国法院请求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12)我国涉外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A.财产所在地B.被申请人住所地

C.申请人或其代表机构在我国的住所地

D.涉外仲裁机构所在地

4.简答题

(1)涉外民事诉讼的送达方式有哪几种?

(2)民事司法豁免权的有限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3)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涉外仲裁机构裁决应符合哪些条件?

5.论述题

(1)试论涉外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2)试比较涉外民事诉讼与涉外民事仲裁。

6.案例分析题

(1)王长江与张瑞是大学本科的同学,1995年两人在上海登记结婚。

婚后感情一般。

1997年王长江去加拿大留学,开始时,二人信件来往还较频繁。

1999年1月王长江加入加拿大籍后,二人感情迅速降温。

2000年后,二人完全失去了联系,张瑞寄给王长江的信均因“查无此人”被退回。

2001年1月,张瑞向某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法院受理后,因王长江下落不明,以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起诉状副本,公告期为60日,要求王在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

因王长江未提出答辩状,也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

2001年12月,该人民法院缺席判决二人离婚。

并公告的方式向王送达判决书,说明本送达公告期为60日,受送达人如对本判决不服,可在公告期届满后15日后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

问:

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在程序上有哪些错误或不当之处?

(2)1996年7月,法国一家海运公司与我国某轮船公司在广州签订远洋货轮租用合同,合同约定,法国海运公司租用中国轮船公司远洋货轮两艘,租期2年,租金1.2千万美元。

另外,双方当事人在该合同中还签订了如果发生纠纷,由中国国际仲裁委员会裁决的仲裁条款。

事后,法国海运公司以所租远洋货轮吨位与合同不符为由,一直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中国轮船公司支付租金,中国轮船公司多次索要未果。

1999年10月,该中国轮船公司得知中国某进出口公司正准备向该法国海运公司支付一笔运费,为此,该中国轮船公司立即向该进出口公司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法院扣押该笔运费以抵偿自己租金。

①该中国轮船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作法是否正确?

为什么?

②如果该中国轮船公司希望进行财产保全,相关主体应当如何行动?

③如经仲裁裁决法国海运公司应如数支付租金,若法国海运公司不履行该裁决,中国轮船公司应当如何做?

参考答案:

(1)见教材第341页。

(2)见教材第348页。

(3)见教材第355页。

(4)见教材第358页。

(5)见教材第361页。

(6)见教材第352页。

(7)见教材第353页。

(1)B

(2)D

(3)C(4)D

(5)C(6)A

(7)C(8)D

(9)A(10)A

(11)A(12)D

(13)B(14)A

(15)B(16)D

(17)A(18)D

(1)ABC

(2)ABCD

(3)ABC(4)ABCD

(5)ABCD(6)ABD

(7)BD(8)ABCD

(9)CD(10)ABCD

(11)BD(12)AB

(1)涉外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如果在我国领域内有住所,对于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应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

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或者没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的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侨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应根据不同情况依照以下七种方式之一送达。

①依照国际条约规定方式送达。

②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③委托我国驻外使、领馆代为送达。

④向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⑤向受送达人在我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⑥邮寄送达。

⑦公告送达。

(2)一个国家或国际组织派驻到我国的外交代表享有免受我国司法管辖的权利,然而,民事司法豁免权不是绝对的。

在下列情形下,外国人、外国组织或国际组织不享有司法豁免权。

①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其派遣国政府明确宣布放弃司法豁免权的。

②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主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引起对方当事人反诉的。

③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因从事公务以外的职业或商业活动发生纠纷而引起民事诉讼的。

(3)参见教材第364页第3段。

答:

(1)①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是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和当事人进行涉外民事诉讼必须遵循的准则,也是民事诉讼法涉外编具有普遍性与适用性的准则。

②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有六项:

第一,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凡是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涉外民事诉讼,必须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

它是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首要原则。

第二,适用有关国际条约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应适用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

适用有关国际条约原则,要求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必须遵循以下三点:

一是我国民事诉讼法未规定,但国际条约有规定的,依照国际条约规定办理;

二是国际条约和民事诉讼法均有规定,但前者比后者规定更具体时,依前者办理;

三是国际条约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发生冲突时,依国际条约规定办理,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在适用时依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办理。

第三,尊重外交特权与豁免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一个国家或国际组织派驻他国的外交代表有免受驻在国司法管辖的权利。

享有司法豁免权和主体有:

外交代表及其共同生活的非中国公民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使馆行政技术人员、领事官员和领馆行政技术人员,来中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有同等身份的官员,以及其他依照我国参加或者缔结的国际条约享有司法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国际组织。

司法豁免权包括刑事管辖豁免权和民事管辖豁免权。

表现在当出现以下三种情况时,外国人、外国组织或国际组织,不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

(2)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因私人事务发生纠纷而引起民事诉讼的;

第四,使用我国通用语言文字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必须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原则。

这也国际间通行的一项原则。

外国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第五,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只能委托我国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而不能委托外国律师在我国代理其起诉、应诉。

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首先是国家主权原则的重要体现;

其次还基于以下两个原因:

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对律师资格的授予有国籍的限制,外国公民无法取得我国的律师资格;

其二,只有我国律师对于我国法律更较为熟悉,实行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更有利于维护代理人的权益,且能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帮助。

第六,国外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公证、认证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我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③以上这六个原则各有其不同的内容和含义,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但它们都是围绕国家主权原则这个核心确立下来的诉讼原则。

(2)①涉外民事诉讼是指民事诉讼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等方面具有一项或多项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

涉外民事仲裁,是指根据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和书面协议,将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提交涉外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制度。

②涉外民事诉讼和涉外民事仲裁的相同点:

第一,二者都是解决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纠纷的法律制度。

第二,二者在程序规则上有许多相通的地方。

③涉外民事诉讼和涉外民事仲裁的不同点:

第一,解决纠纷的主体不同。

涉外民事诉讼的审理机构是人民法院,属于国家审判机关的司法活动;

涉外民事仲裁的仲裁机构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是民间解决纠纷活动。

第二,受案范围不同。

涉外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较宽泛,既受理财产权益纠纷,也受理非财产权益方面的纠纷;

而涉外民事仲裁的受案范围较窄,仅受理财产权益纠纷的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第三,取得管辖权的依据不同。

涉外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主要来自法律规定;

而涉外民事仲裁的管辖权完全是因为当事人之间自愿订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

第四,解决纠纷的机构和人员不同。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审判组织包括独任审判员和审判庭,审判人员只能是中国公民;

而涉外民事仲裁的仲裁组织包括仲裁庭、独任仲裁员和仲裁委员会,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

第五,遵循的原则和程序不同。

涉外民事诉讼严格依照诉讼原则和程序进行,解决纠纷的时间相对较长;

而涉外民事仲裁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程序上更具简便、灵活和高效的优势。

第六,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不同。

涉外民事诉讼以公开审判为原则,以不公开审判为例外,除法律规定的几种特殊情况外,都应当公开审理;

而涉外民事仲裁以不公开审判为原则,除非当事人要求,并经仲裁庭同意才公开审理。

第七,审级不同。

涉外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原则;

而涉外民事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当事人既不能要求其他仲裁机构再次仲裁,也无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执行不同。

涉外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所作裁判,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时,人民法院可以自己强制执行;

而涉外民事仲裁中的仲裁机构没有强制执行权,对仲裁机构的裁决,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时,只能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④涉外民事诉讼和涉外民事仲裁之间的联系。

尽管涉外民事诉讼和涉外民事仲裁有着严格的区别,但二者也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第一,在案件受理方面,涉外民事诉讼和涉外民事仲裁之间存在着相继性和排斥性。

对于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之间事先或者事后自愿订有书面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时,只能由仲裁机构受理;

但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订立书面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或者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时,人民法院有权受理,而仲裁机构无权受理。

第二,在财产保全方面,涉外民事诉讼和涉外民事仲裁之间存在着协助性。

涉外仲裁机构没有强制执行权,如果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必须借助人民法院的力量,涉外仲裁机构应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由该人民法院实施。

第三,在裁决执行方面,涉外民事诉讼和涉外民事仲裁之间具有协助与监督关系。

首先,涉外仲裁机构没有强制执行权,如果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仲裁裁决时,只能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其次,如果仲裁裁决存在法定的不予执行的情形,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执行。

(1)本案是一起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涉外离婚案件,法院应当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的相关规定,有适用特别规定的地方,应当予以适用。

然而,本案的审理法院却在很多地方适用了国内一般民事诉讼的规定,导致程序适用上出现错误,主要有:

①对被告王长江的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的公告期错误,应当为6个月,而不是60日。

②要求被告王长江提出答辩状的期间错误,应当为30日,而不是15日。

③对被告王长江的公告送达判决书的公告期错误,应当为6个月,而不是60日。

④上诉期的确定错误,应当为30日,而不是15日。

(2)①该中国轮船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作法不正确。

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能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因此,本案原告中国轮船公司应依合同的约定将该纠纷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②中国轮船公司先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再向其提出涉外财产保全的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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