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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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现场指挥人员、作业人员的严重违章违规行为。
安全事故隐患分为一般安全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事故隐患。
一般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项目部部停工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项目部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主要负责人对本项目部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对所属项目部排查治理安全事故隐患工作依法依规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六条 项目部和个人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接到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部,并向上一级安监部门报告备案。
第二章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管理责任
第七条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安全事故隐患按照其发现途径和方式,共分三类:
1.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
2.各有关部门上报安全事故隐患(包括书面或口头反映);
3.受理举报的安全事故隐患。
第八条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理方式:
1.一般性安全事故隐患:
安全事故隐患坚持“谁存在事故隐患,谁负责监控整改”的原则,由有关项目部或项目部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限期排除。
2.重大安全事故隐患:
由发现隐患项目部的安全监管部门做出暂时局部、全部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强制措施决定。
并提出具体的整改要求,督促其进行限期整改。
第九条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责任:
(一)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1.全面了解掌握本项目部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2.定期组织策划和参加本项目部的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活动;
3.保证本项目部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活动的资源配置;
4.组织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的目标和任务的制定、经费和物资的落实、治理的机构和人员的落实;
保证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
5.组织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上报。
(二)安监部门的责任:
1.定期开展安全监督检查活动,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事故隐患;
全面组织排查本项目部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2.按照“五定原则”(即定措施、定人员、定资金、定责任、定时间),对本项目部潜在和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进行现场整改或下达整改指令;
3.按照确定的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目标和任务,跟踪落实本项目部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
4.落实保障本项目部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活动的资源配置,参与和组织安全措施、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
5.对项目部和个人通过各种途径上报的安全事故隐患,及时按规定进行查实,并认真协调、督促有关项目部(部门)进行彻底整改;
6.下达停工停业指令;
7.对安全事故隐患现场实施跟踪监控;
8.建立健全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台账,定期汇报、上报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及报表。
第十条成立由主要负责人负责的隐患治理领导小组,定期对本项目部的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排除;
因生产技术、工艺、设计等原因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
凡三日之内无法整改完毕的安全事故隐患必须上报项目部安全监管部门。
第十一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检查、督察人员依法依规履行安全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项目部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二条 项目部鼓励、发动员工发现、举报和排除安全事故隐患。
项目部安全监管部门对安全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的举报经核查属实的,对发现、排除和举报安全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10-300元的奖励;
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有突出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安全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范围:
(一)本项目部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的行为;
(二)本项目部设备、设施、场所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三)拖延不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其他可能构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项目部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
对承包、承租项目部的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十四条 应当按月、季对本项目部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次月5日前和季末月28日前向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签字。
第十五条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各生产经营项目部应当及时向项目部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六条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项目部或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 在安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八条 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
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项目部发出预警通知;
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项目部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建设项目部及项目部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建设项目部或者项目部安全监管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项目部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由项目部组织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治理责任项目部应当向项目部安全监管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项目部安全督察组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的评价报告等。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项目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安全监管、督察人员对项目部及项目部的工作场所进行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并对上报的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察。
加强对重点监控项目部的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部安全监管部门按季组织对项目部及生产经营项目部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
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必须报告项目部安全监管部门,实行挂牌督办。
第二十二条各级纪律监察部门应当配合安监部门做好对生产经营,项目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依法依规查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违规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
第二十三条 安全监管部门发现属于分包协作队职责范围内的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该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分包协作队,并跟踪督导,落实相应责任,记录备查。
第二十四条 对挂牌督办或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监管部门收到生产经营项目部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3日内进行现场审查。
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
审查不合格的,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
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项目部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据有关规定对项目部及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实施行政与经济处罚。
第二十五条 项目部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月、季将本项目部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报公司安全监督部门备案。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项目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项目部给予警告,并部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安全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未定期对本项目部组织开展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的;
(六)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记录不规范的;
(七)施工作业现场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
(八)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第二十八条 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项目部及项目部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提倡项目部或者个人实名公开举报。
举报人要求答复的,由受理举报安全事故隐患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调查核实、查部完毕5个工作日内给于答复。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安全事故隐患的,对第一时间举报人予以奖励,其他人员给予表扬鼓励。
第三十一条建立完善监控管理档案资料
1.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的目标、治理的机构文件
2.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
3.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台账
4.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纠进度表
5.安全隐患自查自改进度快报
6.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
7.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应急预案
8.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
9、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信息报表
10、安全隐患治理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