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的概念和分类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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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
(一)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
借:
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公允价值)
投资收益(发生的交易费用)
应收股利(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
应收利息(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
贷:
银行存款等
(二)持有期间的股利或利息
×
投资持股比例)
应收股利(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
应收利息(资产负债表日计算的应收利息)
投资收益
(三)资产负债表日公允价值变动
1.公允价值上升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公允价值下降
(四)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
交易性金融资产
投资收益(差额,也可能在借方)
同时: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原计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
或:
【例题2】2007年5月,甲公司以480万元购入乙公司股票60万股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另支付手续费10万元,2007年6月30日该股票每股市价为7.5元,2007年8月10日,乙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每股0.20元,8月20日,甲公司收到分派的现金股利。
至12月31日,甲公司仍持有该交易性金融资产,期末每股市价为8.5元,2008年1月3日以515万元出售该交易性金融资产。
假定甲公司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对外提供财务报告。
要求:
(1)编制上述经济业务的会计分录
【答案】
(1)编制上述经济业务的会计分录。
12007年5月购入时
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480
投资收益10
银行存款490
22007年6月30日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30(480-60×
7.5)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30
32007年8月10日宣告分派时
应收股利12(0.20×
60)
投资收益12
42007年8月20日收到股利时
银行存款12
应收股利12
52007年12月31日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60(60×
8.5-450)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60
62008年1月3日处置
银行存款515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30
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480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30
投资收益35
(2)计算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累计损益。
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累计损益=-10-30+12+60-30+35=37万元。
第三节持有至到期投资一、持有至到期投资概述
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通常情况下,企业持有的、在活跃市场上有公开报价的国债、企业债券、金融债券等,可以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一)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
(二)有明确意图持有至到期
(三)有能力持有至到期
“有能力持有至到期”是指企业有足够的财务资源,并不受外部因素影响将投资持有至到期。
(四)到期前处置或重分类对所持有剩余非衍生金融资产的影响
企业将持有至到期投资在到期前处置或重分类,通常表明其违背了将投资持有到期的最初意图。
如果处置或重分类为其他类金融资产的金额相对于该类投资(即企业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资)在出售或重分类前的总额较大,则企业在处置或重分类后应立即将其剩余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即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资扣除已处置或重分类的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例如,某企业在2007年将某项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出售了一部分,且重分类或出售部分的金额相对于该企业没有重分类或出售之前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资总额比例较大,那么该企业应当将剩余的其他持有至到期投资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而且在2008年和2009年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不能将任何金融资产划分
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但是,需要说明的是,遇到以下情况时可以例外:
1.出售日或重分类日距离该项投资到期日或赎回日较近(如到期前三个月内),且市场利率变化对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没有显着影响;
2.根据合同约定的偿付方式,企业已收回几乎所有初始本金;
3.出售或重分类是由于企业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
合理预计的独立事件所引起。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会计处理
(一)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初始计量
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面值)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差额,也可能在贷方)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后续计量
应收利息(分期付息债券按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
面利率计算的利息)
投资收益(持有至到期投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
的利息收入)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差额,也可能在借方)
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是指该金融资产初始确认金额经下列调整
后的结果:
(1)扣除已偿还的本金;
(2)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
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
(3)扣除已发生的减值损失(仅适用于金融资产)。
(三)持有至到期投资转换借: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日公允价值)贷:
持有至到期投资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差额,也可能在借方)
【例题3】A公司于2007年1月2日从证券市场上购入B公司于2006年1月1日发行的债券,该债券四年期、票面年利率为4%、每年1月5日支付上年度的利息,到期日为2010年1月1日,到期日一次归还本金和最后一次利息。
A公司购入债券的面值为1000万元,实际支付价款为992.77万元,另支付相关费用20万元。
A公司购入后将其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购入债券的实际利率为5%。
假定按
年计提利息。
编制A公司从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1月1日上述有关业务的会计分录。
(1)2007年1月2日
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1000
应收利息40(1000×
4%)
银行存款1012.77
(2)2007年1月5日
应收利息40
(3)2007年12月31日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972.77×
5%=48.64万元,“持有至到期投资
—利息调整”=48.64-1000×
4%=8.64万元。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8.64
投资收益48.64
(4)2008年1月5日
银行存款40
(5)2008年12月31日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972.77+8.64)×
5%=49.07万元,“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49.07-1000×
4%=9.07万元。
、贷款和应收款项概述
贷款和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通常情况下,一般企业因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形成的应收款项、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等,由于在活跃的市场上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从而可以划分为此类。
但是,企业不应当将下列非衍生金融资产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
1.准备立即出售或在近期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2.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3.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4.因债务人信用恶化以外的原因,使持有方可能难以收回几乎所有初始投资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企业所持证券投资基金或类似基金,不应当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
一)贷款
1.未发生减值
(1)企业发放的贷款
贷款—本金(本金)
吸收存款等
贷款—利息调整(差额,也可能在借方)
(2)资产负债表日
应收利息(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计算确定)
贷款—利息调整(差额,也可能在贷方)
利息收入(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
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
定利息收入。
(3)收回贷款时
贷款—本金
应收利息利息收入(差额)
2.发生减值
(1)资产负债表日,确定贷款发生减值
资产减值损失
贷款损失准备
贷款—已减值
贷款(本金、利息调整)
(2)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利息收入
贷款损失准备(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
同时,将按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利息金额进行表外登记。
(3)收回贷款
资产减值损失(差额)
3.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
贷款损失准备”
4.已确认并转销的贷款以后又收回
贷款—已减值
第五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概述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
生金融资产,以及没有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通常情况下,划分
为此类的金融资产应当在活跃的市场上有报价,因此,企业从二级市场上购入的、有报价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等,可以划分
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
(一)企业取得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1.股票投资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公允价值与交易费用之和)
2.债券投资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面值)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差额,也可能在贷方)
二)资产负债表日计算利息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计利息(到期时一次还本付息债券按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
投资收益(可供出售债券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差额,也可能在借方)
1.公允价值上升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四)资产负债表日减值
资产减值损失(减记的金额)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从所有者权益中转出原
计入资本公积的累计损失金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差额)
(五)减值损失转回
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股票等权益工具投资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六)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日按其公允价值)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差额,也可能在借方)
七)出售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从所有者权益中转出的公允价值
累计变动额,也可能在借方)
【例题4】2007年5月,甲公司以480万元购入乙公司股票60万股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另支付手续费10万元,2007年6月30日该股票每股市价为7.5元,2007年8月10日,乙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每股0.20元,8月20日,甲公司收到分派的现金股利。
至12月31日,甲公司仍持有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期末每股市价为8.5元,2008年1月3日以515万元出售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假定甲公司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对外提供财务报告。
(2)计算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累计损益。
12007年5月购入时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49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40(490-60×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40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60(60×
8.5-45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6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20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490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20
投资收益25
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累计损益=12+25=37万元。
金融资产的初始计量及后续计量可图示如下:
金融资产初始计量及后续计量
类别
初始计量
后续计量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交易费用计
入当期损益
公允价值,变动计
公允价值,交易费用计入初始入账金额,构成
摊余成本
贷款和应收款项
成本组成部分
入权益
第六节金融资产减值
一、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二、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的计量
(一)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减值损失的计量
1.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等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不包括尚未发生的未来信用损失)现值,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应当按照该金融资产的原实际利率折现确定,并考虑相关担保物的价值(取得和出售该担保物发生的费用应当予以扣除)。
原实际利率是初始确认该金融资产时计算确定的实际利率。
对于浮动利率贷款、应收款项或持有至到期投资,在计算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时可采用合同规定的现行实际利率作为折现率。
短期应收款项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与其现值相差很小的,在确定相关减值损失时,可不对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
2.对于存在大量性质类似且以摊余成本后续计量金融资产的企业,在考虑金融资产减值测试时,应当先将单项金额重大的金融资产区分开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
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已发生减值,应当确认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对单项金额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可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或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
实务中,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单项金额重大的标准。
该项标准一经确定,应当一致运用,不得随意变更。
3.对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等金融资产确认减值损失
后,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
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如债务人的信用评级已提高等),原
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
但是,该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应当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金融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4.外币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应先按外币确定,在计量减值时再按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成为记账本位币反映的金额。
该项金额小于相关外币金融资产以记账本位币反映的账面价值的部分,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5.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等金融资产确认减值损失后,
利息收入应当按照确定减值损失时对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采用的折现率作为利率计算确认。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即使该金融资产没有终止确认,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因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也应当予以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该转出的累计损失,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初始取得成本扣除已收回本金和已摊销金额、当前公允价值和原已计
2.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公允价值已上升且客观上与原减值损失确认后发生的事项有关的,原
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资产减值损失)。
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通过损益转回。
但
是,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
资,或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转回。
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后,利息收入应当按照确定减值损失
时对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采用的折现率作为利率计算确认。
第七节金融资产转移
一、金融资产转移概述
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企业(转出方)将金融资产让与或交付给该
金融资产发行方以外的另一方(转入方)。
企业金融资产转移,包括下列两种情形:
一是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转移给另一方;
二是将金融资产转移给另一方,但保留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并承担将收取的现金流量支付给最终收款方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从该金融资产收到对等的现金流量时,才有义务将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
企业发生短期垫付款,但有权全额收回该垫付款并按照市场上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收利息的,视同满足本条件。
(二)根据合同约定,不能出售该金融资产或作为担保物,但可以将其作为对最终收款方支付现金流量的保证。
(三)有义务将收取的现金流量及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
企业无权将该现金流量进行再投资,但按照合同约定在相邻两次支付间隔期内将所收到的现金流量进行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投资的除外。
企业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再投资的,应当将投资收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最终收款方。
二、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和计量
(一)金融资产整体转移和部分转移的区分
企业应当将金融资产转移区分为金融资产整体转移和部分转移,并分别按照本准则有关规定处理。
金融资产部分转移,包括下列三种情形:
1.将金融资产所产生现金流量中特定、可辨认部分转移,如企业将一组类似贷款的应收利息转移等。
2.将金融资产所产生全部现金流量的一定比例转移,如企业将一组类似贷款的本金和应收利息合计的一定比例转移等。
3.将金融资产所产生现金流量中特定、可辨认部分的一定比例转
移,如企业将一组类似贷款的应收利息的一定比例转移等。
(二)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情形
1.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判断
以下例子表明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应当终止确认相关金融资产。
(1)企业以不附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
(2)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与买入方签订协议,在约定期限结束时按当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回购;
(3)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与买入方签订看跌期权合约(即买入方有权将该金融资产返售给企业),但从合约条款判断,该看跌期权是一项重大价外期权(即期权合约的条款设计,使得金融资产的买方极小可能会到期行权)。
2.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时的计量
(1)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条件时,相关金融资产转移损益应按如下公式计算:
金融资产整体转移的损益=因转移收到的对价+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利得(如为累计损失,应为减项)-所转移金
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说明:
①因转移收到的对价=因转移交易收到的价款+新获得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转移获得服务资产的公允价值-新承担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因转移承担的服务负债的公允价值。
其中,新获得的金融资产或新承担的金融负债,包括看涨期权、看跌期权、担保负债、远期合同、互换等;
②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利得或损失,是指所转移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转移前公允价值变动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累计额。
金融资产部分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应当将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在此种情况下,所保留的服务资产应当视同未终止确认金融资产的一部分)之间,按照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未终止确认部分的公允价值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第一,企业出售过与未终止确认部分类似的金融资产,或发生过与未终止确认部分有关的其他市场交易的,应当按照最近实际交易价格确定。
第二,未终止确认部分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且最近市场上也没有与其有关的实际交易价格的,应当按照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公允价值扣除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后的余额确定。
该金融资产整体的公允价值确实难以合理确定的,按照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扣除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后的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