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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

(二)强化价格监督检查的对策与措施……………………………………………8

结论……………………………………………………………………………………10

参考文献………………………………………………………………………………11

对放开价格如何监管的思考

[内容摘要]经过二十余年以市场为取向的价格改革,我国逐步形成了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

尽管市场调节价已成为我国的主要价格形式,经营者充分享有价格决策自主权,但并不意味着政府可以放弃对放开价格的监管。

本文分析了对放开价格进行监管的必要性,对如何建立健全放开价格监管体系进行了初步的研究和探索,并对我国当前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相应的对策,以便提高对放开价格的监管水平,对如何加强放开价格监管进行了全面的思考。

[关键词]价格;

放开商品;

监管;

思考

我是1984年从牡丹江商校物价专业毕业分配到大庆市物价局工作,先后从事农产品价格管理、工业品价格管理、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等工作,历经了中国经济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体会了中国物价工作的职能的历次转换,期间不免困惑和彷徨。

通过在电大学习行政管理学等一系列课程,让我从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高度,对当前放开价格如何监管有了一些思考。

一、对放开价格监管的必要性

经过二十余年以市场为取向的价格改革,我国逐步形成了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

(一)政府对放开价格进行监管是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价格工作涉及群众衣食住行,关系千家万户,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

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价格工作始终坚持的方向,也是价格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已实行市场调节的粮、棉、油、肉、蛋、菜、奶、住房等生活必需品以及化肥、农药、煤炭、钢材等重要生产资料价格的高低与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密不可分,这类放开价格政府如果不通过调控、监管来达到合理和基本稳定,势必影响城乡差距、地区差距、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影响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特别是影响社会低收入群体的利益。

低收入群体消费支出的恩格尔系数较高,决定了对生活必需品价格波动的敏感度较高。

同样,在我国市场发育不完善的情况下,政府如果不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级阶段经营主体在市场经营中表现的各种形形色色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加以制止,那么价格信号的真实性、灵敏性、导向性将大打折扣,市场机制配置社会资源的作用将弱化,市场竞争将失去公平的环境,这些都直接影响着社会经济秩序,影响市场经济的健康协调发展。

(二)对放开价格监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责要求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主要职能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四个方面。

放开价格监管是政府市场监管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放开价格监管,直接反映党的执政能力和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是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的重要体现,也是新时期政府落实科学发展观,服务社会,加快自身职能转变,全面、正确地履行职能的要求。

(三)市场经济本身具有的缺陷,需要对放开价格监管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相结合的。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包括了市场经济的一般性,也包括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殊属性。

市场经济有充满活力的一面,也存在局限性的另一面。

市场经济不是万能的,市场调节也存在盲目性和滞后性,市场价格机制也有其局限性,其自身的缺点和缺陷,可能造成较大的价格波动,影响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给国民经济发展、人民生活和社会安定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

弥补市场调节的缺陷、矫正放开价格运行的偏差、价格机制的正确发挥,都离不开政府对放开价格的调控和监管,这是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有的特色。

二、如何建立健全放开价格监管体系

国外市场价格管理经验以及国内市场价格管理的探索和实践告诉我们,政府对放开价格监管的指导思想应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准确履行政府职能,采取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方法,监管放开价格和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建立健全价格法规体系、价格调控体系、价格监测体系、价格服务体系、价格信用评估体系、价格社会监督体系、价格预警机制和价格异动应急处理机制,以指导、引导和监督经营者价格行为。

放开价格监管应遵循必要调控、适度干预、依法管理、行政引导的原则。

(一)加强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立法,进一步完善价格法规体系建设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经营者享有广泛的价格决策权,但同时要遵循一定的行为准则。

价格约束机制要求放开价格的确立,不仅要接受市场竞争法则和效率法则的约束,而且要受到法制原则和道德规范的约束,从而有利于发挥价格在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抑制和减少价格机制的消极作用。

当前,我国市场发育还不够完善,经营主体在市场经营中行为还很不规范,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价格歧视、低价倾销、哄抬物价、变相涨价、牟取暴利等现象还较多存在,这就要求我们针对经营主体的各种不正当价格行为,制定切实可行的价格法规,以规范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的价格秩序。

(二)积极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完善价格调控体系建设

《价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

”价格调节基金是价格调控的重要手段,价格调控又是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方面。

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大背景下,无论是国内的还是国际的自然灾害、疫情等各种突发事件,都会影响市场供求和人们的消费心理,诱发市场价格的明显升跌。

当主要生活必需品同其它商品比价关系严重不合理并伤及生产者的积极性时,政府可运用价格调节基金采取价格支持政策,恢复价格合理上涨,以保护主要生活必需品生产者的积极性;

当主要生活必需品价格明显上涨时,政府可动用价格调节基金对主要生活必需品进行价格补贴,降低销售价格维护广大城乡居民的利益;

当市场价格显著上涨,政府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时,价格调节基金可用来弥补经营者执行价格干预措施带来的损失。

积极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对于调控和监管市场价格,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完善政府价格调控体系建设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三)建立应对价格异常波动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完善市场价格监测体系建设

建立健全价格监测体系、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理机制,是完善国家宏观调控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对放开价格监管的重要措施。

建立信息通畅、反映灵敏、数据准确、决策及时、调控有效的应对价格异常波动的预警机制和监督机制,制定应对价格异常波动的工作预案,是政府对放开价格监管的重要依据。

只有抓住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才能做到见微知著,未雨绸缪。

只有把价格监测工作置于宏观经济政策环境、国际国内价格互动的大背景下,在分析现状的同时注重预测发展趋势,在观察现象的同时总结发现一般规律,才能增强价格调控和监管的前瞻性和针对性,提高价格决策水平。

(四)增强服务意识,完善价格工作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加强价格工作的公共服务职能,努力创造良好的价格环境,为经营主体服务,为社会服务,是政府服务放开价格监管的重要手段。

为此,政府必须加大价格信息工作的投入,整合价格信息资源,开辟新的信息渠道,进一步提高价格信息工作质量,努力打造价格信息品牌工程,使价格信息成为服务经营者制定价格的平台,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的坐标。

(五)经营者内部价格管理制度是经营者协调内部价格管理工作秩序,规范内部自身价格行为的准则

建立、健全经营者内部价格管理制度,是经营者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贯彻国家价格方针政策,提高经营者价格管理水平的重要保证。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督促和帮助经营者建立和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经营者要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加强自身价格行业自律。

(六)倡导经营者的价格活动遵循诚信原则,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石。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经营者的价格活动要遵循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积极倡导经营者自主合理制定价格,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货真价实,信守承诺。

明码标价是价格管理的一项行政性强制措施,是价格管理最基本的形式和内容之一。

应加强明码标价工作宣传,充分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的作用,使明码标价成为经营者自觉行动。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据价格监督检查、社会调查和评议等情况逐步建立分行业、分档次的价格诚信档案,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推行经营者价格诚信“红名单”、“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发布。

同时,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开展价格授信活动。

(七)加强价格的社会监督,完善价格监督体系建设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

”价格的社会监督是价格监督检查的重要补充,也是市场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在完善和强化农村价格管理网络、职工价格监督网络和发挥舆论监督的基础上,建立城市社区价格监督管理网络,开展“三大网络”、“四大员”制度建设的完善和建设工作。

“三大网络”,即农村价格监督网络、城市社区价格监督网络和职工价格监督网络。

“四大员”,即农村价格监督员、城市社区价格监督员、企业物价员和职工物价监督员,切实建立起群众积极参与的价格社会监督网络,加强对价格的社会监督。

三、现阶段价格监督检查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我国当前价格监督检查存在的主要问题

1、从价格立法方面看,存在立法滞后法律体系不健全的问题

价格法律体系不够完善是价格检查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近几年来,随着价格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出台了一系列价格法律,法规政策,建立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相适应的价格法律体系,从而保证了价格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但是,由于整个法制环境及体制等客观因素的掣肘,我国价格立法工作相对价格改革而言,还比较滞后,难以适应价格执法工作的需要,一是对市场不正当价格行为目前没有细化的配套规章,真正操作起来还比较困难,二是查处国家行政事业单位乱收费的法律依据还不够充分,三是查处地方政府价格违规行为的法律依据虽然也有一些,但处罚力度不够,不足以制止越权行为,因此,纠正地方政府越权行为,存在一定困难。

2、从价格执法方面看,执法的软硬件都存在不足,缺乏很好的,宽松的,顺畅的执法环境

一是价格执法的社会大环境不佳,过去,全社会法制建设的突出问题是无法可依,而现在则是有法难依,有法不依的问题,这一带有普遍性的执法问题,使价格执法工作也受到了相应的影响,二是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话淡薄,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人治大于法制”“权大于法”以政策代法律等观念表现在少数领导者身上,就是把自己凌驾于法律之上,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干扰执法,表现在少数执法者身上,就是以管代法,徇情执法,甚至徇私枉法,表现在少数经营者身上,就是不学法,不知法,不守法,甚至违法,表现在少数消费者身上,就是不闻法,不问法,不监督违法,不知道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的甚至还保护违法,三是价格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匮乏,存在“三重三轻”的问题,即:

重形式轻效果,价格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不广泛,不深入,不持久,重执法者,轻经营者和消费者,价格法律法规的确良学习宣传往往以执法者为主,把经营者这样一个价格法律法规约束的主要对象和消费者这一社会庞大的监督群体放在了次要位置,造成了一部分经营者不知法,社会监督者不懂法,例如:

在我们检查中,却发现这一现象,被检查对象却突然问“你们物价局是干什么的?

价格法是啥东西?

我以为物价局早就不存在了”等等。

法盲之多,给价格监督检查工作造成一定的困难。

3、价格监督检查体制难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我国现行的价格监督检查体制实行地区管辖和级别管辖相结合的原则,价格行政执法机构在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之间设置不一,有的是独立的政府部门,有的是二级局,有的与其他部门合并等等,这样的机构体系十分不利于上级对下级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在行业检查和重大案件的查处中,上级很难有效地统一组织力量开展工作,在价格监督检查过程中,往往受到行政干预的影响,较为普遍地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价格监督检查体制不顺,使执法工作在各种阻力面前大打折扣,这无形中给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增加了难度。

4、价格行政处罚的力度偏弱

一是强制手段力度不够,价格执法还存在着弹性循环,法律是一种强制性的社会规范,是刚性的,但就目前价格执法情况而言,存在执法软化,“讨价还价”的现象,一是对价格违法者视而不见,或充耳不闻,二是对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去查,也可不查,也可以轻查,可以处罚,也可以不处罚,可以多处罚,也可以少处罚,三是对有权的,有领导说情的或态度强硬者轻查轻打对无权者反倒处理较严,法度不一,四是对违法金额较少者处理较严,而对违法金额较多者则处罚反倒较轻,五是重罚没收入,轻对违法行为的规范,作过经济处罚的多,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的少,执法软化已成为价格行政执法中的突出问题,由于执法软化,致使违法者不但受不到应有的惩罚,而且在经济上占了便宜,对价格违法者来说,只要违法就有利可图。

现在的执法手段在检查、处理、收缴等各个环节都存在很大的不足,本来该查的查不上或查不到,该封存扣押的无法封存扣押,,该收缴的罚没款缴不上来,给物价部门独立执法办案带来很大难度,影响到执法检查的顺利进行,近几年来,在法制性手段不多,最有强制力的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在目前情况下,价格违法行为比较普遍,要强制执行,面太广,加之法院本身也存在执法难的问题,因此这种强制手段的适用性还需要研究。

价格行政处罚的力度偏弱,不能从根本上遏制价格违法行为,也是价格行政处罚的一大困难。

5、对执法者本身的行为缺乏相应的监督

一是缺乏相应的执法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是执法监督机制尚未建立起来,由于执法行为本身缺乏监督,从而导致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的发生,执法者只有执法的权力,而没有执法责任,或者名有责任而实无责任的现象,价格执法成为软任务,而不是硬指标,完善的价格法制建设,应该是立法,执法和监督三者有机统一的整体。

这三者是辩证统一的,其实质和基本要求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立法是前提,执法是根本,监督是保证。

价格执法缺乏应有的监督,就很难保证执法的严肃性、公正性和执法的效果。

(二)强化价格监督检查的对策与措施

1、职能要转变,管理体制要改革

加入世贸组织后,政府部门的主要职能是搞好宏观调控,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其参与经济活动的主要形式是制定和不断完善规则,监督规则的执行,同样,对于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转换过程中的价格部门来说,也必须及时转变职能,真正把自己摆在“定规则,当裁判”的位置上来,同时,将各级检查所的行政级别提升半级,并从地方政府脱离出来,以省为单位实行垂直管理,只有这样,才能将价格管理部门从两难境地脱出来,这是价格行政执法排除干扰,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裁判”职能,保证国家方针政策落实的有利条件。

2、要加大执法力度

一是注意运用好强制手段,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理决定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分别采取相关措施,必要时,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以维护价格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是双罚制,为有效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在对违价案件作出经济处罚的同时,必须对有关责任人依法进行制裁,特别是重大案件的处理,还要争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支持和配合,该处分的要处分,该撤职的要撤职,另外,还可以充分运用调查,告诫、提醒,通报等多种手段。

只有这些手段共同运用,才能维护市场上良好的价格和收费秩序。

三是要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随着价格管理和监督检查法规体系的日趋完善,依法行政要求的不断提高,建立一支思想过硬,道德高尚,业务精通,遵纪守法,作风严谨的价格行政执法队伍已成为当务之急,针对市场经济的要求和价格行政执法队伍的实际情况,大力开展思想教育,法律学习和岗位练兵,要经常举办各类培训班,经验交流会和对典型案例的分析会,掌握各类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各类检查方法,步骤、技巧,办案程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提高执法人员办案能力和执法水平。

3、不断探索监督检查方式

面对形势,在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中应当采取灵活多样的的检查方式,比如,在电力价格专项检查时,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公布检查重点、范围、时限,既便于群众举报,又落实了责任,将检查工作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

再比如,在检查中,适时召集违价单位领导,进行案情通报,将违价问题摆到桌面上,不藏、不掖,不给违价单位任何隐瞒违法事实的机会。

在对价格违法单位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公开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限期到物价部门接受处罚,逾期不接受处罚的,通过媒体曝光其违价事实,并将案件情况向纪检部门通报乃至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在专项检查和重点检查中,还可以采取集中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办法,在同行业、同系统中公开处罚决定及法律依据,防止出现说情、打折扣等现象。

另外,除按照《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履行陈述、申辩或听证程序之外,还可以向其上级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通报,使价格违法单位或责任人受到应有的纪律或行政处分。

比如,在教育收费专项检查中,对每所学校的行政处罚决定都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使多名校长因为乱收费而受到纪律处分。

结论

由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还处在起步阶段,竞争机制尚不健全,市场主体发育不够成熟,政府运用市场手段管理经济还有一个过程,经常会出现一些不正当价格行为,对放开商品价格的监管是一个长期的任务。

在这项工作中,既要看到市场竞争的盲目性,又要看到市场也有一定的调节能力,既要看到市场主体不正当价格竞争的现状,也要看到他们希望公平竞争的要求,既要看到政府管理经济的责任,也要看到政府不能“包打天下”应当从鼓励竞争出发,审时度势,掌握动向,适时介入,正确引导,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使价格执法工作有理、有利、有节,另一方面,要注重具体工作中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透明度,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充分利用传媒,使收费项目,标准家喻户晓,印发收费公示上墙,张贴,让举报电话畅通无阻,对检查处理一定要及时、准确、到位,只有这样,市场价格秩序才能越来越规范,才达到了“放得开、管得住”的目的。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通过,自1998年5月1日起执行

[2]赵小平著《价格工作必须坚持统筹兼顾》中国市场出版社2005年10月出版

[3]名誉主编汪洋,主编李盛霖.《价格知识问答》中国市场出版社.2005年8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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