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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2同名48491Word下载.docx

其主要职责是:

1.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组织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统计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3.审核(不是审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事项,审核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以及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等事项;

4.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改制方案的审核报批工作;

5.负责对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汇总报告和监督考核。

三、行政事业单位

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1.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2.负责本单位资产采购、验收入库、账卡管理、维护保管、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3.负责

(1)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事项的报批手续,

(2)对出租、出借、对外投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4.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和事业单位创办的企业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管工作,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并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向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5.负责按照企事业单位改制的相关政策,制定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和下属企业(经济实体)改制方案,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部分资产配置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的涵义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

1.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等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2.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程序,

3.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行政事业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1)资产配置主要立足于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增加,

(2)规范和控制的重点是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形成;

(3)资产配置主要指非货币资产,重点在于固定资产;

(4)资产配置的主体是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

(5)资产配置的方式主要是购置、调剂。

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的原则

1.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2.与本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3.科学合理,优化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在具体工作中,要反对两种倾向:

一是盲目追求高标准、高档次,不计成本。

增加配置数量和提高配置档次,造成资产的闲置浪费。

二是简单控制和压缩配置标准和数量,单纯强调节约支出,导致资产不能满足工作需要。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条件

1.现有资产无法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2.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3.难以通过“花钱买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花钱买服务”的方式成本过高(班车外包服务与班车购置)。

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

1.资产配置标准是衡量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是否合理的重要依据。

2.财政部明确了财政部门应承担起“研究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的职责。

3.资产配置标准的制定应把握以下几点基本原则:

(1)分类制定。

①资产配置标准应按照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不同地区等多种类别来分别制定;

②各类资产配置标准中还应包括平均标准、上限标准、下限标准、最优标准等多种类型,以保证其科学合理、客观公正,并与不同的管理需求相适应。

(2)以资产信息报告和资产使用绩效为基础。

①建立和完善资产信息报告制度和资产使用绩效评价体系是制定资产配置标准的基础和前提

②配置标准应该在全面收集资产实物量、价值量信息,科学评价资产使用绩效的基础上测算生成

(3)为预算管理精细化服务。

标准由各级财政部门制定、颁布,并定期修订

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

①当地经济

②和行政事业发展实际情况

③及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

④逐步建立和完善本级行政事业资产配置标准体系。

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中,国家规定有统一配置标准的,主要是房屋、土地和车辆。

强调的问题:

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符合规定配置标准的,要严格按照标准配置;

②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要求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③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允许重新购置。

(优先考虑)

五、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调剂

1.资产调剂是优化行政事业资产配置的重要手段,是对预算配置资产的补充,事实上是一种资产的无偿划转行为。

2.资产调剂的主体是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3.资产调剂对象:

①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②低效运转的资产③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4.资产调剂原则上由主管部门进行调剂,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跨部门、跨地区的资产调剂应当报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的财政部门批准。

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程序

1.行政事业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的,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1)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编制部门预算的同时,

①按照财政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

②根据单位存量资产的质量、结构和分布情况

③结合资产配置标准

④提出本单位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编制资产购置预算

⑤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2)财政部门根据:

①年度财力状况②本级资产配置标准③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

④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购置预算提出审核意见并据此安排年度资产购置预算资金

⑤经汇总平衡后,编制年度资产购置预算草案,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形成年度资产购置预算,由财政部门在批复部门预算时一并批复下达

(3)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购置预算组织实施,不得办理无资产购置预算的资产购置事项。

(4)行政事业单位年度预算执行中,需增加或调整资产购置的,也按上述程序报经批准。

(5)经由财政部门审批同意的资产购置预算原则上应于当年执行完毕;

因特殊情况需跨年度执行的,经财政部门核实同意后可转入下一年继续执行。

2.行政事业单位用上级补助收入进行资产购置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上级补助资金项目明确有设备购置的不再审批,由单位登记入账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入账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4.行政事业单位必须明晰资产权属,及时掌握资产使用状态,单位之间不得互相无偿占用对方资产,因工作需要确需无偿占用的,应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5.行政事业单位配置列入控购范围的资产,应按规定办理控购审批手续;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6.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办理账务登记。

第四部分资产使用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涵义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等行为。

1.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自用行为又称为内部使用;

2.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等行为又称为外部使用。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当遵循的原则

1.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2.着力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3.外部使用履行严格审批程序。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具体管理

1.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

2.行政事业单位对资产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盘点,

3.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

4.行政事业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5.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的应当以不影响本单位完成正常事业计划为前提,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6.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收益管理。

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

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部分资产处置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涵义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方式

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原则

1.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公开

即信息公开透明,避免“暗箱操作”

公正

即严格履行规定的程序

公平

即对每一个购买者给予相同的待遇,不能有歧视和特殊的优惠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

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规定,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闲置资产。

2.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损、报废、淘汰的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损耗,通常表现为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两个方面(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未要求计提折旧),3.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4.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盘亏

是指资产经过清查盘点后,其实际数量、低于账面数量、价值

呆账

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的资产

非正常损失

是指因管理不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资产损失

5.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6.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五、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程序

1.申报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及技术部门提出资产处置意见,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并提供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申报。

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申报处置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等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

2.审批

财政部门对资料齐全、理由充足且符合有关规定的申请,出具批复文件,重大事项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3.评估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经财政部门审批后,根据规定需要评估的,必须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按规定报备案或核准。

4.处置

行政事业单位依据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资产处置的相关事宜。

国有资产公开处置主要方式有:

拍卖、招投标和协议转让。

5.备案

资产处置后,行政事业单位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定期将处置结果报财政部门备案。

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重新安排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是行政事业单位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凭证。

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管理

1.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的主要内容

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

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

置换差价收入;

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

保险理赔收入;

转让股权;

土地使用权收益等。

2.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其中,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属于事业单位收回对外投资,股权(权益)出售、出让、转让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六部分当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工作

一、完善制度建设

二、抓住关键环节

一是要严把资产入口关。

二是要加强使用管理。

三是要严把资产出口关。

三、规范收益管理

四、建立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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