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导游的权利义务及执业管理制度政策与法律法规 第五版 教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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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的权利和义务及其相关法律责任。

教学重难点

教学重点

导游的权利

教学难点

导游的职责与义务

教法学法

教法

1.问题教学法:

教师设置思考问题,以问题为线索,引导学生学会思考、学会分析和解决问题。

2.小组讨论法:

以学生为中心,针对任务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通过组织学生讨论,学生自主活动,活跃课堂气氛,加强学生对知识内容的掌握度。

3.“启发引导”教学方法

由教师先提出问题,启发学生自主思考,教师再介绍解决问题的方法,并归纳总结出一般规律或概念。

在启发引导教学过程中,教师要充分尊重学生在教学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将学习的主动权交给学生,让学生成为知识与能力的主动构建者,激发学生的积极性和创新精神培养学生科学的思维方式。

4.“案例分析”教学方法

案例教学法是指在教学中,通过分析和研究现有的案例,来解释所要讲授的教学内容并推动教学内容的发展与完善。

5.理论讲授法

学法

1.小组探究法:

通过组内讨论学习,共同完成小组任务,在学习过程中充分调动每位组员参与的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发散思维和求异思维,并培养团队协作的精神。

2.自主学习法:

学生在课前通过超星泛雅平台自主学习微课、完成课前测试等,为课堂学习储备知识。

教学过程

活动类型

活动描述

 

课前

导入

学习

(10分钟)

1.通过学习通APP考勤

2.点评上次课程的课后小测和历年真题中错误率高的题目。

3.回顾上节重点内容

1.登录学习通APP进行签到。

2.通过学习通APP完成课前小测。

3.反思不足。

根据自己课前测试的错误,反思自己课前学习的不足,重新思考测试错误问题的答案,回答教师提问。

(70

分钟)

教师理论讲解:

知识点1

1.导游权利的含义与特征

(1)权利的含义

权利是指法律对公民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能够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

导游的权利,主要指导游的法律权利。

它表现为权利享有者可以做出一定的行为,也可以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为。

例如,导游在旅游活动中享有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的权利;

又如,导游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严的要求。

导游的权利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导游依法实施一定行为的可能性和限度;

导游可以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范围;

导游在权利受到侵犯时,有请求有关机关保护的可能性。

法律、法规确定的导游的权利,是上述三方面内容的具体化。

(2)导游权利的特征

第一,权利主要指导游在履行职务时所具有的权能,导游作为不同法律关系的主体,享受的权利内容是广泛的,本章所指导游的权利主要是指来自《旅游法》《条例》《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因而得到国家确认和保证。

第二,权利是保障权利人利益的法律手段,与利益有着密切联系,但权利并不等于利益,权利人实现其利益的行为是法律权利的社会内容,权利只是这一内容的法律形式。

第三,权利与义务是对立统一、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

第四,权利确定权利人从事法律允许的行为范围,在此范围内,权利人满足其利益的行为或者要求义务人从事一定的行为是合法的,超过这一范围,则是非法的或不受法律保护的。

第五,在有些情况下,导游的权利是与职责相连的,是履行职务时的权利,是代表所属企业的权利,因而与一般权利相比,具有不能轻易放弃的性质。

2.导游的权利

(1)人身权,指导游进行导游活动时,人身自由不受非法限制和剥夺、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名誉不受损害的权利。

《条例》第10条、《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导游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合法权益受到保障。

导游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严、违反其职业道德、不符合我国民族风俗习惯或者危害其人身安全的不合理要求。

旅行社等用人单位应当维护导游执业安全、提供必要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并为女性导游提供执业便利、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2)劳动报酬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之一,是维持和发展劳动者劳动力和供养其家人,从而实现劳动力再生产的重要保障。

为保护导游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旅游法》第38条规定,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的导游服务费。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这表明:

①旅行社对与其明确了劳动合同关系的导游,应当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②旅行社对其临时聘用的导游,应当支付包价旅游合同约定的导游服务费。

③为确保导游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

《旅游法》第96条规定,旅行社发生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

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行为的,旅游主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履行职务权指导游履行职务时所享有的权利

根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49条规定,履行职务权包括:

①要求旅游者如实提供旅游所必需的个人信息,按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②要求旅游者遵守旅游合同约定的旅游行程安排,妥善保管随身物品。

③出现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危急情形,以及旅行社因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采取补救措施时,要求旅游者配合处理防止扩大损失,以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④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旅游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⑤制止旅游者违背旅游目的地的法律、风俗习惯的言行。

(4)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权

《条例》第1条第2款规定,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经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可以调整或者变更接待计划,但是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

导游行使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权,应当特别注意四个限制条件:

①必须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的过程中。

即旅游活动开始后、结束前。

在旅游合同订立后,旅游活动开始前出现不利于旅游活动的情形,应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由旅行社调整、变更旅游接待计划。

②必须是遇到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

③必须征得多数旅游者同意。

通常,旅游合同包括旅游接待计划一经双方确认后,应严格按约定履行,但发生了法定的紧急情形,为保证旅游者的人身安全,导游只要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就可以行使该项权利。

④必须立即报告旅行社。

旅游接待计划是旅行社确定,并得到旅游者认可的,导游受旅行社委派执行旅游接待计划本无变更权,在法定情形下行使该权利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以得到旅行社的认可。

(5)诉权指起诉和诉愿的权利,具体分为申请复议权和起诉权。

导游在导游活动中会因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请求有关部门予以解决。

诉权是导游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权利受到法律保护的有力保障。

①申请复议权

导游对旅游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权具体指:

对罚款、吊销导游证、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等行政处罚不服的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领导游资格证书和导游证,旅游主管部门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

认为旅游主管部门违法要求导游履行义务的;

认为旅游主管部门侵犯导游人身权、财产权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申请复议的。

②起诉权

对旅游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享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具体内容同申请复议权范围。

【历年真题】:

【2017年真题·

单选】《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旅行社要求导游垫付或者收取导游费用的,有旅游主管部门责令其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A.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B.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C.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D.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2.【2018年真题·

多选】某旅行社在旅游旺季临时聘用导游王某,但未向其支付导游服务费用。

对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由旅游主管部门()。

A.责令改正

B.没收违法所得

C.责令停业整顿

D.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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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2

1.职责与义务的含义

(1)职责,指任职者为履行一定的组织职能或完成工作使命,所负责的范围和承担的一系列工作任务,以及完成这些工作任务所需承担的相应责任。

导游的职责指为完成工作任务,在执业过程中应承担的工作任务及完成这些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2)义务

义务指法律规定公民对国家和社会必须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得做出一定行为的责任。

导游的法律义务指导游必须依法履行的责任,包括必须做出的行为和不得做出的行为。

导游的义务同权利一样,都是国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加以确认的,所不同的是,导游的义务是导游在进行导游活动时所必须行为的范围;

而导游的权利则是导游可以行为的范围,这是导游义务区别于权利的最主要的特征。

因为旅游业是凭借旅游资源,依靠从业人员提供服务来满足旅游者旅游需求的,导游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换言之,导游只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才能使旅游者的旅游愿望得以实现,所以不履行义务应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

当然,导游的必要行为也是在一定范围内的,超过这一范围,则属于义务人的自由,导游有权拒绝旅游者在这一范围之外的利益要求。

2.导游职责

(1)提高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

《条例》第7条第1款规定,导游人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

导游自身业务素质的高低、职业技能的优劣,直接关系导游服务的质量,影响到能否为旅游者提供优良的导游服务。

因此,提高导游业务素质及职业技能,对旅游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2)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

《条例》第11条、《管理办法》第22条第1项规定,导游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是导游必须具备的政治条件和业务要求。

为此,导游在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自觉履行该项义务。

《条例》第20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对该导游人员所在旅行社予以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3)依约提供服务和讲解

《管理办法》第22条第3项规定,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应按照旅游合同提供导游服务,讲解自然和人文资源知识、风俗习惯、宗教禁忌、法律法规和有关注意事项根据《旅游法》第58条、《条例》第13条规定,包价旅游合同包含旅游行程安排,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自由活动时间安排等内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和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提供服务,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更改行程计划,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消费。

导游讲解是导游服务的核心,对导游服务质量起着决定作用。

导游在执业过程中进行导游讲解,应当严格按照《导游服务规范》(GB/T15971一2010)的要求,在行前、行中、行后各环节提供相应的景点讲解和注意事项的说明。

《条例》第12条第2款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向旅游者讲解旅游地点的人文和自然情况,介绍风土人情和习俗;

但是,不得迎合个别旅游者的低级趣味,在讲解、介绍中掺杂庸俗下流的内容。

《条例》第22条规定,导游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

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4)尊重旅游者的权利

根据《旅游法》第二章对旅游者的权利义务所做的具体规定,旅游者的权利包含自主选择权、知情权、获得诚信服务权、被尊重权、遭遇危险与损害时要求救助和赔偿的权利等。

不其中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是旅游者基本权利的重要体现,也与导游服务密切相关。

根据《条例》第12条第1款、《管理办法》第22条第4项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礼貌待人,尊重旅游者的人格尊严、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

(5)引导文明旅游

《旅游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导游、领队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导游、领队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严格按照《导游领队引导文明旅游规范》(LB/T0392015)的规定,率先垂范遵守文明旅游行为,告知旅游者《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和《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等所明确的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6)警示、处置风险及突发事件

《条例》第14条规定,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导游应当严格遵守《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第41号令)、《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的旅游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进行处理。

《管理办法》第33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导游未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旅游项目中如含有危险因素,导游应事先将危险程度和安全防护措施向旅游者交代清楚,对于参加危险活动的旅游者要特别注意保护。

说明和警示要真实、准确、通俗易懂,不致发生歧义。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导游应当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内容包括:

①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紧急或者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时,可以直接向发生地、旅行社所在地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②救助或者协助救助受困旅游者;

③根据旅行社、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机构的要求,采取调整或者中止行程、停止带团前往风险区域、撤离风险区域等避险措施。

3.导游义务

本章所指导游的义务,主要是指《旅游法》《条例》《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1)提供导游服务应当接受委派

《旅游法》第40条规定,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

导游服务并不是独立的,而是从属于旅行社,必须经过旅行社委派方能执业。

只有接受旅行社的委派从事导游活动的人,其合法从业权才能受到法律保护,私自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追究。

《旅游法》第102条第2款规定,导游、领队违反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2)携带、佩戴有效执业证件

《旅游法》第4条第1款规定,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

根据《管理办法》第7、20条规定,导游证均采用电子导游证的形式,由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制定格式标准,同时向导游发放导游身份标识。

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应当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并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

以醒目、直观地向旅游者证明其具有合法资格,便于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主管部门识别和监管。

《条例》第21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3)不安排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的旅游活动

《旅游法》第33条、《旅行社条例》第26条、《管理办法》第23条第1项规定,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30条将《条例》第26条的规定具体化,规定旅行社不得安排的活动包括:

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内容的;

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歧视内容的;

含有淫秽、赌博涉毒内容的;

其他含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行为。

(4)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

《旅游法》第41条第2款、《条例》第13条、《管理办法》第23条第2项规定,导游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

旅游行程安排,是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是经旅游者认可的,是旅行社与旅游者订立的旅游合同的一部分,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为保证旅游者合法权利,导游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

但导游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经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可以调整或者变更接待计划,并应立即报告旅行社。

导游不得擅自中止导游活动。

通常,构成中止导游活动的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必须在导游活动已经开始尚未结束之前,是出现在执行接待计划过程中;

②必须是擅自中止,这是中止导游活动的最主要特征。

这就排除了由于旅行社的决定和其他外部作用的影响而导致的导游中止导游活动;

③必须是彻底中止,即导游彻底放弃了原来的导游活动。

如果导游因某种原因暂时放弃了正在进行的导游活动,待该原因消失后又继续进行导游活动的,是导游活动的中断。

根据《旅游法》第100条规定,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条例》第22条规定,导游有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擅自中止导游活动情形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6个月;

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5)不兜售物品及索要小费

《旅游法》第41条第2款、《条例》第15条、《管理办法》第23条第8、9项规定,导游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该义务的履行是以“不作为”的形式表现的,有两层含义:

第一,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属于导游的职责范围,与其导游身份亦不相称。

尤其是以导游这一特定身份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的物品,极易造成交易上的不公平和不公正,从而侵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损害导游的职业形象,并因此产生纠纷。

第二,索要小费,历来为我国旅游法规所禁止无论导游采用语言、文字或其他直接表达意思的方法明确地向旅游者索要小费,还是采取其他方式索要小费,都是法律不允许的。

《旅游法》第102条规定,导游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条例》第23条规定,导游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的物品,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对委派该导游的旅行社予以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6)不锈诱导、欺骗、强迫或变相强迫消费。

《旅游法》第41条第2款、《条例》第16条、《管理办法》第23条第3~6项规定,导游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诱导也是采用引诱和引导方式的一种欺骗;

胁迫是指以给旅游者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旅游者做出违背真实消费意思表示的行为;

欺骗是指故意告知旅游者虚假的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旅游者做出错误消费意思表示的行为。

诱导、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是严重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理应为法律、法规所禁止。

根据《旅游法》第98条规定,由旅游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2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条例》第24条规定,导游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委派该导游的旅行社予以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导游除了要遵守以上义务,还应遵守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申请更换导游身份标识、依规参加培训、提供真实材料及信息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019年真题·

单选】导游张某带团前往某景区,途中遭遇洪水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

对此,旅行社及其导游张某应当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依据《旅行社条例》及时报告()。

A.旅行社所在地人民政府

B.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C.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

D.旅游主管部门

【2020年真题·

单选】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的紧急情形时,经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可以调整或者变更接待计划,但是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

A.财产安全或者人身安全B.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

C.人身安全D.财产安全

【2016年真题·

多选】我国法律对于导游人员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规定由旅游主管部门行使的处罚包括()。

A.性质恶劣的,不在接受其导游证的申请

B.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C.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D.责令退还

E.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单选】《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对导游实施行政处罚,对委派该导游的旅行社予以警告直至责令其停业整顿。

A.擅自改变接待计划B.购买旅游者物品

C.未佩戴导游证D.未做明确说明和警示

【2018年真题·

单选】导游张某在带团过程中,向旅游者兜售当地土特产,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以上()以下罚款。

A.3万元B.2万元C.1万元D.5000元

知识点3

1.签订劳动合同

导游劳动报酬及相关权益的实现,主要依靠劳动合同得以保障。

《旅游法》第38条、《管理办法》第28条规定,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旅行社应当与通过其取得导游证的导游订立不少于1个月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支付基本工资、带团补贴等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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