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河流域生态环境监察试点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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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河流域生态环境监察试点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一)漳河水库基本情况

漳河水库是一座跨流域引水的巨型水利骨干工程。

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投资于1958年动工兴建,1966年基本建成。

漳河水库是在观音寺截断沮漳河的东支—漳河,通过清静庵、黄家塝、姚家冲三大明槽联通鸡公尖等水库群而形成的。

漳河水库发源于南漳县三景乡的三景庄,跨越南漳、远安、当阳、荆门等县市。

流域面积2212平方公里,其中南漳县境内1140平方公里,远安县境内286.3平方公里,当阳市境内107.7平方公里,荆门市境内678平方公里。

流域内雨量充沛,多年平均降雨量为1074.4毫米,多年平均来水量8.91亿立方米。

漳河水库支流众多,主要支流有9条。

流域面积在100平方公里以上的支流有小漳河、茅坪河、钱河、丁家河4条,其中茅坪河是最大的支流。

在荆门市境内有钱河、姚河、安河、马家河和白泥河等五条支流,其中钱河最大。

漳河水库上游现有小型水库42座,水电站20处。

其中南漳县境内分别有31座12处,远安县境内分别有3座2处,荆门市境内分别有8座6处。

漳河水库观音寺以上河道长142.6公里。

三景庄至龙王滩91公里,属南漳县境内,其中南谷口至龙王滩36.4公里为南漳县与远安县之河界,以下9.1公里为远安县与荆门市之河界。

过荆当岩进入当阳市境内,抵观音寺大坝,河长42.5公里。

漳河水源保护区分为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漳河水库水域、总干渠水域,饮用水源保护区周围1公里范围内的陆域为一级保护区;

漳河水库周边2公里范围内的其他陆域为二级保护区;

流域内2公里范围之外的其他陆域为准保护区。

荆门市漳河水库周边2公里内有流域面积215平方公里,涉及马河、栗溪、漳河三个乡镇21个村的96个组和1个居委会,有3871户14302人。

漳河水库正常高水位123.5米,拥有水面104平方公里。

其中荆门市境内约90平方公里。

水库总库容20.35亿立方米,库区拥有36个孤岛,面积5424亩。

漳河水库是远安、当阳、荆门等周边县市居民的饮用水源。

其中,漳河水库每年为荆门市城区提供饮用水2500多万吨,工业用水3400多万吨。

为260多万亩农田提供农业灌溉,漳河水库的水是荆门人民赖以生存的生命之水。

(二)漳河水库环境状况

1、水质状况整体良好。

荆门市环境监测站2001~2007年监测数据表明:

漳河水库水质中水温、PH值、总磷、高锰酸盐指数、溶解氧、氟化物、挥发酚、石油类、粪大肠菌群、氨氮、硫酸盐、总氮、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氯化物、铁、锰、硝酸盐氮、铜、锌、硒、砷、六价铬、铅、汞、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氰化物、硫化物等二十八个指标均能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Ⅱ类标准限值,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为100%。

2、生态环境基础良好。

水库建成时就被山林包围,林深树密。

为保护水库工程而种植的防护林和植被,基本覆盖了整个人工修筑的各种坝体,现在水库周围的森林覆盖率达80%以上,库区山水相依,山青水秀。

因其景色绚丽,环境优美,1997年省政府以鄂政发[1997]50号文将漳河水库定为省级风景名胜区。

库区大气环境质量很好,符合国家空气质量一级标准。

3、局部水域存在污染。

据荆门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漳河水库渠首闸水域石油类2001—2005年年均值分别为0.027、0.098、0.032、0.059和0.037(单位为毫克/升),超标率分别为13.3%、66.7%、9.1%、16.7%和8.3%,最大超标倍数分别为0.14、4.48、1.54、5.6和4.8倍;

粪大肠菌群年均值分别为510、1200、1500、1100和920(单位为个/升),超标率分别为13.3%、33.3%、62.5%、50%和33.3%,最大超标倍数为1.45、0.65、10、1.45和0.7倍;

总氮年均值分别为0.34、0.38、0.34、0.35和0.47(单位为毫克/升),超标率分别为16.7%、0、0、25%和25%,其它各项指标均能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Ⅱ类标准限值。

二、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的目的和意义

通过深入开展水资源、土地、森林、矿产、旅游等资源开发利用和农村生态环境监察工作,掌握流域内生态环境现状,探索跨区域生态环境监察工作体制和方法,强化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着力查处生态环境破坏行为及违法案件,进一步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使生态环境质量逐步得到改善,确保漳河水源永续利用。

三、生态环境监察依据

开展漳河流域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将主要依据如下法律、法规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关于深入开展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办法》

.《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的原则》

.《关于环保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经费安排的实施办法》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字第369号)

.《环境监理工作暂行办法》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改)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关于湖北省地表水环境功能类别的通知》(鄂政办发[2000]10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湖北水功能区划的批复》(鄂政函[2003]101号)等

四、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主要内容

试点单位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考以下生态环境监察项目,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编著的《生态环境监察工作指南》开展试点监察工作。

各地力求在两至三个项目上有所突破,取得实效,并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

漳河流域生态环境监察主要内容:

1、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环境监察。

监察漳河流域内水资源合理利用情况;

对排污水的企事业单位,检查其排污口是否规范、排污量是否符合规定,组织开展排污许可证试点;

监察并制止违法违规向水体排放污染物、工业废料的行为;

及时处理水污染事故;

调查掌握流域内水环境质量状况;

加强对重点污染源和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开发建设活动的监控管理。

2、土地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监察。

监察建设项目占用生态用地的报批情况;

加强对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管,重点监察建设线路和施工场址是否尽量减少占用林地和耕地,是否采取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措施;

及时纠正任意侵占农田和林地的现象;

制止易造成水土流失、沙化、退化等开发和破坏行为。

3、森林开发利用的生态环境监察。

对已划定的禁垦区、禁伐区实行严格监管,对在以上区垦殖、伐木的及时依法制止和协调配合处理;

监察各类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护林等生态公益林的保护情况。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环境监察。

监察矿产资源的开采是否有矿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发给的采矿许可证,并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开采;

监察在沿库开采矿产资源的是否已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对由于矿产资源开发而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应责令开发者限期恢复其生态环境功能,对产生污染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已停止采矿或已关闭的矿山、坑口,监督其责任者及时做好土地复垦和生态恢复。

5、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环境监察。

监察旅游开发是否严格按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意见执行,对不按环评制度和不按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建设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处罚;

监察旅游设施建设对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的影响与破坏情况;

监察旅游区内的污水、烟尘、生活垃圾是否达标排放和妥善处置。

五、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目标

(一)通过试点工作,基本摸清流域内生态环境现状。

依法查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加强试点区域生态环境保护,遏止生态环境破坏,维护漳河流域生态环境安全,促进自然资源合理、科学的开发利用,实现自然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和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二)积极探索开展生态环境监察的途径和方法,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察各项工作制度,探索跨区域的生态环境监察模式,逐步规范生态环境监察执法。

(三)初步建立环保部门统一监管,多部门密切配合的生态环境监察联动执法体系。

(四)初步建立以行政机关执法、社会监督和企业自律为主体的三元体系。

(五)制定和完善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规章和制度。

(六)建立生态环境监察网络,完善生态环境监察装备。

(七)通过试点工作,对漳河流域资源开发项目和开发建设活动、小城镇建设、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及畜禽养殖等活动的环境监管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六、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单位和期限

(一)试点单位

湖北省环境监察总队、荆门市环境保护局、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襄樊市环境保护局、当阳市环境保护局、远安县环境保护局、南漳县环境保护局、荆门市东宝区环境保护局。

(二)试点期限

2008年1月至2010年12月。

七、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机构设置和职责划分

(一)组织领导

组长:

湖北省环境监察总队总队长刘义荣

副组长:

湖北省环境监察总队副总队长汪新华

荆门市环境保护局纪检组长付正洪

襄樊市环保局副局长王雷

宜昌市环保局副局长杨晓东

成员:

湖北省环境监察总队主任孟凡松

漳河水库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李本荣

襄樊市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刘定武

宜昌市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陈波平

荆门市东宝区环保局局长张红星

荆门市东宝区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刘双成

当阳市环保局副局长李无训

当阳市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张华武

南漳县环保局副局长李勇学

南漳县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冯小燕

远安县环保局局长许和明

远安县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杨健

漳河水库环境监管协调小组和漳河水库环境监管协调小组办公室为漳河流域生态环境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

(二)职责划分

为保证试点工作的完成,按照工作目标和内容要求,将各项工作职能划分到各试点单位,确保各项工作得到落实。

湖北省环境监察总队组织、领导开展试点工作。

漳河流域生态环境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开展试点工作,起草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及时通报试点工作动态,总结试点工作经验,起草完善试点监察工作制度和漳河水源保护相关规定。

各试点单位组织制定监察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开展生态环境现状调查,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制定完善各种监察工作制度,积极配合开展全流域的生态环境监察执法工作,依法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及时总结工作经验,积极探索跨区域的现场环境监察工作机制。

八、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

时间期限:

2008年1月至2008年6月。

各试点单位按照《漳河流域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方案》编制试点实施方案,进行宣传发动,成立生态环境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并召开会议部署试点工作。

(二)实施阶段

时间期限:

2008年7月至2010年12月。

2008年7月至2008年12月,落实专人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现状调查,进行人员培训,购置必须的设备,更新完善监察设备;

制定完善各种制度草案;

统一各种监察文书。

2009年1月至2009年12月,各试点单位按照实施方案开展生态环境现场监察,制定和完善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规章和各项工作制度,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2010年1月至2010年6月,漳河水库环境监管协调小组对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组织开展检查、调研。

对各试点单位生态环境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意见。

(三)总结阶段

2010年7月至2010年12月。

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提交试点工作总结报告。

九、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经费概算及来源(715万元,不包括污染治理费用)

经初步测算,本试点工作经费为715万元,(试点单位有6个,试点年限为3年),具体明细如下:

1、水质调查监测费;

30万/年×

3年=90万元

2、水资源、土地、森林、矿产、旅游等生态环境现状调查费;

4万=20万元

3、宣传教育;

1万/年×

3年=18万元

4、人员学习培训;

2万/年×

3年=36万元

5、更新完善监察设备;

30×

5=150万元

6、现场监察联合执法;

5万/年×

7、污染防治工程;

100万/年×

3年=300万元

8、建章立制,总结推广。

11万元

十、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

生态环境监察涉及面广,各试点单位要建立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

加强部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二)要搞好宣传教育

各试点单位要充分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加强宣传教育,充分利用12369环境举报热线,完善生态环境信访举报制度,提高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调动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

要及时发现和总结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对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典型违法案件进行严肃处理、公开曝光。

要将生态环境监察纳入环境监察干部岗位培训的内容,加强对执法人员相关知识和业务的培训,不断提高执法队伍的素质。

(三)要采取得力措施

各试点单位要按照要求编制试点实施方案,明确各部门的职责,要分片明确到人,严格执行生态环境监察的各项管理制度,定期稽查试点实施细则落实情况。

针对区域特点,选准突破口,以点带面,主动出击,准确执法,着力查处生态破坏的环境违法行为,在工作中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和执法权威。

(四)要落实试点经费

开展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所需经费,除试点单位自筹外,省环境监察总队将申请省环保局安排必要的专项经费予以补助。

各试点市(县)环保局要将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部门预算,加大生态环境监察资金投入力度,加强生态环境监察专业执法队伍的建设,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要加强污染防治

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大力开展污染防治和生态恢复工作。

积极开展上游集镇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医疗废水、污染防治工程。

积极探索煤矿等矿山的生态恢复工程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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