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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各自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1、甲方对乙方所收取的承包费用包括清洁卫生、相关营业税费、管理费等。

2、乙方在承包经营期产生的设备维护费由乙方自行承担,电费由甲方安装电表按实际使用量向乙方收取。

第六条甲方的权力及义务

1、甲方有权利对乙方的经营是否合法,是否遵守景区纪律和相关制度等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

2、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1)乙方在一个月内受到客人的投诉达五次,经查证属实的;

(2)乙方工作人员在一周内五次违反甲方公司的规章制度,一个月累计十次违反甲方公司的规章制度;

(3)乙方所售及租赁的商品因质量或数量出现问题,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罚及游客投诉较严重的。

3、甲方拥有在景区内促卖相关产品的决定权,乙方所售商品销售价格审核权,甲方尊重乙方的经营权利。

4、甲方给乙方平等的经营条件,为乙方经营活动提供方便。

5、乙方如违反甲方制定的联营单位末位淘汰制度,甲方将按其制度解除合同,所产生的后果由乙方独自承担。

第七条乙方的权力及义务

1、乙方负责本承包项目人员的招聘、录用及人事管理,其录用人员必须符合甲方所拟定岗位职责,并须健全用工人事档案交甲方备案。

2、乙方自行承担承包项目内的人、财、物的所有管理,并承担相关安全责任。

3、甲方保证乙方在合同期内销售及租赁项目的独家经营权。

4、乙方承担场内固定设备设施的投入,经营期满乙方可以自行撤走所投入的设备设施,固定

财产属乙方所有。

5、乙方对所经营的场地、房屋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6、乙方在经营中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管理规章制度,接受甲方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端正经营态度,文明经商,礼貌待客,维护景区形象。

7、乙方有义务服从甲方大型主题活动所需的整体安排。

8、统一着装,并完成丰富的卖场特色,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9、乙方必须保证所销售和租赁的商品的质量与数量。

第八条合同续约

乙方合同期满后,如愿继续承租,需提前十五天告诉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约权利。

第九条相关事宜

如因国家政府行为或因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具体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条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在合同期内不得违约,如一方违约,必须根据对方的损失,进行全额赔偿。

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后,以前双方所签定合同均予以终止。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相关管理部门一份备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代表:

代表:

年月

年月日日篇二:

景区经营权承包合同

发包方(甲方):

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承包方(乙方):

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为加快的旅游发展,打造品牌,甲方决定将经营权发包给乙方。

秉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共同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承包经营范围、期限、形式和主要指标

第一条承包经营范围:

风景管理处经营管理的梅山龙宫龙区项目:

具体包括已开发的主体,已修建的等景区配套设施。

第二条承包经营年限:

本合同承包经营期限为年,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承包经营方式:

由乙方独资承包自主经营。

第四条承包款及支付方式:

本全合同的承包费用总额固定为人民币亿元。

本合签订后30天内,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承包经营费万元人民币(含已交的意向保证金万元),其余的承包经营费按如下方案缴交:

1、第2——10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2、第11——20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3、第21——30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4、第31——40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5、第41——50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从年开始,每年月日前乙方应付清下一年度的承包款给甲方;

乙方缴交承包款起始时间从甲方正式移交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如下:

1、有权维护国家合法利益和甲方合理利益不受侵害。

2、依法依合同对乙方的经营、开发、资源利用进行监督。

3、根据本合同条款内容收取承包经营费用。

第六条甲方的义务如下:

1、成立专门的协调服务机构为乙方主动提供优质服务,帮助协调处理景区矛盾,创造良好的景区环境,确保乙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成立派驻的公安警务室,为乙方提供治安管理服务。

3、确保乙方享受甲方已出台及以后制订的各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4、不得违反本合同规定,干涉乙方的经营自主权。

5、应负责对现有景区经营场所的划定及移交工作;

并提供已征用土地红线图及相关报批手续的复印件。

6、应负责对总体规划控制范围的界限划定及资料的移交工作(景区的总体规划控制范围以年月修订的总体规划方案及红线控制图为准),并对景区的规划控制工作进行重点保护和监管;

在景区规划控制范围内,除乙方可按规划建设旅游及配套设施外,其它任何部门不能新建房屋等各种建筑物。

7、应保证建设的项目及移交资产、土地的合法性。

8、景区承包前的所有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

9、负责处理原景区管理处签订的有关需要解除的未到期合同的终止、合同改签、违约赔偿等工作。

10、本合同期内,为保证乙方权益和的唯一性,甲方不能批准在市(县)范围内重复开发与本景区类型的娱乐项目。

11、负责提供能安装kva变压器的高压线路到景区范围内给乙方使用,保证乙方的用水、用电享受当地的最优惠价格。

12、在本合同签定后,甲方应在10天内组织人员清点

“”的资产和有关资料,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内所有资产、有关资料顺利移交给乙方使用。

13、在本合同签定后,甲方应及时解除管理的现有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关系,并配合乙方根据工作需要重新签订部分员工的劳动用工合同。

14、甲方应配合和支持乙方以开发的名义向上级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旅游开发项目经费,所争取的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15、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等的有关事务性工作。

16、应协助乙方办理景区宣传广告牌业务,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高速公路沿线、国道沿线及县内地方公路旁的广告位,以提高的知名度。

第三章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如下:

1、有权对项目进行自主合法经营管理。

2、有权将内的经营项目进行承包管理。

3、有权享受甲方出台的有关各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合同履行后前五年内,乙方的景区建设项目行政性收费全免,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

4、有权根据需要申请对景区整体规划进行调整,分期开发利用与改变部分土地用途,但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并按程序报批。

5、有权自主决定景区的内部机构设置、人员安排和招工用工等,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应优先安排甲方原有的员工就业。

6、在同等条件下,对其它景区的承包经营权享有优先权。

第八条乙方的义务如下:

1、景区的旅游资源是不可再生的,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实履行保护管

理景区内旅游资源的责任。

2、加强景区配套景点、设施的建设,合同履行后的前5年乙方确保平均每年投入景区建设的资金不少于万元人民币。

3、乙方每年应有一定资金投入景区旅游项目品牌的宣传推广工作,努力提高“”的知名度。

4、在合同期内,乙方应每年向甲方免费提供张参观景区的门票,但甲方应指定县旅游局代表政府领取该赠票(当年有效)。

5、如需要申报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自然文化遗产、aaaa景区及国家地质公园等,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6不得将甲方的景区资源、土地使用权和移交的固定资产进行抵押融资。

第四章违约责任篇三:

景区承包经营合同

梅山龙宫风景区经营权承包合同

新化县人民政府

吴建平

娄底市联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李谟连

为加快新化县的旅游发展,打造梅山龙宫“世界溶洞极品”品牌,甲方决定将梅山龙宫景区经营权发包给乙方。

新化县移民局梅山龙宫风景管理处经营管理的梅山龙宫龙区项目:

具体包括已开发的梅山龙宫溶洞主体,已修建的龙宫广场和人工湖、停车场、码头、渡船(两艘)、电瓶车道、管理处办公楼等景区配套设施。

第二条承包经营年限:

本合同承包经营期限为五十年,即从20年2月20日起至205年2月19日止。

本全合同的承包费用总额固定为人民币2亿元。

本合签订后30天内,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承包经营费2100万元人民币(含已交的意向保证金100万元),其余的承包经营费按如下方案缴交:

1、第2——10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100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2、第11——20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350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3、第21——30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400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4、第31——40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450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5、第41——50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500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从20年开始,每年10月31日前乙方应付清下一年度的承包款给甲方;

乙方缴交承包款起始时间从甲方正式移交梅山龙宫景区之日起计算。

2、成立派驻梅山龙宫景区的公安警务室,为乙

方提供治安管理服务。

6、应负责对总体规划控制范围的界限划定及资料的移交工作(景区的总体规划控制范围以204年8月修订的梅山龙宫景区总体规划方案及红线控制图为准),并对景区的规划控制工作进行重点保护和监管;

7、应保证梅山龙宫景区建设的项目及移交资产、土地的合法性。

10、本合同期内,为保证乙方权益和梅山龙宫景区的唯一性,甲方不能批准在新化县范围内重复开发与梅山龙营同类型的溶洞项目。

11、负责提供能安装1000—1600kva变压器的高压线路到景区范围内给乙方使用,保证乙方的用水、用电享受当地的最优惠价格。

12、在本合同签定后,甲方应在10天内组织人员清点“梅山龙宫景区”的资产和有关资料,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梅山龙宫景区”内所有资产、有关资料顺利移交给乙方使用。

13、在本合同签定后,甲方应及时解除梅山龙宫景区管理的现有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关系,并配合乙方根据工作需要重新签订部分员工的劳动用工合同。

14、甲方应配合和支持乙方以开发梅山龙营的名义向上级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旅游开发项目经费,所争取的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16、应协助乙方办理梅山龙宫宣传广告牌业务,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高速公路沿线、国道沿线及县内地方公路旁的广告位,以提高梅山龙宫景区的知名度。

1、有权对梅山龙宫景区项目进行自主合法经营管理。

2、有权将梅山龙宫景区内的经营项目进行承包管理。

6、在同等条件下,对新化县其它景区的承包经营权享有优先权。

1、景区溶洞的旅游资源是不可再生的,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实履行保护管理景区内溶洞旅游资源的责任。

2、加强景区配套景点、设施的建设,合同履行后的前5年乙方确保平均每年投入景区建设的资金不少于600万元人民币。

3、乙方每年应有一定资金投入景区旅游项目品牌的宣传推广工作,努力提高“梅山龙宫景区”的知名度。

4、在合同期内,乙方应每年向甲方免费提供5000张参观梅山龙宫溶洞的门票,但甲方应指

篇二:

11、负责提供能安装KVA变压器的高压线路到景区范围内给乙方使用,保证乙方的用水、用电享受当地的最优惠价格。

1、景区的旅游资源是不可再生的,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实履行保护管理景区内旅游资源的责任。

5、如需要申报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自然文化遗产、AAAA景区及国家地质公园等,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四章违约责任

篇三:

承包经营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承包经营合同

签约日期: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丰富旅游市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承包经营相关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经营场所的位置及用途

甲方将位于承包给乙方。

乙方的经营范围为。

根据法律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特许经营项目必须取得特许经营权,否则不得经营。

第二条租赁期限

承包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乙方足额缴纳全年承包费后,甲方方可进行经营。

承包期限届满,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包权,但乙方应于承包期届满日前90天向甲方提出,经甲方同意后,双方重新签订承包合同。

第三条承包费、保证金及支付方式

全年承包费为人民币元(大写:

整),即每月元;

工商费、税务费、水电费等由乙方自行负担。

乙方在交付承包费时一并向甲方预付该场所的承包保证金元(大写:

整)。

合同关系终止时,甲方收取的保证金除用于抵扣协议约定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和责任外,剩余部分无息归还乙方,如有不足部分乙方应向甲方足额缴纳。

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一次性支付承包费及保证金合计人民币元整(大写:

整),甲方收款时应出具收款收据并载明承包费的起止日期。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及管理,严禁乙方随意扩充或增加柜台、乱摆乱放商品及在门前过道摆放柜台和销售商品;

(二)甲方应保证所承包的场所权属清楚,无使用权之纠纷。

在乙方支付全部承包费并交付保证金后将上述场所交付乙方,甲方不得在承包期内提高承包费;

(三)承包期满,乙方不继续承包的,甲方有权收回该经营场所。

乙方应在承包期满后两日内将承包的场所交还甲方,乙方按本合同约定返还该场所时,应经甲方验收认可。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在承包期间享有该经营场所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权并负责本经营场所内相关设施的维修维护,如承包经营的场所为房屋或茶楼的,不得改变其房屋结构,不得损坏墙体、天花板、地板、梁、柱等。

爱护景区设施设备,如有损坏,乙方按照原价负责赔偿。

承包经营期间,乙方不得转租、转让、联合承包以及交换该经营场所。

(二)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全面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因乙方的原因造成该经营场所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灭失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恢复原状,费用由乙方承担。

无法恢复原状或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负责赔偿。

(三)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规定的商品经营范围予以经营,对所售商品明码标价,不得有损景区形象的情况发生(如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及过期、变质的商品、欺诈游客、围追客人兜售商品、强买强卖、与游客争吵等),若因此给景区和顾客造成损失和坏影响的,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乙方必须全力配合甲方接受相关执法部门的各项检查工作,对检查提出的整改要求要及时进行整改。

(四)经营场所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由乙方负责,每天必须随时进行清扫并接受甲方监督与检查。

如检查不合格,甲方有权责令乙方限期整改,并每次从保证金中扣除人民币500元,乙方需在两日内补齐扣除部分的保证金。

若产品质量检查不合格的,扣除全额保证金。

(五)水电费、卫生费、税费、工商费、安装电话和宽带、安装有线电视等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每月日乙方按照其电表实际使用的数额1.00元/度的价格向甲方缴纳,甲方应给乙方出具相应的收据,因使用该经营场所所缴纳的其他费用,乙方应将相应收据复印件交于甲方。

(六)乙方工作人员必须按照甲方的规定着统一服饰或配备具有地方文化特色的统一服饰,普通话交际,举止文明,热情大方。

(七)乙方应完善消防设施,树立防火意识,严禁私自乱搭电线,严防大小火灾事故的发生。

若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甲方有权收回该经营场所;

若因乙方原因导致火灾的,乙方除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外,甲方有权扣除全部保证金。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甲乙双方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变更和解除合同,必须提前两个月通知对方,待双方同意后,方可变更和解除合同。

(二)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不予退还乙方已缴纳的承包费及保证金;

如因此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在承包经营期间,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或同意,擅自改变该经营场所的结构或用途,经甲方书面通知,在限定的时间内仍未修复的;

2、在承包期内,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或同意,擅自转租、转让、联合承包以及交换该经营场所的;

3、从事超范围经营引起的游客投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

4、不服从甲方日常管理,对甲方提出的各项合理建议和要求,乙方拖延或拒不执行的。

(三)承包经营期间,如甲方因该经营场所与第三方发生纠纷或甲方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涉及到该经营场所,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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