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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利权和技术秘密。
主要指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新设计、新配方、新品种等专利权和技术秘密;
(二)商标权和商业秘密。
主要是指本公司的注册商标、商号等,以及所拥有的未公开的工程、设计、市场、经营、服务、财务、管理等信息;
(三)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
主要指本公司的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及文档资料、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图、摄影、录像、艺术表演、教材、辞书、规范汇编等;
(四)国家法律规定保护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三条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工协作、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本公司设立知识产权部,负责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
下设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各专业管理岗位,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负责相关知识产权的管理和具体工作。
其他各相关业务部门还应指定本部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兼职人员。
第五条知识产权部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知识产权各类管理规定,协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划分各岗位的管理范围与职责,指导、监督、检查其他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二)审核业务部门的申请,组织和建立知识产权档案管理;
(三)代表本公司负责知识产权的申请等对外工作;
(四)代表本公司负责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诉讼等对外工作;
(五)参与签订或审核涉及知识产权内容的各类合同、协议,建立知识产权合同档案;
(六)组织宣传和学习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并交流经验。
第六条本公司员工完成公司工作任务、利用公司名义、利用公司物质条件产生的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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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成果,属于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其持有权属本公司。
(一)完成本公司工作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1.执行本公司工作任务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2.履行本岗位职责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3.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属于所在公司的业务范围;
4.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的员工在离开原公司二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工作岗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
(二)利用本公司的名义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1.利用本公司的名誉、名称或社会地位进行的各种行为;
2.利用本公司的人力及未公开的技术情报资料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3.工作时间内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第七条一切职务智力劳动成果的持有(所有)权归本公司,任何其他公司及个人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销售、使用或侵吞本公司持有(所有)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
第八条职务智力劳动成果的完成人享有在有关成果文件上署名和取得相应荣誉、奖励及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九条注册商标、商号等管理工作由专业管理部门依据国家和本公司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技术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及时向研究项目下达的主管部门报告,按本公司的规定提交全部科技档案文件,并提出申请专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可申请专利的项目及时办理申请事项,不宜申请专利的技术秘密,应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应申请专利而未申请造成本公司经济损失者,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和公司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包括在研究过程中已具备申请专利条件者。
第十一条专利是知识产权中的重要内容,在专利管理中涉及的具体问题,根据国家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完成科技项目合同约定或计划任务书的规定任务后,研究人员须将全部实验报告、实验记录、图纸、声像、手稿等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交本公司知识产权档案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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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归档并填写鉴定申请书,要按照国家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鉴定。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科技档案的相关制度规定,包括档案密级制定、借阅程序等,对涉及本公司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科技档案应采取限制阅读措施。
第十四条对本公司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五条在与其他公司进行委托研究、委托开发或合作研究、合作开发时,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中必须有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
第十六条订立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合同)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公司关于技术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明确约定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分配等。
任何个人未经同意,不得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技术合同。
第十七条对于在知识产权形成、保护、管理及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或有效制止侵权、维护公司知识产权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人员,将依据国家和本公司的具体规定,给予包括发放奖酬金、提职、提级、职称评定等物质和精神方面的奖励。
第十八条属于本公司的技术成果在实施或转让后的收益,按国家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该项职务科技成果的发明人、设计人可按规定提取酬金。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剽窃、窃取、篡改、非法占有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本公司知识产权的,或造成公司知识产权被侵犯的,由知识产权部依据规定追究经济责任。
构成犯罪的,及时向司法机关举报。
第二十条侵害人为本公司员工的,应责令其改正,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二十一条侵害人为非本公司员工的,应要求其停止侵害,承担责任;
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必要时,提请政府机关处理或遵循法律途径解决。
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属公司,由知识产权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JXIP-GL-530-02
专利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专利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专利工作的目的:
在研发、生产、经营活动中充分运用专利及专利制度的特性和功能,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争取最佳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专利工作的任务:
根据公司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制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专利工作方针、专利战略和具体工作措施。
第四条专利工作管理制度实施范围:
本制度在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单位施行。
第二章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公司设立知识产权部,负责公司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司设立专利工作专项资金,由知识产权部统一管理,用于专利培训、专利奖酬、专利工作事务及专利信息网络建设等费用支出。
第七条知识产权部的基本职责包括:
1.制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
2.制定专利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3.组织、参与专利战略的制定和实施;
4.组织、指导、协调、检查各部门的专利工作;
5.组织专利宣传、培训;
6.管理专利文献,建立专利信息数据库,提供专利信息检索、分析服务;
7.管理专利申报工作,提供专利咨询服务;
8.办理专利申请、专利权的维护、专利资产评估、专利合同备案、专利权质押、专利广告证明和处理公司专利纠纷等事务;
9.实施专利奖惩;
10.管理专利工作专项资金。
第三章专利制度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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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公司在涉及重大利益的投资、立项、研发、引进、合资、合作、营销、专利申请和维权等决策前,要制定和实施专利战略。
第九条公司在经营性投资决策前,应由知识产权部分析国内外专利信息,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有关投资决策的可行性建议。
第十条公司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立项前,应由知识产权部分析国内外专利信息,其中包括失效专利信息,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引进、合作或自主研发等方面的建议。
第十一条公司在自主研发新技术、新产品前,应由知识产权部分析国内外专利信息,避免重复研究,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能获得最大市场效益的有关技术路线和技术解决方案建议。
第十二条公司在引进技术、设备决策前,应由知识产权部分析国内外专利信息,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引进方案;
特别在引进技术、设备中含有专利的,应先由知识产权部核实其专利法律状态,提出有关可利用性的建议,并定期监视其法律状态。
第十三条公司在进行产品销售和出口贸易时,应由知识产权部分析国内外专利信息,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明确该产品在销售地和出口地的专利法律状态,避免侵犯他人专利。
第十四条公司在合资、合作等生产经营活动中,应由知识产权部对拟合作的项目进行综合分析,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合资、合作的合理化建议。
第十五条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当被控侵犯专利权时,应由知识产权部利用专利信息,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应对措施。
第十六条公司在签订与专利有关的贸易合同时,应由知识产权部根据具体情况,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由合作方提供合法证明文件的要求和相应法律责任及损失赔偿的条款建议。
第四章专利产权的管理
第十七条公司的职务发明是指执行公司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被批准后,公司为专利权人。
第十八条公司在聘用员工(包括临时工作人员)前,应当与员工签订由知识产权部制定的有关职务发明创造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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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公司与其它单位、个人合作开发或者委托研究,应签订技术合作、委托协议,协议中必须约定研发成果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归属。
第二十条公司的职务发明创造应先申请专利,方可进行论文发表、科技成果鉴定和评奖、技术、产品展览和销售等可能丧失新颖性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职务发明创造完成后,应先报知识产权部备案,知识产权部应适时组织专家对职务发明创造进行评估,适宜申请专利的应进行专利查新检索,并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其是否申请专利及申请的时机、种类和国别。
第二十二条公司建立专利档案,知识产权部应对单位所有专利或专利申请进行监视和管理,适时维持或放弃。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实施专利项目时,生产和销售部门应当将专利实施的情况定期上报知识产权部,知识产权部应当对专利实施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是否继续实施或改进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专利权转让、专利许可、专利权质押、专利权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前,应由知识产权部组织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知识产权部应定期组织评估公司的专利资产,并将其纳入财务核算管理体系。
第二十五条公司转让专利权或专利实施所得收益,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比例纳入专利专项资金。
第二十六条公司在实施专利保护和市场监视时,知识产权部要及时掌握本行业专利申请及授权情况,对有损于公司权益的他人专利及专利申请应及时启动相应法律程序;
对侵权行为,应当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应对措施。
第二十七条公司在实施专利权海关保护时,知识产权部要及时办理专利权海关保护备案手续。
第二十八条公司建立职务发明创造保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在专利申请公开前,员工对申请专利的技术或产品负有保密义务,要有员工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保密奖惩协议、借阅管理规定、密级确定规定、归档管理规定。
第五章专利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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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公司对运用专利制度特性和功能给单位带来收益的员工给予奖励。
第三十条公司设立专利工作奖,每年根据专利工作人员的工作业绩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公司对申请专利的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奖励,包括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三十二条公司对被授予专利权的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奖励和报酬,奖励的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将二十九条至三十二条所述的获奖人员的奖励情况记入其业务考核档案,作为职务、职称提升,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规定,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责任人,给予处罚。
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刑事或民事责任。
第六章专利工作的考核
第三十五条公司要有年度专利工作考核、评价指标,并将其列入各部门及其领导的工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第三十六条考核指标是指对专利及专利制度特性和功能的运用情况,包括专利拥有量、实施率、收益率;
专利战略制定与实施;
专利事务管理;
专利工作经费落实;
专利奖惩执行等指标。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知识产权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JXIP-GL-530-03
商标管理制度
第一条商标管理的目标:
通过正确运作商标战略和策略,不断提高商标的信誉价值,争创驰名商标,利用商标推动产品开拓市场,参与竞争,发展生产,提高企业效益。
第二条商标管理的策略:
建立规范的商标管理制度;
确保本公司商标的显著性、独创性和价值性;
确保商标国际国内注册的及时性;
确保商标依法正确使用;
确保商标所指定产品质量与创新;
确保商标服务信誉;
确保合理宣传投入;
确保商标专用权不容侵犯与价值的不断增值。
第二章商标的管理
第三条本公司的知识产权部是商标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本公司商标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本公司商标的申请、注册、续展、转让、评估、使用许可的审核及办理,对暂不使用的其他类别商标,应每两年公告一次;
(三)负责对印制前的商标标识物品的样板进行审批;
(四)指导或参与解决本公司商标被侵权及纠纷案工作;
(五)指导和监督本公司各部门商标使用工作,以核准注册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为准;
(六)负责本公司商标的档案管理、信息处理;
(七)向本公司有关人员提供商标专业知识咨询与培训;
(八)负责有关商标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在新产品开发初期,必须同时考虑新产品商标使用的合法性,即提前向本公司知识产权部申报商标查询和商标注册。
(一)提出名称:
商标使用人向本公司知识产权部以书面形式提出拟用商标名称或图案、产品内容及使用原因等内容的申请报告;
(二)商标查询:
本公司知识产权部在两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商标局进行商标查询,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反馈给申请人;
(三)注册申请和核准注册:
申请人应根据商标查询结果会同知识产权部作出是否注册商标的决定,并报请有关领导批准后,由知识产权部负责会同申请人做好商标申请前的有关手续办理;
(四)知识产权部要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五条为避免注册商标在相关类别或类似商标被他人抢注,各位员工有义务配合本公司知识产权部做好联合商标、防御性商标的设计与注册。
第六条商标查询日起至国家商标局对商标申请核准注册之日止,为本公司特定的商业秘密保护期。
第七条做好商标的档案管理。
应遵循维护档案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安全性的原则,统一存档管理。
商标的档案管理应按以下内容分类:
商标注册资料;
商标侵权案、纠纷资料;
广告资料;
品牌在市场中的相关数据;
同类产品的商标使用情况;
国内外相关企业商标注册情况。
第三章商标的许可和受让使用
第八条对拟使用本公司注册商标企业,应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商标使用许可申请表》,同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财务报告等资料。
第九条知识产权部对所提交资料进行综合考察,对经审核和考察合格的企业,可与其签定商标使用合同,并提供许可使用商标的文字和图形标准。
第十条使用合同文本可采用商标局规定的范本,其主要内容有:
合同双方名称、地址,使用许可的商标名称、注册证号码,使用许可商标的商品范围和期限,使用许可商标标识的提供方式,被许可人保证商品质量的措施及相应的生产规模,使用许可的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双方争议的处理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双方也可在此基础上另行商议,
第十一条合同签定后,视情况将合同副本送交国家商标局备案。
第十二条许可合同双方必须严格依照合同约定事项履行。
发生合同纠纷时,双方均有义务配合纠纷处理。
第十三条本公司知识产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本办法和许可合同对被许可企业使用商标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本公司因经营需要的确需要受让他人注册商标的,需对受让商标进行充分论证、并确认该商标权利人没有与第三人发生商标权利纠纷和质押后,方可受让商标。
第十五条向本公司知识产权部提出受让商标的申请,并提供有关该商标的所有资料,由知识产权部审核通过后签署受让合同。
第四章商标的保护
第十六条本公司各部门在使用注册商标时,负有维护商标完整性的责任。
本公司员工对商标侵权的行为负有举报的义务,对举报有功者予以重奖。
第十七条本公司知识产权部员工负有对本公司商标档案保守秘密的责任。
第十八条因商标申请注册产生的纠纷案件,由本公司知识产权部按照国家商标局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
第十九条本公司市场管理部负责处理市场出现的侵权商标行为事宜,对无法解决的可移交本公司知识产权部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
第二十条知识产权部对受理的商标侵权案件应及时进行调查取证,各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对经初步审核涉嫌侵权的案件,应分别采取报请工商行政部门查处、与侵权方协商赔偿、对侵权方提出诉讼等方式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本公司知识产权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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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明确企业作品的创作、保护、使用和管理职责,规范作品的使用,保护企业无形资产,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鼓励员工创作的积极性,规范和加强著作权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之著作权,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以及在我国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依法获得保护的著作权。
第三条企业的著作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犯。
凡本企业(包括企业总部、分公司及各地的分支机构,下同)的员工(含合同制员工、临时工,下同),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企业行使著作权,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企业各级领导、各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企业著作权的管理,增强员工著作权法律保护意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六条本企业的著作权管理纳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中,在企业知识产权部统一领导下,由知识产权部工作人员负责作品的日常管理事务,知识产权主管负责作品保护的方式及具体的措施设想,市场部负责监督作品在广告宣传中使用的状态以及侵权信息的收集,研发中心制定与作品宣传相关的产品质量标准、工艺操作规程,知识产权部负责有关著作权保护的工作。
知识产权部门应结合企业发展和市场开拓工作的实际,积极开展工作,其基本任务是:
(一)根据本企业参与国内和国际市场竞争的实际需要,定期提出本企业著作权工作实施策略建议,全面推动本企业开展作品创作过程中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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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协助有关部门或主管负责人制定和实施年度著作权工作计划,包括不断完善各项著作权管理规章、督促和调整计划的实施,并做出每年的工作总结。
(三)联系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以及行业知识产权组织,及时了解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以及有关信息,适时反映本企业著作权工作的问题和需求。
(四)为保障本企业作品的合法使用和维护著作权,负责对外发布信息、发表论文、参加展览会、研讨会之前的信息审查,参与涉及对外技术交流、技术合作、技术贸易等有关著作权合同或协议的起草工作,以及对外著作权问题的谈判。
(五)对侵犯本企业著作权的行为进行调查,并及时提出对策建议,协助有关部门处理侵权纠纷,向有关责任人追偿由其侵害行为造成的损失。
(六)组织对本企业的作品创作及成果的评估,配合企业法律顾问单位进行作品创作活动中的管理,并负责管理本企业的各项著作权档案资料。
(七)对涉及本企业的著作权纠纷,根据企业法律顾问单位的分析意见向公司提出处理建议,选择律师事务所并协助处理诉讼等事宜。
(八)向本企业各部门提供有关著作权的法律咨询,组织企业的著作权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七条在企业著作权管理中,任何人有权向相关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相关部门接到有关著作权的投诉或者意见,应及时转交给职能部门处理,不得推诿。
第八条企业著作权管理工作人员,在企业主管领导下,拟订企业的著作权战略,配合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计划的统一实施,制定出每年的科技开发中的作品创作、保密、使用、保护计划,提出著作权知识的培训和宣传计划并负责具体的落实。
第九条企业著作权管理工作的内容包括:
(一)作品创作计划及实施;
(二)涉及计算机软件的作品的备案登记;
(三)作品评价、评估;
(四)作品转让、许可贸易、运用实施,作品作价投资,著作权质押等;
(五)企业活动中形成的、与著作权相关的档案材料的管理及对职务创作作者活动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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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涉及作品创作人员相关活动的规范;
(七)著作权保护,包括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