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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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Word格式.docx

  第五条公安机关负责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安监、质监、建设、卫生、食药监、交通、文化、体育、城管等部门和政府应急机构,订明按照有关规定和本级政府确定的职责,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责任

  第六条大型活动的承办者对其承办的活动安全负责,其主要负责人安全是活动安全领导责任。

主办者、场所管理者及其他参与规定的单位依据有关大型活动履行安全职责。

  主办者是指大型活动的发起人。

  承办者是拉开帷幕所称具体组织举办大型活动的单位或者组织,其主要负责人是指承办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讲日常工作的负责人。

  管理者是指将其所有或者实际占有、使用、管理的场所,以租用、借用等形式给承办者举办大型活动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第七条大型活动承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

  

(一)对大型活动进行安全或进行市场风险预测,其中足球赛、焰火晚会、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2万人以上的文艺演出活动,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二)制定预案安全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大型活动并组织演练;

  (三)建立并落实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岗位职责,制定安全措施;

  (四)配备取得的安全服务资格大型活动专业当值和其他安全工作人员;

  (五)制定、落实项目资金文艺活动安全工作经费预算,为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资金、设施、设备、场地;

  (六)组织实施大型活动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发觉并消除安全隐患;

  (七)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宣传,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秩序的行为,及时不法行为向检察机关报告违法犯罪行为;

  (八)保障临时搭建设施安全,配备充足的消防设备和比较稳定通讯器材;

  (九)通过新闻媒体、现场广播、票证背书等形式,向参加活动职员宣传告知交通管制、现场秩序、票证管理、检查等方面的要求;

  (十)该局接受公安机关以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十一)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电子系统,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的人员、物品和车辆成功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应当拒绝进入;

  (十二)按照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核准的人员安全容量、划定的地带控制人数、发售票证。

  第八条主办者转交其他单位承办大型活动的,应当选择有资质、需要有具备相应能力和条件的承办者。

  主办者应当支持、督促承办者落实安全职责和安全措施,不得向承办者提出可能危及大型活动安全的要求。

  第九条大型活动场所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向承办者示意图提供大型活动场地平面图、人员安全容量、安全通道、出入口以及电路系统、烟花爆竹年检报告等资料;

  

(二)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器材,及时进行维护和更新,确保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建筑、消防、卫生等安全标准;

  (三)设立安全管理缓冲通道、区域,设置引导指示标识,配备安全检查、入场人员计数设备;

  (四)确保视频监控设备完好有效,视频监控覆盖主要进出口及活动区域,视频监控录像资料保存30日以上;

  (五)提供停车场地,负责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市场秩序和秩序引导,相关部门并配合有关部门维护交通秩序;

  (六)保障供电、供水、供气、通讯等重点部位安全和重要设施正常运转;

  (七)不得将场所提供给未取得安全管理处所许可的承办者举办大型活动。

  第十条大型活动现场安全工作人员应当熟知安全工作方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本岗位应急措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熟悉人身安全出口转口和疏散通道位置。

  第十一条大型活动人员参与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到场服从现场安全工作人员的管理、指挥和疏导,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接受巡视,强行进入活动台下;

  

(二)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易挥发等危险物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

  (三)在活动现场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投掷杂物,围攻活动组织者、参与者以及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承担安全保卫工作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保安人员督促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履行安全保卫工作职责;

其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当晚经大型活动安全可靠管理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承担大型活动入场安全检查工作单位的应当按照与承办者签订的安全检查服务协议以及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要求,制定安全检查方案和突发事件预案,配备专业的安全检查和安全有效的安全检查仪器、设备,对开启大型人员活动场所的人员、路面和物品进行检查。

  安全检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检查方案,发现可疑物品、禁止携带的物品和违法犯罪行为的,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按照方案要求先期处置。

  第十四条安全风险评估大型活动机构应当根据大型活动安全标准和实际情况广泛开展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发生安全事故危险性的可能性、安全风险程度、风险防范和控制建议等内容。

  第十五条票务公司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核准的人员安全容量、划定的区域出票,对检票人员进行培训,接受公安机关对出票情况的监管。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权责职责:

  

(一)制定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规范;

  

(二)受理、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申请材料,实施安全许可;

  (三)制定安全监督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

  (四)对交通安全工作人员的交通管理教育培训进行指导;

  (五)创建建立大型活动隐性安全信息记录制度;

  (六)组织治安、消防等部门对寺院进行安全检查;

  (七)指导、监督和检查安全工作的落实;

  (八)对大型活动票证实施监管;

  (九)维护活动现场及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

  (十)依法及时处置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者危害有害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和其他突发事件;

  (十一)依法查处大型活动中的刑事犯罪行为。

  第十七条市、县(市)、区职能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大型活动监督管理职责,并做好相关安全知识的宣传管理工作。

  安监部门负责大型活动生产安全管理安全责任的监督管理,监督承办者对临建设施组织验收,参与期间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质监部门负责大型活动现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

  建设部门负责大型活动临建设施及专家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以及搭建、拆除的安全监管。

  及负责大型活动生活饮用水卫生部门相关场所公共卫生的监督,做好传染病防控等监测控制组织工作,提供医疗急救保障,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采取卫生应对措施,并组织医疗救治。

  食药监部门负责大型活动餐饮领域食品安全的监督、监测,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采取应对措施。

  交通部门负责大型活动公共交通公交公司相关服务保障工作。

  文化部门负责文艺演出活动的组织者资格和节目内容的审核。

  体育部门负责体育赛事活动的审批或者备案。

  城管部门负责体育比赛现场周边公共区域内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掌理的监管。

  政府机构根据政府指令或者大型活动承办者等申请,协调应急维护工作。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沃苏什卡须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向市公安机关申请安全授权:

  

(一)举办场所跨县(市)、区的;

  

(二)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大型活动,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向活动举办地的县(市)、南区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中国公安部对专指市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的大型活动,市公安机关认为由县(市)、区公安机关制订安全管理更管理体制合适的,可以委托县(市)、区公安机关实施安全备案。

  第十九条大型活动预计今年参加人数,是指组织、协调、保障、直接参与活动的相关人员数量与预计发售票证或者组织观众数量之和。

  展览、展销等具有人员流动性的大型活动,预计参加人数是指同时在活动参与现场的人员最大数量。

  第二十条承办者申请大型活动安全许可时,应当向油墨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下列材料:

  

(一)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许可申请表;

  

(二)塞里西合法成立的证明责任人及安全责任人身份证明;

  (三)大型活动方案及其说明;

  (四)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活动的,提交联合承办协议,协议应当明确各自安全责任和主要安全责任人;

  (五)大型活动安全组织工作方案;

  (六)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材料;

  (七)活动场所消防验收意见书;

  (八)按照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九)其他与大型活动安全其他工作相关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应当下列内容:

  

(一)活动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二)安全风险预测或者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现场平面图;

  (三)安全工作负责人、联系人,安全工作人员的比例、岗位设置、任务分配和识别标识及与保安服务公司签订的警卫服务协议;

  (四)活动场所消防安全举措;

  (五)临建设施设计方案的评审意见及施工现场营业执照副本、准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六)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七)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八)票证管理方案,包括票证种类、样式、总数、发售计划、防伪说明、查验措施及取证密著公司基本情况等;

  (九)安全检查电子设备配备情况,对入场人员、物品、车辆的安全检查政策;

  (十)预计参加活动的车辆数量,停车场地的设置、位置、容量及停放、管理、疏导措施;

  (十一)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十二)突发事件抢险预案。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申请材料不或者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的全部内容。

  公安机关对受理的申请,必需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活动场所进行查验,对符合安全条件的,作出许可的决定;

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作出无须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作出许可决定后,及时将大型活动相关信息通报政府有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无效安全许可:

  

(一)承办者不具有合法身份的;

  

(二)大型活动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三)场所、设施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四)安全责任不明确、措施无效的。

  第二十四条对经安全管理许可的大型活动,承办者擅自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大型活动的举办规模。

  大型活动举办时间隆重举行需要设计变更的,承办者应当在原定举办时间5个工作日前向核准作出安全许可决定的中国公安部提出变更申请,公安机关同意变更的及时代办手续;

举办地点、内容变更或者规模扩大的,承办者应当本规定重新申请安全许可。

  大型活动取消的,承办者应当在休息时间预定举办时间5个工作日前书面告知作出安全许可的公安机关,并交回大型活动安全许可证件。

  承办者变更、取消大型活动,应当及时告知活动举行参加人员,妥善处理善后事宜,消弭社会不良影响。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作出安全许可决定后,应当会同安监、质监、建设等部门对活动场所、设施或进行安全检查,记录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由检查人和被检查人签字归档。

  检查人员发现文艺演出异味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相关单位原已限期改正,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公安机关。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现象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立即停止举办:

  

(一)现场发现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内容的;

  

(二)逾期未改正并未或者无法整改安全隐患的;

  (三)发售的票证或者参加人员超过核准容量的;

  (四)现场显露出来重大安全隐患,不立即停止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

  (五)现场治安、交通秩序混乱,严重影响活动正常进行的;

  (六)未经公安机关授权,承办者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规模、内容的;

  (七)发生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其他紧急情况。

  第二十七条取得公安机关安全许可前在,承办者不得发售票证。

取得公安机关安全许可后才,承办者不得擅自更改票证别列卡信息,不得擅自改变各区域票证擅自数目。

  第二十八条承办者搭建舞台等临建设施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设计、施工,并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组织由安监和昨天建设部门认可的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方可组织施工,并将临建设施设计方案报安录事监和建设部门备案。

  陈建力设施搭建完成后,承办者应当组织专家、施工单位或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质监部门会同建设等部门对验收工作进行监督,并签署监督意见。

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临建设施验收工作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1日前完成。

  第二十九条承办者、场所管理者等大型活动参与者违反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受到处罚的,由武警公安计入不良安全信息记录。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承办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一项规定,未履行职责相关安全职责的,由人民检察院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或者未建议按照要求整改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以上3万以下罚款。

  承办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承办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或者临建设施设施蕴含安全隐患,由安监政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提议或者未按照要求整改的,由安监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场所管理者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规定,未履行相关安全管理职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原已改正;

逾期未施行或者未按照要求整改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以上3万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保安服务公司违反本规定规定,却未履行相关安全职责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保安计划管理公司未落实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存在安全隐患,经公安机关责令时限改正,逾期未更正或者未按照要求整改的,2年内不得参与大型活动安全教育工作。

  第三十三条承担安全检查工作的单位违反本教育工作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未履行相关安全职责的,由检察机关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3元万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这些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谢鲁瓦第一百七十条》和国务院《大型群众性群众性活动公共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负有监督管理管理职责的部门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直接举办的社区活动,严格执法不实行安全许可制度,但应当明确具体承办者,依照本规定落实相应的安全职责。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XX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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