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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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第五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我省符合法定条件,在公共法律服务行业从事公证工作和司法鉴定工作的公证员、司法鉴定人。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六条四级公证员(初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

凡顺利通过公证员任职前培训考核被任命为公证员的,直接取得四级公证员职称,不再由评委会评审。

第七条评审专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八条申报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端正,恪守执业纪律,依法、规范、诚信执业。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责任感,崇尚科学公正,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九条申报公证员职称,应具备下列学历和资历条件:

(一)三级公证员

具备博士学位;

或具备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担任四级公证员满2年;

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担任四级公证员满4年。

(二)二级公证员

具备博士学位,担任三级公证员满2年;

或具备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担任三级公证员满5年。

(三)一级公证员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担任二级公证员满5年。

第十条申报司法鉴定专业技术职称,应具备下列学历和资历条件:

(一)申报初级司法鉴定人、法医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1年。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3年。

(二)申报中级司法鉴定人、主检法医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1年。

2.具备硕士学位,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3年,或取得初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的初级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5年,或取得初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初级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4年以上。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初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初级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4年。

(三)申报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副主任法医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中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10年。

(四)申报正高级司法鉴定人、主任法医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高级司法鉴定人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5年。

第十一条县(市、区)及以下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条件,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三级公证员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符合下列条件:

1.熟练掌握公证相关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

2.能够准确理解、熟练运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制度。

(二)工作能力与经历,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指导四级公证员学习、工作的能力。

2.具有较丰富的公证业务经验,熟悉办证流程,能够独立承办公证事项和事务,近三年内在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卷。

3.具有较丰富的公证管理经验,能够独立负责某领域公证工作,在推动公证机构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方面作出一定贡献。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须符合下列条件2条以上:

1.办理公证业务200件以上或者质检或审批公证业务300件以上。

2.公证机构主要负责人,组织、领导一个公证机构,使该公证机构的公证业务工作在全市同行业中成绩突出,并在任期内被市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评为公证业务先进集体或在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年度机构考核中2次以上被评为优秀的,视为满足本条规定。

3.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1次以上的。

4.工作业绩突出,获得区(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公证协会表彰1次以上。

5.在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每篇字数在2000字以上);

或在设区的市(州)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公证协会组织的相关理论研讨会或学术交流会上交流论文1篇以上(每篇字数在2000字以上)。

6.承办公证业务所撰写的公证书或法律意见书被设区的市(州)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公证协会组织作为优秀范例选用1次以上。

7.承办公证业务在设区的市(州)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公证协会组织的质量检查中被评定为优秀案例1次以上的。

8.被设区的市(州)及以上公证协会聘任为专业委员会委员并正常履职三年以上的。

9.开拓创新,独立或作为主要参与者研发具有一定市场推广价值的新型公证业务1项以上。

10.独立或者作为课题负责人、主要参加者,起草对公证行业具有重要意义的规范性管理文件和意见、报告、建议,最终被设区的市(州)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公证协会采纳1次以上。

11.在设区的市(州)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公证协会组织的公证业务培训活动中担任主讲1次以上。

第十三条二级公证员评审条件

1.全面系统掌握相关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与公证业务相关的其他学科知识,全面了解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制度。

2.有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能够开展公证业务政策、实务研究,主持完成公证业务相关课题研究、调研报告,或参与公证业务相关重大课题研究、重大调研报告,有较高水平的代表性成果。

1.具有丰富的公证业务经验,办理过一定数量的有较大影响的公证业务,能够组织和协调处理较为重大、复杂、疑难公证业务,业务办理质量良好,近三年内在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卷。

2.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能够指导三级公证员、四级公证员开展公证工作。

具有丰富的公证管理工作经验,在推动公证机构依法决策、依法运营、依法管理方面作出较大贡献。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中的3条以上:

1.办理公证业务100件以上或者质检或审批公证业务200件以上。

2.公证机构主要负责人,组织、领导一个公证机构,使该公证机构的公证业务工作在全省同行业中成绩突出,并在任期内被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评为公证业务先进集体或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年度机构考核中2次以上被评为优秀的,视为满足本条规定。

3.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累计2次以上的。

4.工作业绩突出,获得区(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公证协会表彰2次以上;

或者设区的市(州)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公证协会表彰1次以上。

5.正式出版有统一书号(ISBN)的本专业论(译)著1部以上;

或参编正式出版有统一书号(ISBN)的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实务应用价值的本专业书籍1部以上(每部本人均撰写3000字以上);

或在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每篇字数在3000字以上);

或在设区的市(州)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公证协会组织的相关理论研讨会或学术交流会上获奖1次以上或交流论文2篇以上(每篇字数在2000字以上)。

6.承办公证业务所撰写的公证书或法律意见书被设区的市(州)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公证协会组织作为优秀范例选用2次以上;

或被省级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公证协会组织作为优秀范例选用1次以上。

7.承办公证业务在设区的市(州)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公证协会组织的质量检查中被评定为优秀案例2次以上的;

或被省级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公证协会组织评定为优秀案例1次以上的。

8.被省级及以上公证协会聘任为专业委员会委员或专家库成员并正常履职三年以上的。

9.开拓创新,独立或作为主要参与者研发具有一定市场推广性的新型公证业务1项以上。

10.独立或者作为课题负责人、主要参加者,起草对公证行业具有重要意义的规范性管理文件和意见、报告、建议,最终被设区的市(州)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公证协会采纳2次以上;

或被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公证协会采纳1次以上。

11.在设区的市(州)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公证协会组织的公证业务培训活动中担任主讲2次以上;

或在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公证协会组织的公证业务培训活动中担任主讲1次以上。

12.参与法律、法规或政府规章的制定并颁布实施。

13.承办过3件以上全市或全省同行业公认的具有代表性的公证业务,经3名以上在职在岗高级(含副高级)公证员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第十四条一级公证员评审条件

1.具备系统、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精通本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及本单位相关制度,并掌握同本职工作相适应的其他学科知识;

2.理论研究能力强,能够组织领导公证事务理论、政策和实务重大课题研究,取得重大研究成果,在推动公证制度改革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具有较高影响力的代表性成果。

1.具有丰富的公证业务经验和公证管理工作经验,办理过一定数量的本专业领域有重大影响的公证业务,业务办理质量良好,近五年内在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卷。

2.能够独立负责某领域的公证员管理工作,能够有效地组织和协调处理重大、复杂、疑难公证业务,能够办理、指导开拓新兴公证业务。

3.工作业绩突出,能够指导二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四级公证员开展公证工作,在推动公证机构依法决策、依法运营、依法管理方面作出较大贡献。

4.工作业绩与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中的4条以上:

5.办理公证业务50件以上或者质检或审批公证业务100件以上。

6.公证机构主要负责人,组织、领导一个公证机构,使该公证机构的公证业务工作在全国同行业中成绩突出,并在其任期内被司法部评为公证业务先进集体或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年度机构考核中累计2次以上被评为优秀,视为满足本条规定。

7.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累计2次以上的。

8.工作业绩突出,获得设区的市(州)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公证协会表彰2次以上;

或者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公证协会表彰1次以上。

10.正式出版有统一书号(ISBN)的本专业论(译)著1部以上;

或参编正式出版有统一书号(ISBN)的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实务应用价值的本专业书籍2部以上(每部本人均撰写3000字以上);

或在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每篇字数在3000字以上);

或在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公证协会组织的相关理论研讨会或学术交流会上获奖2次以上或交流论文3篇以上(每篇字数在3000字以上);

或在司法部、中国公证协会组织的相关理论研讨会或学术交流会上获奖1次以上或交流论文2篇以上(每篇字数在3000字以上)。

11.承办公证业务所撰写的公证书或法律意见书被设区的市(州)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公证协会组织作为优秀范例选用3次以上;

或被省级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公证协会组织作为优秀范例选用2次以上;

或被司法部或中国公证协会作为优秀范例选用1次以上。

12.承办公证业务在设区的市(州)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公证协会组织的质量检查中被评定为优秀案例3次以上的;

或被省级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公证协会组织评定为优秀案例2次以上的;

或被司法部、中国公证协会评定为优秀案例1次以上的。

13.被设区的市(州)及以上公证协会聘任为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并正常履职三年以上的;

或被中国公证协会聘任为专业委员会委员并正常履职三年以上的。

14.开拓创新,独立或作为主要参与者研发具有一定市场推广性的新型公证业务1项以上。

15.独立或者作为课题负责人、主要参加者,起草对公证行业具有重要意义的规范性管理文件和意见、报告、建议,最终被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公证协会采纳2次以上;

或被司法部、中国公证协会采纳1次以上。

16.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公证协会组织的公证业务培训活动中担任主讲2次以上;

或在司法部或中国公证协会组织的公证业务培训活动中担任主讲1次以上;

17.参与法律、法规或政府规章的制定并颁布实施。

18.承办过3件以上全省或全国同行业公认的具有代表性的公证业务,经3名以上在职在岗正高级公证员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第十五条初级司法鉴定人、法医师评审条件:

(一)基本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认真执行本专业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和制度。

(二)熟练掌握司法鉴定程序,能正确使用与本专业鉴定工作有关的仪器设备,并了解其原理和性能,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三)具有相关司法鉴定实践基础,能在更高职称(职级)人员的指导下,参与一定数量的司法鉴定案件。

第十六条中级司法鉴定人、主检法医师评审条件:

(一)熟练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认真执行本专业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和制度,了解本专业领域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具有承担较复杂司法鉴定工作的能力,能准确理解、熟练运用本专业领域技术标准和规范,能正确使用与本专业鉴定工作有关的仪器设备,并了解其原理和性能,能独立出具司法鉴定意见。

(三)具有指导初级司法鉴定人、法医师及以下人员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四)业绩成果及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项以上:

1.独撰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研究成果1篇以上。

2.独撰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完成本专业的技术报告、业务总结、或对项目具有指导作用的有关情报资料分析报告等2篇以上,学术观点有价值、技术论证有深度、结论正确、有一定应用价值,获得采纳单位的书面评价和认可。

3.参与编写公开出版本专业著作、教材等1部以上。

4.参与完成科研项目或课题1项以上。

5.独立或者以课题负责人、主要参加者的名义,完成司法鉴定新业务应用对策报告、建议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1项以上。

6.在设州(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司法鉴定协会组织的相关理论研究讨论会上获奖或交流论文1篇以上(每篇字数在2000字以上)。

7.获得本专业领域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

8.参与编制国家、行业、地方、团体、企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并正式颁布实施。

9.平均每年参与司法鉴定案件数,法医类50例以上,物证类30例以上,声像资料和环境损害10例以上。

或近1年年检案件量达到全省同类型案件人均检案量以上。

第十七条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副主任法医师评审条件:

(一)系统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认真执行本专业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和制度,具有跟踪本专业领域科技发展动态的能力,能够吸取最新科研成果应用于实际工作,是本专业的技术业务骨干。

(二)具有丰富的司法鉴定工作经验,能深刻理解和熟练运用本专业领域技术标准和规范,业绩突出,能主持或独立完成复杂疑难司法鉴定工作。

(三)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中级司法鉴定人、主检法医师工作、学习。

(四)取得中级职称后,业绩成果及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项以上:

1.独撰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研究成果3篇以上,或者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1篇以上。

2.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以上,且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3.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州(市)级以上科研项目或课题1项以上,并通过主管部门(获准立项单位)验收。

4.在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司法鉴定协会组织的相关理论研讨会上获奖或交流论文1篇以上(每篇字数在2000字以上)。

5.在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司法鉴定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活动中担任主讲的培训讲义1篇以上(每篇字数在3000字以上)

6.县以下人员,独撰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技术报告、业务总结、对重大项目具有指导作用的有关情报资料分析报告等3篇以上,学术观点有价值、技术论证有深度、结论正确、有较高应用价值,获得采纳单位的书面评价和认可。

7.独立或者以课题负责人、主要参加者的名义,完成司法鉴定新业务应用对策报告、建议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2项以上。

8.作为主要参编者,编制本专业领域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1项以上或行业技术标准2项以上,并正式颁布实施。

9.取得中级职称以来,承办过2件以上在省内有较大影响的复杂疑难重大案件。

10.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平均每年参与司法鉴定案件数,法医类100例以上,物证类60例以上,声像资料和环境损害30例以上,或近3年年检案件量达到全省同类型案件人均检案量以上。

或者从事司法鉴定工作15年以上,累计完成鉴定案件量达到全省同类型案件人均检案量以上。

第十八条正高级司法鉴定人、主任法医师评审条件:

(一)具备全面系统深厚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精通本专业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及制度,全面掌握本专业领域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领域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学术造诣深,学术影响力大,是本专业领域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二)具有丰富的司法鉴定工作经验,能深刻理解和研究制定本专业领域技术标准和规范,有效地组织和处理本专业领域有重大影响的复杂疑难司法鉴定工作,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业绩显著。

(三)具有组织和实施司法鉴定业务领域重大专题研究的能力。

(四)具有全面指导司法鉴定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工作的能力。

(五)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业绩成果及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四项以上:

1.独撰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研究成果5篇以上,或者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2篇以上。

2.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2部以上,且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3.作为主要起草人参与编制本专业领域有重大影响的规划2项以上,并正式颁布实施;

或撰写大型工程、重大科研课题立项(论证)报告、技术报告等3项以上,并通过主管部门(课题下达单位)审核。

4.在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司法鉴定协会组织的相关理论研讨会上获奖或交流论文2篇以上(每篇字数在2000字以上)。

5.在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司法鉴定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活动中担任主讲的培训讲义2篇以上(每篇字数在3000字以上)

6.独立或者以课题负责人、主要参加者的名义,完成司法鉴定新业务应用对策报告、建议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3项以上。

7.主持编制本专业领域国家、行业标准2项以上,并正式颁布实施。

8.以第一著作权人身份,获软件著作权5项以上,并得到实际应用。

9.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承办过5件以上在省内有较大影响的复杂疑难重大案件。

10.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平均每年参与司法鉴定案件数,法医类100例以上,物证类60例以上,声像资料和环境损害30例以上,或近5年年检案件量达到全省同类型案件人均检案量以上。

或者从事司法鉴定工作20年以上、累计完成鉴定案件量达到全省同类型案件人均检案量以上。

11.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完成过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完成的科研课题获得自然科学奖、发明创造奖、科技进步奖等省(部)级以上奖项。

第五章特殊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九条对不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学历和资历条件,但在公证、司法鉴定专业技术工作中业绩贡献突出,符合本《标准条件》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四章规定的相应层级正常评审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者,经本专业或相关相近专业两名在职在岗具有正高级职称的推荐,可破格申报高级职称:

(一)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破格申报二级公证员:

1.担任公证员3年以上,且至少2年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

2.须符合二级公证员评审条件“工作业绩与成果”中的4条以上,其中必须符合前4项中的2条。

(二)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破格申报一级公证员:

1.担任公证员5年以上,且至少3年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

2.须符合一级公证员评审条件“工作业绩与成果”中的5条以上,其中必须符合前4项中的2条。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副主任法医师:

1.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得省级人民政府或部级行业主管部门表彰;

或自主创新成果显著,获得省(部)级科技奖等相当奖励二等奖(排名前3)以上。

2.作为第一责任人主持并完成1项以上国家级科研项目,并在SCI或者EI收录刊物上发表1篇以上本专业学术论文。

3.长期在艰苦地区或县乡基层一线工作,累计从事本领域(行业)专业技术工作满25年以上,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业绩,获得省级以上奖励,得到业内普遍认可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正高级司法鉴定人、主任法医师:

1.获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科研课题的主要完成人(限获奖项目的前三位完成人)或者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科研课题的第一完成人。

2.作为第一责任人主持并完成1项以上国家级科研项目,并在SCI或者EI收录刊物上发表2篇以上本专业学术论文。

3.其他具有特殊专业技能、取得重大专业成就的鉴定人员。

第二十条对在促进法治建设中作出重大贡献,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公共法律服务人才,可适当放宽学历和资历条件,重点考察工作业绩。

对在公证机构改革中由行政编制转为事业编制的公证员,可不受职称层级限制,依据学历资历条件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评审相应级别职称。

第二十一条符合其他特殊申报评审条件的,按相关规定开展申报评审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第二十三条因工作岗位变动需变更职称系列专业的,经单位考核合格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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