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消费券会计帐收支处理范例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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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庫入款通知單為收入憑證

b.支出傳票:

零用金請款付款憑單、及預借費用請示單及核定公文影本為支出憑證

4.零用金啟用

5.每筆零用金收支需登入零用金備查簿。

撥還零用金

支付系統

1.三千元以下及差旅費二千元以下得由零用金支付。

2.零用金撥還每月以乙次為限。

3.待零用金用鑿或需撥還時由保管人填製零用金清單+憑證送主計請款

1.請款後於簡會登帳(付款憑單)

2.撥款後於代收代辦登帳及開立支出傳票撥還保管人(此時零用金為20,000元)

3.零用金清單及撥還憑證置於付款憑單之後

4.代收代辦帳務處

a.收入傳票:

撥還零用金付款憑單、零用金清單影本為支出憑證

5.循環撥用直至年底辦理轉正

6.注意預算數、分配數及執行率

7.(付款憑單第二聯+零用金清單+憑證)屬歲出(預算內)與歲出憑證裝訂,不是零用金保管人保管憑證。

零用金轉正

會計年度結束前應辦理零用金轉正(注意時限)

現金收回:

一、足額收回:

1.收到保管人繳回零用金時:

於簡易會計開立收入傳票(勾選支出減項)

2.開立支出收回書繳回縣庫後開立支出傳票(勾選收入減項)

12月會計報告呈現(零用金科目已轉正)

支付系統收到支出收回書時於業務費會呈現支收20,000元。

二、收回一部份,一部份辦理轉正(例:

收回5,000元;

轉正15,000元)

1.保管人將現金5,000元開立支出收回書繳回縣庫及15,000元之憑證交給主計

2.收到支出收回書時開立收入傳票(勾選支出選項)及支出傳票(勾選收入選項)如前項作法

3.開立轉帳傳票

12月份會計報告(零用金支出收回5,000元,轉正15,000元)

全額(20,000元)轉正只開立轉帳傳轉正即可

有實施簽證單位於轉帳傳票選取零用金年終轉正(簽證)

零用金(20,000元)轉正時若清單內含其他人事費2,000元,特別費1,500元之處理方式:

1.先開立轉帳憑單將人事費及特別費轉正(零用金餘16,500元;

加班值班費及特別費會收支2,000元及1,500元)支付對帳單於業務費支收3,500元,其他人事費支2,000元;

特別費支1,500元

3.開立轉帳傳票

12月會計報告

水電費請款

1.水電費於收到繳款單時依金額向支付科請款(若有逾期罰金不得由公款支付)

2.請先向附近水、電服務所或銀行、農會、郵局詢問是否代收縣府公庫票(台銀)繳納水電通訊費,若可於付款憑單受款人填製代收票據單位名稱並郵寄學校

3.收到縣府支票後併同水電通訊費繳款單至代收單位繳納

注意事項

1、每月會計報告應注意業務費之預算數、分配數、支付餘額等。

請勿超支或低執行率

2、請款時廠商為入帳(優先)或郵寄,勿入代收代辦專戶

3、若由承辦人員先行墊支,於憑證空白處備註×

×

代墊。

請款時摘要為【請領×

代堼】才可入承辦人帳戶

4、三節慰問金請款方式為透過代收代辦專戶轉發或存帳(依三節慰問金發放辦法)

5、因各校狀況不同於請款時為入帳或郵寄除特殊原因方可透過代收代辦專戶處理帳務

零用金盤點表年月日

項目

額定零用金

零用金餘額

已支付金額

1.已申請未撥補案件金額

2.已支付未申請撥補案件計件

現金內容

千元鈔張,伍拾元硬幣枚

拾元硬幣枚,伍元硬幣枚

壹元硬幣枚。

共計元

出納零用金保管人盤點人員

臺東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各項收入憑證管理要點

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各項收入憑證(如戶政、地政、工商、衛生規費、使用費、罰鍰及其他各項收入憑證等)之印製、領用、登記、保管及稽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各項收入憑證管理以本府財政處為主管單位。

二之一、為配合全面電子化作業,各項收入憑證均以電腦票證為主。

填用機關如遇特殊情形

未能立即實施電腦連線,導致無法列印收據時,可另行開立原套版收據。

當電腦回復正常運作後,應補登於電子化規費罰鍰系統內。

三、本府各單位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所需之各項收入憑證,除電腦票證得自行印列外,餘均由本府財政處統籌印製,但下列各款除外:

1.臺東縣稅務局之各項稅捐單照。

2.屬於代辦、代收代付等性質未納入公務預算收入之收入憑證。

3.因業務實際需要專案簽奉核准者。

四、各項收入憑證印製後,除臺東縣稅務局領用各項稅捐單照由該局自行負責保管、分類、編印字號、登記及收發外,餘應由各單位指定人員負責保管、分類、編印字號、登記及收發等事。

(格式如附表一)

五、請領各項收入憑證之單位或機關學校,向本府或核准自行印製單位領用時,應填具「各項收入憑證請領單」(格式如附表二),載明請領憑證種類、數量,由主管單位或各指定人員檢發,請領單位並應依請領單所載編號分別點驗登記。

六、本府各單位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經收款人員,向各級主管機關請領收入憑證,其手續準用前點之規定辦理。

七、領用單位,應指定人員辦理憑證之領用、保管及查核並於次月五日前繕製「臺東縣各機關徵收行政規費罰鍰自我檢查表」報核。

(格式如附表三)

各地政事務所及戶政事務所因應電腦化作業,其報表以電腦系統自動統計產製者,格式得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七之一、受理申請案件開立憑證,承辦人員應逐日將使用份數、收據號碼及實收金額列印日報表,連同公庫送款單送出納人員核對點收蓋章後繳庫存查。

各領用機關主管應隨時抽查各項憑證使用及徵解情形是否相符。

八、各機關憑證繳核聯,得交由各機關自行審核並與保存,免再附送,另由主管單位做不定期抽查並予輔導。

九、各單位經收款項,應依臺東縣縣庫規則第七條規定於收納當日或次日暫存該機關保管金專戶,並應於七日內彙繳縣庫,繳庫時需填具經收款項報告表(格式如附表四),交公庫核章後存查。

九之一、填用各項收入憑證所收之規費、罰鍰逾年度申請退還者,各機關應檢附該收入憑證(原繳款人收據),詳述退費原因報由本府業務主管機關簽核辦理退費手續。

十、領用單位(如保管人員、填用人員或經收款項人員)遺失憑證,應將遺失原由、憑證種類、數量、號碼及相關資料報經機關長官查明屬實後陳報核備,並應按情節予以懲處。

十一、已使用之各項收入憑證應保存十年,已逾保存期限應於次年三月填用「憑證銷燬清冊」(格式如附表五),報請本府轉審計室核備後統一銷毀。

十二、各機關學校經辦人員遇有卸任時,應將已用、未用各項憑證詳細列冊移交,並將所有登記簿截結,於截結數上加蓋職章,註明卸任日期,以明責任。

十三、違反第三點規定,私擅印製各項收入憑證者涉刑責部份應移送司法機關法辦,涉行政責任部份依有關規定懲處。

十四、各鄉(鎮、巿)公所關於各項收入憑證之管理比照本要點辦理。

各國小校會計報告編送自主檢查表

1、經費月報表請依下列順序排列裝訂成冊,並於次月十五日前備文報府。

1.封面

2.經費收支月報表(列印至二級用途別)

3.代辦經費、代收款、保管款收支月報表

4.預付費用(預算內、預算外)、保管有價證券、保固金、履約保證金等明細表

5.預算內銀行存款對帳單

6.預算內公庫存款差額解釋表

7.預算外銀行存款對帳單(及午餐專戶公庫對帳單)

8.預算外公庫存款差額解釋表

9.財政局支付課對帳單

10.庫款支付差額解釋表

11.封底

2、會計報告裝訂前請自行檢查下列事項:

項目

經費收支月報表各項預算內經費請領應與財政局支付課撥付金額逐筆核對科目、金額是否相符,另各科目截至本月收入累計數是否與財政局支付課對帳單累計支付數相符?

不符者是否填寫庫款支付差額解釋表?

經費收支月報表經費類合計截至本月收支結存數是否與預算內銀行公庫對帳單結存數相符?

不符者是否填寫公庫存款差額解釋表?

經費收支月報表代收代辦保管合計截至本月收支結存數是否與預算外銀行公庫對帳單結存數相符?

經費收支月報表、代辦經費代收款保管款收支月報表各科目截至本月止收支結存數是否呈現負數?

呈現負數者請查明更正。

經費收支月報表代辦經費、代收款、保管款各項合計數是否與代辦經費代收款保管款月報表代辦經費合計、代收款合計、保管款合計相符?

預付費用明細表餘額是否與經費收支月報表預付費用科目金額是否相符?

報表送出前請確認各張報表、明細表是否均已檢附齊全

預付費用帳務處理

1.於辦理活動或執行核定補助之研習活動而需預借費用(如講師費、住宿費..等),由承辦人開立預付費用請示單,經機關首長核准後由代收代辦項下預借。

(例:

活動補助款為30,000元;

20,000元為預付費用;

10,000元為入帳後再支付廠商)

2.

會計開立支出傳票(預付費用)會計事件請點選預付費用

1.此科目為以後轉正科目。

2.預付費用不會自科目支出而為代收代辦合計數-預付費用。

3.即使科目與收入科目不符,於轉帳時也可修正。

3.補助款撥入後,開立收入傳票

3.原20,000元為預付費用開立轉帳傳票轉正(依步驟操作)

若收入科目與預付費用科目不符可由此更正

4.餘10,000元,再依憑證開支受款人

5.若當月有預付費用則月報會呈現如下

轉正後

每月月報需檢附預付費用明細表

印表作列/月報/列印預付費用明細表

審計部臺灣省臺東縣審計室審核通知

審核事項:

民國96年度財務收支情形

審核結果:

壹、共同性事項

四、注意事項

(一)內部控制及會計事務處理方面,核有下列事項,請研謀改善或督促各校注意依規定辦理:

 1、部分支票未依規定簽發政府債權人,而係交由出納或其他教職員提領現金後轉付第三人前次抽查發現各校支出款項均有簽發以出納為抬頭之支票,由其提領現金後轉付第三人之情形,核與公庫法第15條第2項:

「支票非因給付政府之債權人或為約定債務之預付,不得簽發,……」及行政院訂頒「出納管理手冊」21:

「付款作業:

……

(二)收到會計單位編製之支出傳票,其屬於專戶存管款項支付者,以匯款或簽發支票通知受款人前來領取,……。

」等規定未合,經通知研謀改善。

據復:

業已通函各校注意依規定辦理等。

惟本次查核結果,海端國中等10所學校仍存有類此情事,其付款金額分別自27萬餘元至823萬元不等,合計高達2,378萬餘元(詳附表二),除與前揭規定有違外,抑且難以管控付款流向及其時效,易滋流弊。

允應本主管機關職責妥謀對策,以維公款支付之安全。

 2、未依規定責付會計單位(人員)管制自行收納款項收據之使用情形前次抽查發現各校自行收納款項收據之印製、使用及保管均未責付會計單位(人員)管制,核與行政院訂頒「出納管理手冊」37、38及43:

「各機關印製之自行收納款項空白收據,應由會計單位負責保管。

」、「自行收納款項收據之領用,應由出納管理單位或使用單位填具領用單一式二聯,經主辦出納或使用單位填具領用單一式二聯,經主辦出納或使用單位主管簽核後,向會計單位領用。

領用第一聯由會計單位抽存,第二聯由出納管理單位或使用單位保管存查,並應設置自行收納款項收據紀錄卡,隨時紀錄使用情形,備供查核。

」及「為加強自行收納款項收據之管制,會計單位應設置自行收納款項收據領用紀錄卡,並不定期抽查領用情形,作成紀錄備查。

」等規定未合,經通知督促所屬各校改善,據復:

惟本次查核結果,海端國中等10所學校尚未落實辦理,允應督促各校設置自行收納款項收據領用單及紀錄卡,並責付會計單位(人員)登錄管制,以健全自行收納款項收據之管理。

 3、經收款項人員收款後未即時通知出納及會計入帳並繳存學校專戶前次抽查發現部分學校經收款項人員收款後未即時通知出納及會計入帳並繳存學校專戶,經通知督促所屬學校檢討改進,據復:

惟本次查核結果,樟原國小等10所學校委由導師收取學生註冊費用,然所收款項並未當日彙總轉交出納,甚或俟全班收取完畢後再一次轉交,致出納無法於收費當日隨即登入備查簿,按日結計清楚,亦無法依限將相關憑證送會計單位入帳,並將經收款項繳存專戶;

又大部分學校收據均僅有收執聯及存根聯,無報核聯,會計單位(人員)係依據出納所送專戶存款收款書而非收據報核聯入帳,均核與行政院訂頒「出納管理手冊」48、29及44:

「經辦出納管理人員,於執行出納事務時,應隨時登入有關備查簿,並按日結計清楚,不得稽延,相關憑證應於次日前送會計單位據以入帳。

」、「出納管理單位收納之各種款項及有價證券,應於當日或次日解繳公庫,零星收入最長不得逾5日。

」及「已使用之自行收納款項收據,第一聯交繳款人收執,第二聯報核,送會計單位列帳。

第三聯存根,由出納管理單位或使用單位存查。

」之規定不符。

允應督促各校檢討改進,以維帳務處理之正確性及公款之保管安全。

4、出納人員未定期輪換

依據行政院訂頒「出納管理手冊」4規定,出納管理人員每6年至少職務或工作輪換一次。

揆其意旨,無非在避免出納人員久居一職易生弊端,並藉由職務輪換發揮牽制及勾核之效果。

故出納人員定期輪換,為機關、學校內部控制重要之一環。

惟本次查核結果,部分學校如豐田、關山國中及豐年國小等出納人員擔任出納職務已逾6年,迄未依前揭規定辦理輪換,允宜督促各校注意依規定辦理,以落實出納管理,強化內部財務控管機制。

5、預付費用未依規定登帳列管或辦理轉正

前次抽查發現部分學校預付費用未依規定登帳列管,經通知督促所屬學校依規定登帳,據復:

惟本次查核結果,仍有部分學校如樟原、龍田、武陵及永安國小等,或借支當時僅於帳上註記,未先以預付費用列帳,俟取具相關支憑證後再辦理轉正,核與行政院主計處訂頒「縣市國民中小學簡易會計事務處理手冊」第2章第9節規定之帳務處理程序不符;

或雖先以預付費用科目登帳,惟轉正過程發生錯誤。

允應督促各校,嗣後預借款項應依規定先以預付費用登帳,以利管制及催收;

併請輔導各校就預付費用之轉正為正確之帳務處理,以免影響帳載之正確性。

6、未依規定公布會計月報,落實收支帳目公開、透明機制

前次抽查發現各校多未公布代辦及代收經費之收支帳目,核與「臺東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收取學生費用辦法」第10條略以:

各校收取代辦(收)費,其收支帳目應切實依照一般會計手續處理,並公布之等規定未合,查係公布方式及內容欠缺明確規範所致。

經通知允宜訂定相關作業規範並通函各校實施,據復:

業以民國96年4月27日府主審字第0963013265號函通函各校略以:

各校應行公告之會計月報,由各學校會計於規定期限編製完成後3日內在適當處所逕行張貼或公告於網站等。

惟本次查核結果,海端國中等10所學校均未遵照前揭函示辦理,仍請督促各校落實公布會計月報,俾利收支帳目公開及透明化。

(五)學校公開勸募或接受外界主動捐贈方面,核有下列事項,請督促各校注意依規定辦理:

1、勸募活動未依公益勸募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查龍田國小辦理90週年校慶活動,對外募款籌措經費,未依公益勸募條例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及於勸募活動期滿之翌日起30日內,將捐贈人捐贈資料、勸募活動所得與收支報告公告及公開徵信,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另其他各校接受外界主動捐贈之款項亦未依該條例規定辦理公開徵信及至少每6個月將捐贈人之基本資料及辦理情形刊登於所屬網站,並於年度終了後2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及收支決算函報 貴府備查,均有未合。

允應督促所屬各校嗣後應注意依規定辦理勸募活動,以妥善運用社會資源,保障捐款人權益。

2、接受外界捐款未以代收代付方式處理帳務

依據 貴府民國95年5月2日府教學字第0953011274號函轉行政院主計處民國96年6月16日處實二字第0920003906號函釋略以:

外界捐助學校各項活動、獎助學金,如已就捐款項目指定用途,其捐款因具有信託性質,為利相關經費之執行付,其會計事務處理由學校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

惟查長濱、永安及紅葉國小接受外界捐贈學生獎助學金或棒球隊訓練經費等,其收支並未納入學校預算外代收款經費項下處理,亦未透列會計帳冊表達,核有未合。

允應督促各校嗣後應注意依規定辦理。

(六)其他方面

2、部分學校如樟原、武陵及永安國小網路連線費用均先於一般事務費-業務費科目項下借支,惟該項費用係由 貴府補助,屬預算外代辦(代收)經費,且均於年度結束後始行撥付補助款項,故先以學校預算經費借支,恐無法於當年度帳務結束前辦理歸墊。

如武陵國小民國95年度網路連線費先以該年度預算內業務費支應,惟遲至96年度始獲 貴府撥款,無法及時辦理歸墊,致該筆款項以民國96年度業務費支出減項處理,造成民國95年度支出虛增,民國96年度支出相對虛減之情事。

請督促各校,嗣後儘量勿以預算內經費墊借網路連線費用及其他性質類似之支出(如水電費),以免無法於年度結束前辦理歸墊,影響帳務處理及相關科目決算數之正確性。

3、部分學校如海端國中及武陵、寧埔國小等,收取中央氣象局臺東氣象站補助或午餐承商、住宿教職員工繳納之水電費,或滯存於學校帳戶,或逕行攤付學校水電費用,或予以解繳縣庫,作法不一。

按目前各校水電費均由 貴府全額補助,故收繳之水電費無論解繳公庫,抑或逕行攤付學校水電費用,事實上並無二致,惟前者作業較為簡便,亦與「縣(市)單位預算執行要點」19略以:

所有預算外之收入應全數解庫之規定意旨相符。

請積極研議處理,以利所屬各校遵循。

東府財支─○三-一

臺東縣政府出納管理作業流程及工作手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府財支字第○九一○一○一五三九號函頒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九日府財支字第○九七三○一○九九五號函修正

第1章總則

第2章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建立出納管理制度,依公開、透明作業程序,提昇出納管理效能及服務品質,加速公款支付,確保公款之安全,特依據事務管理規則第六十二條之三規定訂定本手冊。

二、本府出納管理單位為財政處庫款支付科(以下簡稱支付科)。

三、出納管理人員每六年應至少職務或工作輪換一次,並貫徹休假代理制度。

四、支付科對機關收支款項,收入部分,以委託金融機構代收為原則,支出部分,除零用金外,以直接匯撥為原則。

五、支付科應根據會計憑證,辦理關於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保管品等之收付、移轉、登記及財產契據之存管等事項。

六、支付科應參酌實際情形,依本府核定之額定零用金限額內,簽奉縣長核准後,提取定額現金備作零星事項之支用。

七、支付科保管之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保管品、契據等不得挪用或作借支。

八、支付科收納各種收入,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一律使用收納款項收據,並設置收納款項收據紀錄卡或電腦控管,及時通知本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編製會計憑證入帳。

九、符合額定零用金動支事項及款額之支出,由出納經管人員根據核准文件憑證在額定零用金內支付之。

十、主計處及支付科應分別設立傳票遞送簿,登載收支及現金轉帳傳票移送時間,以明責任;

支付科接到應(待)付款單據後,應恪遵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之時限辦理,不得稽延。

十一、支付科除依法得自行保管之經費款項外,收納之各種款項、票據、有價證券、保管品等,應依規定於當日或次日解繳公庫。

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自行保管及收納之各種款項、票據、有價證券、保管品等,在經收及依法保管期間,遇有損失時,應依審計法第五十八條及第七十二條規定辦理。

十二、專戶存管款項存款之支票,應由縣長、主辦會計暨主辦出納簽章,上述人員均得授權代簽人簽章。

第二章安全及設施十三、為確保支付科經管之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保管品等之安全,應於支付科之辦公處所設置閉路電視監視系統,每一攝影機及錄影機,應將支付科之進出口及走廊全部涵蓋於監視之範圍內。

但事實無法裝設者,在能確保其安全下,得不設置前述之監視系統。

十四、支付科應設置保險櫃,妥慎保管有關單據,保險櫃內並不得代為保管私人財物。

十五、業務無關人員不得逗留出納作業處所或翻閱各種公文、帳簿。

十六、出納管理人員在工作時間,應儘量避免會客。

十七、保險櫃應不定期變更密碼,關閉時,應隨時注意迴轉密碼,關閉上鎖,鑰匙應隨身攜帶。

十八、當日收付應於當日結算。

十九、出納管理人員解領款項,應親自辦理,並視需要加派人員協助。

二十、支付科得採櫃檯化方式辦理收付,並力求程序簡化。

第三章收款二十一、收入款項可由繳款人直接向公庫或金融機構繳納者,應以不由支付科收取為原則。

二十二、收款作業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出納管理人員收到主計處開具之收入傳票或收款通知單,應即通知繳款人繳納。

收受時,出納管理人員對收入款項,務須當面清點,並及時登記備查簿,如該款項依規定應送存公庫者,應填具繳款書,如數解庫,並將收據移送主計處登帳。

(二)出納管理人員對依法令規定應收納之款項,得先行收納開立收據,於當日或翌日上午前送會計單位補開收入傳票入帳。

(三)收入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保管品等,須當面清點。

(四)收入票據,應審閱發票人或銀行名稱、地點、種類、抬頭、金額、日期、背書等是否與規定相符。

(五)收入之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保管品等,依照規定應送銀行或公庫者,隨時填具送金單(簿)或繳款書,如數解繳。

(六)委託銀行代收票據,應先登入備忘簿,俟銀行通知後,再行列收。

如有延誤,應即洽詢。

(七)經辦收入事項,須按照先後次序,編列號碼,並視需要使用號碼憑證(牌)發給繳款人,以憑調換正式收訖憑證。

(八)款項收妥後,即在傳票或繳款單上加蓋收訖日期戳記及經收人名章。

(九)每日結算終了仍有收入款項等,應記入現金暫記簿,次日再補行正式登帳。

(十)出納管理人員對收入款項,應隨時按順序登帳。

二十三、經收現金或有價證券,應切實分別清點檢查。

現金之偽鈔辨別、塗改、破損、水漬等之鑑別方法如下:

(一)偽鈔辨別法:

1.鈔票上是否具有經印製發行單位公告之鈔票防偽特徵。

2.發現有偽鈔在市面出現時,應驗明與真鈔不同之處而特別注意。

3.未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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