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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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直属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按照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工作职责。
1.5
夯实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基础工作。
1.5.1
严格按照职数和职位选配领导人员,建立健全涵盖岗位职责、任职资格、能力条件等要素的职务手册,作为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的基本依据。
1.5.2
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考核评价基础数据库,主要内容包括:
主要业绩指标(考核与排名)、年度民主评议结果、审计巡视结果、信访与维稳、安全环保等情况。
1.5.3
建立直属领导班子分析研判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领导班子职数配备、结构分析、整体运行、作风建设以及班子成员履职表现、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等情况,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1.5.4
加强企业党组织建设,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健全完善党委会、纪委会委员组成,配强配优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等人选。
强化海外机构、合资项目、上市公司等党组织负责人队伍建设,注重加强基层党的组织建设,配齐配强党的基层组织负责人。
1.5.5
统筹协调、盘活用好各类领导人员资源,打破地域、业务板块、机关部门等壁垒限制,完善领导人员交流配套制度,加大交流和轮岗力度,推动企业文化、管理模式、先进经验的相互融合。
1.5.6
建设一支来源广泛、数量充足、结构合理、梯次搭配、素质优良、专业配套的后备干部队伍和年轻干部队伍。
通过单位推荐、组织考察、工作调研等方式,掌握后备干部基本情况,建立健全分板块、分专业、分年龄,近、中、远期相衔接的后备干部数据库,动态调整,及时维护。
加强和改进优秀年轻干部培养、锻炼、选拔、使用、管理各环节的工作,解放思想、常抓不懈、形成机制、统筹推进,为石油石化事业的薪火相传储备力量。
1.5.7
建立健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保障机制,在坚持从严管理的同时,加大关心爱护力度。
完善领导人员薪酬分配体系,建立体现领导人员岗位价值、能力素质、有利于交流的基本薪酬制度,形成以绩效考核为基础,以创造效益、增加价值、降低成本、减少亏损为导向的薪酬分配体系,激发领导人员干事创业活力。
落实强制性休假、定期体检等制度,关心领导人员的家庭困难、医疗保健、心理健康等问题,帮助解除后顾之忧。
1.5.8
坚持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与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统一规划、协同管理、统筹推进,确保三支人才发展通道纵向畅通、横向贯通,构建管理、专业技术、技能操作人才成长的“立交桥”。
推动岗位管理、岗位价值评估、人才评价体系和“三能机制”建立,拓宽专业化、市场化、社会化选聘渠道,在科研、营销、国际化及新项目等业务领域,积极探索并逐步实施职业经理人选聘管理、柔性人才引进等,为各类人才竞相涌现、迸发活力搭建平台、营造环境。
2
资格条件
2.1
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2.1.1
政治清醒,信念坚定。
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政治素质和理论素养,坚决贯彻执行上级决策部署,自觉树立“在经济领域为党工作”理念,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忠诚石化事业,打赢转方式调结构、提质增效升级攻坚战信心足、决心大。
2.1.2
敢于负责,勇于担当。
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上积极进取、不等不靠,主动担大事、解难事,积极推进管理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产品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干事创业的精气神足,在推进企业改革发展中奋发有为、建功立业。
2.1.3
本领过硬,业绩突出。
心理素质和身体条件良好,注重在知识、能力和素质上不断完善提升,业务功底扎实,实践经验丰富,科学决策能力、经营管理能力、统筹协调能力和应对复杂局面能力比较强,创造出经得起时间和实践检验的工作业绩。
2.1.4
遵规守纪,从业清廉。
自觉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严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做到知敬畏、明底线、守规矩、讲规范,团结协作、勤勉尽责,办事有据、行为有度,职业操守、职业信誉和道德品行良好。
2.1.5
求真务实,作风优良。
自觉弘扬以“苦干实干”“三老四严”为核心的石油精神,传承石油石化优良作风,坚持严从细中来、实在严中求,注重抓基层、打基础,眼睛盯住市场、功夫下在现场,真正干在实处、走在前列。
2.2
除应具备第2.1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党政正职领导人员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2.2.1
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善于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观察、处理问题,兼有政治家品质和企业家素质,自觉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
2.2.2
具有清晰的战略思维,视野开阔,目光长远,善于观大势、把方向、议大事、抓关键,落实党中央“五大发展理念”和集团公司“五大发展战略”坚决有力。
2.2.3
具有卓越的组织能力和领导风范,带头转变观念、带头强化担当、带头增强本领、带头从严从实、带头廉洁从业,认真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善于抓班子、带队伍,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和创造性,凝聚团队的智慧和力量。
2.2.4
具有强大的心理定力,有意志、有毅力、有策略,不畏困难、不惧矛盾、不怕非议,勇于攻坚克难、开拓进取,看准的事咬住不放,定下的事一抓到底,推动工作上水平、上台阶。
2.3
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应具备下列基本任职资格:
2.3.1
领导人员应具有5年以上工龄和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并至少能干满3年。
提拔担任党组管理的领导人员的,一般应具有10年以上工作经历,其中担任总部机关部门正职的,一般应有在直属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工作经历。
2.3.2
一般具有大学及以上文化程度;
科研、技术管理岗位的领导人员,须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高级及以上专业任职资格。
2.3.3
提任正职的,应在同级副职(或相当同级副职)岗位工作2年以上;
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3年以上。
2.3.4
提任境外单位正、副职的,应具有分别不少于3年和2年从事对外合作工作经历或具有相应岗位任职资格,跨文化沟通与国际化经营管理或项目运作能力强。
2.3.5
近三年年度绩效考核均为B档及以上,工作业绩突出。
2.3.6
担任董事、监事、总会计师等职务的,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
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应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
2.4
实行领导人员职位禁入制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党纪政纪有关规定执行。
2.5
长期在基层单位、科研一线、边远地区或艰苦环境中工作的领导人员,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使用。
在使用好不同年龄段干部的同时,可通过挂职、交流、轮岗等多种方式加大优秀年轻干部的培养力度。
2.6
领导人员应当逐级提拔。
任职试用期未满或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
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
特别优秀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但必须从严从紧掌握,并按照管理权限进行任前备案,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组织考察。
2.6.1
因特别优秀破格提拔的,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2.6.1.1
在关键时刻或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的;
2.6.1.2
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单位工作业绩突出的;
2.6.1.3
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业绩特别显著的。
2.6.2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2.6.2.1
改善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
2.6.2.2
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
2.6.2.3
艰苦边远地区单位发展急需引进的。
3
选用程序
3.1
组织选拔提任领导人员的,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3.1.1
动议;
3.1.2
组织考察;
3.1.3
讨论决定;
3.1.4
任前公示;
3.1.5
依照有关规定聘(任)用。
3.2
平级调整的,一般应当经过动议、讨论决定、依照有关规定聘(任)用等程序。
其中,担任助理、副总师等重要职务的,应通过个别谈话推荐、听取意见等方式履行组织考察程序,并进行任前公示。
3.3
通过公开招聘或竞争上岗方式选用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程序分别按照《领导人员公开招聘工作暂行办法》(党组〔2011〕117号)和《领导人员竞争上岗工作暂行办法》(党组〔2011〕118号)执行。
对市场竞争度高的海外机构、科研项目、工程技术企业、销售和国际贸易类公司等,可选择部分领导人员职位采取市场化、国际化、属地化的方式选聘,比照人才引进办法执行。
3.4
集团公司党组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局局长的提名、考察、任职、免职等程序按照中央和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规定执行;
直属单位纪委书记、副书记等领导人员的提名和考察等程序按照《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直属单位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试行)》文件执行。
4
动议
4.1
党组(党委)或者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领导人员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4.2
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4.3
初步建议向党组主要领导(直属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4.4
党组主要领导(直属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采取个别征求选拔职位分管领导、主管部门及所在单位主要领导意见等形式,产生意向性人选。
主要领导结合组织(人事)部门分析研判情况,在征求党组(党委)副书记、纪检组组长(纪委书记)意见基础上,确定初始提名人选,并对其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进行初步审查。
初始提名人选仅限内部掌握,不得公开。
4.5
按照分段把关、分事记录的原则,对初始人选的推荐、提名和酝酿过程实行全程记实,主要记录“谁推荐的、谁提名的、谁赞成的、什么理由、什么时间”等信息。
4.6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出选拔任用动议:
4.6.1
领导职位出现空缺;
4.6.2
领导人员因年龄等原因退出需要补充;
4.6.3
体制改革或机构调整;
4.6.4
领导班子结构不合理需要优化;
4.6.5
领导班子不团结等原因影响工作;
4.6.6
领导人员不作为、不胜任、不称职;
4.6.7
领导人员因被问责需要调整;
4.6.8
交流、回避、挂职锻炼等需要调整;
4.6.9
其他需要调整的。
5
组织考察
5.1
选拔任用领导人员必须进行组织考察,组织考察分为全面考察和专项考察。
5.1.1
全面考察是在领导班子任期届满或根据班子建设需要,对有关单位(部门)领导班子运行情况、班子成员履职情况以及有关领导职位接替人选开展的整体性考察;
5.1.2
专项考察是就某些领导职位接替人选开展的针对性考察。
5.2
组织考察一般按照成立考察组、制定考察方案、组织大会推荐、进行个别谈话深入了解情况等程序进行。
5.3
考察工作由组织(人事)部门牵头组织。
考察组应由2名以上成员组成,组长应由思想政治素质好、工作经验比较丰富且熟悉组织人事工作的人员担任。
党组管理的领导人员考察工作,可安排相关事业部(专业公司)参加。
涉及双重管理的,邀请协管方参加。
5.4
组织(人事)部门与被考察单位(部门)主要领导就考察工作进行沟通、听取意见,制定考察方案,明确推荐职位、任职资格条件、工作安排等。
其中,考察组组长考察工作讲话、考察单位主要领导讲话、参加会议和个别谈话人员名单,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总体安排和审核把关。
考察组到被考察单位(部门)后,要召开班子见面会,向领导班子成员介绍考察目的、任务等。
5.5
对涉及提拔的领导人员,必须经过民主推荐。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5.6
考察组组织召开大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以及推荐范围等,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参会人员范围:
本级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当职务人员,下一级的领导人员(规模较大的单位可为正职和部分副职),员工代表(占参会人数的10%左右)。
单位和部门人数较少的,全体人员参加。
根据需要,也可吸收相关人员参加。
5.7
考察组根据考察任务,按照知情度、关联度、代表性原则,科学确定个别谈话人员最终名单,认真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谈话人员范围:
本级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当职务人员,下一级正职领导人员,其他有关人员。
5.8
会议推荐与谈话推荐一般同时采用。
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的先后顺序,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5.9
考察组根据推荐情况,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为防止简单以票取人、以年龄划线、以学历取舍、以资历排队,应采取个别谈话、延伸访谈、实地考察、查阅资料等方法,进行广泛深入了解,重点把好考察对象的政治关、作风关、能力关和廉洁关。
5.9.1
考察组审核考察对象的人事档案,重点查核“三龄两历”情况,确保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5.9.2
考察组查阅考察对象近年来的述职报告、民主生活会发言材料,以及任职单位的工作报告、职代会民主评议、领导人员审计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等,客观分析考察对象的工作实绩和现实表现。
5.9.3
考察组听取被考察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意见,重点了解考察对象有无信访举报、信访举报是否按管理权限进行查核、查核结果是否影响任用等情况。
5.9.4
考察组向组织(人事)部门报告考察对象情况。
组织(人事)部门以书面形式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并按照相应程序核实其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
5.10
考察组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考察组对考察材料负责。
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客观地反映考察情况,切忌千人一面、千篇一律。
拟提任人选的考察材料主要内容包括:
人选基本情况,主要特点和业绩表现,主要缺点和不足,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情况等。
5.1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拟提任人选:
5.11.1
会议推荐得票率低于1/3的;
5.11.2
近两年绩效考核结果连续在本单位(部门)列入C档及以下的;
5.11.3
不如实填报个人有关事项,经查实影响任用的;
5.11.4
人事档案涉嫌涂改造假等,经查实影响任用的;
5.11.5
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5.11.6
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在影响期内的;
5.11.7
纪检监察部门出具书面意见认为不适宜提拔的;
5.11.8
有跑官要官、拉票贿选等行为被查实的;
5.11.9
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6
讨论决定
6.1
对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应在领导班子成员中进行酝酿。
6.2
党组(党委)书记组织召开党组(党委)会议,集体讨论研究作出领导人员任免决定;
或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决定提出推荐、提名人选建议。
6.3
党组(党委)召开会议讨论决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6.3.1
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汇报调整意见、拟任人选情况、民主推荐情况和任用理由等。
6.3.2
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6.3.3
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与会成员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6.4
双重管理的领导人员调整,党组(党委)会讨论决定后征求协管方的意见。
征求意见一般采取书面函商的形式进行。
7
任前公示
7.1
拟提任人选一般在原任职单位公示。
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自发布公示通知的次日起算。
7.2
公示内容主要包括:
拟提任人选的基本情况、主要工作经历、现任职务和拟任职务;
举报受理机构联系方式等。
7.3
举报受理机构应建立来电、来信、来访登记制度,妥善保管单位和个人反映问题的材料,严格为反映人保守秘密。
公示结束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对反映问题进行汇总,向党组(党委)主要领导报告。
7.4
对反映影响任用、需要调查核实的问题,由组织(人事)部门或会同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党组管理的领导人员,还可会同相关事业部(专业公司)党委进行调查核实。
7.4.1
对反映问题清楚、线索具体的,必须进行调查核实;
7.4.2
对反映问题事实不清、线索不明的,或只是反映一般性问题、内容空洞且难以调查的,原则上不做调查核实。
7.4.3
涉及拟提任人选任职资格条件、拉票贿选、“三龄两历”以及个人有关事项等问题,以组织(人事)部门为主进行调查核实;
涉及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等违规违纪问题,以纪检监察部门为主进行调查核实。
7.4.4
调查核实结果报党组(党委)进行研究决定。
7.5
公示结果运用。
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按程序办理任职手续;
公示结果影响任职的,暂缓任用。
8
任职
8.1
党组管理的领导人员任用,根据党组作出的决定或建议,采取委任、选任或聘任的方式办理。
8.1.1
党组纪检组副组长、组员,党组办公室、巡视组、党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会工作委员会、青年工作委员会、直属单位党工委的领导人员,直属单位纪工委书记,由党组任免。
8.1.2
集团公司直属党委、纪委,直属单位党委、纪委领导人员,换届时按《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选举产生;
党代会闭会期间,党委领导人员、纪委书记的调整由党组任免。
工会主席由党组提出建议人选,按《中国工会章程》有关规定进行选举。
8.1.3
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按程序聘任或解聘。
8.1.4
集团公司总师、助理等以及机关部门(不含第8.1.1款所列的机关部门)领导人员,未设立董事会的集团公司直属单位行政领导人员,由集团公司按程序任免。
8.1.5
集团公司所属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含执行董事)、监事会成员,由集团公司按程序委任;
总经理班子成员,由集团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按程序进行聘任、解聘或委任。
8.1.6
股份公司董事、监事(不含职工代表监事),按《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副主席,分别由董事会、监事会按程序选举。
8.1.7
股份公司总裁,由党组向股份公司推荐,股份公司董事长按《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向董事会提名,董事会进行聘任或解聘;
高级副总裁、财务总监、副总裁,由党组向股份公司推荐,股份公司总裁提名,董事会进行聘任或解聘。
8.1.8
股份公司总师、助理等以及机关部门领导人员,所属分公司总经理班子成员,由党组向股份公司提出建议,股份公司按有关规定进行聘任或解聘。
8.1.9
股份公司所属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含执行董事)、监事会成员、总经理班子成员,由党组向股份公司提出建议,股份公司按程序委任董事会成员(含执行董事)、监事会成员,并向董事会推荐总经理班子人选,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班子成员。
8.1.10
集团(股份)公司所属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由集团(股份)公司按程序向上市公司提出建议人选,上市公司向股东大会推荐并选举产生;
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分别由董事会、监事会选举产生;
总经理班子成员,由集团(股份)公司按程序向上市公司提出建议人选,上市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8.1.11
控股(参股)企业由我方派出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总裁)班子成员,分别由集团(股份)公司按照《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按程序提名或委派。
8.2
党组管理的领导人员任职谈话。
党组领导与涉及调整的领导人员进行谈话,主要内容包括:
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履行“一岗双责”、加强廉洁自律等要求,提醒需要注意的问题等。
对于退出现职的领导人员,由党组领导与其进行谈话。
8.3
党组管理的领导人员任免职宣布。
涉及正职调整的,由党组成员或委托人事部宣布;
涉及副职调整的,由人事部或委托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宣布。
8.4
党组委托人事部管理的领导人员、总部机关部门内设机构负责人和直属单位中层领导人员任职、谈话、宣布等事宜,参照第8.1、第8.2、第8.3条办理。
8.5
落实领导人员备案制度。
8.5.1
党组管理的领导人员
8.5.1.1
集团公司职工董事、董事会秘书;
股份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总裁、高级副总裁、财务总监、副总裁;
集团公司总师、助理等,直属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任前向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备案。
8.5.1.2
集团公司人事部主任任后向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备案。
8.5.1.3
任前备案的,人事部在提交党组讨论研究前就人选情况与国资委党委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国资委干部部门视情况参与组织考察。
党组讨论决定后,人事部向国资委党委报送任职备案请示及有关材料;
国资委党委审查同意后,人事部按程序办理任免手续。
任后备案的,在任免后10天内,人事部将领导人员任免材料报国资委党委。
8.5.2
直属单位中层领导人员
8.5.2.1
直属单位中层领导人员中的助理、副总师、组织(人事)、财务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前向人事部备案。
8.5.2.2
任前备案的中层领导人员,呈报单位应在提交党委会(常委会)讨论研究前就人选情况与人事部进行沟通;
党委会(常委会)研究讨论后,由党委向人事部报送任职备案请示,并附《领导人员任免审批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情况表》和考察材料;
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专业公司)审查同意后,呈报单位按程序办理任免手续。
8.6
领导人员的任职时间,自行文之日算起。
9
交流、回避
9.1
实行领导人员交流制度。
9.1.1
交流的对象主要是:
因工作需要交流的;
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
在一个单位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
按照规定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