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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业务管理制度模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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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可申领不同产品的多张信用卡主卡,每张主卡最多申请五张副卡。

对于同一种产品,同一申请人原则上仅可申请并持有一张(套)该产品主卡,有特殊规定的产品除外。

第十一条我行信用卡现有营销渠道主要包括分支行营销渠道、项目营销渠道、交叉销售渠道、多元行销渠道、网上申请营销渠道、手机APP渠道等。

(-)分支行营销渠道是指由各分支机构和网点人员向客户营销我行信用卡产品。

(-)项目营销渠道指我行通过与合作方签署协议,通过项目合作方式对特定客户开展营销。

(三)交叉销售渠道是指分行协销人员在营销其他零售业务产品时,可向客户营销我行的信用卡产品。

(四)多元行销渠道是指我行通过电话营销等非接触式渠道,面向全口径信用卡客户及零售客户营销金融及非金融产品。

(五)网上申请渠道是指客户使用自助终端(手机、电脑等)通过网络申请信用卡产品。

网上申请包括普通信用卡网上申请以及网络瞬时贷业务,网络瞬时贷是指网络申请审批通过后同时完成交易的业务。

(六)手机APP发卡申请是指我行员工使用本人所有且已安装发卡APP的手机向客户营销我行信用卡产品。

第十二条我行信用卡营销可使用电子营销设备(PAD或手机)分行所用电子营销设备(PAD)需进行统一配发,电子营销设备(PAD)专人专用,分行营销人员需妥善保管和使用设备终端,不得将分配于本人的设备终端借予他人,不得将本人的用户名和登录密码泄露给他人使用,不得私自安装非销售系统软件,分行信用卡业务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设备终端的申请、权限开通/关闭、配送及签收、分配、管理、调配等日常管理。

特殊情况下经总行信用卡中心批准可使用纸质申请表。

第十三条信用卡销售时,应保证申请信息填写完整。

(-)申请人须正确、如实、完整填写信用卡申请信息,并按相关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明文件。

(-)信用卡营销人员应提示客户正确填写信用卡申请信息,确保申请信息的完整和准确,确认申请人提交的重要证明材料无涂改痕迹,对于填写不完整的申请信息,应请申请人重新填写,对证明文件缺/无效的申请,应请申请人补充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信用卡营销人员必须亲见申请人、亲见申请人签名、亲核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附件原件(即“三亲”),须通过现场拨打或短信验证方式核实申请人预留手机号码为本人持有。

信用卡营销人员在执行“三亲”要求并亲访工作单位时,须通过现场拨打或短信验证方式同时核实申请人预留手机号码为本人持有、预留单位电话真实。

第十五条信用卡营销人员营销信用卡时应向客户履行基本告知义务,包括信用卡年费收取规定、账单日、到期还款日、分期付款规定等。

第十六条信用卡营销人员应对客户资料保密,不得将信用卡营销工作转包或分包,不能用于其他用途,以保证客户资料的安全性。

第十七条申请资料的录入、征信、发卡审批等工作由信用卡中心集中处理。

第十八条部分卡种的新发卡、补换卡可在X银行网点柜台办理实时领卡或补卡业务,所有卡种的新发卡、补换卡、到期换卡等均可通过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寄送给持卡人。

持卡人收到卡片后,须通过X银行网点柜台、客户满意中心、信用卡地带、手机银行、信用卡手机APP办理卡片激活,方能使用卡片;

如通过互联网渠道申请卡片,持卡人收到卡片后,须先通过x银行网点解锁,解锁后方能激活使用卡片。

第十九条出现以下情况,持卡人可向x银行客户满意中心或柜台申请换补卡:

(-)卡片物理损坏,包括:

芯片损坏、磁道消磁;

卡片破损;

发卡行认定的其它物理损坏情况。

(-)持卡人已成功申请信用卡,但因某种原因导致卡片未收到。

(三)卡片遗失或被盗。

(四)卡片信息被盗。

第二十条信用卡有效期到期前三个月内,持卡人可以向X银行信用卡中心申请到期换卡;

有效期到期前30天,若持卡人没有提出停卡或销户要求,信用卡中心自动为符合条件的持卡人提供换卡服务。

持卡人提出到期不续卡、不换卡、销户或在信用卡有效期内未激活的信用卡账户将不享受到期换卡服务。

未激活的存贷合一卡仍享受到期换卡服务。

第二十一条建立信用卡激活操作规程,只能对通过身份确认的持卡人进行卡片激活。

领用合同(协议)未经申请人签名确认、未经激活程序确认持卡人身份的信用卡将不能激活。

第二十二条信用卡中心不得扣收未经持卡人激活的信用卡内任何费用。

在特殊情况下,持卡人以书面、客户服务电话录音、电子签名、持卡人和我行双方均认可的方式单独授权扣收的费用,以及换卡时巳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除外。

第四章信用卡审批授信管理

第二十三条信用卡审批业务,是指中国X银行信用卡中心对信用卡申请进行身份核实、资料审查、资质评估以确定是否批准申请的业务;

信用卡授信业务是指中国X银行信用卡中心根据客户资质和资信情况,对客户的信用卡设定信用额度的业务。

第二十四条信用额度是信用卡中心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等为其核定的、持卡人在卡片有效期内使用的授信限额。

第二十五条信用卡中心风险管理部制定、跟踪并完善信用卡审批授信政策,建立和优化审批系统申请评分模型。

第二十六条在对客户进行身份核实及资料补充、并全面参考客户信息的基础上,信用卡审批采取系统自动审批授信为主、专家审批为辅的形式进行。

(-)系统自动审批授信是指按照预先设定的审批规则及评分模型对应的授信额度,结合人工征信的结论,信用卡申请在系统中自动流转审批,系统综合给予审批及授信结果的方式。

(-)专家审批是指对特殊渠道(如分行推荐的高端客户等)、系统评分未能涵盖的客户群,由审批人员人工审核客户的申请信息、证明文件等有关资料,按照审批指引的规定,进行综合判断并给出审批及授信结果的方式。

(三)信用额度按客户进行管理。

当持卡人申请不同产品的主卡时,多张主卡的总信用额度不超过核定的客户信用额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持卡人若申请副卡,副卡使用主卡的信用额度。

双币种卡片的信用额度为人民币账户与外币账户的共用额度。

原则上,持卡人取现额度为其授信额度的50%,银行可根据风险管理策略及客户资信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七条信用卡审批授信业务实行分级管理,不得越权进行审批。

第二十八条信用额度调整可由信用卡中心发起,也可以由持卡人发起。

信用卡中心可依据持卡人资信状况主动调整持卡人额度,持卡人也可通过客户满意中心或信用卡中心认可的途径申请调整额度。

第二十九条审批授信业务的风险政策、处理规则、相关数据、参数等,未经批准严禁向非业务相关人员公开。

第五章信用卡营销项目管理

第三十条制定信用卡各类营销项目前,应充分考虑客户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个人信息安全权等合法权益,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三十一条信用卡营销活动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向客户传递产品和服务信息,并进行信息沟通,满足客户消费需求,以达到影响客户消费行为,激励客户交易等具有销售目的的各类营销活动项目,包括市场促销活动及业务功能推广等。

第三十二条信用卡各类营销项目中涉及费用申请、招标采购、外包商引入、数据传输及财务支出等流程均须严格按照信用卡中心相对应的相关管理办法进行全流程管理。

第三十三条项目部门须在项目完成后将项目各阶段形成的文件定期进行档案管理。

第六章交易管理

第一节交易授权及监控

第三十四条信用卡交易授权是发卡银行对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购物消赛、提取现金、办理其他转账交易的查询和批准进行处理的业务。

包括但不限于消费、取现、查询、转账等业务,并通过系统或人工进行24小时授权业务。

第三十五条信用卡交易授权分为自动授权和人工授权。

(-)自动授权:

通过信用卡系统参数管理实现。

(-)人工授权:

指对境外紧急补卡、境外紧急取现、非联机交易的人工授权业务。

人工授权必须以信用卡系统给岀的授权结果为授权依据,操作人员不得人工修改系统的授权结果。

(三)除信用卡组织相关强制规定外,信用卡中心原则上不做任何形式的代授权业务。

第三十六条对以下情况可进行授权取消:

(-)交易为预授权交易,预授权交易类型为酒店住宿,租车,或其它使用信用卡预定物品或服务,持卡人在实际付款时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X银行信用卡结算款项。

(二)由于系统原因,交易终端显示交易失败,但我行系统显示为授权成功。

(三)由于系统原因,交易已记帐,但授权未匹配。

(四)持卡人在与我行签订合同的特约商户申请分期邮购业务,在交易入账前致电商户取消预定。

(五)超过预授权完成交易提交期限的预授权交易。

(六)柜台操作失误占用客户额度需要人工即时取消授权。

(七)其他需要取消授权的情况。

第三十七条信用卡中心负责制定交易监控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设备、系统和人员,确保24小时实时监控,对出现可疑交易的信用卡账户应当及时采取与持卡人联系确认、调整授信额度、锁定账户、紧急止付等风险管理措施。

第三十八条信用卡中心针对交易监控过程中发现的涉及持卡人的风险信息或可疑交易时,可采取电话核实、调单或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风险排查,必要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视情况采取提高交易监测力度、调减授信额度、止付、冻结等风险管理措施。

第二节交易相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新发信用卡、挂失换卡、毁损换卡、到期换卡的信用卡均需激活后方可进行消费、取现等交易。

第四十条单位卡不得提取现金,个人卡可在本行规定限额内提取现金。

(-)持卡人可凭信用卡和交易密码在本行网点柜台、自助设备以及他行带有“银联”标识的ATM机提取人民币现钞;

在境外带有与卡片相同标识的ATM提取外币现钞。

持卡人在使用信用卡提取现金时,金额不超过其账户取现额度。

(-)通过本行网点柜台只可支取卡片外币账户的贷方余额,不可操作透支支取外币现钞。

(三)持卡人在境外提现实行限额管理,限额标准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政策制定。

第四十一条持卡人可在境内外带有相应品牌标识的特约商户凭卡或无卡消费,商户类型需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限定要求。

持卡人消费时应在签购单上签名,且签名必须与信用卡背面的签名一致。

(-)持卡人可选择“消费凭密+签名”方式或“消费凭签名”方式。

(二)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办理电子商务或其它无需签账单的业务时,应保证卡片为本人使用。

第四十二条X银行信用卡持卡人可选择全额还款或最低还款额还款两种还款方式。

使用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按规定利率收取透支利息。

准贷记卡不可选择最低还款额的方式还款,且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全额还款: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全部偿还到期的透支余额。

(-)最低还款额还款: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不低于当期对账单上列明的最低还款额。

此种还款方式视为按时还款,发卡行将免收滞纳金。

第四十三条个人卡可用现金、转账、汇款等方式还款,单位卡只能从其基本账户转账还款。

第四十四条持卡人可选择本行网点柜台、自助设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动还款、汇款、第三方还款等渠道进行还款。

对于符合外管局有关规定的境外消费,持卡人可在本行网点柜台或通过电话银行等申请用人民币购汇偿还。

第四十五条还款分配顺序

(-)正常账户的还款顺序为服务费(包括取现费、卡费、工本费等)、滞纳金、超限费、利息、取现、己结转的分期付款金额、消费的贷款本金和未结转的分期付款金额。

(-)逾期90天以上的账户还款顺序为取现、已结转的分期付款金额、消费的贷款本金和未结转的分期付款本金、服务费(包括取现费、卡费、工本费等)、滞纳金、超限费、利息。

第三节销户

第四十六条信用卡主卡持卡人在还清全部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后,确认其信用卡账户无所欠款项后,可申请办理销户。

第四十七条对于信用卡销户后发生的未偿款项,本行仍将向持卡人寄送账单,要求其按时偿还。

第四节反洗钱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吿

第四十八条根据《中国X银行反洗钱及反恐融资管理办法》,信用卡中心作业部负责信用卡大额交易报送工作,信用卡中心催收管理部负责信用卡中心可疑交易报送工作。

第四十九条反洗钱操作人员每日登陆“反洗钱可疑交易监测报送系统”,及时补录客户信息;

对符合大额或可疑交易标准的数据,应在反洗钱可疑交易监测报送系统中完整、准确填写报告要素内容后,通过反洗钱报告系统进行报告;

对经过分析、甄别、排除的可疑交易数据,留存有合理理由的分析依据。

第五十条大额交易报告应于大额交易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补录完整并上报上级机构;

经分析,认定为可疑交易报告的,应于可疑交易发生后7个工作日内,自构成可疑交易的最后一笔交易发生之日起计算,补录完整并上报上级机构。

第七章计息和收费

第一节计息

第五十一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对贷记卡账户的存款不计付利息,准贷记卡和存贷合一卡储蓄账户的存款按照借记卡标准计付利息。

第五十二条贷记卡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未偿还全部应付款项或使用信用额度支取现金时,则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透支利率,消费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计收透支利息,取现交易从交易日起计收透支利息。

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

准贷记卡消费交易和取现交易均从交易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透支利率计收透支利息,透支利息按日计收。

第五十三条贷记卡消费交易的入账日至x银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为免息还款期。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全部应付款项即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需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

免息还款期最长50天,客户享受的免息还款期的长短取决于具体的消费交易入账时间。

准贷记卡无免息还款期,按日计收利息。

第五十四条取现交易以及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利息不能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消费交易及相关费用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和全额还款差额政策。

第二节费用的收取

第五十五条中国x银行对信用卡业务收取如下费用:

(-)对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贷记卡最低还款额的,X银行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收取透支利息外,还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收取滞纳金。

滞纳金的收取由信用卡系统在到期还款日自动从持卡人账户扣收。

准贷记卡无最低还款额,无

滞纳金。

(-)持卡人须按X银行规定的标准缴纳年费。

(三)持卡人持信用卡透支提取现金,均需按其取现金额的一定比例扣收取现手续费。

通过本行渠道的溢缴款取现免收取现费。

(四)如果在账单日持卡人账户处于超限状态,则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收取超限费。

超限费的收取由信用卡系统在账单日自动从持卡人账户扣收。

(五)若持卡人对交易产生质疑,需要调阅原始单据的,经查询证实该笔交易确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则须支付调阅签购单手续费。

(六)持卡人正式挂失须支付挂失手续费。

(七)因持卡人本人原因造成卡片损坏需补办新卡,应缴纳工本费。

(八)持卡人索取最近两个月的纸质账单免费,索取2个月之前且一年内的纸质账单每年免收一次手续费。

第八章资金清算和账务处理

第一节资金清算

第五十六条x银行与信用卡组织间的结算币种为信用卡组织指定的清算货币。

第五十七条信用卡业务以总行为单位统一进行会计核算,分支行代收代付资金通过收付清算系统进行自动清算。

第五十八条X银行总行根据信用卡组织的要求在外币代理行开立清算账户,并授权代理行可以根据信用卡组织结算银行提交的付款指令借记我行在代理银行开设的清算账户。

第五十九条信用卡系统与中国银联的人民币清算通过X银行核心系统完成。

通过银联转接的信用卡交易先由核心系统与银联进行统一清算,再根据交易记录完成信用卡系统与核心系统间的清算。

第六十条X银行信用卡中心负责核对外币代理行提供的清算报表和国际信用卡组织、中国银联提供的交易明细。

第二节账务处理飙

第六十一条信用卡中心在核心系统设立有独立机构号的机构,处理与信用卡相关的业务。

第六十二条单位或个人申请X银行信用卡获得批准后,均在信用卡系统开立信用卡账户。

持卡人申请双币种信用卡时,分别为持卡人设立人民币账户和外币账户,分别记载人民币和外币交易。

信用卡分户账由信用卡中心统一管理。

第六十三条核销信用卡透支呆账时,冲减己计提的贷款呆账准备,巳核销的呆账以后又收回的,转回已冲减的呆账准备。

第六十四条每日日终,由信用卡系统产生会计分录送入总行核心系统,由总行核心系统根据汇总分录记总账,最终生成信用卡中心财务会计报表。

第林欧与止付

第一节挂失及密码.量

第六十五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信用卡。

如因卡片丢失或被盗,持卡人应按照规定及时向X银行网点柜台或客户满意中心办理相应的挂失手续,也可登录X银行网上银行办理自助挂失。

第六十六条申请人提出卡片挂失,经银行执行挂失操作后即生效。

卡片挂失生效后,持卡人可通过X银行网点柜台或客户满意中心办理销卡或补制卡片。

第六十七条卡片挂失必须由本人办理,发卡行须对申请人进行身份认证。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他人代理挂失的,在代理挂失生效后,持卡人本人还需与发卡行联系确认挂失,发卡行才可为持卡人销卡或补制卡片,否则卡片将保持挂失状态。

第六十八条卡片挂失生效后,发卡行将按有关规定收取相关挂失费用。

由发卡行发起的卡片挂失免收手续费。

第六十九条信用卡交易密码遗忘,必须由持卡人本人致电中国X银行客户满意中心,或持本人有效证件及卡片到网点柜台办理信用卡交易密码重置,存贷合一卡和乐恵金卡仅可在我行网点柜台办理交易密码重置。

第二节止付及撤消止付

第七十条止付是指发卡行主动或根据持卡人要求,暂停信用卡或信用卡账户交易活动的行为。

止付分为账户止付和卡片止付。

账户止付时,持卡人账户下的所有卡片都不能继续使用。

卡片止付时,持卡人账户下的其它卡片可以继续使用。

第七十一条发卡行可根据持卡人风险状况和发卡行业务要求对账户或卡片进行止付和撤销止付。

第十章账单管理

第七十二条X银行信用卡按月制作对账单,并可根据业务量増加对账单日。

第七十三条如果信用卡账户当期未发生任何金融交易(包括消费、取现、利息、费用等)且余额为琴或账户已销户无欠款,则该信用卡账户当期不制作对账单。

第七十四条信用卡系统在账单日对持卡人本期的账务结计利息、费用及本金,产生账单。

账单信息包括:

客户名址信息、账户余额信息、交易明细信息、还款提示信息(应还款额、最低还款额、到期还款日等)、积分信息、广告图片、宣传文字等内容。

第七十五条个人信用卡对账单的递送方式为平信邮寄、电子账单、短信账单及移动账单等。

采取平信方式邮寄至主卡持卡人单位地址、家庭地址或其他指定地址。

副卡持卡人交易并入主卡对账单,不再向副卡持卡人寄送对账单。

第七十六条持卡人可以通过X银行客户满意中心或柜台补制对账单。

第十一章催收管理

第七十七条对于信用卡逾期账户,可通过总行内部催收、委外催收、分行催收等渠道,采用合法、合规的方式进行催收,不得采用暴力、胁迫、恐吓或辱骂等不当行为催收。

第七十八条总行信用卡中心负责制定催收策略、监测及评价催收运营效果、分配催收数据、制定费率标准、开拓和研发催收工具、搭建和维护催收系统、审批委外催收机构的引入和退出。

第七十九条催收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催收、信函催收、语音催收、电话催收、上门催收、法务催收等;

催收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费用减免、分期还款等。

第八十条总行内部催收

(-)总行内部催收是指总行信用卡中心依据与持卡人签订的《中国X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相关约定,通过短信、信函、语音、人工电催等方式对信用卡逾期账户催告还款。

(-)总行内部催收基本职能是通知客户准时缴款,维护客户信息持续有效、识别客户潜在风险。

(三)总行内部催收方式主要包括短信、信函、语音、人工电催等。

对于风险较低的客户主要采取短信、语音方式;

对于风险较高的客户主要采取信函、人工电催方式。

第八十一条委外催收

(-)委外催收,是指总行信用卡中心将我行信用卡账户委托给第三方催收机构,由第三方催收机构代理我行通知持卡人还款,我行支付第三方催收机构一定费用的信用卡贷后管理业务。

(-)委外催收基本职能是及时收回逾期客户透支本息,降低银行资金风险。

(3)委外催收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催收、外访催收、法务催收等。

其中电话催收主要针对短账龄逾期账户的催收,逾期90天以上的账户以外访催收为主。

(4)总分行要加强对第三方催收合作机构的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严格防控客户信息泄露风险,保障客户信息安全。

第八十二条分行催收

(-)分行催收指各分行对属地信用卡欠款账户通知持卡人还款的催收方式。

(-)分行催收目的是通过本地优势,加强对属地信用卡欠款客户的催收力度,及时收回欠款。

(三)分行催收工作职责

1.负责对当地催收机构进行现场监督和管理。

2.负责本地催收机构的推荐和初审。

3-负责本地信用卡逾期客户投诉受理。

4.其他与当地催收业务相关的事宜。

5.在特殊情况下,对于有还款意愿但确实存在还款困难的持卡人提供个性化分期还款服务。

第八十三条核销

总行负责收集、审核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并对待核销账户进行系统操作、账务和账务处理及人行报送。

分行负责对满足公安立案条件且未追回的款项,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取得立案证明材料,了解并掌握持卡人的基本情况和现状、追索与偿还情况,保证核销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及完整性,负责对营销过程进行责任认定,并负责收集责任追究材料。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八十四条本制度由中国X银行信用卡中心负责制定、补充、修改和解释。

第八十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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