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管理实施细则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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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内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38名乡村医生,277名2011年10月前已退出的乡村医生逐渐办理退出手续,发放退出补助费。

(二)学历提升工作:

三年内将通过选送30名乡村医生到玉溪卫生校全日制中专学历教育培训,开展多种形式的函授教育、成人教育培训,面向社会招聘,逐步使全县乡村医生的学历层次达到中专学历以上的目标要求。

(三)继续教育工作:

坚持提升学历和继续教育并重的原则,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培训制度,分批轮训、对口支援等多种形式进行全员有计划、分层次的提升培训,其余人员采取到乡镇卫生院和县区医院临床进修的路径培训,促进农村卫生队伍的业务水平全面提升。

(三)乡村医生招聘工作: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40名中专以上全日制医学院校毕业生(尤其是取得法定执业资格)到村卫生室工作。

促进农村卫生队伍服务能力的全面提升

四、工作措施

(一)建立准入机制

1、按华宁县区域卫生规划设置村卫生室

按华宁县区域卫生规划我县按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全县77个行政村设村卫生室77所,其中宁州镇27所,青龙镇23所、盘溪镇17所、华溪镇6所、通红甸乡6所。

2、按华宁县区域卫生规划确定乡村医生编制

按华宁县区域卫生规划我县按全县总人口每千人1名乡村医生核定,全县乡村医生编制数为215名,其中宁州镇81人,青龙镇56人、盘溪镇43人、华溪镇19人、通红甸乡16人。

(二)建立退出机制

一是为促进乡村医生队伍的新老交替,凡乡村医生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必须办理退出手续,不再从事乡村医生工作。

对确有一技之长的老乡村医生,在办理退出手续后,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可返聘使用,但不再享受在岗乡村医生的财政补助。

二是对按年龄政策规定办理退出手续的乡村医生按月发放退养补助。

1、连续工龄在30年及以上的按不低于200元/月发放。

我县共35人,其中宁州镇20人,青龙镇7人、盘溪镇5人、华溪镇1人、通红甸乡2人。

退养补助市财政按低限标准给予40%的补助,其余部分由县区财政承担。

其中市财政应每年补助3.36万元,县财政每年应补助5.04元,合计8.4万元。

2、连续工龄在20年(含20年)—30年的按150元/月发放,我县共3人,其中宁州镇1人,青龙镇0人、盘溪镇1人、华溪镇0人、通红甸乡1人。

其中市财政应每年补助0.2160万元,县财政每提应补助0.3240元,合计0.54万元。

3、连续工龄在10年(含10年)—20年的按不低于100元/月发放。

我县共0人。

1-2项退养补助市财政按低限标准给予40%的补助,其余部分由县区财政承担。

我县38人,市财政每年应补助3.576万元,县财政应补助5.364万元,合计8.94万元。

三是对三类人员给予一次性退出补助。

1、在本项政策出台前已退出、目前仍健在且连续工龄在10年以上的;

我县共170人,其中宁州镇41人,青龙镇47人、盘溪镇49人、华溪镇19人、通红甸乡14人。

工龄共4437年,应补助212.9760万元。

2、目前在岗连续工龄不足10年,但已达到退出年龄的;

我县无此类人员。

3、在实施本次行动计划中因学历不达标、条件不具备而清退的;

我县共107人,其中宁州镇45人,青龙镇23人、盘溪镇13人、华溪镇9人、通红甸乡17人。

工龄共486年,应补助23.3280万元。

以上三类人员,市、县区财政给予480元/年工龄/人的一次性退出补助。

其中,市级财政承担200元/年工龄/人的补助,按实际工龄数计算(截止到退出时间)。

已享受过离岗补助,但未达到以上标准的上述人员,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予以补足。

我县共277人,工龄4923年。

其中宁州镇86人,青龙镇70人、盘溪镇62人、华溪镇28人、通红甸乡31人。

市财政应补助98.4600万元,县财政应补助137.8440万元,合计236.3040万元。

四是因个人原因自动脱离乡村医生岗位的、或因纪律处分开除的、或因连续三年考核不合格等原因辞退的人员不得享受退养补助或离岗补助。

(三)完善保障机制

市、县财政提高对乡村医生的补助标准,市财政补助标准由40元/月/人提高到100元/月/人,县财政补助标准由60元/月/人提高到100元/月/人,乡村医生培训经费按农业人口人均0.5元的标准纳入县财政年度经费预算。

我县215名乡村医生市、县财政每年各应补助25.8万元。

按2011年未华宁县常住农业人口人187201人计算,县财政2011年度应预算、补助乡村医生培训经费9.36005万元。

(三)建立养老机制

我县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未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及其他形式的养老保险的在职乡村医生必须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按100元/年的缴费标准缴费,缴费类型为个人缴费。

由按属地原则,由各乡镇卫生院于每年10-11月到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手续,并把参保情况报卫生局备案。

1、参保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我县共193人,其中宁州镇73人,青龙镇50人、盘溪镇36人、华溪镇18人、通红甸乡16人。

每年缴费1.93万元。

15年应缴28.95万元。

2、参保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按年缴费,对其在年满45周岁到新农保制度实施时之间的未缴费年限,可在其年满59周岁当年一次性补缴未缴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并同时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我县共22人其中宁州镇8人,青龙镇6人、盘溪镇7人、华溪镇1人、通红甸乡0人。

补缴年数115年,应补缴1.15万元。

2011年后应缴费年数215年,2.15万元。

3、办理程序:

(1)乡村医生向所在地乡镇卫生院提交申请办理养老保险相关材料,乡镇卫生院审核后送当地计划生育服务站复核。

(2)乡镇卫生院和计划生育服务站对符合情况的乡村医生基本情况造册汇总,进行公示,无异议后送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认定。

(3)认定的乡村医生每人每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所需材料(身份证、户口册、户籍证明、一寸照片两张)由镇卫生院代收后交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后交县县农村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由县农村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按照《华宁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办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手续,建立个人帐户,并定期发放乡村医生养老金待遇。

(4)各乡镇卫生建立乡村医生养老保险个人档案,定期将情况报县卫生局备案。

(四)加强标准化卫生室建设

我县现有14所村卫生室仍无业务用房,其中宁州镇5所(城关、西门、右所、郭家营、甸尾),青龙镇3所(青龙、禄丰、落梅、)、盘溪镇4所(月红寨、下街、东升、盘江)、华溪镇1所(华溪卫生所)、通红甸1所(通红甸卫生所)。

从2012年起,新建村卫生室的建筑面积按80-150㎡建设。

市级以上财政补助8万元/所。

各乡镇卫生院要按《标准化卫生室建设标准》,完成市、县下达的年度建设任务,做好“玉溪市村卫生室能力建设项目”,添置计算机,更新所需器械,进一步增强村卫生室的服务能力。

政府出资建设的村卫生室房屋和购置的设备属于国有资产,由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

对村卫生室的建设要本着国家、集体、个人多方筹资,统一标准,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

主要有五种方式,一是村集体能够提供房屋的,由村集体无偿提供房屋给村卫生室使用;

二是由村集体重新建设标准化卫生室;

三是村里不能提供的,负责无偿划拨土地由乡医本人自建,有条件的村委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四是现有村卫生室条件较好的,可由乡医本人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造;

五是由辖区内的卫生院负责按标准新建。

(五)建立招聘机制

按华宁县乡村医生考核管理办法聘用乡村医生

1、聘用条件

(1)基本条件

①严格遵守执行《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在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承担政府赋予的农村公共卫生与一般医疗服务的职责。

②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以上,且男未满腹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长住居民,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有能力完成辖区内预防保健工作任务和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2)应聘对象应具备的条件

A、在岗的乡村医生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资格证书者。

B、新进入村卫生室的卫生人员应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

对达不到此要求的乡镇,应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办理,符合如下条件的卫生人员可参加应聘,具体如下:

一是具有大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

二是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经技能考核合格的人员;

三是未取得中等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经参加云南省乡村医生中专水平考试,取得《云南省乡村医生中专水平考试合格证》的人员。

③服从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身体健康,医德医风好,有一定专业技术能力和群众基础。

2、聘用程序

乡村医生的聘用可在本乡镇或全县范围内选聘乡村医生。

对乡村医生实行考核,择优聘用。

有志赴艰苦山区工作的医学专业毕业的大中专生优先聘用。

①报名应聘。

个人申请,乡镇卫生院负责对申请应聘人员进行报名登记,并进行初审,对符合基本条件的应聘人员进行公示。

②考核。

新进入村卫生室的卫生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由所属医疗机构,对医学类中专以上文化的进行3个月以上的防疫保健知识和相关知识的培训,培训期满乡镇卫生院负责对符合基本条件的应聘人员实行“德、技、能”全面考核。

考核以考试为主,考试的主要内容为:

卫生法规、合作医疗、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基础医学知识等。

根据考试成绩确定拟聘用人员,并上报县卫生局。

③县卫生局对拟聘用人员进行终审,决定受聘人员。

④县卫生局对受聘乡村医生进行执业注册登记,发放《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颁发聘用证书。

乡镇卫生院与受聘乡村医生签订聘用合同,聘期二年。

⑤由县卫生局将招聘录用的大中专乡村医生档案转县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3、招聘人数

在核定范围内的乡村医生空缺岗位可按照“退一进一”的原则招聘具有合格资质条件的人员予以补充。

原则上坝区的村卫生室全部进行招考,半山区的村卫生室辖区人口在1600人以上的进行招考,山区的村卫生室不进行招考。

2011-2013年招聘40人,宁州卫生院15个卫生室招聘21人;

青龙中心卫生院5个卫生室招聘7人;

盘溪中心卫生院3个村卫生室招聘6人;

华溪卫生院2个卫生室招聘3人;

通红甸卫生院3个卫生室招聘3人。

每个卫生室不少于2名乡村医生,其中不少于1名女乡村医生,原则上本村委会的乡村医生要有1人,3000人以上的村卫生室可招聘3-4人。

招聘共计40人,至2013年底,全县29村卫生室有1名新招聘村医。

3.3招聘优惠政策:

2011-2013年对我县新招聘的连续工作满5年、工作表现优秀、资质符合条件的大专以上学历“招聘村医”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奖励。

计划通过人事部门在全县范围以公开招聘、人才引进等方式在应招聘的40名乡村医生中,完成10名此类人员的招聘。

其中宁州镇3人,青龙镇3人、盘溪镇2人、华溪镇1人、通红甸乡1人。

4、解聘条件

①对不服从管理,或出现医疗、防保责任事故的。

②在岗的乡村医生和新进入的人员必须末取得医学学历或不具有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在3年期限内(2011-2013年)参加医学教育仍末取得中专以上学历的。

③按《华宁县乡村医生管理办法》给予注销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

④按《华宁县乡村医生考核办法》考核不合格的,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六)建立培训机制

一是加强学历教育,加速在岗乡村医生的执业助理培训工作。

鼓励有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参加医学类成人中专或大专的招生考试,进行正规化、系统化的医学教育,取得大中专学历证书,提高在岗乡村医生的学历层次。

鼓励具备正规中专及以上医学学历的乡村医生,积极参加国家执业医师、执业护士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等资质。

二是强化在职培训,提高乡村医生的法律意识和专业素质水平。

建立健全培训管理制度,用政策和制度进行激励和制约,促进乡村医生培训制度化、规范化。

通过函授学习、临床进修、参加专题讲座、定向培养、委托培训、乡镇卫生院派人驻点、城乡对口支援、选派乡村医生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院校接受培训,不断更新医学知识,提高乡村医生的专业素质水平和法律法规意识,经批准参加脱岗学习的乡村医生可继续享受在岗待遇。

各乡镇卫生院要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及时补充村卫生室的缺员。

每年要对乡村医生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培训的内容要有针对性、实用性,培训的方法要多样性、灵活性,使乡村医生学得好、用得上。

三是全面开展计算机知识培训。

在乡村医生中全员开展计算机运用技术知识普及培训,使之掌握基本技能,提高管理效率和工作效率。

四是定向培养乡村医生。

3年内继续在玉溪卫校组织实施乡村医生中专学历教育工程,2011年—2013年选送30人到玉溪卫校就读全日制中专班。

学费先由学员垫付,毕业回到村卫生室工作后,一次性给予报销。

(七)建立绩效管理机制

由县卫生局要按照《华宁县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实施绩效考核指导意见》、《华宁县公共卫生服绩效考核实施方案》、《华宁县乡村医生考核工作方案》和《华宁县乡村医生考核工作制度》,统一组织实施村卫生室及乡村医生的服务质量和数量的年度考核,加强督促指导使乡村医生认真履行公共卫生服务职能,进一步规范服务行为,把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任务完成情况、群众满意度等作为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

考核结果在所在地行政村公示,并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和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进行动态调整的依据,促进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率提高,更好地为农村居民服务。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2011年11月30日前。

各乡(镇)成立领导小组,按照《华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全面提升乡村医生素质三年行动计划(2011年-2013年)实施细则》要求,制定相应工作计划,上报县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全面提升乡村医生素质三年行动计划工作技术组办公室。

(二)次年1月30日前各乡(镇)完成上一年度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全面提升乡村医生素质三年行动计划年度工作,并将实施情况书面报告县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全面提升乡村医生素质三年行动计划工作技术组办公室,3月31日前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全县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全面提升乡村医生素质三年行动计划年度工作进行督查,对不能按规定完成工作任务的单位将在全县通报批评,限期完成,并实行责任追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1、成立华宁县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全面提升乡村医生素质三年行动计划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戴兴德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常务副组长:

高柳莎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

县发改委主任

黄永祥县卫生局局长

白永平县财政局局长

张世杰县人事劳动局长

张利民县教育局副局长

吴红玲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组员:

卢辉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张会祥县政府法制办主任

戴嵩县发改委副主任

罗云梅县财政局副局长

黄家禄县审计局副局长

魏玉华县卫生局副局长

坝兴伟县卫生局副局长

胡伟红县民政局副局长

魏迎春县人事局劳动副局长

马毅县财政局社保股股长

钱伟县总工会常务副主席

领导小组职责:

审议我县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全面提升乡村医生素质三年行动计划(2011年-2013年)的政策、措施、组织推动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统筹协调乡村医生聘、退、养及素质提升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委,由戴嵩任办公室主任,魏玉华、坝兴伟、罗云梅、魏迎春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研究提出我县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全面提升乡村医生素质三年行动计划(2011年-2013年)重大政策、措施的建议,检查落实领导小组会议决定事项,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成立华宁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全面提升乡村医生素质三年行动计划工作作技术组

副组长:

成员:

普其有宁州卫生院副院长

梅存保盘溪中心卫生副院长

业永田青龙中心卫生院院长

陈志辉华溪卫生院院长

胡海芳通红甸卫生副院长

马志勇县卫生局法监医教股股长

张汝涛县卫生局爱卫办工作人员

黄永和县卫生局财务科会计

李燕琼县卫生局预防保健股工作人员

何海菠县卫生局预防保健股工作人员

技术组职责是:

贯彻落实我县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全面提升乡村医生素质三年行动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决定,负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及各项工作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各卫生院院长(副院长)负责宣传、组织、发动工作,对操作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反应,使问题迅速得到解决,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技术级下设办公室在县卫生局,由魏玉华兼任办公室主任,何海菠、李燕琼为成员,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二)明确职责、相互配合。

实施全面提升乡村医生素质三年行动计划是一项艰巨、复杂的工作,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制定具体行动计划。

县财政局要加大投入,将乡村医生退养补助、退岗补助、乡村医生培训经费等纳入财政预算,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县卫生局、财政局、人事局、教育局等各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确保此项工作收到实效。

(三)理顺管理体制。

县级卫生局为主体,将乡村医生纳入管理范围,建立健全符合村卫生室功能定位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

县卫生局、财政局、物价局等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补助经费使用的监管,督促其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

乡镇卫生院要加强对乡村医生的业务指导,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业务讲座、每月召开1次例会。

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和财务管理进行日常监督。

鼓励各地在不改变乡村医生人员身份和村卫生室法人、财产关系的前提下,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

今年内县卫生局要组织对现有的乡村医生进行摸底调查,建立乡村医生个人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实行统一管理。

(四)提高村卫生室信息化水平。

将村卫生室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对其服务行为和绩效进行考核,促进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根据村卫生室的功能,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

(五)扩大政策宣传。

深化乡村医生管理体制改革需要各级各部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理解、支持和参与。

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广泛宣传改革的重大意义和主要政策措施,使广大乡村医生积极参与改革,使这项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重大改革深入人心,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供有力保障。

本实施意见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有关政策措施,在本行动计划下发15个工作日内制定实施细则,认真组织实施,并报送县医改办、县卫生局备案。

三年行动计划完成后,县政府将适时研究加强全科医生培训的相关政策和措施。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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