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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则认为,国家起源于人类合群的天性和品德。

在此基础上,柏拉图划分了贤人政治、军阀政治、富阀政治、平民政治和专制政治等五种政体;

亚里士多德则首次对国家政体进行了系统的研究,提出了极具影响的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共和政体等三种国家制度的构想。

到了中世纪,由于以基督教神学为基础的神学国家论或君权神授论占据了统治地位,因而圣·

奥古斯丁(SaintAugustinus,354---430)、托马斯·

阿奎那(ThomasAquinas,1225-1274)等人就成了神学国家论的代表人物。

他们睿智而灵活地借助于亚里士多德的理论,并对其加以神学化的改造,用基督教教义来解释国家诸多问题。

他们推崇君主政体,强调神权高于政权、国家从属于教会。

声称国家的主要目在于维持正义、崇尚公平、制约犯罪、消除暴力。

14-16世纪的文艺复兴时期,是西欧封建社会解体和资本主义形成的重要节点。

马基雅维利(Machiavelli,1469-1527))、博丹(Bodin,1530~1596)等人的国家学说反映了当时建立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国家,和促进资本主义市场的发展要求。

马基雅维利强调国家的绝对权威,而博丹则认为,主权产生于人类的需要,家庭是国家的基础,国家是拥有最高主权的若干家庭及其财产所组成的合法政府。

.到了17世纪,随着资本主义在西欧的快速发展,荷兰、英国、法国等先后发生了资产阶级革命。

这一时期的思想家们,如霍布斯(ThomasHobbes,1588—1679)、洛克(JohnLocke,1632.—1704)、孟德斯鸠(Montesquieu,1689—1755)、卢梭(Jean-JacquesRousseau,1712-1778)、康德(ImmanuelKant,1724—1804)、黑格尔(G.W.F.Hegel,1770—1831)等人对封建主义的国家学说和君权神授学说可谓深恶痛绝。

他们分别从人的角度,根据理性原则,对国家的起源、国家的定义与实质、国家权力、国家与人民、国家与宗教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系统的研究,使得国家学说无论在广度上抑或深度上都得到了很大的提升。

霍布斯主张按照契约建国,实行君主制,推崇绝对权威的国家统治权。

洛克则认为,立约建国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人们的生命、自由、财产等自然权利。

人民是主权者,政府没有绝对的权威。

他反对专制政体,把君主立宪制视为是最好的国家制度,并主张国家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离。

洛克的这种分权学说得到了孟德斯鸠的弘扬。

孟德斯鸠通过对各种政体的深入研究,创立了影响深远的“三权分立说”,亦即:

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必须分开,相互制衡的创新思想。

法国思想家卢梭既不同于霍布斯,也有别于洛克。

由于他是人民主权论的集大成者,他因此特别推崇主权在民的共和制,这就难免让人想起法国大革命时期的思想家西耶斯(Emmanuel-JosephSieyè

s,1748-1836年))提出的制宪权(constituentpower)。

西耶斯一再强调,制宪权是人民主权的直接体现,表达至高无上的普遍意志(generalwill),不受任何既有的宪法原则或规则所约束。

在他眼里,制宪是一切国家权力的起源,国家建立之后,立法、行政、司法等所有公权力必须按照宪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而行使。

与卢梭不同的是,康德则从人性的角度研究国家的起源。

在康德看来,每个人都有两种天性:

一种是群性,即社会性;

另一种是己性,即反社会性。

因此,他把国家看成是许多人依据法律组织起来的联合体。

与卢梭和霍布斯一样,他也把国家的建立看成是由于缔结契约的结果。

然而。

黑格尔却不同意国家起源于契约的学说。

他认为,国家应该被看作是绝对自在、绝对自为的理性之物,所以,他更倾向于君主立宪制。

与上述这些思想大家不同的是,空想社会主义者则从私有制和阶级对立关系中去一探国家的实质,主张以公有制取代私有制。

他们的国家学说代表了早期无产阶级不成熟的国家观。

托马斯·

莫尔(St.ThomasMore,1478—1535)、和圣西门(ClaudeH.deSaint-Simon,1760—1825)等人曾设想过,要么在公有制基础上建立自由共和国,要么通过人民革命和人民专政,建立“平等共和国”,或者干脆“废除国家”。

因为,在他们看来,国家是有阶级性的,国家的建立,是少数人对多数人的统治,国家是暴力统治的机关;

国家权力总是与阶级斗争的激化如影随形,相伴相生。

18世纪下半期发生的英国工业革命,不仅促进了生产力的巨大发展,也带来了社会关系的深刻变化。

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建立并健全资产阶级国家制度就愈来愈受重视。

以英国思想家边沁(JeremyBentham,1748~1832),、约翰•密尔(JohnStuartMill,1806-1873)、斯宾塞(HerbertSpencer,1820–1903)等人为代表的国家学说就非常明显地反映了这一特点。

他们注重用经验性、实证性的方法对现实的政治现象和政府活动进行科学周密的考察与研究,摈弃了之前的所谓“自然法”和“社会契约”等概念主张,推崇自由主义政府制度,反对政府对社会事务的过多干涉。

约翰•密尔更是以“社会暴虐”与“政治压迫”为突破口,阐释了政府权威和人民权利之间的关系。

他认为,对人民权利和自由的最大威胁不再是专制时代的政治权威,而是大众社会中的社会权威。

公民自由不仅需要在政府权威和人民权利之间划定一条界限,更应该在社会权力和个体权利之间划定界限。

与此同时,以施密特(JohannKasparSchmidt,1806—1856)、蒲鲁东(Pierre-JosephProudhon,1809-1865)、巴枯宁(MichaelBakunin,1814-1876)等人为代表的无政府主义国家学说也得以广泛传播。

他们从“个人至上”的观点出发,把国家看成是政治压迫、经济剥削和战争动乱的根源,反对任何权威和国家,推崇个人绝对自由。

19世纪末,国家学说流派众多,一些流派对传统的国家学说持否定的态度,如莱昂·

狄骥(Lé

onDuguit,1859--1928)、拉斯基(HaroldJosephLaski,1893—1950)等人就反对国家国家占有绝对的主权,主张国家应是多元的。

自称为马克思主义者的拉斯基更是明确指出,由于现实国家的权力是由实际掌握着主要生产工具的集团所控制,故而,这些集团绝不会自动放弃手中的权力,竭力要把私有制公有化。

因此,要实现社会主义,暴力革命几乎是不可避免的。

由于施密特主张要以“全权国家”取代“限权国家”,以强力意志取代民主法制,他最终落得个为强权纳粹辩护的令人扼腕的不幸晚年。

因为,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结束,以希特勒和墨索里尼为代表的法西斯主义国家学说受到了致命的打击。

为了缓解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矛盾,从20世纪开始,福利国家的学说开始风靡。

他们要求国家放弃对经济自由放任的政策,积极干预经济和社会事务,消除失业,使国家的作用从维护社会秩序扩大到保障其成员享有美好生活的社会福利。

英国的费边社会主义(Fabianism)和凯恩斯主义(Keynesianism)是这一理论的早期代表。

按照国家存在的生产关系基础,马克思、恩格斯的国家学说给人耳目一新的感觉。

他们认为,随着私有制的产生,社会逐渐产生贫富分化,在贫富分化的基础上,整个社会形成两大对立的集团——奴隶主阶级和奴隶阶级,阶级于是就产生了。

阶级产生之后,矛盾不断加深,为了维护阶级的统治利益,奴隶主阶级建立了自己的统治工具,即奴隶制国家。

而国家则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

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追随者们则按照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表现形式,创造性地将国家划分成奴隶制国家、封建主义国家、资本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国家和共产主义(国家消亡)等形态。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法兰克福学派的马克思主义追随者,如马尔库塞(HerbertMarcuse,1898—1979)、哈贝马斯Jü

rgenHabermas,1929--)等人力图结合当代资本主义国家的实际状况,对西方发达国家的阶级结构进行了阐释。

他们一方面承认国家的阶级性,另一方面又强调国家的相对自主性。

按照他们的理解,除了经济因素之外,国家还会受到政治因素、意识形态因素等诸多方面的影响。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有些学者如美国的伯纳姆(JamesBurnham,1905—)和加尔布雷思(J.K.Galbraith1908—)甚至认为,现代国家已经卷入到了经济生产过程之中,由于国家的职能不仅扩大了,而且更为复杂了。

因此,国家需要由各种各样的行政专家和技术专家去实施管理,国家的权力也逐渐转移到这些专家手中,专家统治将逐渐代替早先柏拉图等人所倡导的贤人统治和富人统治。

奥尔森(MancurOlson,1932-)甚至提出了富有洞察力和前瞻性的剥削论或掠夺论国家观。

奥尔森认为,国家的本质是掠夺性的,而不是为了所谓的善或正义。

但是,由于有的匪帮是流寇,其手段是烧杀劫掠,试图一次性获得最多的战利品。

一旦有的匪帮能够长期控制一片领地,他们就会发现,烧杀劫掠并不能带来自身收益的最大化。

所以,常驻的匪帮会选择收取最大化的保护费(税收),摈弃烧杀劫掠的暴力,并保护民众不受其他匪帮的劫掠,最终逐渐而成为国家。

比奥尔森更为前沿的是,道格拉斯·

诺斯(DouglassC·

North,1920-2015)提出了一个基于契约论而又融入了剥削论的国家观---这就是,国家是一种在行使暴力上有比较优势的组织,国家对纳税选民所拥有的权力决定了国家地理疆域的延伸。

与诺斯类似的是,美国学者巴泽尔(YofamBarzel,1931-)提出的国家学说也强调国家实施权的疆域拓展,的确让人脑洞大开。

毋容置疑的是,冷战结束后产生的“后共产主义国家”与西欧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大相径庭。

这类国家同时面临着四重转型:

政体转型(民主化,亦即亨廷顿所称的第三波民主化)、经济转轨(市场转型和私有化)、公民社会的产生和发展,以及国家自身的转型。

与此同时,地缘政治也发生了剧烈的变化,东欧国家脱离了原苏联的政治控制,逐渐加入了欧盟,原苏联的加盟共和国也都各自独立。

所有这些,都对后共产主义国家的国家性质和体制建构产生了深刻影响。

不得不需要重新定位国家的角色和功能,从经济政治社会中抽身而出,把计划经济和公有制经济变成自由市场经济或国家资本主义经济,把极权主义体制变成威权主义体制、民主主义体制或者是二者的混合体制。

从上述简要的国家学说的历史钩沉中,我们大致可以看得出,霍布斯的国家学说具有承上启下的重要地位。

当年的霍布斯因为写作《利维坦》(Leviathan)(参阅陆道夫、牛海最新全译本,群众出版社社,2019年版)这部宏著而被推崇为近代欧洲史上的伟大哲学家。

他对于国家学说的贡献甚至可以比肩于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

英国哲学家罗素(BertrandArthurWilliamRussell,1872-1970)曾这样评价过霍布斯,他认为,虽然霍布斯与洛克(JohnLocke,1632~1704)、贝克莱(GeorgeBerkeley,1685-1753)、休谟(DavidHume,1711-1776)等人一样都是经验主义者;

但霍布斯又与他们不尽相同。

因为霍布斯是个赞赏数学方法并能够运用数学的人。

在罗素看来,霍布斯的一般见解多半得益于伽利略(GalileoGalilei,1564-1642)和培根(FrancisBacon,1561-1626)的影响。

因此,我们可以推断,霍布斯的国家学说带有经验主义和自然科学的痕迹。

霍布斯虽然借用了《圣经》中的一种巨大水生怪物“利维坦”(Leviathan)作为其哲学著作的书名。

但在他的眼里,“利维坦”已不再是水怪,而是由人类创造出来的“活的上帝”,是人间的“利维坦”---亦即:

国家。

用霍布斯自己的话来说就是:

“国家者,乃伟大的利维坦也。

它是一个模拟之人(ArtificialMan);

其中,主权是其获得生命和运动的灵魂;

官员和其他的司法、行政人员则是其关节;

与最高主权职位密切相关的赏罚制度则是其神经所在,推动着每一关节和成员去运行。

所有个体成员的财富和财产都是其力量所在,人民的安全则是其事务,提供必要知识的顾问们则是其记忆,公平和立法则其理智和意志,和谐乃是其健康所在,动乱则是其疾病之因,内战则是其死亡之源。

(1)

《利维坦》全书的重点聚焦于“国家”问题:

“国家”的来源与实质是什么?

是谁赋予了“国家”如此的威严与权力?

国家的生长因素包括哪些?

国家“羸弱”甚至“解体”的因素又包括哪些?

国家主权与公民权力之间的关系如何?

国家与宗教有着怎样的关系?

等等。

这些问题对现当代的国家治理无疑具有很大的启发意义。

全书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开宗明义宣布了作者的唯物主义自然观和一般的哲学观点,声称宇宙是由物质的微粒构成,物体是独立的客观存在,物质永恒存在,既非人所创造,也非人所能消灭,一切物质都处于运动状态中。

接着,他从“论人”的角度入手,指出人的生命也不过是四肢的运动;

作为一个自然的生物,人的自然本性首先在于求自保、求生存,结果就陷入到了自私自利、恐惧、贪婪、残暴无情,人人互为防范、纷纷敌对争战,像狼和狼一样处于可怕的自然状态中。

第二部分是全书的主体和主旨。

主要描述自然状态下人们在不幸的生活中一方面享有“生而平等”的自然权利,另一方面则又拥有渴望和平,维护安定生活的共同诉求。

于是,出于人的理性,人们相互之间便同意订立契约,放弃各人的自然权利,把它托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由多人组成的集体(如议会),而这个人或集体则能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种意志,大家因而就服从他的意志和他的判断。

通过这种方式订立的契约,就是所谓的社会契约,而这个人或这个集体就是主权者,一群人依约而组成了国家。

在这一部分,霍布斯重点讨论主权者的权力——至高无上;

国家制度的最佳形式——君主制;

人民的义务——绝对服从。

主权者或国家承担三种职责:

一是对外抵御敌人侵略,保障国家安全;

二是对内维护社会的和平与安宁;

三是保障人民通过合法的劳动生产致富。

第三部分是《论基督教国家》。

旨在否认自成一统的教会,抨击教皇掌有超越世俗政权的绝对神权。

霍布斯运用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论证方式,通过列举《圣经》经文段落,指责教皇和教会教义的荒谬性,坚决主张教会必须臣服于世俗政权,并且只能作为政权的一种辅助机构,从而根本否认所谓“教皇无过错”的谬说。

第四部分《论黑暗王国》的主要矛头是针对罗马教会。

霍布斯通过对《圣经》文本的认真研读和条分缕析,有理有据地揭发了罗马教会的种种腐败黑暗、剥削贪婪之丑行劣迹,夯实了自己的国家学说根基。

总的来看,《利维坦》全书的核心观点主要体现在霍布斯关于“自然状态”与国家起源的学说,以及他关于君主制主权主义的理论观点两个方面。

对于当下我们思考国家各类问题来说,这两个方面的问题非常具有启发性,也是我们重新阅读这本经典所必须先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在《利维坦》第14和第15章中,霍布斯分别列举了十余种“自然法”(alawofnature),其中最主要的是“第一自然法”与“第二自然法”。

所谓“第一自然法”,指的是“每一个人只要有获得和平的希望时,就应当力求和平;

在不能得到和平时,就应该寻求并利用战争的一切有利条件和助力。

(2)所谓“第二自然法”,则是对“第一自然法”的引申、补充与深化,主要是指“在别人也愿意力求和平的条件下,一个人出于和平与自卫目的而考量每每会自愿放弃这种对任何事物所主张的权利;

而在对他人的自由权方面则要满足于他自己大致与人相当的自由权利。

因为,只要每个人都保留随心所欲或为所欲为的权利,所有的人就会永远处在战争状态中。

但是,如果有人不愿意象他那样去放弃自己的权利,那么,任何人都没有理由去剥夺他自己的权利,因为那样做的话,就等于是自取灭亡(没有人必须如此而为),而不是处在安全和平的状态中。

这就是《圣经》福音书上的戒律‘你想要别人怎样对待你,你就应该怎样去对待别人’。

这条准则适用于所有人,已所不欲,勿施于人(whatsoeveryourequirethatothersshoulddotoyou,thatdoyetothem)。

”(3)在霍布斯看来,自然法是永恒不变的,因为忘恩负义、傲慢自负、偏袒不公等向来都是有悖于自然法的。

只有和平才能让人保全生命,战争总是毁灭生命。

这种建立在共同和平、以达到生命自保愿望基础上的“权利的放弃与相互转让,就是所谓的契约(contract)”。

(4)霍布斯指出,由于人是欲望动物,总是活在杀死别人和提防被别人杀死的悲惨境地中。

所以,人们就会签订契约,互相确保不去伤害对方的生命。

为了保证每个人都不会违背契约,就需要一个强大而中立的权威力量,对于那些所有背叛契约的人施以威慑力,而这个权威,就是国家。

霍布斯反对宗教式的“君权神授”。

他强调,国家权力只来自于人们签订的契约,与神并无任何关系。

人民一旦将权力交给了君主,那就不能反悔。

因为,君主本身并没有签订契约,所以,他就不受契约的限制。

这就意味着:

国家完全不受权力的约束,可以置人民的利益诉求于不顾。

显然,霍布斯的这种国家学说带有明显的君权思想,后人很难接受与实践。

霍布斯的主权至上的专制主义理论主要体现在他对权力的思考中。

他认为,国家既是一种强制性权力,又是一种公共性权力,它是产生于从一开始按照契约建立国家时提出的安全和平与自我保护的人类诉求。

用霍布斯的话来说,就是“要想建立这样一种抵御外来侵略并阻止相互侵害的共同权力,从而保障人们能够辛勤劳作,丰衣足食。

唯一的途径是要求人们把所有的权力和力量授予某个人或某个人的集合体。

并且要把所有人的意志或多数人的意见转化成为一种意志。

这就相当于任命一个人或一个由多数人组成的集合体去承担群体的人格,每个人都必须承认他自己所授权承当其本身人格的代表人在有关公共和平或安全防务方面所采取的任何行为或命令。

在这种行为中,每个人的意志必须要服从于这个代表人的意志,每个人的判断必须服从于代表人。

……根据国家中每个人给予他的授权,这个代表人就能使用授予他的强大权力与力量,借助于这一强大权力和力量的威慑,他就能够形成群体的共同意志,对内谋求和平,对外共同御敌。

”(5)不难看出,霍布斯一方面认为,国家的本质就存在于这个代表人的身上。

另一方面则强调国家与臣民的关系。

在他看来,“国家是这样一个人格,人们通过相互之间的契约订立而使得群体的每个人都成为了他的授权者,他的行为就是群体的行为,以至于他最终可以使用群体的力量和手段去维护群体和平,做出共同防卫。

承认这一人格的人被称为主权者(SOVERAIGNE),并且拥有君权(Sovereignpower),而其余的每一个人则都是他的臣民(SUBJECT)”。

(6)

由此可见,在霍布斯的国家主权理论中,被授权行使全体臣民力量与手段的“人格”称之为“主权者”,主权的获得可以是人们相互达成协议或自觉“转让”协议的结果,霍布斯称之为“按约建立”的国家;

也可以通过战争(征服)或通过自然之力(血缘宗法家族的自然统治)而获得,霍布斯称之为是“以力取得”的国家。

霍布斯指出,当一群人达成协议,并且每一个人都与每一个其他人订立信约,无论大多数人把代表全体的人格权力授予任何个人或一群人组成的集体时,赞成者和反对者都将以同一种方式对这个人或这个集体所做的一切行为裁断授权,就像是为自己的行为裁断授权一样。

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就称之为按约建立了。

霍布斯在书中一再强调:

臣民不能违背与国家签下的“契约”,享受和平,是人民的权利,服从国家,是人民的义务,权利与义务相辅相成,合二为一,不可须臾分割。

霍布斯也告诫说,国家“利维坦”这个庞然大物当然不可以为所欲为,臣民不仅有权对它进行监督,而且还有权把它关进笼子里。

当它不再保护其臣民时,它和臣民签订的契约就会自动失效,臣民也就无需承担对国家的义务。

按照霍布斯的看法,国家的组成有三种可能性:

第一,当代表者只是一个人的时候,国家就是君主制国家(Monarchy)。

第二,当代表者是集合在一起的代表全体人民的议会时,那就是民主制国家(Democracy)。

第三,当代表者是由少部分人组成的会议时,那就是贵族统治的国家(Aristocracy)。

霍布斯本人对于君主制更是情有独钟。

因为,在君主制国家中,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并行不悖。

君主的财富、权力和荣誉只可能来自臣民的财富、权力和荣誉。

如果臣民或者因为贫困、卑贱,或者因为贫乏、分裂而羸弱,以致于不能作战御敌,在这种情况下,君主也就不可能获得富裕、光荣与安全。

而在民主制国家或贵族政体国家中,公共利益的繁荣每每抵不上一个奸诈的建议,一种背叛的行为,以及内战所带来的利益分赃。

虽然霍布斯对君主制政体钟爱有加,但他同时也正确地分析了君主制国家中存在的弊端,亦即“所有臣民的全部权力皆有可能因为一个人(君主)的权力而被剥夺,用以养肥君主身边的宠臣或谗臣。

”而“同样的事情在主权由一个议会掌控的地方也会产生。

因为,他们拥有与君主同样的权力,如同君王会听信谗臣妄语一样,他们也会受到游说家谗言的诱惑。

不仅如此,他们甚至还可能会相互阿谀奉承,狼狈为奸,以实现其贪婪野心之愿。

君王的宠臣人数很少,而且除了自己的亲族以外,很少会去提拔任何其他人。

与君王相比,议会的宠臣说客显然很多,其亲属也要超过任何君王的亲属。

此外,君王的宠臣们大多属于那种既能伤害敌人,也能救助友人之人;

而主控议会的说客宠臣们虽则拥有巨大的权力去实施伤害,但却没有什么能力去救助他人。

”(7)为此,霍布斯得出了这样的结论:

君主制优于议会制。

值得一提的是,霍布斯的《利维坦》对后来政治学说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实际上,可以把霍布斯的这部著作看成是一部讨论“国家主义”与“保守主义”思想的政治学经典。

当然,由于霍布斯在书中首创了“契约论”和“自然法则”理论主张,而“契约论”又是欧洲自由思想的核心要素所在,因此,自由主义者对霍布斯也是极为敬仰和尊重的,将他视为“欧洲自由主义”思想的先驱,霍布斯应该是当之无愧的。

前已所述,从政治理论上来看,霍布斯的这部经典著作《利维坦》,其贡献并不亚于其先辈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

在西方,如果说亚里士多德是古代的第一个政治思想家,那么,把霍布斯称之为近代第一个政治思想家,他应该也是当之无愧的。

因为,古代的政治学始终与伦理好和道德相糅合,强调人们在国家中生活的目的在于求真、求善、求美,崇尚有道德的生活,况且亚里士多德是作为奴隶主的思想家而立论的。

相比而言,霍布斯的政治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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