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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管理制度Word格式.docx

负责工程技术人员的聘任、调配、解聘和待业人员的安置,负责工程技术人员的使用、晋升、奖惩等;

7.负责企业科技外事工作,负责企业内外技术交流、技术合作和技术转让工作,组织对国内外先进技术、科研成果的消化吸收、转化与创新工作。

第五条公司技术室(部)是公司“科学技术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下设专人负责科学技术的日常管理工作。

1.宣传贯彻国家和北京市有关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相应的执行办法和措施;

2.完成上级下达的科技工作指标和任务,对基层单位的科技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3.依据集团总公司和公司科技发展规划目标、结合企业施工生产需要,制定公司年度科技工作计划并报集团总公司备案。

计划中应包括:

公司年度科研项目、科技成果推广应用项目及各项目经理部、分公司、厂的技术节约降低成本指标等;

4.负责科研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检查科研项目进度。

负责公司重大科研项目向总公司、北京市和国家的立项申请、经费核实、成果申报工作,负责组织公司级科技成果的鉴定工作;

5.大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开展科技推广示范工程活动,负责科技推广示范工程的申报工作;

6.认真总结完善施工工艺,编写工法,负责工法成果的申报工作,负责著作及其它科技奖励项目的申报工作;

7.组织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技术革新改造和合理化建议工作,定期向基层单位收集、统计有关科技报表,分析汇总取得的经济效益,并负责向总公司上报统计结果;

8.负责专利的申报和管理,协助档案室做好科技档案的收集、归档,做好科技成果的保密工作;

9.按季度定期考核基层单位科技计划完成情况,负责科技奖罚。

负责公司“科技开发先进单位、科技推广先进单位、科技工作先进个人”的评审工作,负责年终科技奖励的兑现申报和实施工作;

10.落实科技经费,严格计划管理,开展技术交流,收集科技信息,建立健全科技信息网;

11.加强技术系统建设,培养造就科技后备人才,强化技术管理和技术基础工作;

12.配合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公司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

第六条项目经理部、分公司、厂要成立科技工作领导小组。

由总工程师任组长,由业务熟悉的技术人员担任本单位专职或兼职科研员。

1.宣传贯彻国家和北京市有关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科技工作的规定和办法;

负责本单位的日常科技工作业务的开展,完成上级下达的科技工作指标和任务;

2.负责制定本单位科技工作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及各系统业务人员在科技工作中的职责与权限,明确奖罚措施;

3.负责本单位的日常科技工作业务的开展,完成上级下达的科技工作指标和任务;

贯彻执行公司的年度科技计划,

4.根据公司科技计划,针对本单位的特点,编制本单位年度科技计划,上报公司技术室(部)。

计划中要包括科研开发项目实施部署,科技推广应用的具体项目、具体指标分解及每个项目的推广负责人,工法编制项目等;

5.积极组织科技攻关,收集总结技术资料,编制科研经费预算和结算表,对已完成的科研项目及时向公司技术室(部)申请鉴定;

6.组织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技改技革、降低工程成本等项目的实施,视工程进度及时收集各种科技工作原始记录,并填写科技工作台帐,按季度向公司技术室(部)上报;

7.开展技术交流和技术协作活动,负责竣工工程的技术总结,配合公司的工法编制;

8.编制本单位年度科技总结;

9.负责新开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科技工作管理”一节中内容的编写;

10.及时向公司技术室(部)反映科技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和要求。

第三章科技资金来源及使用程序

第七条公司将建立“科技开发基金”和“科技奖励基金”专用帐户,专用于科技开发和科技工作奖励的费用支出。

“科技开发基金”应不低于总产值的千分之二,“科技奖励基金”应不低于总产值的万分之一点五,两项资金由公司总工程师统筹使用,由财会部统一从企业经营费中提取。

第八条公司各类科技项目,应根据任务来源、工作性质,通过相应渠道落实经费来源,以保证项目工作的实施。

1.凡列入国家、北京市和总公司计划的科技项目,可向相应的批准立项部门申请专项拨款,不足部分资金由公司解决;

2.需由公司承担的科技开发项目经费,应由项目承担单位编制预算、提出申请,公司技术室(部)审核、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由财会部统一从“科技开发基金”一次性划拨;

3.科技开发的拨款款项必须专款专用。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编制经费结算表,上报公司技术室(部),经费若有结余,连同结余一同上报。

项目因故中止时,经费由拨款单位收回;

4.凡公司计划的科技开发项目,除公司提供资金外,项目承担单位也应承担部分费用。

第四章科研项目管理

第九条科研开发项目工作程序分为:

选题预研,立项报告,研究试验,生产试验和技术总结五个阶段。

第十条选题预研是申请立项前的准备阶段,其目的是保证项目具有实用性、新颖性和先进性,防止低水平的重复研究,浪费人力物力。

北京市及市以上级别项目选题预研结束后必须写出《预研报告》,其内容包括:

该项技术国内外发展状况,技术关键及技术水平,市场预测及效益分析。

第十一条立项报告是在预研的基础上,对项目的技术、人员、物资和经济条件进行资质评审的阶段,要求明确、具体地论述项目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可行性和承担单位完成项目的可能性,并在多方案对比的情况下作出结论。

申报北京市及以上级别的科技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按以下要求编写:

1.项目名称;

2.项目内容;

3.国内外形状和水平;

4.技术方案;

5.可行性分析;

6.经济、社会效益预测;

7.承担单位的基本技术、经济情况;

8.项目经费概算及来源;

9.项目的组织管理及协作;

10.进度安排和完成时间。

《可行性研究报告》加盖公司公章后,一式五份上报集团总公司,经集团总公司审查后上报北京市科委申报北京市项目。

拨款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还应附《查新检索报告书》。

立项报告被批准后,与上级单位签定科技开发合同,作为拨款依据。

第十二条研究试验是项目试验或产品试制阶段,应通过研究试验准确、真实、齐全地取得原始数据,并及时整理分析。

当项目达到预定的技术指标和要求后,应写出阶段性试验成果报告。

第十三条生产试验(或工程应用)是将项目试验成果大面积用于工程或批量投入生产的试用验证阶段。

工艺、材料、结构等方面的项目成果进行生产试验时,应制定质量检验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研究人员要深入现场,做好技术指导、取样检测、数据整理等项工作。

设备、工具等方面的项目成果,参加生产试验的设备不应少于两台,并在试验前编制试验大纲和安全操作规程,据此进行全面考核。

第十四条技术总结是形成成果前的资料整理阶段。

项目完成后,项目课题小组应向公司技术室(部)提出一份综合性技术总结和其它技术资料。

具体内容包括:

1.试验研究的目的和任务来源;

2.项目主要完成单位及其分工、项目负责人、主要完成人及其分工;

3.调研及查新情况;

4.当前国内外同类技术发展概况及与本项目的对比情况;

5.技术方案原理、主要工艺流程、关键技术及创造点;

6.试验方法、试验条件和试验过程;

7.成果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分析;

8.成果生产应用和推广价值;

9.成果学术水平的评价;

10.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

11.工作总结;

12.有关项目的各种原始资料,如项目合同、设计图册及计算书、查新报告、经费决算表、试验记录、试验报告、原材料合格证、声像资料等。

市级及以上级别项目必须有声像资料。

第十五条欲向国家、市申请项目和申请科技经费的项目,应于前一年6月份将开题报告及费用测算报集团总公司。

集团总公司和公司级项目的申请(包括经费申请)一般在当年年初进行,但如果年中有新的重大科技项目,可随时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科研开发计划项目不得随意变更和终止,确需变更和终止时,需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公司技术室(部)或下达项目的上级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和终止。

第十七条凡列入公司年度计划的科技开发项目,各承担单位应按进度安排逐步实施,积累资料。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将所有相关材料上报公司技术室(部),由技术室(部)审核并统一文印,否则不予验收或组织鉴定。

第五章科技成果鉴定

第十八条公司技术室(部)应根据国家科委《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和《北京市执行国家科委〈科技成果鉴定办法〉的实施细则》的规定,组织本公司科技成果的鉴定。

凡属国家、北京市、总公司立项的科技成果,由批准立项的上级部门组织鉴定,公司技术室(部)予以协助。

第十九条申请鉴定的成果应做到技术资料齐全,符合鉴定和档案管理部门要求。

第二十条进行科技成果鉴定必须由项目主要完成单位提前一个月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填写有关申请表,一式四份上报,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一条科技成果有三种鉴定形式和三种视同鉴定形式。

各种鉴定形式都需对成果的科学性、技术水平、学术水平、成熟性、经济合理性及其作用意义做出综合评价。

三种鉴定形式是:

1.检测鉴定:

由市以上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和出具评价结论;

2.验收鉴定:

由下达任务的单位组织测试、评价并做出结论;

3.专家评议:

由组织鉴定单位聘请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以会议形式审查和评议项目的技术总结报告和技术资料,并做出结论。

三种视同鉴定的形式是:

1.经生产实践证明技术成熟,取得社会经济效益,并由实施单位出具证明的;

2.经技术合同机关登记,已按合同实施,达到合同要求并验收合格。

生产应用后,取得社会经济效益,并由技术合同当事人出具证明的;

3.已获得专利权,实施后取得经济效益,并由专利实施单位出具证明的。

第二十二条采用专家评议形式进行科技成果鉴定,鉴定委员会人数一般为5~13人。

聘请的专家应具有该行业或领域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成果完成单位参加鉴定委员会的人数不超过四分之一。

对应聘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公司按有关规定发给技术咨询费。

第二十三条专家鉴定委员会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议,并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通过鉴定评价结论,签字以示负责。

同时,鉴定委员会对所鉴定成果提出密级建议,并承担保密责任。

第二十三条成果鉴定后,公司技术室(部)应及时填写《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由组织鉴定单位审核、颁发、归档,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检测鉴定的测试证明、验收鉴定的评价结论应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不再填写《科技成果鉴定证书》。

三种视同鉴定由成果完成单位填写《科技成果视同鉴定证书》,交公司技术室(部)上报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评价结论、测试证明、视同鉴定证书与鉴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均可作为成果鉴定和申报奖励的依据。

第六章科技成果管理

第二十四条科技成果管理的内容有:

鉴定、划密、申报登记、建档、奖励、推广应用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符合鉴定或视同鉴定的科技成果,属国家、北京市、总公司项目的,由公司技术室(部)负责将其鉴定证书、测试证明、评价结论和证明文件上报。

公司所有科研成果技术室(部)均建档登记。

第二十六条公司技术室(部)指定专人负责科技保密工作。

科技成果的密级由专家按《科技成果国家秘密密级评价表》,依照密级评价程序评定。

凡列入公司科技计划并正式鉴定的科技成果,都应进行密级评价。

第二十七条科技成果档案是企业科技管理不可缺少的基础工作,由公司技术室(部)负责收集科技成果的有关资料,并按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整理、组成保管单位(卷、册、盒),登记后按照批准的密级向公司档案室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八条经过技术鉴定的科技成果,必须在生产中推广应用,使其迅速转化为生产力。

公司技术室(部)每年组织总公司、北京市、建设部科技成果推荐项目在工程中的应用,并优先推广公司的科技成果。

第七章专利管理

第二十九条公司技术室(部)指定专人负责专利管理工作。

及时组织申请专利,组织专利技术的实施,并依法参与专利纠纷处理,避免侵权现象,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特别要注意的是:

专利证书上一定要清楚地注明“专利权人”的所属单位或个人,以便必要时进行有偿转让和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第三十条发明或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实施后,专利权持有单位每年应从税后利润中提取0.5~2%(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或0.05~0.2%(外观设计专利)作为报酬交给发明人或设计人,或参照上述比例发给一次性报酬。

专利权持有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专利的,应从收取的使用费中纳税后提取5-10%作为报酬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

此项个人所得,不计入单位奖金总额,不征奖金税,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八章技术转让

第三十一条公司技术室(部)要采取多种形式,将公司的科技成果投放市场,通过技术转让,提高企业的社会经济效益。

第三十二条公司技术室(部)要严格掌握成果水平,进入技术市场的成果必须经过鉴定,技术真实、可靠,并力求成熟。

公司技术室(部)应随时掌握技术市场的动态和信息,根据企业的特点和需要,积极参加技术市场活动。

第九章科技推广应用

第三十三条公司每年积极开展建设部、北京市、集团总公司及公司级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

通过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机具等科技进步手段,降低成本,实现“节材、节能、提高质量、增进效益”的目标。

公司每年推广组织科技推广应用项目至少10项以上,实现科技进步降低工程成本率至少为总产值的1.2%。

第三十四条积极开展科技推广应用示范工程活动,以示范工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通过采用新技术,增大技术含量的途径来提高工程质量,推进技术进步。

参加总公司科技推广应用示范工程评比的条件是:

1.单体建筑面积10000m2以上;

2.科技推广应用项目至少15项;

3.技术成本降低率至少为总产值的1.5%;

4.工程已竣工验收,有核验单,为集团总公司及以上级别优良工程;

5.日常科技工作积极、有成效,各种台帐填写及时、准确,原始资料齐全,时间连续,各种报表上报及时。

第三十五条科技推广示范工程要注意创建活动的连续性。

自工程开工之日起,项目经理部、专业分公司就要认真安排、提前准备,尤其要注重资料的积累和连续性,要重视过程中的迎检工作及总结工作的按时完成。

各专业分公司要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章技术总结与工法

第三十六条强化技术总结工作。

施工技术总结是公司积累施工经验、提高施工水平、增强市场竞争能力的重要手段,是公司的宝贵财富,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此项工作。

凡竣工工程,项目经理部必须上报工程技术总结;

凡重点工程、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工程、结构和装修有特色的工程,专业分公司在所承担的分项工程结束后必须上报技术总结,公司技术室(部)将此项工作列入技术考核内容。

第三十七条加强企业施工工法的编制工作,规范施工工艺,提高工程质量。

工法编制由公司技术室(部)主持,各有关单位提供原始资料、进行配合。

第三十八条工法是指导企业施工与管理的一种规范化技术文件,是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的原理,把先进技术与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技术的应用方法。

工法应具有新颖性、适用性,并能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

工法主要内容包括:

特点、适用范围、施工程序、操作要点、机具配备、质量标准、劳动组织、安全技术经济指标和应用实例等。

第三十九条对于荣获集团总公司以上奖项的科技进步项目,其中难度大、水平高、效益好、并经工程实践证明为成熟的施工技术,可编制为工法。

对于关键技术达到集团总公司及以上水平的工法,可向上级申报“优秀工法奖”,对于符合专利条件的技术,还可申请专利。

第十一章科技统计

第四十条科技统计的对象是科学技术活动。

科技统计的任务是:

根据国家统计制度及时、准确地反映企业科技活动及其经济效益情况,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为统计分析和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四十一条统计报表是统计工作的主要形式,是企业对国家承担的法定义务,各级统计人员必须依照国家统计制度,及时、准确地完成上报工作。

第四十二条各种统计报表审批、签字、签章要齐全。

报表上各签字部门要对其上数据负法律责任,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不得虚报、瞒报、迟报,并严格执行上报时间。

第四十三条各种统计资料和统计报表需建立台帐,分别立卷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丢失、更改,在人员变动时须按“统计资料清单”内容进行工作移交。

第四十四条公司技术室(部)由专人负责统计、填写各种统计台帐,并向总公司上报半年、全年报表。

第四十五条各单位由专(兼)职的科研员负责本单位的科技统计工作,建立健全科技统计台账和原始记录。

科技统计台账包括:

科技成果项目记录(附1)、科研开发项目记录(附2)、科技成果推广记录(附3)及专利项目记录。

科技统计原始记录包括:

合同登记、委托书、三新材料准用证、质量检测证明及各种单据凭证等。

第四十六条各单位每月要按时填写“科技推广和技术改进节约经济效果台帐”(附4、5)及计算书(附6、7),并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向公司技术室(部)上报统计报表(附8、9)。

第四十七条年终时,各单位应按年度统计情况对上一年科技活动进行统计分析,提供分析报告,以便从中发现问题、找出原因、提供参考,并于次年1月20日前向公司技术室(部)上报各单位年度科技总结。

科技总结中应包括:

本单位在科技活动过程中的科技项目水平、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科技产出等方面的状况及相互关系。

第十二章科技信息与交流

第四十八条公司技术室(部)应有计划地积累、提供科技信息,建立专项技术追踪档案,特别要注意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在企业生产经营、技术开发上采用的可能性和产生的影响,并及时提供信息研究报告。

第四十九条科技信息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1.搜集、整理、积累、检索和提供科技文献资料;

2.开展科技信息研究工作,为企业科技开发、生产经营提供决策性信息;

3.调查行业发展方向,根据本单位科学技术水平及生产经营状况,提出建议与对策;

4.对科技开发项目提供项目技术水平、发展动向和专题信息;

5.编写科技文献题录、文摘和其它信息简讯。

第五十条公司建立科技信息网,各项目经理部、分公司、厂兼职科研员参加。

科技信息网设在公司技术室(部),其任务是:

1.参加“北京市建筑技术信息中心”的活动;

2.组织交流国内外建筑技术信息、本行业最新科技成果和公司的科技成果;

3.组织现场技术交流、观摩;

4.组织参加学术活动和国家、北京市的各种专业学会组织。

5.组织与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的技术合作和交流工作,通过采取咨询或召开学术交流会议的形式互通信息,扩大公司了解最新技术动态的渠道。

第十三章科技文章

第五十一条科研开发,科技推广应用、工法、专利,在进行项目总结或进行鉴定、对外交流时,对有保密价值的关键性技术参数或技术决窍可不予公开,要注意保护企业权益。

第五十二条科技文章文字叙述要简明、通顺、逻辑性强,计量单位要符合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要求,装订整齐、美观。

第十四章科技考核

第五十三条公司技术室(部)每季度将依据科技工作季度考核标准(见附10)对各单位科技工作进行考核(考核评分表见附11)。

年底取四个季度平均值作为科技考核基本分,满分40分。

第五十四条为加快企业科技创新步伐,各单位年度科技成果获奖数量规定如下:

京秦公司、防水分公司、金属结构加工厂、水电分公司、装饰分公司每二年至少要有一项总公司或以上级别科技成果;

构件厂、项目经理部每三年至少要有一项总公司或以上级别的科技成果;

当年没有总公司及以上级别科技成果的单位,至少要有一项公司级科技成果。

达到数量要求加40分,否则不得分。

获北京市以上科技进步奖每项加60分。

第五十五条各单位每年要配合公司技术室(部)至少完成一项公司级工法,达到要求加10分,否则不得分。

第五十六条各单位科技进步降低工程成本率达到本单位产值的1.2%,加10分,否则按比例扣分。

项目经理部获总公司科技成果示范工程,另加10分。

第五十七条以上分数相加即为各单位年度科技考核总成绩,此成绩归入技术系统总体考核中,比例占30%,与各单位年终综合考评挂钩。

第十五章科技奖罚

第五十八条公司对科技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并依据考核成绩实施奖罚,以鼓励科技人员和干部职工开展科技工作的积极性,反对不尊重知识、不尊重科学、因循守旧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科技奖罚按《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执行。

第十六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制度由公司技术室(部)解释。

第六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1:

样表(B5纸横放)

科技成果项目记录

单位:

年度

国家奖

省、部级奖

北京市奖

局、总公司奖

批准专利

论文(篇)

完成单位

一等

二等

三等

发明

实用

新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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