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通用标准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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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未制定文件化安全生产目标和工作计划的,不得分;

目标内容缺项的,每缺一项扣2分;

未实施目标考核的,扣2分;

记录资料保存不齐全的,扣2分。

 

小计

得分小计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2.1组织机构

(一)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冶金企业应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冶金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其他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未按照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不得分;

未以文件形式明确的,不得分。

2.2职责

应根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明确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不明确的,不得分;

没有履行职责的,每缺一项,扣3分。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单位、部门和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并对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不得分;

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生效的,不得分;

每缺一个纵向、横向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扣2分;

责任制内容与岗位工作实际不相符的,每个扣1分;

未对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的,不得分。

30

三、安全生产投入

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保证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专款专用,并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

无制度的,不得分;

未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不得分;

制度中职责、流程、范围、检查等内容,每缺一项扣1分。

无安全费用使用台账的,扣5分;

台账不完整的,扣2分。

  

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涉及以下内容的使用计划: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2)安全教育培训;

(3)安全评价、重大危险源监控、隐患评估和整改;

(4)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

(5)劳动防护用品、应急救援器材的配备及应急救援演练;

(6)安全标志、标识;

(7)安全检查、专家咨询和标准化建设;

(8)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职业健康体检;

(9)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物品或者活动。

12

无使用计划的,不得分;

计划内容与实际需要不符的,每一项扣2分;

有超规定范围使用的,每次扣4分。

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等,保障死亡、受伤员工获取相应的保险与赔付。

8

未缴纳的,不得分;

不能全员缴纳的,每少一人,扣2分;

无缴费相关资料的,不得分;

受伤员工未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不得分;

伤残等级鉴定每少一人,扣2分;

赔偿不到位的,不得分。

四、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4.1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应及时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建立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规范性文件清单,保存与清单内容一致的相应文本,并及时传达给相关从业人员,从业人员应学习掌握。

未建立清单的,扣2分;

未保存最新适用法规文本的,每少一项扣1分;

未培训考核的,不得分。

4.2规章制度

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以文件形式下发实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规章制度至少包含下列内容:

安全生产会议、安全投入、安全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危险源管理、危险作业管理、相关方及外用工(单位)管理、职业病防治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职业健康、事故管理、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管理等。

20

未以文件下发实施的,不得分;

每少一项,扣2分;

无培训考核记录的,不得分。

4.3操作规程

应根据岗位生产特点中的特定风险的辨识,编制齐全、适用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无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不得分;

不齐全的,每缺一个扣2分;

内容没有基于特定风险分析、评估和控制的,每个扣2分。

向员工下发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对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

未发放的,不得分;

每少发一个岗位的,扣2分;

无培训和考核记录的,不得分;

每缺一个培训和考核的,扣2分。

4.4评估修订

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适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根据评估情况、安全检查反馈的问题、生产安全事故案例、标准化自评结果等,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修订,确保其有效和适用。

未进行的,不得分;

无记录的,不得分;

应修订而未修订的,每项扣3分。

4.5文件和档案管理

企业应建立主要安全生产过程、事件、活动、检查的安全记录档案,并加强对安全记录的有效管理。

主要对下列安全生产资料进行档案管理:

安全生产会议记录、安全费用提取使用记录、员工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发放记录、危险源管理台帐、安全检查记录、危险作业许可证、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事故隐患整改记录、安全生产奖惩记录、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登记、管理记录、外来施工队伍安全管理记录、安全设备设施管理台账(包括安装、运行、维护等)、有关强制性检测检验报告或记录、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资料、职业健康检查与监护记录、应急演练记录、技术图纸等。

未实行档案管理的,不得分;

每缺少一类档案,扣2分。

90

五、教育培训

5.1教育培训管理

建立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确定安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令第3号),制定各类人员的培训计划。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

制度中每缺少一类培训规定,扣2分;

与国家规定不相符的,不得分;

未明确主管部门的,不得分;

无培训计划的,不得分;

培训计划中每缺一类培训的,扣1分。

按计划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做好培训记录,并建立档案。

未按计划进行培训的,每次扣2分;

记录不完整齐全的,每缺一项扣2分;

未进行档案管理的,不得分;

档案资料不完整齐全的,每缺一次扣2分。

5.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相关人员未按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不得分;

培训要求不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要求的,每次扣2分。

5.3操作岗位人员教育培训

对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使其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确认其能力符合岗位要求。

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而上岗作业的,每人次扣2分。

新入厂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无针对性或流于形式的,不得分;

新入厂人员上岗前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的,每人次扣2分。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对有关操作岗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未对岗位操作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的,每人次扣1分。

操作岗位人员转岗、离岗6个月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车间(工段)、班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未按规定对转岗和离岗者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就上岗的,每人次扣1分。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配备不合理的,每人次扣2分;

有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岗位但未配备相应作业人员的,每人次扣2分;

无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每人次扣2分;

证书过期未及时审核的,每人次扣2分;

缺少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档案资料的,每人次扣1分。

5.4其他人员教育培训

企业应对外来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入厂施工作业。

未进行培训的,不得分;

教育培训内容未根据具体作业活动的特点,或无针对性的,每处扣1分。

50

六、生产设备设施

6.1生产设备设施建设

新、改、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2

未进行“三同时”管理的,不得分;

项目未按规定履行“三同时”审查或备案手续的,每缺少一个环节扣10分。

厂址选择应遵循《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的规定。

厂址易受自然灾害影响或严重影响周边环境的,不得分;

有一处不符合规定的,扣2分。

平面布置应合理安排车流、人流、物流,保证安全顺行。

6

未合理安排的,每处扣1分。

厂房的照明,应符合《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和《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

照明电气的选型与作业场所相适应:

一般作业场所可选用开启式照明电气,潮湿场所应选用密闭式防水照明电气,有腐蚀性场所应选用耐酸碱型照明电气,易燃物品存放场所不得使用聚光灯、碘钨灯等灯具,有限空间、高温、有导电灰尘、离地不足2.5米的固定式照明电源不得大于36伏,潮湿场所和易触及的照明电源不得大于24伏,室外220伏灯具距离地面不低于3米,室内不低于2.5米,普通灯具与易燃物品距离不得小于300毫米,灯头绝缘外壳无破损、无漏电现象。

天然采光和人工照明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2分。

主要生产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建构筑物防火最小安全间距,应遵循《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有一处不符合规定的,扣1分;

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不得分。

厂区内的建构筑物,应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设置防雷设施,并定期检查,确保防雷设施完好。

4

未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设置防雷设施的,不得分;

未定期检查的,不得分;

防雷设施不完好的,每处扣2分。

厂内休息室、浴室、更衣室应设在安全区域,各种操作室、值班室不应设在可能泄漏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区域。

休息室、浴室、更衣室有一个未设在安全区域内的,不得分;

各种操作室、值班室设在可能泄漏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区域内的,不得分;

可能泄漏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区域附近的各种操作室、值班室未安装相应气体报警仪的,每处扣2分。

安全出入口(疏散门)不应采用侧拉门(库房除外),严禁采用转门。

厂房、梯子的出入口和人行道,不宜正对车辆、设备运行频繁的地点,否则应设防护装置或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

有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

直梯、斜梯、防护栏杆和工作平台应符合《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GB4053.1-3)的规定。

移动梯台应符合:

操作平台护栏完好符合规定,斜撑无变形,铰接可靠,防滑措施齐全、完好,轮子的限位、防移动装置完好有效,结构件无松脱、裂纹、扭曲、腐蚀等严重变形,不得有裂纹。

电气室(包括计算机房)、电缆夹层,应设有火灾报警装置、监视装置、灭火装置和防止小动物进入的措施;

电缆穿线孔等应用防火材料进行封堵。

未设火灾报警装置、监视装置、灭火装置的,不得分;

电缆穿线孔未用防火材料封堵或损坏的,每处扣2分。

设置备用发电机房的,自备发电机不应与供电网联接,并可靠接地。

柴油发电机的环境温度及柴油机的运行温度定子不得超过75℃(E级)、转子不得超过80℃(B级)。

未设置发电机房的,不得分;

接地、温度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2分。

胶(皮)带运输机应有如下安全防护装置并确保有效:

(1)防打滑、防跑偏、防纵向撕裂;

(2)拉线事故开关;

(3)防压料自动停车装置;

(4)头轮、尾轮、增面轮及拉紧装置应有防护罩或防护栏杆。

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2分。

产生大量蒸汽、腐蚀性气体、粉尘等的场所,应采用封闭式电气设备;

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或粉尘的作业场所,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产生大量蒸汽、腐蚀性气体、粉尘等的场所,未采用封闭式电气设备的,每处扣2分;

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或粉尘的作业场所,未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的,不得分;

防爆型电气设备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2分。

使用表压超过0.1MPa的油、水、煤气、蒸汽、空气和其他气体的设备和管道系统,应安装压力表、安全阀等安全装置,并应定期检定。

应安装而未安装压力表、安全阀的,每处扣2分;

未定期进行检定的,每处扣2分;

未张贴检定标签或标牌的,每处扣2分。

不同介质的管线,应按照《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的规定注明介质名称和流向。

未进行介质名称和流向标识的,不得分;

有一条管线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未注明介质名称或流向的,每处扣1分。

起重机应标明起重吨位,并应设有下列安全装置:

(1)限位器;

(2)缓冲器;

(3)防碰撞装置;

(4)超载限制器;

(5)连锁保护装置;

(6)轨道端部止挡;

(7)定位装置;

(8)其他:

零位保护、安全钩、扫轨板、电气安全装置等;

(9)走台栏杆、防护罩、滑线防护板、防雨罩(露天)等防护装置;

(10)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安全信息提示和报警装置;

(11)滑线指示灯、通电指示灯、桥下和驾驶室照明灯等。

未标明起重吨位的,每处扣2分;

每缺少一项安全装置或不能正常工作的,扣2分。

车间电气室、地下油库、地下液压站、地下润滑站、地下加压站等要害部门,其出入口应不少于两个(室内面积小于6m2而无人值班的,可设一个),门应向外开。

出口少于两个的,每处扣2分;

门向内开的,每处扣2分。

火灾危险性较大企业应设有集中监视和显示的火警信号。

无集中监视和显示的火警信号的,不得分;

未进行验收合格就使用的,扣2分;

不能正常工作的,不得分。

所有设备设施建设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

有一处不符合规定的,扣5分;

存在重大风险或隐患以及有关规定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工艺、设备、设施的,本小项不得。

建立生产设备设施变更管理制度,生产设备设施变更应履行变更程序,并对变更的全过程进行隐患控制。

未建立变更管理制度的,扣2分;

发生变更时,未严格履行变更程序的扣2分;

未实行隐患控制的,不得分。

6.2设备设施运行管理

建立设备设施的检修、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缺少内容或操作性差的,扣1分。

建立设备设施运行台账,制定检(维)修计划。

无台账或检(维)修计划的,不得分;

资料不齐全的,每次(项)扣2分。

按规定对有关设备、设施、仪器仪表、工具等进行检测检验检定,并归档保存有关资料。

未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检定的,不得分;

有超期现象的,每台(套、个)扣2分;

无检测检验检定资料的,不得分;

检测检验检定资料不全的,每项扣2分。

吊车的滑线应布置在吊车司机室的另一侧;

若布置在同一侧,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2

滑线未布置在吊车司机室的另一侧的,或布置在同一侧,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每处扣1分。

吊具应有专人管理,在其安全系数允许范围内使用。

钢丝绳和链条的安全系数和钢丝绳的报废标准,应符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的有关规定。

3

未在安全系数允许范围内使用吊具的,不得分;

未按规定报废的,不得分;

相关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不清楚吊具的安全系数和钢丝绳的报废标准的,不得分。

有一个吊具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

吊运物行走的安全路线,不应跨越有人操作的固定岗位或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且不应随意越过主体设备。

安全路线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2分;

随意越过主体设备的,每处扣2分。

设置的CO等有毒有害气体、物质报警仪应定期检验,确保其处于安全状态。

未进行定期检测的,不得分;

有一台未检验或未张贴标签的,扣2分。

压力容器应满足:

压力容器本体及安全附件在检验有效期内使用,本体完好;

连接元件无异常振动、磨擦、松动;

安全附件、显示装置、报警装置、联锁装置完好,调试、更换记录齐全;

运行和使用符合相关规定,无超压、超温等现象。

本体有缺陷的,不得分;

连接元件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2分;

安全附件、显示装置、报警装置、联锁装置缺失或不能正常工作的,每处扣2分;

调试、更换记录不全的,扣2分;

有超压、超温等现象的,每处扣2分。

锅炉与辅机锅炉应满足:

“三证”齐全;

安全附件完好,安全阀、水位表、压力表齐全、灵敏、可靠,排污装置无泄漏;

按规定合理设置报警和连锁保护装置;

给水设备完好,匹配合理;

炉墙无严重漏风、漏烟,油、气、煤粉炉防爆式装置好;

水质处理应能达到指标要求,炉内水垢在1.5mm以下;

各类管道无泄漏,保温层完好无损,管道构架牢固可靠;

其他辅机设备应符合机械安全要求。

锅炉无“三证”(产品合格证、登记使用证、定期检验合格证)的,不得分;

安全附件完好,安全阀、水位表、压力表不齐全、灵敏、可靠的,每处扣2分,排污装置泄漏的,扣2分;

未合理设置报警和连锁保护装置的,扣2分;

给水设备完不完好,匹配不合理的,扣2分;

炉墙严重漏风、漏烟,油、气、煤粉炉防爆式装置不好的,每处扣2分;

水质处理未达到指标要求,炉内水垢超过1.5mm的,每处扣2分;

管道泄漏,保温层破损,管道构架不牢固的,每处扣2分;

辅机设备不符合机械安全要求的,每处扣2分。

工业气瓶应满足:

储存仓库状态良好,安全标志完善,气瓶存放位置、间距、标志及存放量符合要求。

各种护具及消防器材齐全可靠。

气瓶在检验期内使用,外观无缺陷及腐蚀,漆色及标志正确、明显,安全附件齐全、完好。

气瓶使用时的防倾倒措施可靠,工作场地存放量符合规定,与明火的间距符合规定。

储存仓库设置、安全设施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气瓶存放位置、间距、标志及存放量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2分;

各种护具及消防器材缺失或不能正常使用的,每项扣2分;

气瓶超期使用的,每个扣1分;

漆色及标志不明显的,每个扣1分;

安全附件不全或损坏的,每个扣1分;

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每次扣2分。

厂内机动车辆应满足:

在检验有效期内使用,动力系统运转平稳,无漏电、漏水、漏油。

灯光电气完好,仪表、照明、信号及各附属安全装置性能良好。

轮胎无损伤。

制动距离符合要求。

全部未定期检验的,不得分;

有一台未定期检验的,扣2分;

使用过程中,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低压临时线路应满足:

有完备的临时接线装置审批手续,不超期使用。

使用绝缘良好,并有与负荷匹配的护套软管,敷设符合安全要求。

装有总开关控制和漏电保护装置,每分路应装设与负荷匹配的熔断器。

临时用电设备PE连接可靠。

严禁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设临时线路。

无临时接线装置审批手续的,不得分;

超期使用的,每次扣2分;

敷设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每处扣2分;

未装总开关控制和漏电保护装置的,不得分;

每分路的熔断器与负荷不匹配的,每处扣2分;

临时用电设备PE连接不可靠的,每处扣2分;

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设临时线路的,不得分。

低压电气线路(固定线路)应满足:

定期进行电缆线路的预防性实验记录。

线路的安全距离符合要求;

线路的导电性能和机械强度符合要求;

线路的保护装置齐全可靠;

线路绝缘、屏护良好,无发热和渗漏油现象;

电杆直立、拉线、横担瓷瓶及金属构架等符合安全要求;

线路相序、相色正确、标志齐全、清晰;

线路排列整齐、无影响线路安全的障碍物。

无定期进行电缆线路的预防性实验记录的,不得分;

线路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2分;

线路的导电性能和机械强度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

线路的保护装置不齐全、不可靠的,每处扣1分;

线路绝缘、屏护不良好,有发热和渗漏油现象的,每处扣1分;

电杆直立、拉线、横担瓷瓶及金属构架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每处扣1分;

线路相序、相色不正确、标志不齐全、清晰的,每处扣1分;

线路排列不整齐、有影响线路安全的障碍物的,每处扣1分。

电网接地系统应满足:

电源系统接地制式的运行应满足其结构的整体性,独立性的安全要求;

各接地装置的电阻检测合格;

TN系统重复接地布设合理;

接地装置的连接必须保证电气接触可靠;

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并能防腐蚀,防损伤或者有附加保护措施;

接地装置编号、标识明晰,定期检测报告有效,资料完整。

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分;

电阻检测不合格的,扣2分;

TN系统重复接地布设不合理的,扣2分;

接地装置的连接不可靠的,扣2分;

无有效防腐蚀、损伤保护措施的,扣2分;

接地装置编号、标识不明晰,未定期检测的,扣2分。

金属切削机床应满足:

防护罩、盖、栏应完备可靠;

防止夹具、卡具松动或脱落的装置完好;

各种限位、联锁、操作手柄要求灵敏可靠;

机床PE连接规范可靠;

机床照明符合要求;

机床电器箱,柜与线路符合要求;

未加罩旋转部位的楔、销、键,原则上不许突出;

备有清除切屑的专用工具。

有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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