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风镇机关管理工作制度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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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请假必须使用统一印制的请假条,写明请假人、天数、事由等事项。

请假条由本人填写,任何人不得让别人代写或捎假,不得口头请假。

无特殊原因每人每月请假累计不得超过4天,超期按旷工处理。

4、严格考核奖惩,无正当理由一次不参加点名的罚款50元,迟到或早退的罚款10元,罚款情况考勤后即通报公布,无故两次不参加点名者扣发当月工资,无故三次不参加点名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七十四条有关规定予以辞退除名。

点名迟到的职工要及时向领导说明迟到理由,方可认作为上班,否则按旷工处理。

5、严格夜间值班制度,值班时间为晚6:

00至10:

00。

值班起止时,带班领导监督在签到薄上签字,无特殊情况不准请假,请假须由镇主要领导批准。

无故不参加夜间值班的按旷工处理,并罚款50元,迟到、早退一次罚款20元,夜间值班者每次补助10元。

6、请病假要有县级以上医院的病历证明,请假超过两个月发工资的90%,超过六个月发工资的70%。

请产假、婚假,假期时间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超期按旷工处理。

7、工作区总支书记、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发要告知党政办公室去向;

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出发要向分管领导说明。

二、车辆管理制度

1、镇属车辆一律由党政办公室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使用,统一维修,因工作需要用车,须由分管领导批准方可出车,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用车。

2、车辆主要保证领导成员会议用车,因公用车,派车时遵循“先上后下,先急后缓”的原则。

3、副科级领导干部因公用车,须提前半天通知办公室,以便办公室根据事情的多少和轻重缓急,适度调度车辆。

非突发情况而临时向办公室申请用车,办公室不作安排,自行解决。

4、车辆燃油实行磁卡加油,由财政所到县石油公司统一购置,按一车一卡,一次充值2000元,待使用完毕提取加油记录,依据该车耗油标准及行程进行确定,以充值一次为一个周期,由办公室核定行驶里程,列出燃油里程对照表。

5、车辆实行定点维护。

车辆出现故障后,应及时向镇长汇报,说明修理的具体事项及所需费用,经批准后,由党政办主任、财政所人员和司机一同在指定的修理厂进行维修,车辆维修费用由党政办主任会同财政所人员到修理厂进行统一结算,车辆所换件经验收后方可结算,不属于车辆用件和未经请示汇报的费用不予结算。

6、驾驶员要提高驾驶技术,精心爱护车辆,严禁酒后开车,非专业司机不准驾车。

三、接待及生活管理制度

1、对上级及外宾的接待,既要热情周到,又要厉行节约,避免铺张浪费。

2、内部招待由镇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主任统一安排。

外部招待经请示党委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主任统一安排。

招待必须使用镇统一印制的派餐单,方可招待。

没有派餐单的,不予报销。

3、所有招待全部由原来餐后开单改为餐前开单。

4、招待标准。

共分五个档次。

①县级及以上领导来检查指导工作,镇主要领导作陪,需要招待的,招待标准为150-160元。

②县城部、委、办、局或兄弟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联系工作,需要招待的,招待标准为120-130元。

③部委办局副职或兄弟乡镇党政负责人来镇需要招待的,标准为100-110元。

④其他单位因业务工作来镇需要招待的,标准为90元以下。

⑤一般大型会议、走访、加班等需要就餐的,必须向镇主要领导请示同意后,方可安排,就餐标准为早餐5元/人,中晚餐10元/人。

以上招待标准为原则性招待标准,具体安排时,以就餐人数为准,经请示批准方可适当调整招待标准。

5、招待用烟用酒:

一般招待用烟为将军烟或同等价格的香烟。

特殊情况,可酌情提高标准。

一般招待用酒为一星清风陈香,特殊情况,可酌情提高标准。

6、为方便招待使用,招待用烟和酒,统一购买后,由财政所保管,办公室签单领用,财政所对以上物品要每月与签字报销单核对用量

7、党政办公室具体负责对机关食堂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及时帮助食堂改进工作,组织有关人员对食堂的工作进行评议。

8、机关食堂工作人员要以“服务好”为宗旨。

做到饭菜可口、价格合理、清洁卫生,要主动征求就餐人员的批评与建议,努力改进工作,并做到日清月结,每月公布一次帐目。

9、因喝酒误事、酗酒闹事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大会检讨直至治安处罚处分。

四、购物管理

1、各单位因工作需要购买办公用品等物品的,经请示镇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主任与财政所工作人员统一购买,交财政所统一保管,统筹安排使用。

2、所有购物费用发票报销,先由办公室主任作为证明人签字后,再交党政主要领导审阅签字同意,方可报销。

3、办公室内部小额购物或发生其他费用,经请示领导,并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方可办理。

每次购物发票必须经办公室主任签字,并报领导审阅后,方可报销。

五、通讯费等其它管理

(一)机关电话费实行定额包干,超支由相关负责人自负的办法进行管理。

书记办公室、镇长办公室每月定额200元,财政所100元,党政办800元,其它单位一律不配公费话机。

(二)水、电费的管理

用电实行分户管理的办法,统一安装电表,办公场所用电由办公室负责管理,要本着俭省节约的原则,禁止长明灯。

职工用电实行补贴制度,每月每人补贴20度电,超额自负;

家属院用电由电工负责每月逐户查表据实收费。

电工每月对用电情况进行清查,由办公室进行公布。

(三) 文件材料复印的管理

1、办公室打印机、复印机、微机实行统一管理,统一使用。

2、内部材料打印,一般性打印材料,纸张低于50张的,由党委秘书安排,纸张超过50张不足500张的,由办公室主任安排,数量超过500份的打印材料,经请示镇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打印。

3、所有打印的材料,必须有打印批办单,方可打印。

文印打字管理人员必须建立文印耗材登记薄,详细记录所有打印材料的时间、纸张数、经办人及事由。

购买纸张与打印复印的材料纸张每月要统计,经办公室主任签字汇报,镇主要领导审阅。

简单材料可以手写的,不再打印。

4、复印机、打字机的维修。

复印机的配件及油墨、纸张等耗材由镇长批准后,方可维修。

所购置的一切复印设备材料由镇长审批后,方可购买。

六、内退、病退及停薪留职规定

  

(一)工作人员内退办法

  第一条 除《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78条、79条规定退休标准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审查备案,可以内退,到达退休年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

1、男年满55-60周岁(不含60周岁);

女年满50-55(不含55周岁)。

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

3、工作年限满25年-30年(不含30年)。

符合以上条件内退的,不再享受出发费、岗位津贴,享受工资总额的90%,档案工资可正常晋升,另有增资部分随适龄内退人员的工资待遇标准。

第二条 不具备以上条件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委、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以提前内退。

1、男年满47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工作年限满20年。

符合以上条件、申请办理内退的,不再享受出发费、岗位津贴,享受工资总额的80%,档案工资可正常晋升,另有增资部分随适龄内退人员的工资待遇标准。

(二)工作人员病退办法

不符合以上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病退,到达退休年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

1、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由县级医院以上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

2、因工致残,由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

3、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符合以上条件规定,不再享受出发费、岗位津贴,工龄不满10年的,享受工资总额的80%,满10年的享受工资总额的90%,档案工资可正常晋升,另有增资部分随适龄内退人员的工资待遇标准。

(三)工作人员停薪留职办法

  1、停薪留职时间。

经本人申请、镇党委政府研究,允许机关工作人员办理停薪留职,停薪留职时间最少为一年。

2、工资待遇。

凡在镇机关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停薪留职期间一律停发工资,除保留原编制、享受政策性档案增资外,不享受在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及其它岗位待遇。

3、养老保险金。

凡申请办理停薪留职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金(不包括个人交纳部分)由镇政府交纳。

4、复职待遇。

停薪留职人员停职结束后,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可以原占编制,重新安排工作,恢复工资、岗位、津贴待遇。

5、女职工申请停薪留职的,必须遵守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每季度按规定进站查体,否则停止缴纳养老保险金,按自动离职对待。

6、内退、退休待遇。

停薪留职人员年龄达到现县人事局及镇党委、政府内退及退休年龄标准的,按规定标准办理内退及退休手续,享受同等待遇。

七、财务管理有关规定

1、无论是办公用品的购置,还是其他财务经费,一律使用正式票据,并注明支出事由,经办人签字,单价数量和金额要相符,大小写要一致,书写要规范等,不使用正式规范票据的一律不予报销。

2、差旅费实行定额核算,领导成员到县以上参加会议实行派车制度,不予报销差旅费,部门负责人及其他人员到县城开会或联系工作需出发的,要持分管领导派工单,到县城出发一天补助生活费20元,超县城出发每天补助40元,省城出发另行安排,不再报销招待费、车票等费用。

3、外出联系项目、招商引资、洽谈业务出发时间较长的,依据出差的天数、里程据实报销往返车票,给予适当补助。

4、财政所建立健全汇报制度,对每月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梳理,对下月工作做好计划安排,每月编制一次明细报表,并对本月支出的招待费、办公费、邮电费、水电费、车辆燃修费同上月的支出、增减变化情况逐一对照说明。

5、机关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准借用公款,确因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需要借款的,必须经镇长签字同意后,方可借款。

因公返回后,在一周内经领导签字后到财政所办理结算报销手续,个人借款数额一般不得超过1000元,并要在一个月内足额归还。

 

二00八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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