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常见安全隐患整改对应依据标准参考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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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室的门、窗关闭未密合;
与室外相通的洞、通风孔未设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的网罩;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4.3.7
配电室的门、窗关闭应密合;
与室外相通的洞、通风孔应设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网罩,其防护等级不宜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规定的IP3X级。
直接与室外露天相通的通风孔尚应采取防止雨、雪飘入的措施。
(五防:
火水雷雪小动物)
5.
配电室内的电缆沟未采取防水和排水措施,电缆沟无盖板;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4.3.4
配电室内的电缆沟,应采取防水盒排水措施。
配电室的地面宜高出本层地面50mm或设置防水门槛。
6.
配电室堆放杂物;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一20056.1.9
配电室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任何妨碍操作、维修的杂物。
7.
配电线路的老化,破损;
《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176
用电产品应该在规定的使用寿命期内使用,超过使用寿命期限的应及时报废或更换,必要时按照相关规定延长使用寿命。
8.
电线明敷没有防止电缆机械损伤的措施;
(沿地面敷设的设备电源线未穿钢管保护)。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7.1
配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避免由外部热源产生的热效应带来的损害;
2应防止在使用过程中因水的侵入或因进入固体物带来的损害;
3应防止外部的机械性损害;
4在有大量灰尘的场,应避免由于灰尘聚集在布线上对散热带来的影响;
5应避免由于强烈日光辐射带来的损害;
6应避免腐蚀或污染物存在的场所对布线系统带来的损害;
7应避免有植物和(或)霉菌衍生存在的场所对布线系统带来的损害;
8应避免有动物的情况对布线系统带来的损害。
9.
安装在生产车间和有人场所的开敞式配电设备未设置遮护物或阻挡物;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5.1.2
标称电压超过交流方均根植25V容易被触及的裸带电体,应设置遮栏或外护物。
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规定的IP×
×
B级或IP2×
级。
为更换灯头、插座或熔断器之类部件,或为实现设备的正常功能所需的开孔,在采取了下列两项措施后除外:
12设置防止人、畜意外触及带电部分的防护措施;
在可能触及带电部分的开孔处,设置“禁止触及”的标志。
10.
导线垂直敷设至地面低于1.8m时,未穿管保护。
导线水平敷设至地面低于2.5m时,未穿管保护;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7.2.1
当导线垂直敷设时,距离地面低于1.8m段的导线,应用导管保护导线与接地导体及不发热的管道紧贴交叉时,应用绝缘管保护,敷设在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应用钢管保护。
11.
普通电缆敷设高度不足,(水平敷设<2.5M,垂直敷设<1.8M,)无防止电缆机械损伤的措施;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7.6.8
无铠装的电缆在屋内明敷,除明敷在电气专用房间外,水平敷设时,与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2.5m;
垂直敷设时,与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1.8m;
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防止电缆机械损伤的措施。
12.
照明配电箱(板)内未设置N和PE汇流排;
(零排和地排)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16.1.9.3
照明箱(盘)内,分别设置零线(N)和保护地线(PE线)汇流排,零线和保护地线经汇流排配出。
13.
配电箱、开关箱及用电产品、电线下方堆放可燃物质;
《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6.5
一般环境下,用电产品以及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且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14.
配电箱体与箱门之间无跨接线;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8.1.9
金属电气安装板与金属箱体应做电气连接。
15.
配电箱内电器件安装在木板和可燃材料上;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6.2.8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8.1.9
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含插座)应先安装在金属或非木质阻燃绝缘电器安装板上,然后方可整体紧固在配电箱、开关箱箱体内。
16.
机械电器设备、灯具金属外壳未作接零(PE)连接;
GB50169-20163.0.4
17.
移动使用的用电产品电源线未采用完整的铜芯橡皮套软电缆或护套软线作电源线;
《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6.8
移动使用的用电产品,应采用完整的铜芯橡皮套软电缆或护套软线作电源线;
移动时,应防止电源线拉断或损坏。
18.
电焊机接线柱未安防护罩;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11.2.4
弧焊设备外露的带电部分必须设置完好的保护,以防人员或金属物体(如:
货车、起重机吊钩等)与之相接触。
19.
电焊机的焊钳和焊把线有破损或绝缘不好;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11.5.7.411.6.3
焊钳必须具备良好的绝缘性能和隔热性能,并且维修正常。
如果枪体漏水或渗水会严重威胁焊工安全时,禁止使用水冷式焊枪。
20.
在含有易燃、易爆或腐蚀性气体及潮湿等特殊环境中使用一般电动工具;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一部分:
通用要求》GB3883.1一20088.12.1.1
8.12.1.1
电动工具通用安全警告
警告!
阅读所有警告和所有说明。
不遵照以下警告和说明会导致电击、着火或严重伤害。
保存所有警告和说明书以备查阅。
在所有下列的警告中术语“电动工具”指市电驱动有线电动工具或电池驱动无线电动工具。
a工作场地的安全
1.保持工作场地清洁和明亮。
混乱和黑暗的场地会引发事故。
2.不要在易爆环境.如有易燃液体、气体或粉尘的环境下操作电动工具,电动工具产生的火花会点燃粉尘或气体.3.让儿童和旁观者离开后操作电动工具.注意力不集中会使操作者失去对工具的控制。
b电气安全
1.电动工具插头必须与插座相配。
绝不能以任何方式改装插头。
需接地的电动工具不能使用任何转换捅头。
未经改装的插头和相配的插座将减少电击危险。
2.避免人体接触接地表面,如管道、散热片和冰箱。
如果你身体接地会增加电击危险。
3.不得将电动工具暴露在雨中或潮湿环境巾。
水进人电动工具将增加电击危险。
4.不得滥用电线。
绝不能用电线搬运.拉动电动工具或拔出其插头。
使电线远离热源、油、锐边或运动部件.受损或缠绕的软线会增加电击危险:
5.当在户外使用电动工具时,使用适合户外使用的外接软线。
适合户外使用的软线将减少电嗇危险,6.如果在潮湿环境F操作电动工具是不可避免的,应使用刺余电流动作保护器R1D。
使用RCD可减小电击危险。
21.
在潮湿场所使用Ⅰ类手持电动工具;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一20059.6.2
在潮湿场所或金属构架上操作时,必须选用II类或由安全隔离变压器供电的III类手持式电动工具。
金属外壳II类手持式电动工具使用时,必须符合本规范第9.6.l条要求;
其开关箱和控制箱应设置在作业场所外面。
在潮湿场所或金属构架上严禁使用I类手持式电动工具。
22.
插座无PE线;
《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6.16
插头与插座应按规定正确接线,插座的保护接地极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单独与保护接地线可靠连接,不得在插头(座)内将保护接地板与工作中性线连接在一起。
23.
插座的相线与零线的极性接反;
(及其它接线错误)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22.1.2
对于单相两孔插,面对插座的右孔或上孔应与相线连,左孔或下孔应与中性导体(N)连接;
对于单相三孔插,面对插座的右孔应与相线连,左孔应与中性导体(N)连接。
2单相三孔、三相四孔及三相五孔插座的保护接地导体(PE)应接在上孔;
插座的保护接地导体端子不得与中性导体端子连接;
同一场所的三相插座,其接线的相序应一致。
24.
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等电器安装在木板上;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10.2.4
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25.
仓库内照明灯具下方堆放可燃物品;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号39条
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
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26.
不经过专用插头接线,裸线直接插入插座孔内取电;
《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6.16
27.
手持照明未使用36V安全电压及以下电源供电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7.1.3
当移动式和手提式灯具采用Ⅲ类灯具时,应采用安全特低电压(SELV)供电,其电压限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干燥场所交流供电不大于50V,无纹波直流供电不大于120V;
2在潮湿场所不大于25V,无纹波直流供电不大于60V。
28.
在有腐蚀性气体或蒸汽的场所,采用开敞式灯具;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3.3.4.2
有腐蚀性气体或蒸汽场所,应采用相应防腐蚀要求的灯具。
29.
当采用Ⅰ类灯具时,灯具的外露可导电部分未可靠接地。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7.2.9
当采用Ⅰ类灯具时,灯具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可靠接地。
30.
高度低于2.4m金属吊架上安装的日光灯,供电回路没有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其灯具的金属外壳没有接地;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19.1.519.1.6
在人行道等人员来往密集场所安装的落地式灯具,当无围栏防护时,灯具距地面高度应大于2.5m;
2 金属构架及金属保护管应分别与保护导体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连接处应设置接地标识。
31.
配电箱(柜)无二级(三级)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13955-20054.5.2
低压配电线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二级或三级保护时,在总电源端、分支线首端或线路末端(农村集中安装电能表箱、农业生产设备的电源配电箱)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32.
临时用电的电气设备线路末端未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13955-20054.5
末端保护
1属于工类的移动式电气设备及手持式电动工具;
2生产用的电气设备;
3施工工地的电气机械设备;
4安装在户外的电气装置;
5临时用电的电气设备;
6机关、学校、宾馆、饭店、企事业单位和住宅等除壁挂式空调电源插座外的其他电源插座或插座回路;
7游泳池、喷水池、浴池的电气设备;
8安装在水中的供电线路和设备;
9医院中可能直接接触人体的电气医用设备;
10其他需要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场所。
33.
(1)单相220V电源供电的电气设备,未优先选用二极二线式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2)三相三线式380V电源供电的电气设备,未选用三极三线式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3)三相四线式380V电源供电的电气设备,三相设备与单相设备共用的电路未选用三极四线或四极四线式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13955-20055.3
a)单相220V电源供电的电气设备,应优先选用二极二线式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b)三相三线式380V电源供电的电气设备,应选用三极三线式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c)三相四线式380V电源供电的电气设备,三相设备与单相设备共用的电路应选用三极四线或四极四线式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34.
手持式电动工具、移动电器、家用电器等设备未优先选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一般型(无延时)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插座回路无漏电保护装置);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13955-20055.7.1
手持式电动工具、移动电器、家用电器等设备应优先选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一般型(无延时)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35.
单台电气机械设备,未根据其容量大小选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30mA以上、100mA及以下、一般型(无延时)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13955-20055.7.2
单台电气机械设备,可根据其容量大小选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30mA以上、100mA及以下、一般型(无延时)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二、易燃易爆场所的用电安全
36.
电气线路明敷在爆炸危险性区域;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3009-2007
6.1.1.1.1
电气线路应敷设在爆炸危险性较小的区域或距离释放源较远的位置,避开易受机械损伤、振动、腐蚀、粉尘集聚以及有危险温度的场所。
当不能避开时,应采取预防措施。
37.
10kV及以下架空线路禁跨越爆炸性气体环境,架空线与爆炸性气体环境水平距离大于杆塔高度的1.5倍。
6.1.1.1.3
10kV及以下架空线路禁跨越爆炸性气体环境,架空线与爆炸性气体环境水平距离,不应小于杆塔高度的1.5倍。
38.
爆炸危险区内,安装使用的电气动力、通讯、照明、控制设备、仪器仪表、移动电气设备(包括电动工具)及其输配电线路等未全部按爆炸危险场所的等级采取相应的措施,达到要求;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3009-20076.1.2.1.1
防爆设备的类型、级别、组别、环境条件以及特殊标志,应符合设计的规定。
39.,
喷油、调油、晾干等场所的电气设施,不符合整体防爆的要求,(即电机、电器、照明、线路、开关、接头等必须符合防爆安全要求,严禁乱接临时电线。
)(封闭或半封闭涂漆工艺装置内部为1区危险区域,其开敞面以外,水平距离3m,垂直距离1m以内的空间区域划为2区。
)
《涂装工程安全设施验收规范》AQ5201-20078.1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6514-20085.1.3.3
涂装作业场内的电气安全,必须符合整体防爆的要求,即电机、电器、照明、线路、开关、接头等都必须符合防爆安全要求,严禁乱接临时电线
封闭或半封闭涂漆工艺装置内部为1区危险区域,其开敞面以外,水平距离3m,垂直距离1m以内的空间区域划分2区。
40.
用来加工、贮存、运输各种易燃气、液、粉体的设备金属管、非导电材料管未接地;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3009-20076.1.1.4.1
管、电缆的金属护套等非带电的裸露金属部分均应接地。
41.
易燃易爆场所的电气线路未穿金属管保护;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3009-20076.1.1.1.2
选用的低压电缆或绝缘导线,其额定电压必须高于线路工作电压,且不得低于500V,绝缘导线必须敷设于导管内。
42.
可燃易燃物的库房使用碘钨灯;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号38条
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43.
喷涂作业的喷漆区使用便携灯;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4-20066.4.3
正在进行喷涂作业的喷漆区不应使用任何便携灯。
如喷漆区内无法用固定灯具照明的区域,在使用便携灯具时应符合1区的要求。
44.
喷漆室内送排风管道无接地;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4-20067.6.3
喷漆室内所有金属制件(送排风管道和输送可燃液体的管道),应具有可靠的电气接地。
45.
喷漆室或喷漆房的所有导电部件、排气管、喷漆设备、被喷涂的工件、供漆容器及输漆管路未可靠接地,未设置专用的静电接地体;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4-200612.1
喷漆室或喷漆房的所有导电部件、排气管、喷漆设备、被喷涂的工件、供漆容器及输漆管路均应可靠接地,设置专用的静电接地体,其接地电阻值应小于100Ω;
带电体的带电区对地的总泄漏电阻值应小于1x106Ω。
46.
各类可燃残留物未及时清理,放入带盖的金属桶内;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4-200614.2
喷漆室内各类可燃残留物应及时清理,放入带盖的金属桶内,妥善处理。
47.
防静电接地线利用电源零线;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20066.2.3
防静电接地线不得利用电源零线、不得与防直击雷地线共用。
48.
在静电危险场所,所有属于静电导体的物体未接地。
对金属物体未采用金属导体与大地做导通性连接;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20066.1.2
使静电荷尽快地消散在静电危险场所,所有属于静电导体的物体必须接地。
对金属物体应采用金属导体与大地做导通性连接,对金属以外的静电导体及亚导体则应作间接接地。
静电导体与大地问的总泄漏电阻值在通常情况下均不应大于1x10。
Q。
每组专设的静电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一般不应大于100Q,在山区等土壤电阻率较高的地区,其接地电阻值也不应大于1000Q。
对于某些特殊情况,有时为了限制静电导体对地的放电电流,允许人为地将其泄漏电阻值提高到l×
10。
Q~1×
Q,但最大不得超过l×
局部环境的相对湿度宜增加至80%以上。
增湿可以防止静电危害的发生,但这种方法不得用在气体爆炸危险场所0区。
生产工艺设备应采用静电导体或静电亚导体,避免采用静电非导体。
对于高带电的物料,宜在接近排放口前的适当位置装设静电缓和器。
在某些物料中,可添加适量的防静电添加剂,以降低其电阻率。
在生产现场使用静电导体制作的操作工具应接地
49.
用软管输送易燃液体时,未使用导电软管;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20066.3.11
当用软管输送易燃液体时,应使用导电软管或内附金属丝、网的橡胶管,且在相接时注意静电的导通性。
50.
使用小型便携式容器灌装易燃绝缘性液体时,未用金属或导静电容器;
对金属容器及金属漏斗未跨接并接地;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20066.3.12
在使用小型便携式容器灌装易燃绝缘性液体时,宜用金属或导静电容器,避免采用静电非导体容器。
对金属容器及金属漏斗应跨接并接地。
51.
爆炸危险场所电源系统为TN-C。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3009-20076.1.1.4.5
进入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源,如果使用TN型电源系统,应为危险场所中的TN-S型(具有单独的中性线N和保护线PE),即在危险场所中,中性线与保护线不应连在一起或合并成一根导线,从TN-C到TN-S型转换的任何部位,保护线应在非危险场所与等电位连接系统相连。
注:
危险场所内中性线和PE保护线间的漏电监视应给予考虑。
52.
防爆电气设备的进线口与电缆、导线未可靠地接地和密封。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96第2.1.5条GB50257-2014第4.1.4条
防爆电气设备的进线口与电缆、导线引入连接后,应保持电缆引入装置的完整性和弹性密封圈的密封性,并应将压紧元件用工具拧紧,且进线口应保持密封。
多余的进线口其弹性密封圈和金属垫片、封堵件等应齐全,且安装紧固,密封良好。
三、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安全
53.
建筑耐火等级低于二级,相邻房间有明火或散发火花,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有门、窗、口;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GB50016-20143.2.2
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54.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物为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筑;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
5.1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物不得有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筑,其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安全疏散和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5.
危化品中间库房门为木门、内开;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
18265-20006.1.2
库房门应为钛门或木质外包铁皮,采用外开式。
设置高侧窗(剧毒物品仓库的窗房应加高铁护栏)。
56.
危化品中间库房内的电气设施不符合防爆要求(照明灯不防爆;
电线未穿管或线管接头不密封;
开关不防爆;
抽风机电机不防爆;
电风扇不防爆等)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5.3.2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第四十条
《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