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点整理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16816991 上传时间:2022-11-26 格式:DOCX 页数:18 大小:33.3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点整理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8页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点整理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8页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点整理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8页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点整理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8页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点整理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点整理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点整理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点整理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1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点整理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适当性原则——行政机关所采取的措施必须能实现行政目的或至少有助于达到该目的。

如果手段根本无法达到目的,就是违反妥当性原则。

比如以轻微罚款无法达到噪音超标污染的整治。

☆必要性原则——又称为最小损害原则、最温和手段原则。

它要求几个可以达到目的的适当手段中,必须选择对公益侵害最小的措施。

它要求手段的运用以达到目的为限,如果手段的运用超过目的所必需的“度”,就是违反必要性原则。

比如因偶然制造次品而勒令工厂关闭。

☆狭义比例原则——又称禁止过分原则、均衡原则。

它要求行政措施对公民造成的损害不得过分大于给社会带来的利益。

⑷、信赖保护原则

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非有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变更,因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销、废止或者变更的,其合法作出的行政行为,要对相对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二、主体论

1、行政主体

⑴、行政主体的概念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⑵、构成要素

权-----行政职权的享有者

名-----行政活动的实施者

责-----行政责任的承担者中央行政机关:

国务院和国务院的各工作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

地方行政机关行政公署

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区公所

行政主体街道办事处

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

派出所工商所

行政机构行政机关的某些部机构:

消防队交警队

依法设立的专门行政机构:

专利评审委员会

被授权的组织

其他组织

⑶、被授权的组织与行政机关的区别

①、地位不同。

被授权的组织是非国家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

②、权力来源不同。

被授权的组织依据宪法和组织法以外的法律和法规的特别授权设立;

行政机关的设立是依据宪法和组织法

③、职权不同。

被授权的组织职权一般比较单一;

行政机关行使的管理权比较全面

⑷、被授权的组织与受委托组织的区别

①、法律地位不同。

被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权时,享有与行政机关相同的行政主体地位;

受委托的组织在委托的行政职权围,只能以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无主体地位。

②、产生的依据不同。

被授权的组织依具体法律、法规、规章授权;

受委托的组织是受行政机关的委托

③、责任不同。

被授权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权,并由其本身就行使职权的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被委托组织的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

⑸、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的区别

①、设立的主体不同。

派出机关是由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

派出机构则由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设置。

②、职权围不同。

派出机关的职能是多方面的或综合性的,相当于一级政府;

派出机构则只限于管理某项专门的行政事务。

③、法律地位不同。

派出机关在法律上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是职权行政主体,且是地域性行政主体;

派出机构则只能成为授权行政主体。

⑹、名词解释

☆被授权的组织: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是指依具体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

☆行政机关:

是指按照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立的依法享有国家行政职权、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国家机关。

☆行政机构:

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其本身是作为行政机关的部机构而存在的。

☆派出机构:

指作为某一级人民政府职能工作部门的行政机关根据实际需要针对某项特定行政事务而设置的工作机构。

☆派出机关:

指根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需要,在一定区域设立的工作机关。

☆受委托的组织: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是指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权的非国家机关的组织。

行政公署: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各级人民

政府的区公所:

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派出机关

街道办事处: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三、公务员制度

1、公务员双重身份(公民、公务员)的区分标准:

第一、服装和执法件。

国际通行标准。

第二、时间。

通常在公务时间应该履行行政职责。

第三、职责。

自然人之所以能成为公务员是因为他获得了行政职权。

所以没有职权的行为不可能是公务行为。

第四、命令。

第五、目的。

以行政人行为时的动机为行为性质的判断标准,可以避免自然人利用其行政人身份进行私人利益的表面公务行为

2、公务员的任用方式

⑴、考任:

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⑵、选任:

选任制公务员主要是指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和检察机关中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会议选举或决定任命的人员,以及政党机关、政协机关中按章程选举产生的公务员。

⑶、聘任:

聘任制公务员是指机关与拟聘人员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而任命的公务员。

其特点是:

合同管理、平等协商、任期明确。

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实行聘任制的是机关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

⑷、委任:

委任制公务员,是指由任免机关在其任免权限围,直接确定并委派某人担任一定职务而产生的公务员。

我国公务员中的非政府组成人员主要是委任制的公务员。

3、行政处分的类型

 

是否影响其现已经有的待遇

受处分期间是否能晋升待遇

受处分期间

警告

不影响其现已经有的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

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6个月

记过

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

12个月

记大过

18个月

降级

级别降低(意味着同时降低工资档次)

24个月

撤职

撤去现职,同时按照规定降低级别(意味着同时降低工资档次)

开除

4、国家公职关系消灭的情形

退休辞职辞退公务员死亡开除

5、行政相对人的概念

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是其权益受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和组织。

6、行政相对人的围

可以成为相对人的组织、个人有:

国家组织、社会组织、公民、外国组织、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7、区分直接相对人与间接相对人

直接是行政行为直接针对或指定的对象,客观上对其权益产生直接影响;

间接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产生的结果,对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在客观上行政行为不是针对其做出,但却间接地影响了其权益。

四、行政行为

1、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素:

具有行政权能的组织。

行政权能:

是指具有行使行政权力的能力和资格

(二)权力要素:

运用行政权

(三)法律要素:

能够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四)目的要素:

不是决定该行为是否为行政行为的决定性要素,是倡导性的,应然的。

2、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件

(一)主体合法——行政主体

(二)权限合法

1.行政行为必须是行政主体法定权限所作的行为。

2.行政行为的实施没有滥用职权的情况。

(三)容合法。

1.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2.公正、合理

(四)程序合法。

符合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制度

(五)形式合法。

要式行政行为必须具备法定形式

3、行政行为的容与效力

一、行政行为的容

(一)赋予权力和剥夺权利

(二)科以义务或免除义务

(三)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

(四)变更法律地位

二、行政行为的效力

(一)公定力。

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成立,即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人予以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

(二)确定力。

又称不可变更力,指行政行为生效后,非因法定事由和依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撤销。

(三)拘束力。

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在没被有权机关变更、撤销之前,对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都具有约束力。

(四)执行力。

指已生效行政行为要求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对其容予以实现的法律效力。

4、行政行为的分类标准和意义

一、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以行政行为实施的对象和适用力的不同为标准。

二、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对行政行为约束程度的不同

三、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以行政行为的实施是否必须有行政行对人的申请为标准

四、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行为

法律关系主体间关系结构不同的划分

五、要式行政行为和不要式行政行为

以是否具备法定形式为标准

六、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

决定行政行为时参与意思表示的当事人数目不同

☆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意义

在于我国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采用这种分类来确定受案围。

五、行政立法

(一)、抽象行政行为。

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对象所做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

主要包括两类:

一是行政立法行为;

二是制定其他规性文件的行为。

☆立法的概念

从中央到地方多层级的、人大与政府分享立法权的体制。

☆立法主体

1.国务院。

尚未制定法律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2.国务院各部门。

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围,制定规章。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市的人民政府(较大的市指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

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效力

法律

低于宪法

①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②新法优于旧法

③法不溯及既往,但有利溯及除外

④新一般规定与旧特别规定冲突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其它由制定机关裁决

①授权立法与法律冲突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家长裁决法)

②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冲突的,由国务院裁决

③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冲突,国务院可决定适用地方性法规,适用部门规章的则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④省政府规章与较大市法规冲突,省级人大常委会处理

行政法规

低于宪法和法律

地方性法规

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上级地方法规

部门规章

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性规章

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本级以上地方法规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与经济特区法规

类似本级地方性法规,但可对上位法做变通规定并在本区域优先适用

六、行政许可

1、许可种类

(一)一般许可和特殊许可。

以许可的围为标准

(二)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

以许可享有的程度为标准

(三)独立证书许可和附文件的许可。

以许可的书面形式及其能否单独使用为标准

(四)权利性许可和附义务的许可。

以许可是否附有附加义务为标准

(五)行为许可和资格许可。

以许可的性质为标准

(六)分为长期许可和短期许可。

以许可的有效期的为标准

2、设定权限(有行政许可的设定权)

(一)法律

(二)行政法规。

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三)地方性法规

(四)省级政府规章。

(五)其他规性文件一律不得设立行政许可。

七、行政强制

1、行政强制的概念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及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各种具体行政行为的通称。

2、行政强制与强制执行的区别

⑴、目的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强制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

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是则是使相对人的人身与财产保持一定的状态,从而预防、制止或者控制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行为或危险状态。

⑵、前提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是法定义务人不履行法定义务;

行政强制措施不以行政相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为适用条件,而是以危害社会的行为或事件为前提。

⑶、动因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的起因只能是义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而作为或负有作为义务的不作为的行为;

而行政强制措施的起因既可以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也可以是危害社会的某种事件的发生,甚或是某种状态的出现。

⑷、实施主体不同。

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只有行政机关。

⑸、结果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的结果是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而结束;

行政强制措施在情况调查清楚后,经认定不需要继续实施强制措施的,应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理决定。

3、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和意义

⑴、间接强制。

代执行和执行罚

⑵、直接强制。

直接强制执行主要包括对人身的强制和对财物的强制两种。

4、代执行与执行罚

代执行是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替履行行政行为所确立的可代替作为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

执行罚是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局部的

5、行政裁决的对象

特定民事行为即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

八、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的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

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依法进行。

它包括以下容:

1.处罚的主体法定2.处罚的依据法定3.处罚的程序法定

☆公正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有关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公布,没有公布的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二是依法给予者的处罚要公开,使受罚者本人及群众对处罚能有较充分的了解,即便于群众监督。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作为行政制裁的一种形式,行政处罚不单以处罚为目的,其根本目的在于预防和制止行为,从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原则

☆不免除民事责任,不取代刑事责任原则

2、行政处罚的种类

七种:

警告;

罚款;

没收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又称治安拘留;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的设定

⑴、法律。

第九条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⑵、行政法规。

第十条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⑶、地方性法规。

第十一条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处罚。

⑷、行政规章

1)部门规章。

第十二条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围做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2)地方政府规章。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围做出具体规定。

第十四条其他规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可创设

可规定

注意的问题

各种处罚

下位法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应当在上位法规定给予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围对已有处罚做出规定

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由法律保留

限制人身自由除外

可设定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除外

可设定暂扣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

罚款

罚款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地方政府规章

罚款限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

4、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的情形

⑴、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对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

⑵、给予警告处罚

5、听证程序的当场处罚适用围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当场收缴罚款的例外规定

①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

②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③在边远、水上或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银行缴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的,可当场收缴。

九、行政复议

1、两项基本制度

⑴、一级复议制度

一级复议制度是指行政争议经过行政复议机关一次审理并作出裁决之后,申请人即使不服,也不得再向有关行政机关再次申请复议,只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一种法律制度。

⑵、书面复议制度

书面复议制度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以及有关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规性文件和证据进行非公开对质性的审查,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制度。

2、附带审查的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容/围:

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

审查程度:

只审查合法性,而不涉及合理性。

3、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⑴、行政立法行为⑵、部行政行为。

行政处分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⑶、居间行为。

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4、行政复议的主体和管辖

(一)一般管辖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原级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二)特殊管辖

1.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不服派出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

(1)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除此之外,其行为的后果由派出它的行政机关承担。

3.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4.不服共同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

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在7日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5、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进行审查。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①被申请人承担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适当性的举证责任;

②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十、行政赔偿

1、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和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国家,但具体履行行政赔偿义务的则为致害的行政机关。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指代表国家接受行政赔偿请求,参加行政赔偿诉讼,履行行政赔偿义务、支付赔偿费用的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的行为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PPT模板 > 动物植物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