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公共责任险区域统保试点方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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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公共责任险区域统保试点方案Word文档格式.docx

主要是因为火灾事故发生的概率低,使经营者存有侥幸心理

尽管许多地方政府也在积极推行火灾公众责任险,但经营

者投保意识较差,再加上火灾公众责任险并非强制性险种,

经营者认为没有必要购买。

同时,各地发生特大火灾,如果

经营者无力赔偿,最终都不得不由政府赔偿损失,这更使经

营者产生侥幸心理。

此外,火灾公共责任险的宣传不到位,

许多经营者对它的保障范围、保障程度都不了解,甚至并不

清楚有这一险种的存在。

(三)从市场供给角度分析

火灾公众责任险通常保费低廉,但一旦发生事故,赔付金额

却非常高。

大量风险相互独立的投保人投保同质风险时,依

据大数定律,保险人未来赔付的不确定性非常小,而且保险

人承保的同质风险越多,自己承保的风险就越小。

但是在缺

乏强制性的情况下,火灾公众责任险的投保率很低,保险公

司进行赔付的可能性很大,因此作为营利性机构的保险公司

对发展火灾公众责任险积极性不高。

我国的火灾责任保险发

展一直不充分,保险公司缺乏设计产品所必需的数据,难以

设计出既满足客户需要、又能持续发展的保险产品。

因此,

火灾公众责任险的市场供给也不足。

强制实行的可行性分析

可行性:

1政策支持,2法律和社会环境有利、3方式成熟、

二、推行方案和管理模式、

推行方案二个试点(试点行业和试点地区),先与消防局合作,成熟后争取人大地方法规、政府出台在全省范围内推广。

管理模式:

中介管理模式1、政策要求、2好处(统一政策,保证政策执行、避免矛盾,整合资源降低费率稳定市场、避免恶性竞争干扰、安全管理职能和社会管理职能充分发挥,事前管理事前调节事后及时赔付、),3各地正方经验,辽宁反面经验

三、保障方案、费率厘定,收费环节

我国火灾公众责任险现状

2009年初,深圳出台《深圳市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管理制度试

行办法》,强制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截至2010年1月15日

,参保率已达到99.6%。

但是在其他地区,尽管火灾公众责

任险对于经营者有着规避风险的好处,但由于缺乏强制性措

施,火灾公众责任险的覆盖面不广,投保率一直不高。

据统

计,现在大型超市、商场、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中,投保火

灾公共责任险的不到10%,火灾公众责任险的发展情况并不理

想。

原因分析如下: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缺乏强制性的情况下,火灾公众责

任险的发展并不理想。

从国际惯例来看,火灾公众责任险是

关系到社会公众安全利益的保险,一般都采取立法等强制措

施实行。

(一)实行强制性火灾公众责任险的作用

(1)履行社会管理的职能,化解不稳定因素,减轻财政负担

通过强制实行火灾公众责任险,可以及时化解火灾后经营

者因履行民事赔偿责任而带来的经营不稳定,或因无力履行

民事赔偿责任而带来的社会不稳定。

同时,政府不必再对火

灾事故进行“兜底”,可以减轻财政负担。

通过投保火灾公众责任

险,经营者将火灾后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转移给保险公司,

再加上投保的其他火灾保险,可以大大提高经营者抵御火灾

风险的能力。

火灾公众责任险的费率与经营场所的消防设施挂钩,可以使

经营者有动力消除经营场所的安全隐患,从而提高消防安全

系数。

(4)通过保险人对投保人的监督,实现消防与保险的良性互动

保险公司在以往经营火灾保险的基础上,积累了许多进行

火灾风险管理的经验,通过保险人和投保人的互动,可以使

投保人分享保险公司丰富的风险管理经验,从而实现消防与

保险的互动。

(二)实行强制性火灾公众责任险的可行性分析

(1)政府积极推行火灾公众责任险的法律环境已经成熟。

2005年1月,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就在全国保险工作会上指

出:

“要在部分高危行业和公共营业场所建立强制责任保险

制度,以更好地发挥保险在辅助社会管理方面的作用。

”为

充分发挥保险业在火灾防范和火灾风险管理方面的作用,国

务院先后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关于

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公安部、中国保监会出台《

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

理工作的通知》,发展火灾公众责任险,发挥保险的防范火

灾风险、经济补偿的作用。

新《消防法》也规定:

“国家鼓

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

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

灾公众责任保险”。

(2)关系到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通过立法强制实行是国际

惯例。

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普遍运用市场化风险转移机制处

理突发公共事件,其中伤亡人员的赔付主要由保险公司承担

日本、韩国、瑞士、英国等国家都规定,公共场所实施包

括火灾责任的公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由于我国在公共场所

的灾害保险机制不健全,一旦公共场所发生火灾,将造成极

大的财产损失,严重影响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若受灾损

失不能得到及时的补偿,对受害人及其家庭会造成极大的痛

苦和经济负担,有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

(3)强制性火灾公众责任险的责任范围单一、费率不高,不

会过多增加经营成本。

经营者只需缴纳较低的保费,就可转

移火灾后赔偿责任,反而有利于维护经营活动的稳定性。

(4)保险公司有动力经营强制性火灾公众责任险。

目前火灾

公众责任险的投保率低、保费低,而赔付率高,保险公司承

保意愿不强。

一旦依法确定为强制保险并推广,保险公司将

可以大量承保,降低风险,承保意愿大大增强。

综上所述,我国应探索推行强制性火灾公众责任险,使这一

具有正外部性的保险产品发展起来,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

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方面,真正发挥保险的保障作用。

近年来,火灾事故呈现出商场、市场、宾馆、饭店、歌舞娱

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多发的特点。

一些火灾造成的人员伤

亡非常严重,赔偿金额巨大,如果受害人得不到及时赔偿,

极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

保险作为转移和分散风险的工具,

应该发挥应有的作用。

火灾公众责任险正是利用市场机制来

解决公共场所火灾善后赔偿的手段。

强制推广火灾公众责任险条件已经具备

2009年12月01日14:

11来源:

中国保险报【字体:

大中

小】

  目前我国对于公共安全事故的安抚和赔偿,主要是由责

任企业进行经济赔偿。

当责任企业无力承担所有的经济责任

时,对受害人的安抚和补偿主要由政府动用财政资金进行少

量补偿或组织动员社会力量进行捐赠来弥补,而社会风险的

主要承担者保险公司却因诸多原因尚未介入。

火灾公众责任

保险作为防灾救灾的重要手段,可以为各行各业的安全生产

提供风险管理,在事故发生后迅速提供经济补偿,安定人民

生活,恢复经济秩序。

  早在1995年10月,公安部就把“充分发挥保险的作用”

写进了《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中,并要求“重要企业、易

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和大型商场、游乐园、宾馆、饭店、影剧

院、歌舞厅、娱乐休闲等公共场所都必须参加火灾和公众责

任保险”。

2005年1月7日,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全国保

险工作会上指出:

“要在部分高危行业和公共营业场所建立

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以更好地发挥保险在辅助社会管理方面

的作用。

  但由于缺乏强制性措施,火灾公众责任险的覆盖面迟迟

没有推开。

有关资料显示,火灾公众责任险的投保率极低,

我国许多大中城市的大型商场、超市和娱乐场所投保火灾公

众责任保险的比率低于10%。

有关媒体不久前对兰州、郑州

、深圳、西安、武汉等一些有影响的大型商场和娱乐场所开

展公众责任保险的调查结果显示,除个别单位经营者素质较

高而投保公众责任险外,90%以上的经营者认为责任保险并

非强制要求投保,很多企业考虑到成本因素,对公众责任保

险不感兴趣。

  前不久,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在北京地区进行的一次公众

责任险调查也显示,2008年北京公众责任保险保费收入仅占

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1.5%,而消费者认知率也很低,仅有

25.3%的消费者听说过。

  笔者认为,目前公共场所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投保率低,

主要原因有三个:

一是法律环境不够完善,影响公众责任保

险发展的民事责任法律不健全,特别是有关民事赔偿责任的

规定缺乏力度,受害方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是保险公司在经营管理中未给予足够重视,保险知识的宣传

力度不够,保险的社会管理和责任风险转移功能作用尚未被

公众认知;

三是企事业经营者法律意识普遍淡薄,对保险公

司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有很大的抵触情绪,往往拒绝投保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相比,我国责任保险发展

的潜力和空间十分巨大。

有关数据表明,我国责任保险业务

目前仅占财产保险业务的4%左右。

而在西方发达国家,责任

保险保费收入已占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20%以上,其中美国

各种责任保险的保费收入已占非寿险业务的45%至50%,在

英、德等欧洲保险业发达国家,这个比重已占整个非寿险保

费收入的30%以上,日本等国家的责任保险保费收入约占非

寿险保费收入的25%至30%。

  笔者认为,在我国强制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条件已

定基本具备,目前应尽快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开展此项工作。

  一是建议省级政府牵头建立由发改委、经贸委、公安厅

、教委、建设厅、交通厅、文化厅、工商局、旅游局、保险

公司、保监局、保险行业协会等单位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

进一步加大火灾公众责任险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对该险种的

认识程度,尽快制定“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的具体实施意见”,并统一协调全省公众场所火灾责任保险

工作的开展,指导和组织推动全省公众责任保险业务健康发

展。

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公众场所火灾责任保

险和安全生产知识以及开展公众责任保险的重大意义,加大

全社会对公众责任保险的认知程度,为公众责任保险的开展

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是要加强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法规制度建设,鼓励地方

人大通过立法方式将公众场所火灾责任保险列为强制险种,

并明确强制推行的范围,建立公安消防部门和保险公司的日

常工作联动机制,在公共场所消防安全检查、火灾风险评估

、信息交换、防灾防损、理赔定损等方面开展积极有效的合

作和联动,共同构建全面的火灾预防控制、灾害救助和经济

补偿体系,共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的生产生

活秩序。

  三是要加大公众责任保险产品创新力度,重点开发直接

关系到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保险产品,并根据保险标的风

险状况实行差别费率,为企事业单位提供优质保险业务服务

  四是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管理部门要根据不同地区和行

业的特点,充分运用公众责任保险促进公共安全管理,发挥

公众责任保险的重要作用,尤其在一些高风险行业和领域积

极推广公众责任保险。

建议先在省会及重点城市娱乐场所、

网吧等公众集中的地区试点推广公众责任保险,然后在全国

范围内逐步扩大推广公众责任保险范围。

湖南8城市试点推行火灾公众责任险我的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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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8月22日03:

05|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保存到博

客潇湘晨报

潇湘晨报

留言  本报长沙讯记者8月21日下午从中国保监会湖南监

管局获悉,从今年起,长沙、株洲、湘潭、衡阳、岳阳、常

德、益阳、娄底8市城区内的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和

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将试点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中国保监

会湖南监管局的相关负责人透露,此举意在发挥保险业在火

灾防范和火灾风险管理方面的作用,对火灾受害公众予以及

时赔偿。

  日前,《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等单

位的通知》中明确提出,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时限为2012

年8月至2014年8月,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有序推进,继而推

广到全省各市。

  “这个保险不是强制保险,买不买是自愿的。

”中国保

监会湖南监管局的相关负责人告诉潇湘晨报记者,目前火灾

公众责任保险推广工作在研讨中,具体承包单位和保险费率

暂时没有确定,但有望在今年年内进行具体推广。

  记者谭旭燕实习生康祖娇强制推行火灾公众责任险正

当其时

来源:

中国保险报·

中保网2011年07月21日08:

54我来说

两句(0)复制链接打印大中小大中小大中小  建言

  张祖平

  2009年修改实施的《消防法》首次将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列入法律条款,但因未确定为强制保险范畴,根据调查统计

,实施效果差强人意。

笔者建议,将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与交

通责任强制保险等险种一样,列为国家强制责任保险范畴。

  推行火灾公众责任险无论是对保险机构还是商家来说,

都是社会效益大于经济效益,该险种属于对社会有好处,但

是对市场缺乏必要的吸引力的产品。

因而,在这样认识的基

础上,完全指望依靠商家的自觉性,任其自愿投保效果当然

不会很理想。

国际上成熟的做法是强制投保责任险,建立市

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

因而我国也应考虑国际惯例用强制手

段来推行火灾公众责任险等公众责任保险产品。

  一是我国积极推行火灾公众责任强制险的法律环境已经

成熟。

  新修订的《消防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鼓励、引导公

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

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而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

防工作的意见》和《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公

安部和中国保监会《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

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和中央社

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的

意见》中,要求政府必须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加快保险业改

革发展,积极引入保险机制参与社会管理,协调各种利益关

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推进公共服务创新,完善社

会化经济补偿机制,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行政效

能。

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早在2005年1月就在全国保险工作会上

指出:

“要在部分高危行业和公共营业场所建立强制责任保

险制度,以更好地发挥保险在辅助社会管理方面的作用。

  二是关系到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通过立法强制推行是

国际惯例。

  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普遍运用市场化风险转移机制处理

突发公共事件,其中伤亡人员的赔付主要由保险公司承担。

日本、韩国、瑞士、英国等国家都规定,公共场所实施包括

火灾责任的公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而我国由于保险业处于

发展阶段,国民对保险的认识还有待提高,不实行强制保险

,火灾发生后产生的巨大善后费用由政府埋单的局面,将难

以改变,无端的增加政府财政额外支出。

  三是对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事务承担相应的责任是每个

公民应尽的义务。

  建立和谐社会、平安社会人人有责。

广大经营管理者在

享受社会公共资源带来的各种好处时,本身也应对关系社会

公共利益的事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强制性火灾公众责任险的

责任范围单一、费率不高,不会过多增加经营成本,经营者

完全有能力承担。

否则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后,则巨额的赔偿

不是一般经营者可以承担得了的。

根据企业规模、经营状况

来确定,以保险责任限额200万元为标准,按原先千分之一的

平均费率推算,大多数公众聚集场所每年购买火灾公众责任

险的费用支出不超过2000元,却为广大经营者提供了巨额的

风险保障。

现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通常做法是,通过预先评

估经营场所危险程度、测算营业面积,设定公共场所每人平

均赔偿限额和累计人身伤亡限额,再精算出基本保险费率。

但不管哪种方法,经营者只需缴纳较低的保费,就可转移火

灾后的赔偿责任,反而有利于维护经营活动的稳定性。

如果

我们对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只是实行鼓励和引导,而没有强制

性规定的话,对公众利益将留下严重后患。

  四是随着我国保险业的迅猛发展和实力的增强,我国保

险企业已经具备经营强制性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能力和水平

  2010年末保险总资产已经达到4.9万亿元,实力可谓相当

雄厚,而且这些年来我国保险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也得到了

极大的丰富,通过对交通责任强制保险、承运人责任险等责

任险的经营管理探索,已经为成功经营火灾公众责任强制保

险打下了良好的理论和实践基础。

目前我国火灾公众责任险

的投保率低、保费低,而赔付率高,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极

大,因而承保意愿不强。

如果依法确定为强制保险并推广,

保险公司将可以大量承保,经营风险大为降低,其承保积极

性必将大大增强。

  在此,笔者建议,国家应统一推进火灾公众责任强制保

险制度建设,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一样,制定“公共场

所火灾公众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全国统一的公共场所

火灾公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根据公共场所的经营性质和经

营规模,明确火灾公众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范围和保险金额

同时,加大对公众和公共、营业性场所的宣传教育力度,

加大对营业场所故意纵火案件的打击和惩罚力度,消除保险

公司对承保不良选择行为和引发道德风险的顾虑,以期引起

全社会的关注和重视。

  公安、消防部门与保险公司等商业机构和社会主体应加

强信息共享与交流,在公众场所消防安全检查方面开展积极

有效的合作与联动,共同构建全面的火灾防控与灾害救助体

系,将灾害发生后经营者和政府不得不花巨资进行的救济补

偿行为,转化为牢固树立平时花小钱防大灾的超前意识。

如国家安监总局副局长赵铁锤所说的,“不要把决心下在事

后的处理上,而是要把决心放在事前的预防上”。

  同时,国家应为推行火灾公众责任强制保险提供必要的

政策支持。

通过采取财政补贴、减免税收、贷款优惠等措施

,切实降低承办保险企业的经营成本,积极引导保险企业承

办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保险机构应利用自己的风险管理技术

,定期对保险标的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制定切实有效

的防灾防损方案,及时指出不安全因素和隐患,并提出书面

整改建议。

此外,保险公司要加大防灾防损的投入,切实提

高火灾风险管理水平,共同促进火灾风险防范。

  组织实施火灾公众责任强制保险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

程,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应加强与保险业的协调配合,建立消

防安全宣传、监督检查、承保理赔数据等信息交换制度,及

时通报国内外消防动态和火灾预警,与保险业互通相关的专

门知识和经验,探索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新

途径,促进消防与保险良性互动发展。

(责任编辑:

陈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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